的权益又如何被 救济 和保 障” 前者属于归 ; 责原则范畴 ,后者属于责任方式范畴。整 部侵权 责任 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都从不同角 度回答侵权 是否构成 和责任如何承担这两 个问题 。尽 管整个侵权法 的焦点就是解决 损害赔偿 问题 :损害该不该赔偿和如何 赔 偿 ,但赔偿 的核心和前提是损害该不该 赔 偿 。因为如果一个社会为发挥个人的积极 性和 自我肯定而 留有空间 ,那么在相互 矛 盾 的个人利益之 间肯定会 有冲突和碰 撞 , 无论是古代社会 中牲畜伤 害他人人 身或庄
“权 任 ” 侵 责 法 的 归 原则 责 论
一 方恩升 副教授 ( 上海 电机 学院社科 系 上 海
◆ 中 图 分 类 号 :D9 2 文 献 标 识 码 :A 2
害时 ,归责原则有助于 当事人 了解取证 的
内 容 摘 要 :侵 权 责 任 的 归责 原 则 是 侵
权 法的精 髓 。 国2 1 年 7 我 00 月生效 的 “ 侵 权 责 任 法 ” 的 归 责 原 则 是 过 错 责 任 和
2 04 0 2 0)
稼等财产 ,还是现代工业社会 中空难等交
通事故 、工业事故等 ,都 需要人们提供一 套规则来应 对这些损害。如果没有一套规
责任如何分 配等 ,以便及 时、准确 、合理
地获得 赔偿 。本 文拟深入剖析侵权责任的
归 责原 则 。
则赔偿损害发生前当事人 没有任何关系情
形下而发生损害 的话 , 任何人都无法生存 要么是 一旦有损害事 实就 制裁个人 的动辄 既咎情 形 ,这将导致 个人缩手缩脚 ,要么 社会陷入肆意妄 为的混乱局面。 适 当的归责原1 ,可 以避免动辄既咎 . 1 0 的法律 陷阱或肆意妄 为的法律黑幕 ,从 而
最 终 “ 社 会 中各 个 成 员 的人 身 和 财产 得 使
无 过 错 责任 等 两个 原 则 。 归 责 原 则 不 仅 从 形 式上 决 定 着 “ 权 责任 法 ” 的框 侵
架 ,而且 在精 神 实质上 承载 着 “ 权 责 侵
任 法 ” 的法律 价 值理 念 :社 会 秩序 、正 义 、行 为 自由和 公 共 利 益 等 。
侵 极 责 任 归 责 原 则 的 内 涵
所谓侵权责任 的归责 原则 ( e in ci r r o t
o rl bl ,是关于致害人 ( foti iy) t a i t 或其监护 人等 ) 该不该打板子”的标准 问题 ,即在 “ 致害人使他人遭受的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 情况下 ,确定致害人 ( 或其监护人等 ) 是 否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据 ;它贯穿整个
侵 权 行 为法 之 中 、并 对 各 个侵 权 法规 范起
关键词 :侵权 责任 法 归责 原 则 过错 责任 无过 错 责任 法律价 值 理 念
到保障 ,使他们 的精力不必 因操心 自我保
护而消耗殆尽” 但究竟是 由个人来承受包 。 括甚至 由别人造成的损失 ( 此时 ,损失被
备受关注的素有“ 民维权指南” 公 之称 的 “ 侵权责任法” ,已于 2 1 7月 1日 0 0年
起 实 施 。这 部 在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中 起 支
视 为个人的不幸或宿命 还是采取 “ 以眼
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来实施报复性 惩罚;还是通过侵权法或保险等其他方式 , 阻止个人伤害他人 、 为已经发生的损害提供
架作用 的法律 , 跨两届人 大、 历经4 次审议
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 方针 。 侵权 法 ,有侵权责任法 、侵权行 为法
等 不 同 的 称 谓 ,而 不 同 的称 谓 则 意 味 着 不
后终于面世。“ 侵权责任法”的生效标 志着
我 国民商事法律体 系得 到进 一步 完善 ,并 向完整 民法典的 目标进 一步迈进 ;意 味着
今 后 个 人 权 益 能 得 到 更 加全 面 、有 力 的保
同的法律价值理念 。刚刚生效 的中国侵权
法 被 称 为 “ 权 责 任 法 ”( o tLa …t 侵 T ib y r
救济?一旦摒弃将损失只视为个人命运的法
律状态 ,并试 图依据一定的价值判断标准,
以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方式 阻止 个 人 伤 害 他
护 :受法律保 护个人权益 涵盖 网络 时代个 人隐私权等人身、财产 的广 泛领域 ,维护 权益的路径设计更加坚 实、有力 ,如产 品
Lw o a 侵权 责任 法 , 是指规定在通常没有
合 同 的情 形 下何 种 行 为属 于 侵 害 他 人 的人
人、为已经发生的损害提供救济 , 那么 , 人 们面对的问题是 , 在什么条件下应该由他人
承 担 责 任? 这 就是 将 损 失归 责 ( u t n) i ti mp a o
身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等合法的民事权 益 ,受害人的权益又如何被救济和保障的 民事法律。以前 ,中国法学界通常称侵权
法 为侵 权 行 为 法 。如 “ 权 责 任 法 ” 主 要 侵 起 草 者 之 一 的 王 利 明教 授 曾 指 出 , 权 行 侵
召回 、惩罚性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等 。而
“ 侵权责任法” 的精髓是侵权 责任 的归责原 则。个人一旦理解归责原则 , 她便能准 他/
确 、轻 松 地 把 握 和运 用 “ 权 责 任 法 ” 侵 。归
于他人的原因和标准的中心问题。
我 国 侵 权 法 关 予 归 责 原 则 的 外 延
( ) 侵 权 责任 法 ” 出 台前 我 国侵 权 一 “
责原则决定 着侵权法 的逻辑结构 和 内容 , 即一定 的归责原则统 帅着侵权行 为的分类
为法是指对侵 害他人
财产 、人 身以及 知识
产 权 等 绝 对 权 的行 为 予 以 制 裁 ,以 及 对 其
与责任构成要件 、举证责任 的分配 、减轻
责任乃至免责 的事 由、赔偿的方式和方法 等。对 司法人 员而言 ,归责原则是处理侵 权 纠纷案件 的基本规则 ,是判断行为人是
损害后 果予 以补 救 的民事 法律 规范 的总
称 。这种认识 的原 因是 ,以前 ,学者 关注 的加害人行 为的伦理上 、道德上 的可 非难 性:行 为人在心理上本来应该注意而 不注 意 ,而现 在 ,侵权法则关注 的是通过责任
法 的 归责 原 则
在 “ 侵权责任法”出台前 ,我国法律
学者对 归责原则 的外延 ( 有学者称之为归 责原则体系 )的主张 ,有着一元论、二元 论 、多元论等三种主张。
否应该承担 民事侵权责任的直接依据 ;对 于 民众而言 ,归责原则便 于他 ( n 法、守 fd i 法和运用法律保护 自己权益。归责原 则利
于 个 人 知 晓 自 己的 行 为 的 界 限 ,从 而 既不
分配机制合理地分配损害 ,采用侵权责任 法也 能容纳不 以过错 为要 件的新型损害 ,
如环境污染。
1一元归责论。一元说认 为,“ 未来 的
中国式 民事责任体 系只有 一个归责原则 ,
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实际上 是特殊的推定过错责任 ,很 多国家的 “ 民
法对无过错责任都附有免责条件 ,因而无 论在 目的上 、功能上还是在规范形式和方
至于缩手缩脚 ,进而影响 自己的活动 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 ,又不至于恣意妄为、损害 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个 人 自己权 益遭 受损
1 0商 业 时代 0 ( 名 原
从侵 权责任 法的定义可 以看 出,侵权 责任法的关键 问题 有两个 ,即 “ 何种行 为 属于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 ” 受害人 、“
《 商业 经 济研 究 》 2 1 年 3 期 】 00 0
法上 ,都 同过错推定没有分歧 ” 。 2二元 归责原则说 。持二元说学者认 .
