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账户销户
业务说明
对公账户销户是指银行机构为存款人撤销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销户业务有以下特点:
1.存款人由于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因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2.对营业执照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但尚需保留账户用于清理相关债权债务的,应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凭主管单位或有权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3.银行机构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销户银行机构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将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业务操作流程
受理申请
对公账户存款人提出销户申请,银行机构经办人员受理时,要求销户申请人提供相应资料。资料内容包括:
1.开户许可证;
2.预留印鉴;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和结算凭证。
对符合条件的对公账户销户申请人,会计经办人员发给“销户申请书”。 审查手续
会计经办人员审查下列内容:
1.申请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申请人填写的“销户申请书”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
3.是否加盖预留印鉴;
4.经办人是否为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
审查债务
会计经办人员审查手续合格后,将销户申请书转至信贷部门,信贷部门审查存款人在开户行是否还有存未清偿的债务,并签署证明。
账务核对
会计经办人员依据客户部门签署证明意见的“销户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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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未清偿开户行债务的,进行账务核对;
2.有未清偿开户行债务的,将销户申请书及销户资料退回销户申请人。
主管审核
会计经办人员账务核对正确后,将上述档案资料转会计主管审核,会计主管审核后,在销户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
销户
会计经办员依据会计主管签署审核意见的“销户申请书”办理销户。
1.结清账户资金本息;
2.收回各种未用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
3.收回开户许可证;
4.作销户交易;
5.收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和结算凭证当面剪角作废或加盖作废戳记,做销户记账凭证附件
6.客户销户未用完重要空白凭证未退回,银行机构要求客户出具书面证明,注明凭证号码,注明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存款人自行负责。
报送
销户行销户后,会计经办人员:
1.将销户信息录入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2.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于2个工作日内将开户许可证及“销户申请书”送达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撤销核准。
撤销核准后处理
销户行接到人行已签署审核意见返回的“销户申请书”后,会计经办人员将“存款人留存联”退回销户申请人,将“银行留存联”移交会计档案管理人员。 现场检查流程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
1.检查方法
①查阅现有对公账户销户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②查阅岗位责任制,查看各岗位的分工情况;
③将现有各项对公账户销户的内部管理制度与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当局的要求进行比较。
2.风险提示
①未建立规范的对公账户销户操作实施细则和规程;
②未建立健全的对公账户销户岗位责任制,岗位分工不合理;
③现有各项对公账户销户内部管理制度与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当局的要求不相符。
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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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方法
查阅对公账户销户档案及相关会计传票。
2.风险提示
未坚持业务操作和审批相分离的制度。
风险管理
1.检查方法
①查询人民银行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被查机构对公账户开销户情况; ②查询被查机构会计核算系统中对公账户的开销户情况;
③查阅对公账户销户档案资料及相关会计传票。
2.风险提示
①无证件办理对公账户销户;
②虚假证件办理对公账户销户;
③有未清偿被查银行机构债务办理销户;
④银企账务未核对正确办理销户;
⑤有由于存款人原因导致的无法收回的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但其未出具“造成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的承诺;
⑥收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和结算凭证未作作废处理并附在记账凭证后作附件。 ⑦对年检中不符合开户条件的未及时办理销户;
⑧经办人员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
⑨授权他人办理的无授权书。
合规性
1.检查方法
①查询人民银行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本机构对公账户开销户情况;
②查询被查机构会计核算系统中对公账户的开销户情况;
③查阅对公账户销户档案资料及相关会计传票。
(2)风险提示
①销户未录入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②银行机构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未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未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
③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销户未收回开户登记证,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上报撤销核准;
④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机构债务的账户没有发送撤销账户通知书,发出撤销账户通知30日后没有将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⑤单位结算账户销户未及时通知存款人其它账户的开户行。
监督检查
1.检查方法
查阅内审及业务部门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整改报告。
2.风险提示:
①未建立定期监管制度;
②内部审计的审计范围、频率及深度不够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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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操作及现场检查流程 ③对查出的问题没有进行处理; ④对监督建议的落实整改不够及时。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4.《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业务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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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现场检查流程图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操作及现场检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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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账户销户