性事项。在总则中 ,一般条款则具有画龙 点睛之效。一般条款 ,是指在成文法 中居
于是 ,有学者进而指出 ,法律的 目的之一 是维持秩序 , 或日社会控制 ,“ 最广义 的 从
为,“ 民法通则”第 1 6条民事责任 的第 2 0 款 “ 民、法人 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 、集 公
体 的财产 ,侵害他人财产 、人身的 ,应 当 承担 民事责任” ,及第 3款 “ 没有过错 ,但
于核心地 位的 ;侵 权法中的一般 条款则成
为一切侵权 请求权 之基础 的法律 规范。一 般 条款是确 立归责原则的第六条 ( 过错责 任 ) 、第七条
( 无过错责任 ) ,两者则统帅 着第三至十一章 。第六 条对 占侵权 案件 中
角度来看 ,法律乃是国家通过外部强制手 段加以保 护的全部生活条件的总和” 。
正 是 由于 社 会 秩 序 如 此 重 要 , 以 “ 所 侵
权 责任法 ” 第一条便强调道 , 为保护 民事 “ 主体 的合法权益 ,明确侵权责任 ,预防并 制裁侵权行 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制定 本法 ” 侵权责任法”能够担此重任。因 。“
法律规定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 当承 担 民事责任” 确定 了我国的过错责任 和无过 ,
错责任的二元民事侵权责任。 二元说主张 ,
的5 % 的一般侵权责任 的总括性规定 , 9 第
七条则在第五至十一章进~步具体化 。第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对
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 错责任原则 ,且
需 要 法 律做 出特 别规 定; 相 当长 时 间内 , 在
四章是 “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 五 。
至十 一章 ,列举 的是 占侵权 案件 的 4 %、 1 较 为突出或常见 的损害类型 ,其 中占整个 侵权案件的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中绝 8 大多数 、多数的医疗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
一
为该法 中最 为重要 的条款 ,当属应对近六
成 的侵权 案件 的过错责任原则的第六条第 款 ,即 “ 为人 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 行 益, 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 。而且侵 权法中的 过错的标准是基本 明确 的 ,即案发 时相 同 职业 ( 如医生 ) 相同年龄中的中等的人所 、 具备的心 智和能力。另外 ,占侵权案件的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 则是 两元制 ,而所谓
的公平 责任 “ 多半是赔偿标准 问题而不是 责任依 据问题 。所 以,它能否作为一个独
立的归责原则还大有探讨余地 ” 。尽管公 平 原则是侵权法乃至 民法的基本原则 ,但 不是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因为公平原则是 指导性 的,无论过错原则 、无过错原则都
必 须体 现 公 平 ,而 且 公 平 原 则 不 能 成 为 法
损害责任和物件致他人损害属于过错推定 责任 ,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和高度危 险责任均归无过 错责任原则所辖的特殊侵
权 类型 。 “ 侵权 责任 法”获得 通过后 ,理论 界
对 我 国 侵 权 法 的 规 则 体 系 的 分 歧 的 表 现
4 %的特殊侵 权案件的道路 交通事故 、产 1
品责任 、医疗事故 、环境污染 、工伤事故
等 ,法律 明文规定 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和无
过错 责任 。可见 ,“ 侵权责任法”对 当今中 国会 出现 的绝大 多数侵权案件确定了违法 标准 ,而一旦违法 的
标准是 明确 、相对稳 定的 ,那么个人就能够 明晰 自己的权 利与 自由的边界 , 社会 秩序也会 因此法的指引、
院确定是否承担侵权 责任 的裁 判依据 。 3多元 归责原则说。多元论又分几种。 在此仅介绍以前 的通说 。为数 不少的学者
还 有 一段 时 间。但 从 目前 有 限的 文献 资
料 推 断 ,今后 关于 侵权 法 归责 原 则体 系
主 要争 论可 能 是过 错推 定是 否脱 离 过错
认为 , 一般侵权损害 ,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特殊侵 权损害 ,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 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而监护人不能赔偿 的 等特 别案件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王利 明 教授认 为,“ 民法通则 ”第 1 6条的第 3 0 款
原 则而 成 为与 之并列 的归责 原则 、公 平 原 则是 否是 一个 归 责原 则 。部分 论 者认 为 ,过错 推 定原 则应 该从 过 错责 任原 则
中独立 且与后 者并列 。
预测等作用而得以维 系。
(二 )正 义
社会秩序概念 涉及 的是社会生活 的形 式而非社会 生活的实质 。而对社会生活的 实质加以研 判即进行价值判断的最佳 角度 ,
既是无过错 责任 ,更是公平责任的重要法 律依据。张新宝教授则指出 , 款 “ 第3 没有 过错 ” 应当理解 为归责时不考虑过错的有 ,
无,是无过错责任 ;而不是解决 “ 当事人
“ 权 责 任 法 ” 的 价 值 理 念 侵
从形式上 看 ,归责原 则决定着 “ 侵权
非正义莫属 。人类 的经验表 明,良好社会
秩序 的重要基础是正义 。因为 “ 人类对于
责任法”的逻辑 结构和内容 ,但归责原则
何 以至此? 原因是从 实质 角度 上 ,归责原 则全面而深刻地承载着我 国“ 侵权责任法”
法 律 条 文 背 后 的价 值 理 念 。 “ 权 责 任 法 ” 侵
平等 的信仰一旦取消 ,任何 国家都成了霍 布斯所说 的那样子 :到处发生丧失理智的
激情和敌对利益的冲突” 。而平等 ( 严格意
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 ” 的问题 , 因此 , 它 不是公平责任 的渊源 。 “ 在 侵权 责任 法” 出
台前 , 国内侵权法学界最主要的分歧 是 , 公 平责任是 否是一个独立 的归责原则。 ( ) 二 “ 侵权 责任 法” 出台后的归责原则 我国 “ 侵权责任法 ”所确定 的归责原
归责原则的价值理念是 , 社会秩序、正义、 行 为自由和公共利益等。
( ) 会 秩 序 一 社
义上说是公正。平等侧重结果 ,而公正则
更 意 味 着 机 会 的 公 平 )则 被 大 多 数 学者 视
为正义的重要部分。所谓正义 ,是指衡量 社会活动是否公正
、合理 的价值观念和标
准 。 正 义 不 同 于 一般 的道 德 观 念 , 它涉 及
“ 维持社会和平是实现其他法律价值 的 先决条件” 社会秩序的首要 内容是 , 。 确保
个人人 身和财产 的安全。社会秩序是个人 和人类社会 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如果
则是,第六条 的过错责任原则和第七条的
无过 错责任原则 : 第六条 :行为人 因过错侵害他人 民事 权益 ,应 当承担侵 权责任 。
的内容是社 会基本 制度和社会权 益分配 ,
以 及 由此 确 定 的人 们 之 间 的关 系和 相 应 行
社会秩 序紊乱到个人 的生命都难 以得到保 障的局面 ,那 么正义 、个人 自由等其他 目
标就无从谈起 ,这 即为 “ 皮之不存 ,毛将 焉 附” 的窘境。例证是 当前 自杀式爆炸不 断 的伊拉克 。社会秩序 的第二个层面 的内
容 是 ,家 庭 、社 会 、经 济 和 政 治 的 生 活 上
一
为是否公正 的问题 ;它与法律 的关系较一
根据法律规定 推定 行为人有过错 ,行
为人不能证明 自己没有过 错的 ,应 当承担 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 为人损害他人 民事权益 , 不 论行为人 有无过错 ,法律规定应 当承担侵 权责任 的,依照其规定。 我 国的 “ 侵权责任法 ”以归责原则为 逻辑框架展开的。“ 侵权责任法 ”的第一至 三章 系总则 ,界定 了侵权责任法 中的一般
般道德更 为直接 ,它要求人们必须遵循的 最基本的道德准则 ,对社会、国家、群体
和个人的活动起着指 引、规范 、协调和评 价 的作用。 正 义观 中比较有影响的见 解有 :一是 伦理正 义观 。正义被视为某种 “ 。自然 善”
定程度上的一致性和确定性。因为个人
的衣食和性等基本需求 ,难以在持续的动
乱和冲突的状 况下进行 ,而只能在一定程 度的安全 、 平和及有序 的社会环境下实现。
法论者 、 哲理法学者 中大多持此种正义观 。 正义 的内容 ,又众说不一 :或 为平等 ,或 为自由,或 为社会的基本结构。他们都不
《 中文 核心 期刊 要 目总览 》贸易经济类核心期刊 1 1 0
同意功利主义法学所谓为多数人 的利益而
牺 牲 少 数 人 利 益 的观 点 。 二是 功利 主 义 正 义 观 。 近 现 代 的 功利 主义 正 义 观 由边 沁 和 密 尔所 奠 定 ,他 们 主 张 功 利是 衡 量 善 恶 是
使他们的精力不必因操心 自我保护而消费
殆 尽 ” 西 方 工 业 化初 期 , 权 法 鼓 励 企 。如 侵 业 家 为 主 的群 体 的锐 意 进 取 ,所 以 废 除 有
的主要 原因是 ,法律设计 中的医疗事故和
非 医疗
事 故 的 医疗 纠 纷 处 理 二 元 制 、医 疗
诉讼 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由于医疗事故赔
偿 过 低 、 医疗 事 故 鉴 定 的公 正 性 较 低 、 医
损害就得赔偿的结果责任原则而实行过错 责任原则。那时 ,过锚责任原则不是从保 护受害人权利 的积极角度强调 “ 有过错 , 即 有责任 ” 而是为了通过减少致害人的责任 , 来鼓励人们 的竞争的消极角度 ,鼓 吹 “ 无
过 错 , 即无 责 任 ” 。
非 的唯一标准。法社会学 家继承和发展 了 这种正义观 ,认 为抽 象的正义伦理是完全
无 用 的 ,应 当用 社 会 利 益 和 正 义 观 取 代 。 2 0世 纪 5 0年 代 出 现 的 经 济 分 析 法 学 更 加
疗诉讼 的举证责任倒置 ,病人或其家属乐 意选 择医疗侵 权诉讼来 维权。 “ 侵权责任 法 ”实施前的医疗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等 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设计 ,不仅使得 医 生 为了减少纠 纷而实施 “ 防卫性 的治 疗” ( 另一 的 目的是 为了获得经济利益 ) 多 :过 的检查或保守的治疗措施 ,而且增加诉讼
及 医 院 负担 。
具体指出 ,是否有助于增加社会财富这个
目标 是 衡量 是 非好 坏 的标 准 。 三 是 形 式 主 义 正 义观 。 这种 正 义 观 不 涉 及 正 义 的 内容 ,
我国 “ 侵权 责任 法”中占多数的案件
是 盗 用 知 名 商标 、 闹 等 导 致 的 人 身 伤 害 打
只要求 “ 凡属于 同一范畴的人或事应予以
一
等, 这类案件适 用过 错责任 。 错责任巧 过 妙 地协 调行 为自由与社会秩序 的关系。 但 对 部分 机动 车交 通事 故 、部分 的 医疗损 害 、饲养动物 损害责任和物 件损害责任 , 则实行 过锚推定责任 。 如在动物致人 损害 等案件 中 , 国不像 法国等 国家 采取 无过 我 错 责任 , 而是采取 适应 我 国当今 社会经济
水 平 的 过 错 推 定 ,这 样 既 便 于 保 护 受 害
样对待” 。笔者认为, 正义是关于权利和
若 医疗 诉 讼 中继 续 实 行 过 错 推 定 , 则会助 长保守 医疗 , 增加 医疗 费用 , 不 也 利于 医学科学 发展 。“ 侵权责任 法”基于 现 行 医疗 纠纷 处理 机 制的效 果 差 ,基 于 医疗 的复杂性 , 遵循 国际惯例 ( 国大都 各 按 过错 责任原则 处理 医疗侵权 案件 ) ,医 疗 损 害责 任 的确定 依据 是过 错 责任和 过