业务说明
对公账户销户是指银行机构为存款人撤销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销户业务有以下特点:
1.存款人由于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因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2.对营业执照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但尚需保留账户用于清理相关债权债务的,应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凭主管单位或有权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3.银行机构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销户银行机构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将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业务操作流程
受理申请
对公账户存款人提出销户申请,银行机构经办人员受理时,要求销户申请人提供相应资料。资料内容包括:
1.开户许可证;
2.预留印鉴;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和结算凭证。
对符合条件的对公账户销户申请人,会计经办人员发给“销户申请书”。 审查手续
会计经办人员审查下列内容:
1.申请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申请人填写的“销户申请书”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
3.是否加盖预留印鉴;
4.经办人是否为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
审查债务
会计经办人员审查手续合格后,将销户申请书转至信贷部门,信贷部门审查存款人在开户行是否还有存未清偿的债务,并签署证明。
账务核对
会计经办人员依据客户部门签署证明意见的“销户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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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未清偿开户行债务的,进行账务核对;
2.有未清偿开户行债务的,将销户申请书及销户资料退回销户申请人。
主管审核
会计经办人员账务核对正确后,将上述档案资料转会计主管审核,会计主管审核后,在销户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
销户
会计经办员依据会计主管签署审核意见的“销户申请书”办理销户。
1.结清账户资金本息;
2.收回各种未用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
3.收回开户许可证;
4.作销户交易;
5.收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和结算凭证当面剪角作废或加盖作废戳记,做销户记账凭证附件
6.客户销户未用完重要空白凭证未退回,银行机构要求客户出具书面证明,注明凭证号码,注明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存款人自行负责。
报送
销户行销户后,会计经办人员:
1.将销户信息录入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2.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于2个工作日内将开户许可证及“销户申请书”送达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撤销核准。
撤销核准后处理
销户行接到人行已签署审核意见返回的“销户申请书”后,会计经办人员将“存款人留存联”退回销户申请人,将“银行留存联”移交会计档案管理人员。 现场检查流程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
内部控制制度
1.检查方法
①查阅现有对公账户销户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②查阅岗位责任制,查看各岗位的分工情况;
③将现有各项对公账户销户的内部管理制度与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当局的要求进行比较。
2.风险提示
①未建立规范的对公账户销户操作实施细则和规程;
②未建立健全的对公账户销户岗位责任制,岗位分工不合理;
③现有各项对公账户销户内部管理制度与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当局的要求不相符。
业务操作
10
1.检查方法
查阅对公账户销户档案及相关会计传票。
2.风险提示
未坚持业务操作和审批相分离的制度。
风险管理
1.检查方法
①查询人民银行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被查机构对公账户开销户情况; ②查询被查机构会计核算系统中对公账户的开销户情况;
③查阅对公账户销户档案资料及相关会计传票。
2.风险提示
①无证件办理对公账户销户;
②虚假证件办理对公账户销户;
③有未清偿被查银行机构债务办理销户;
④银企账务未核对正确办理销户;
⑤有由于存款人原因导致的无法收回的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但其未出具“造成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的承诺;
⑥收回的重要空白凭证和结算凭证未作作废处理并附在记账凭证后作附件。 ⑦对年检中不符合开户条件的未及时办理销户;
⑧经办人员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
⑨授权他人办理的无授权书。
合规性
1.检查方法
①查询人民银行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本机构对公账户开销户情况;
②查询被查机构会计核算系统中对公账户的开销户情况;
③查阅对公账户销户档案资料及相关会计传票。
(2)风险提示
①销户未录入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②银行机构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未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未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
③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销户未收回开户登记证,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上报撤销核准;
④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机构债务的账户没有发送撤销账户通知书,发出撤销账户通知30日后没有将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⑤单位结算账户销户未及时通知存款人其它账户的开户行。
监督检查
1.检查方法
查阅内审及业务部门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整改报告。
2.风险提示:
①未建立定期监管制度;
②内部审计的审计范围、频率及深度不够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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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操作及现场检查流程 ③对查出的问题没有进行处理; ④对监督建议的落实整改不够及时。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4.《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业务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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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现场检查流程图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操作及现场检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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