错 推 定 :对 诊 疗 活 动 引 起 的纠 纷 , 当 适 应
义 务 配 置 的标 准 ,及 人 ' O 应 的 评 价 ;外 i N l i 延 上 ,既包 括 因权 利 而 获 得 的 自由 ,又 包
含在形式上的公平地待人处事 。
在 “ 侵权责任法”中的第十 七条在一 定程度 上促进 了正义 。 第十 七条规定 , 因 “ 同一侵权行 为造成 多人死亡 的 ,可以以相 同数额确定 死亡 赔偿金 ” ,终止 了实践 中 司法机关的 区分城 乡的死亡 赔偿 金的计算 标 准。 侵权责任法”生效前 死亡 赔偿 金的 “ 计 算标准是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于审理人 《 身损害 赔偿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的 “ 第二 十 九 条 死 亡 赔 偿 金 按 照 受 诉 法 院 所 在 地 上 一 年 度城 镇 居 民人 均可 支配
人, 又使 得致害人适 当防控致害风 险 , 以 使得散 养动物为主要财产种类之一的农牧 民乃至 养宠物 的市 民 , 有个合理 的活动空 间。在工伤事故 、产品责任 、环境污 染责 任、 民用核设 施等高度危 险责任和部分 交 通事故 ( “ 即 机动车 与非机动车 驾驶 人 、 行人之 间发生交通事故 , ……机动车一 方
用 一般过错 责任;只在特 殊情 况下 , 医 如
务人 员有 严 重违 规 治 疗 行 为或 者 隐 匿 、
拒 绝提 供 与纠 纷有 关 的医学 资料 ,则 适
用过 错推定 。 务
收入或者农村居 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按二 十 年计 算” 。原法规人 为地造成体 制上 的 城 乡差异 , 致使 “ 同一 案件 目 发数 人死亡 , I 赔偿却不同 ,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带有歧视 的” 。不过 ,“ 侵权 责任 法”中的第十七条
存 在着 有待 改进之 处 。它 明确地 设 置 了
没有过错 的 , 承担不超过 百分之十 的赔 偿 责任”) 等领域 ,我国则 实行更加严格 的 无过错责任 。 因为这些风 险实际上是不可
控 制 的 , 飞 机 遭 遇 空 中 的飞 乌 、 遇 恶 如 突 劣 天 气 而 坠机 , 这 些 活 动 是 社 会 经 济 发 但 展 所 必 须 的 , 以 , 了平 衡 高 风 险 经 济 所 为
1 全 国人 大 常委 会 法 制 工作委 员会 .
民 法 室 . 华人 民 共 和 国侵 权 责 任 法 解 中 读l . M】 中国法翩 出版 社 ,2 1 00 2. 王利 明 . 权 行 为法 归责原 则研 究 侵 【 Mj中 国政 法 大学 出版社 ,2 0 04
3.英 ] 得 ・斯 坦 , 王 献 平 , 方 社 【 彼 西
会 的 法 律 价 值 f 】 中 国法 制 出版 社 , . M
2 o 04
“ 多人死亡 ” 条件 。 这个条件显然 为了避免
活动 、社会 经济 的 发展 与个人 权益 等利
益 , 了使 相 关 活 动 者 谨 慎 从 业 , 时使 为 同
上访 等群 发 性事件 ;法 律结 果也 模棱 两
可 : “ 以 ” 一 词 意 味 着 责 任 方 式 的 选 择 可
4 f E・ 瓦茨 ,徐炳 . .美
】 施 法理 学——
受害人 的损 害能够及 时获 得必要 的赔 偿 , 我 国在上述领域里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归责
原 则。
(四 )公 共 利 益
法哲 学及 其 方法 【 】 中国政 法大 学 出版 M .
社 ,2 0 04
性 , 相同数额” “ 暗示仅仅在死亡者 中有城
镇居民的情况下 ,赔偿标准才是较高的城
镇居民的标准。
( )行 为 自 由 三
5 【 】 克 西 米 利 安 ・ 克 斯 , 齐 晓 .德 马 福
琨 . 权 行为 法【 . 侵 M]法律 出版社 ,2 0 O6
6 梁慧 星. 国民法典 草 案建议 稿 附 . 中 理 由. 权行 为编 、继 承编 【 . 侵 M1法律 出版
社 .2 0 04
法律的 目标 ,当然包括确定容忍高风 险 行为的自由限度 :促进经济发展 的社会
行为自由与社会秩序是需要注意平衡
法律价值 ,两者关系宛如硬 币的两面一样
密切。侵权 法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平衡行 为 自由和社会秩序 。各个国家侵权法会根 据 当时的社会 经济状况 ,在社会秩序和行 为 自由有所侧 重,进而规定何种行为侵害
何 种 权 益 时 ,如 何 予 以赔 偿 。 这 种 个 人选
公共利益 因素。事实上 ,经济效率等社会
公共利益 因素不仅与行为 自由有 着一定 的
7 王卫 国. 错 责任 原则 :第三次 勃 . 过 兴f . M】中国法 制 出版社 ,2 0 00
张 力,而且是与公平列为一对较 为难 以调
和 的 矛盾 。 “ 权 责 任 法 ” 调 公 共 利 益 的 突 出表 侵 强 现 在 改 变现 行 医 疗 损 害 纠 纷 的 法律 处 理 机
8 【 】 马斯 ・莱赛 尔. .德 托 法社会 学 导 论【 . Mj高旭 军等. 海人 民 出版社 ,2 0 上 08
9 美】 罗德 ・ 【 哈 1.贝 尔曼 ,贺 卫方 .
法律 与革 命 :西方 法律 传统 的 形成 【 . M】
中 国大百科 全 书 出版社 ,1 9 93
择与社会 控制之 间的关系 ,突出地体现在
制上。近年来 ,我国医疗纠纷案件呈逐年
1 王 泽鉴 . 权行 为 法f 】 北京 大 0. 侵 M .
学 出版 社 ,2 0 . 0 9
侵权 责任 的归责原 则的抉择上。适当的侵 权归责原则 ,可以避免动辄 既咎 的法律陷
阱或肆意妄为的法律黑幕 ,从而最终 “ 使 社会 中各个 成员 的人 身和财产得 到保障 ,
1 2商 业 时代 0
增 多的趋势。 全国法院受理 医疗纠纷案件 ,
20 0 7年 为 11 万件 ,2 0 0 8年则为 1 8万 3 件 。为了平息一场 纠纷 ,医院要付 出 1 08 万元的赔偿款。医疗纠纷案件呈逐年增 多
1 方 恩升 .
1 无过 错 责任 原 则 :风 险 社 会 中保护 个人 生命健 康 的盾牌 U . 】 学术
论 坛 , 2 0 () 0 7 6
( 名 《商业 经济研 究 》 2 1 年 3 期 原 ) 00 O
的权益又如何被 救济 和保 障” 前者属于归 ; 责原则范畴 ,后者属于责任方式范畴。整 部侵权 责任 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都从不同角 度回答侵权 是否构成 和责任如何承担这两 个问题 。尽 管整个侵权法 的焦点就是解决 损害赔偿 问题 :损害该不该赔偿和如何 赔 偿 ,但赔偿 的核心和前提是损害该不该 赔 偿 。因为如果一个社会为发挥个人的积极 性和 自我肯定而 留有空间 ,那么在相互 矛 盾 的个人利益之 间肯定会 有冲突和碰 撞 , 无论是古代社会 中牲畜伤 害他人人 身或庄
“权 任 ” 侵 责 法 的 归 原则 责 论
一 方恩升 副教授 ( 上海 电机 学院社科 系 上 海
◆ 中 图 分 类 号 :D9 2 文 献 标 识 码 :A 2
害时 ,归责原则有助于 当事人 了解取证 的
内 容 摘 要 :侵 权 责 任 的 归责 原 则 是 侵
权 法的精 髓 。 国2 1 年 7 我 00 月生效 的 “ 侵 权 责 任 法 ” 的 归 责 原 则 是 过 错 责 任 和
2 04 0 2 0)
稼等财产 ,还是现代工业社会 中空难等交
通事故 、工业事故等 ,都 需要人们提供一 套规则来应 对这些损害。如果没有一套规
责任如何分 配等 ,以便及 时、准确 、合理
地获得 赔偿 。本 文拟深入剖析侵权责任的
归 责原 则 。
则赔偿损害发生前当事人 没有任何关系情
形下而发生损害 的话 , 任何人都无法生存 要么是 一旦有损害事 实就 制裁个人 的动辄 既咎情 形 ,这将导致 个人缩手缩脚 ,要么 社会陷入肆意妄 为的混乱局面。 适 当的归责原1 ,可 以避免动辄既咎 . 1 0 的法律 陷阱或肆意妄 为的法律黑幕 ,从 而
最 终 “ 社 会 中各 个 成 员 的人 身 和 财产 得 使
无 过 错 责任 等 两个 原 则 。 归 责 原 则 不 仅 从 形 式上 决 定 着 “ 权 责任 法 ” 的框 侵
架 ,而且 在精 神 实质上 承载 着 “ 权 责 侵
任 法 ” 的法律 价 值理 念 :社 会 秩序 、正 义 、行 为 自由和 公 共 利 益 等 。
侵 极 责 任 归 责 原 则 的 内 涵
所谓侵权责任 的归责 原则 ( e in ci r r o t
o rl bl ,是关于致害人 ( foti iy) t a i t 或其监护 人等 ) 该不该打板子”的标准 问题 ,即在 “ 致害人使他人遭受的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 情况下 ,确定致害人 ( 或其监护人等 ) 是 否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据 ;它贯穿整个
侵 权 行 为法 之 中 、并 对 各 个侵 权 法规 范起
关键词 :侵权 责任 法 归责 原 则 过错 责任 无过 错 责任 法律价 值 理 念
到保障 ,使他们 的精力不必 因操心 自我保
护而消耗殆尽” 但究竟是 由个人来承受包 。 括甚至 由别人造成的损失 ( 此时 ,损失被
备受关注的素有“ 民维权指南” 公 之称 的 “ 侵权责任法” ,已于 2 1 7月 1日 0 0年
起 实 施 。这 部 在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中 起 支
视 为个人的不幸或宿命 还是采取 “ 以眼
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来实施报复性 惩罚;还是通过侵权法或保险等其他方式 , 阻止个人伤害他人 、 为已经发生的损害提供
架作用 的法律 , 跨两届人 大、 历经4 次审议
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 方针 。 侵权 法 ,有侵权责任法 、侵权行 为法
等 不 同 的 称 谓 ,而 不 同 的称 谓 则 意 味 着 不
后终于面世。“ 侵权责任法”的生效标 志着
我 国民商事法律体 系得 到进 一步 完善 ,并 向完整 民法典的 目标进 一步迈进 ;意 味着
今 后 个 人 权 益 能 得 到 更 加全 面 、有 力 的保
同的法律价值理念 。刚刚生效 的中国侵权
法 被 称 为 “ 权 责 任 法 ”( o tLa …t 侵 T ib y r
救济?一旦摒弃将损失只视为个人命运的法
律状态 ,并试 图依据一定的价值判断标准,
以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方式 阻止 个 人 伤 害 他
护 :受法律保 护个人权益 涵盖 网络 时代个 人隐私权等人身、财产 的广 泛领域 ,维护 权益的路径设计更加坚 实、有力 ,如产 品
Lw o a 侵权 责任 法 , 是指规定在通常没有
合 同 的情 形 下何 种 行 为属 于 侵 害 他 人 的人
人、为已经发生的损害提供救济 , 那么 , 人 们面对的问题是 , 在什么条件下应该由他人
承 担 责 任? 这 就是 将 损 失归 责 ( u t n) i ti mp a o
身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等合法的民事权 益 ,受害人的权益又如何被救济和保障的 民事法律。以前 ,中国法学界通常称侵权
法 为侵 权 行 为 法 。如 “ 权 责 任 法 ” 主 要 侵 起 草 者 之 一 的 王 利 明教 授 曾 指 出 , 权 行 侵
召回 、惩罚性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等 。而
“ 侵权责任法” 的精髓是侵权 责任 的归责原 则。个人一旦理解归责原则 , 她便能准 他/
确 、轻 松 地 把 握 和运 用 “ 权 责 任 法 ” 侵 。归
于他人的原因和标准的中心问题。
我 国 侵 权 法 关 予 归 责 原 则 的 外 延
( ) 侵 权 责任 法 ” 出 台前 我 国侵 权 一 “
责原则决定 着侵权法 的逻辑结构 和 内容 , 即一定 的归责原则统 帅着侵权行 为的分类
为法是指对侵 害他人
财产 、人 身以及 知识
产 权 等 绝 对 权 的行 为 予 以 制 裁 ,以 及 对 其
与责任构成要件 、举证责任 的分配 、减轻
责任乃至免责 的事 由、赔偿的方式和方法 等。对 司法人 员而言 ,归责原则是处理侵 权 纠纷案件 的基本规则 ,是判断行为人是
损害后 果予 以补 救 的民事 法律 规范 的总
称 。这种认识 的原 因是 ,以前 ,学者 关注 的加害人行 为的伦理上 、道德上 的可 非难 性:行 为人在心理上本来应该注意而 不注 意 ,而现 在 ,侵权法则关注 的是通过责任
法 的 归责 原 则
在 “ 侵权责任法”出台前 ,我国法律
学者对 归责原则 的外延 ( 有学者称之为归 责原则体系 )的主张 ,有着一元论、二元 论 、多元论等三种主张。
否应该承担 民事侵权责任的直接依据 ;对 于 民众而言 ,归责原则便 于他 ( n 法、守 fd i 法和运用法律保护 自己权益。归责原 则利
于 个 人 知 晓 自 己的 行 为 的 界 限 ,从 而 既不
分配机制合理地分配损害 ,采用侵权责任 法也 能容纳不 以过错 为要 件的新型损害 ,
如环境污染。
1一元归责论。一元说认 为,“ 未来 的
中国式 民事责任体 系只有 一个归责原则 ,
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实际上 是特殊的推定过错责任 ,很 多国家的 “ 民
法对无过错责任都附有免责条件 ,因而无 论在 目的上 、功能上还是在规范形式和方
至于缩手缩脚 ,进而影响 自己的活动 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 ,又不至于恣意妄为、损害 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个 人 自己权 益遭 受损
1 0商 业 时代 0 ( 名 原
从侵 权责任 法的定义可 以看 出,侵权 责任法的关键 问题 有两个 ,即 “ 何种行 为 属于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 ” 受害人 、“
《 商业 经 济研 究 》 2 1 年 3 期 】 00 0
法上 ,都 同过错推定没有分歧 ” 。 2二元 归责原则说 。持二元说学者认 .
性事项。在总则中 ,一般条款则具有画龙 点睛之效。一般条款 ,是指在成文法 中居
于是 ,有学者进而指出 ,法律的 目的之一 是维持秩序 , 或日社会控制 ,“ 最广义 的 从
为,“ 民法通则”第 1 6条民事责任 的第 2 0 款 “ 民、法人 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 、集 公
体 的财产 ,侵害他人财产 、人身的 ,应 当 承担 民事责任” ,及第 3款 “ 没有过错 ,但
于核心地 位的 ;侵 权法中的一般 条款则成
为一切侵权 请求权 之基础 的法律 规范。一 般 条款是确 立归责原则的第六条 ( 过错责 任 ) 、第七条
( 无过错责任 ) ,两者则统帅 着第三至十一章 。第六 条对 占侵权 案件 中
角度来看 ,法律乃是国家通过外部强制手 段加以保 护的全部生活条件的总和” 。
正 是 由于 社 会 秩 序 如 此 重 要 , 以 “ 所 侵
权 责任法 ” 第一条便强调道 , 为保护 民事 “ 主体 的合法权益 ,明确侵权责任 ,预防并 制裁侵权行 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制定 本法 ” 侵权责任法”能够担此重任。因 。“
法律规定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 当承 担 民事责任” 确定 了我国的过错责任 和无过 ,
错责任的二元民事侵权责任。 二元说主张 ,
的5 % 的一般侵权责任 的总括性规定 , 9 第
七条则在第五至十一章进~步具体化 。第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对
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 错责任原则 ,且
需 要 法 律做 出特 别规 定; 相 当长 时 间内 , 在
四章是 “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 五 。
至十 一章 ,列举 的是 占侵权 案件 的 4 %、 1 较 为突出或常见 的损害类型 ,其 中占整个 侵权案件的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中绝 8 大多数 、多数的医疗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
一
为该法 中最 为重要 的条款 ,当属应对近六
成 的侵权 案件 的过错责任原则的第六条第 款 ,即 “ 为人 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 行 益, 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 。而且侵 权法中的 过错的标准是基本 明确 的 ,即案发 时相 同 职业 ( 如医生 ) 相同年龄中的中等的人所 、 具备的心 智和能力。另外 ,占侵权案件的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 则是 两元制 ,而所谓
的公平 责任 “ 多半是赔偿标准 问题而不是 责任依 据问题 。所 以,它能否作为一个独
立的归责原则还大有探讨余地 ” 。尽管公 平 原则是侵权法乃至 民法的基本原则 ,但 不是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因为公平原则是 指导性 的,无论过错原则 、无过错原则都
必 须体 现 公 平 ,而 且 公 平 原 则 不 能 成 为 法
损害责任和物件致他人损害属于过错推定 责任 ,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和高度危 险责任均归无过 错责任原则所辖的特殊侵
权 类型 。 “ 侵权 责任 法”获得 通过后 ,理论 界
对 我 国 侵 权 法 的 规 则 体 系 的 分 歧 的 表 现
4 %的特殊侵 权案件的道路 交通事故 、产 1
品责任 、医疗事故 、环境污染 、工伤事故
等 ,法律 明文规定 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和无
过错 责任 。可见 ,“ 侵权责任法”对 当今中 国会 出现 的绝大 多数侵权案件确定了违法 标准 ,而一旦违法 的
标准是 明确 、相对稳 定的 ,那么个人就能够 明晰 自己的权 利与 自由的边界 , 社会 秩序也会 因此法的指引、
院确定是否承担侵权 责任 的裁 判依据 。 3多元 归责原则说。多元论又分几种。 在此仅介绍以前 的通说 。为数 不少的学者
还 有 一段 时 间。但 从 目前 有 限的 文献 资
料 推 断 ,今后 关于 侵权 法 归责 原 则体 系
主 要争 论可 能 是过 错推 定是 否脱 离 过错
认为 , 一般侵权损害 ,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特殊侵 权损害 ,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 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而监护人不能赔偿 的 等特 别案件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王利 明 教授认 为,“ 民法通则 ”第 1 6条的第 3 0 款
原 则而 成 为与 之并列 的归责 原则 、公 平 原 则是 否是 一个 归 责原 则 。部分 论 者认 为 ,过错 推 定原 则应 该从 过 错责 任原 则
中独立 且与后 者并列 。
预测等作用而得以维 系。
(二 )正 义
社会秩序概念 涉及 的是社会生活 的形 式而非社会 生活的实质 。而对社会生活的 实质加以研 判即进行价值判断的最佳 角度 ,
既是无过错 责任 ,更是公平责任的重要法 律依据。张新宝教授则指出 , 款 “ 第3 没有 过错 ” 应当理解 为归责时不考虑过错的有 ,
无,是无过错责任 ;而不是解决 “ 当事人
“ 权 责 任 法 ” 的 价 值 理 念 侵
从形式上 看 ,归责原 则决定着 “ 侵权
非正义莫属 。人类 的经验表 明,良好社会
秩序 的重要基础是正义 。因为 “ 人类对于
责任法”的逻辑 结构和内容 ,但归责原则
何 以至此? 原因是从 实质 角度 上 ,归责原 则全面而深刻地承载着我 国“ 侵权责任法”
法 律 条 文 背 后 的价 值 理 念 。 “ 权 责 任 法 ” 侵
平等 的信仰一旦取消 ,任何 国家都成了霍 布斯所说 的那样子 :到处发生丧失理智的
激情和敌对利益的冲突” 。而平等 ( 严格意
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 ” 的问题 , 因此 , 它 不是公平责任 的渊源 。 “ 在 侵权 责任 法” 出
台前 , 国内侵权法学界最主要的分歧 是 , 公 平责任是 否是一个独立 的归责原则。 ( ) 二 “ 侵权 责任 法” 出台后的归责原则 我国 “ 侵权责任法 ”所确定 的归责原
归责原则的价值理念是 , 社会秩序、正义、 行 为自由和公共利益等。
( ) 会 秩 序 一 社
义上说是公正。平等侧重结果 ,而公正则
更 意 味 着 机 会 的 公 平 )则 被 大 多 数 学者 视
为正义的重要部分。所谓正义 ,是指衡量 社会活动是否公正
、合理 的价值观念和标
准 。 正 义 不 同 于 一般 的道 德 观 念 , 它涉 及
“ 维持社会和平是实现其他法律价值 的 先决条件” 社会秩序的首要 内容是 , 。 确保
个人人 身和财产 的安全。社会秩序是个人 和人类社会 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如果
则是,第六条 的过错责任原则和第七条的
无过 错责任原则 : 第六条 :行为人 因过错侵害他人 民事 权益 ,应 当承担侵 权责任 。
的内容是社 会基本 制度和社会权 益分配 ,
以 及 由此 确 定 的人 们 之 间 的关 系和 相 应 行
社会秩 序紊乱到个人 的生命都难 以得到保 障的局面 ,那 么正义 、个人 自由等其他 目
标就无从谈起 ,这 即为 “ 皮之不存 ,毛将 焉 附” 的窘境。例证是 当前 自杀式爆炸不 断 的伊拉克 。社会秩序 的第二个层面 的内
容 是 ,家 庭 、社 会 、经 济 和 政 治 的 生 活 上
一
为是否公正 的问题 ;它与法律 的关系较一
根据法律规定 推定 行为人有过错 ,行
为人不能证明 自己没有过 错的 ,应 当承担 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 为人损害他人 民事权益 , 不 论行为人 有无过错 ,法律规定应 当承担侵 权责任 的,依照其规定。 我 国的 “ 侵权责任法 ”以归责原则为 逻辑框架展开的。“ 侵权责任法 ”的第一至 三章 系总则 ,界定 了侵权责任法 中的一般
般道德更 为直接 ,它要求人们必须遵循的 最基本的道德准则 ,对社会、国家、群体
和个人的活动起着指 引、规范 、协调和评 价 的作用。 正 义观 中比较有影响的见 解有 :一是 伦理正 义观 。正义被视为某种 “ 。自然 善”
定程度上的一致性和确定性。因为个人
的衣食和性等基本需求 ,难以在持续的动
乱和冲突的状 况下进行 ,而只能在一定程 度的安全 、 平和及有序 的社会环境下实现。
法论者 、 哲理法学者 中大多持此种正义观 。 正义 的内容 ,又众说不一 :或 为平等 ,或 为自由,或 为社会的基本结构。他们都不
《 中文 核心 期刊 要 目总览 》贸易经济类核心期刊 1 1 0
同意功利主义法学所谓为多数人 的利益而
牺 牲 少 数 人 利 益 的观 点 。 二是 功利 主 义 正 义 观 。 近 现 代 的 功利 主义 正 义 观 由边 沁 和 密 尔所 奠 定 ,他 们 主 张 功 利是 衡 量 善 恶 是
使他们的精力不必因操心 自我保护而消费
殆 尽 ” 西 方 工 业 化初 期 , 权 法 鼓 励 企 。如 侵 业 家 为 主 的群 体 的锐 意 进 取 ,所 以 废 除 有
的主要 原因是 ,法律设计 中的医疗事故和
非 医疗
事 故 的 医疗 纠 纷 处 理 二 元 制 、医 疗
诉讼 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由于医疗事故赔
偿 过 低 、 医疗 事 故 鉴 定 的公 正 性 较 低 、 医
损害就得赔偿的结果责任原则而实行过错 责任原则。那时 ,过锚责任原则不是从保 护受害人权利 的积极角度强调 “ 有过错 , 即 有责任 ” 而是为了通过减少致害人的责任 , 来鼓励人们 的竞争的消极角度 ,鼓 吹 “ 无
过 错 , 即无 责 任 ” 。
非 的唯一标准。法社会学 家继承和发展 了 这种正义观 ,认 为抽 象的正义伦理是完全
无 用 的 ,应 当用 社 会 利 益 和 正 义 观 取 代 。 2 0世 纪 5 0年 代 出 现 的 经 济 分 析 法 学 更 加
疗诉讼 的举证责任倒置 ,病人或其家属乐 意选 择医疗侵 权诉讼来 维权。 “ 侵权责任 法 ”实施前的医疗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等 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设计 ,不仅使得 医 生 为了减少纠 纷而实施 “ 防卫性 的治 疗” ( 另一 的 目的是 为了获得经济利益 ) 多 :过 的检查或保守的治疗措施 ,而且增加诉讼
及 医 院 负担 。
具体指出 ,是否有助于增加社会财富这个
目标 是 衡量 是 非好 坏 的标 准 。 三 是 形 式 主 义 正 义观 。 这种 正 义 观 不 涉 及 正 义 的 内容 ,
我国 “ 侵权 责任 法”中占多数的案件
是 盗 用 知 名 商标 、 闹 等 导 致 的 人 身 伤 害 打
只要求 “ 凡属于 同一范畴的人或事应予以
一
等, 这类案件适 用过 错责任 。 错责任巧 过 妙 地协 调行 为自由与社会秩序 的关系。 但 对 部分 机动 车交 通事 故 、部分 的 医疗损 害 、饲养动物 损害责任和物 件损害责任 , 则实行 过锚推定责任 。 如在动物致人 损害 等案件 中 , 国不像 法国等 国家 采取 无过 我 错 责任 , 而是采取 适应 我 国当今 社会经济
水 平 的 过 错 推 定 ,这 样 既 便 于 保 护 受 害
样对待” 。笔者认为, 正义是关于权利和
若 医疗 诉 讼 中继 续 实 行 过 错 推 定 , 则会助 长保守 医疗 , 增加 医疗 费用 , 不 也 利于 医学科学 发展 。“ 侵权责任 法”基于 现 行 医疗 纠纷 处理 机 制的效 果 差 ,基 于 医疗 的复杂性 , 遵循 国际惯例 ( 国大都 各 按 过错 责任原则 处理 医疗侵权 案件 ) ,医 疗 损 害责 任 的确定 依据 是过 错 责任和 过
错 推 定 :对 诊 疗 活 动 引 起 的纠 纷 , 当 适 应
义 务 配 置 的标 准 ,及 人 ' O 应 的 评 价 ;外 i N l i 延 上 ,既包 括 因权 利 而 获 得 的 自由 ,又 包
含在形式上的公平地待人处事 。
在 “ 侵权责任法”中的第十 七条在一 定程度 上促进 了正义 。 第十 七条规定 , 因 “ 同一侵权行 为造成 多人死亡 的 ,可以以相 同数额确定 死亡 赔偿金 ” ,终止 了实践 中 司法机关的 区分城 乡的死亡 赔偿 金的计算 标 准。 侵权责任法”生效前 死亡 赔偿 金的 “ 计 算标准是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于审理人 《 身损害 赔偿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的 “ 第二 十 九 条 死 亡 赔 偿 金 按 照 受 诉 法 院 所 在 地 上 一 年 度城 镇 居 民人 均可 支配
人, 又使 得致害人适 当防控致害风 险 , 以 使得散 养动物为主要财产种类之一的农牧 民乃至 养宠物 的市 民 , 有个合理 的活动空 间。在工伤事故 、产品责任 、环境污 染责 任、 民用核设 施等高度危 险责任和部分 交 通事故 ( “ 即 机动车 与非机动车 驾驶 人 、 行人之 间发生交通事故 , ……机动车一 方
用 一般过错 责任;只在特 殊情 况下 , 医 如
务人 员有 严 重违 规 治 疗 行 为或 者 隐 匿 、
拒 绝提 供 与纠 纷有 关 的医学 资料 ,则 适
用过 错推定 。 务
收入或者农村居 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按二 十 年计 算” 。原法规人 为地造成体 制上 的 城 乡差异 , 致使 “ 同一 案件 目 发数 人死亡 , I 赔偿却不同 ,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带有歧视 的” 。不过 ,“ 侵权 责任 法”中的第十七条
存 在着 有待 改进之 处 。它 明确地 设 置 了
没有过错 的 , 承担不超过 百分之十 的赔 偿 责任”) 等领域 ,我国则 实行更加严格 的 无过错责任 。 因为这些风 险实际上是不可
控 制 的 , 飞 机 遭 遇 空 中 的飞 乌 、 遇 恶 如 突 劣 天 气 而 坠机 , 这 些 活 动 是 社 会 经 济 发 但 展 所 必 须 的 , 以 , 了平 衡 高 风 险 经 济 所 为
1 全 国人 大 常委 会 法 制 工作委 员会 .
民 法 室 . 华人 民 共 和 国侵 权 责 任 法 解 中 读l . M】 中国法翩 出版 社 ,2 1 00 2. 王利 明 . 权 行 为法 归责原 则研 究 侵 【 Mj中 国政 法 大学 出版社 ,2 0 04
3.英 ] 得 ・斯 坦 , 王 献 平 , 方 社 【 彼 西
会 的 法 律 价 值 f 】 中 国法 制 出版 社 , . M
2 o 04
“ 多人死亡 ” 条件 。 这个条件显然 为了避免
活动 、社会 经济 的 发展 与个人 权益 等利
益 , 了使 相 关 活 动 者 谨 慎 从 业 , 时使 为 同
上访 等群 发 性事件 ;法 律结 果也 模棱 两
可 : “ 以 ” 一 词 意 味 着 责 任 方 式 的 选 择 可
4 f E・ 瓦茨 ,徐炳 . .美
】 施 法理 学——
受害人 的损 害能够及 时获 得必要 的赔 偿 , 我 国在上述领域里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归责
原 则。
(四 )公 共 利 益
法哲 学及 其 方法 【 】 中国政 法大 学 出版 M .
社 ,2 0 04
性 , 相同数额” “ 暗示仅仅在死亡者 中有城
镇居民的情况下 ,赔偿标准才是较高的城
镇居民的标准。
( )行 为 自 由 三
5 【 】 克 西 米 利 安 ・ 克 斯 , 齐 晓 .德 马 福
琨 . 权 行为 法【 . 侵 M]法律 出版社 ,2 0 O6
6 梁慧 星. 国民法典 草 案建议 稿 附 . 中 理 由. 权行 为编 、继 承编 【 . 侵 M1法律 出版
社 .2 0 04
法律的 目标 ,当然包括确定容忍高风 险 行为的自由限度 :促进经济发展 的社会
行为自由与社会秩序是需要注意平衡
法律价值 ,两者关系宛如硬 币的两面一样
密切。侵权 法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平衡行 为 自由和社会秩序 。各个国家侵权法会根 据 当时的社会 经济状况 ,在社会秩序和行 为 自由有所侧 重,进而规定何种行为侵害
何 种 权 益 时 ,如 何 予 以赔 偿 。 这 种 个 人选
公共利益 因素。事实上 ,经济效率等社会
公共利益 因素不仅与行为 自由有 着一定 的
7 王卫 国. 错 责任 原则 :第三次 勃 . 过 兴f . M】中国法 制 出版社 ,2 0 00
张 力,而且是与公平列为一对较 为难 以调
和 的 矛盾 。 “ 权 责 任 法 ” 调 公 共 利 益 的 突 出表 侵 强 现 在 改 变现 行 医 疗 损 害 纠 纷 的 法律 处 理 机
8 【 】 马斯 ・莱赛 尔. .德 托 法社会 学 导 论【 . Mj高旭 军等. 海人 民 出版社 ,2 0 上 08
9 美】 罗德 ・ 【 哈 1.贝 尔曼 ,贺 卫方 .
法律 与革 命 :西方 法律 传统 的 形成 【 . M】
中 国大百科 全 书 出版社 ,1 9 93
择与社会 控制之 间的关系 ,突出地体现在
制上。近年来 ,我国医疗纠纷案件呈逐年
1 王 泽鉴 . 权行 为 法f 】 北京 大 0. 侵 M .
学 出版 社 ,2 0 . 0 9
侵权 责任 的归责原 则的抉择上。适当的侵 权归责原则 ,可以避免动辄 既咎 的法律陷
阱或肆意妄为的法律黑幕 ,从而最终 “ 使 社会 中各个 成员 的人 身和财产得 到保障 ,
1 2商 业 时代 0
增 多的趋势。 全国法院受理 医疗纠纷案件 ,
20 0 7年 为 11 万件 ,2 0 0 8年则为 1 8万 3 件 。为了平息一场 纠纷 ,医院要付 出 1 08 万元的赔偿款。医疗纠纷案件呈逐年增 多
1 方 恩升 .
1 无过 错 责任 原 则 :风 险 社 会 中保护 个人 生命健 康 的盾牌 U . 】 学术
论 坛 , 2 0 () 0 7 6
( 名 《商业 经济研 究 》 2 1 年 3 期 原 ) 00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