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细则

1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促进党风政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简称行政监察对象,下同)特别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具有信息作用、反馈作用、监督作用和保障作用。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治政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县纪委监察局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是:全县范围内,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第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照党章、行政监察条例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七条 做好信访举报工作是县纪委监察局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要把它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一名副书记分管信访举报工作。县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要支持信访举报部门开展业务活动,为其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八条 县纪委监察局信访举报部门承担处理群众来信、

来访、电话举报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筛选呈报重要信访举报;

(二)承办上级纪委监察局领导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信访事宜;

(三)向县纪委监察局其它室(中心)移送或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单位转办、交办信访举报事宜,并对重要信访举报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催办;

(四)核查部分信访举报线索,办理一些急待查明、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

(五)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反映信访举报的突出问题,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供重要信访信息;

(六)调查研究信访举报工作情况,总结交流信访举报工作经验,制订信访举报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七)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县纪委监察局的信访举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张贴有关规章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

在适当地点设立举报箱,为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县纪委监察局的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参与必要的接访,组织、协调查处信访举报案件。分管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要督促、指导信访举报部门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县纪委监察局对所接受的信访举报件,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属于本级处理的问题,领导应根据“机关内部分工”及时批办,有关室(部门)要抓紧落实处理,不得推诿;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对要求查处报告结果和回报情况的重要信访举报件,承办单位要及时组织查处上报。 第十二条 应建立健全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登记、办理制度,接待群众来访制度,信访举报案件立案、查处、督办、报结制度,信访举报情况反映制度,信访举报统计制度,信访举报材料归档、保管制度,领导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十三条 受理信访问题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执纪,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信访举报问题,并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程序方法

第十四条 拆阅来信。收到来信先检查有无误收,然后拆封(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拆阅)、装钉。拆封时要注意保持信件完整(不准撕去邮票),信内夹有现金、票据、证件等应清点登记,及时退回本人或随信转交承办单位(要用挂号寄出)。 阅信要认真细致(经办人员不要在原信上批划),根据来信内容、性质慎重考虑处理办法。原则上当天收信当天拆阅,急件要先办。

第十五条 登记。对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应分别在《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簿)》上按照所列的项目逐项进行登记。属于检举控告的,摘登所检控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单位、人员及其职务和主要情节等;属于申诉的,摘登受处分时间、依据,受何种处分,批准处理机关,申诉理由和要求;其他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问题的信访,登记其有参考价值的内容;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也要登记反映的主要问题。一信多投和重复信访,在原登记表上注明件数、重复信访时间,如反映新的问题要补登。凡是领导交办和有批示的信访举报件,均须注明,记录批示内容。登记要使用符合档案要求的笔墨。

第十六条 接待来访(含约访、下访),要礼貌热情,以诚相待。接访时先问明来访人姓名、单位(地址、电话)、反映的对象和问题。不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应向来访人解释清楚,告知其受理部门,有困难的应帮助联系疏通。属纪检监

察受理范围的,请其详细陈述,并引导其讲清有关问题,对其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可根据有关政策予以解答,但不要随意许诺,重要的问题请示领导后处理。对集体来访要认真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必要时领导要出面做工作。对坚持无理要求,纠缠不休,扰乱机关秩序,规劝无效的,可请机关保安人员或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十七条 转办。根据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反映的内容、性质,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处理原则,将需要转办的信访举报及时转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或部门处理。重要的信访举报要填写《重要信访举报呈批表》送领导阅批后处理。

(一)对检举、控告同级党组织、上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行政监察对象的来信应及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对检举、控告下一级党组织、本级党委、政府管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信访举报件,可直查快办,也可经主管领导阅批后转其他室(中心)办理。

(三)对检举、控告下级党委、政府管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信访举报件,可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组织或部门处理。重要的要立案自查或转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查报结果。

(四)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

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一般转交批准处分(处理)的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原批准处分(处理)的党组织或单位已撤销的,转给申诉人现所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或单位承办。重要的申诉可转给批准处理的上一级党组织或单位承办或由本级案件审理室办理。

(五)批评、建议、询问信访和内容反动的信件,转给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职能部门酌情处理。

(六)一信反映多个不同单位的纪检或行政监察对象的问题,由一个主管单位无法承办的,应将内容分别摘转有关单位承办。

(七)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按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原则转给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八)对内容不清、对象不明、没有具体事实和其他无法办理的匿名信件,经信访举报部门领导同意,可不予置理,暂存一年。

转办要填写转办单,并注意为信访举报人保密,不宜转原信的要隐去署名摘转。

第十八条 坚持多办少转,对下转的要附“信访问题查处回报单”,跟踪办理情况。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信访举报,原则上只办不转,可采用自己查处,牵头查处,参与查处。

第十九条 查核。承办单位对检举、控告、申诉信访,应认

真进行调查核实,恰当地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结果。信访举报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多作初查初核工作,初查初核需经领导批准。

(一)对检举、控告的信访举报问题,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属重要信访,按照信访举报案件的要求进行办理;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进行查核,或责成被检举、控告人做出检讨或说明;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控告人,责成其做出检讨或说明。

(二)对申诉信访,承办单位要根据其申诉,有正当理由的,应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审理违纪案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没有正当理由的不予复议、复查,要向申诉人说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三)控告申诉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影响工作秩序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对已由上一级监察机关复核决定不服的申诉;按照《行政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或者监察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的决定。”

第二十条 回复。承办单位对署名的信访举报人,要给予负

责的答复:检举、控告和申诉可给予结论性答复;问题不能解决的给予解释;合理化建议给予鼓励。属于匿名信可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公布调查结果。

对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外国人士的来信,一般不直接答复本人,如要求解决的问题涉及内地亲属的,可视情况复其内地亲属。

答复信访举报人可书面或口头答复。答复情况应记录在案。

第四章 信访举报案件

第二十一条 经本级机关领导批示要求查处报结果,由信访举报部门督促催办或自办的重要信访举报,属信访举报案件。

第二十二条 信访举报案件是促使重要信访举报问题得以查处的一种手段。信访举报立案应根据反映的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下列信访举报问题原则上应作信访举报立案查处:

(一)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严重违纪问题;

(二)有正当理由的申诉信访;

(三)严重不正之风和其它倾向性问题;

(四)信访老户反映的长期没有明确结论的问题;

(五)联名信和集体来访反映的突出问题;

(六)其它需要查报结果的信访举报问题。

第二十三条 信访举报立案要办理呈批手续。填写《重要信访举报呈批表》后连同原信(来访、电话举报记录)呈送主管领导审批,并设立专册登记、编号。需转办、交办的信访举报案件,按转办程序办理,并正式行文,连同原信或摘抄件转交承办单位,转办单位要留底备查。

第二十四条 查处信访举报案件是县纪委监察局的任务,要根据机关内部分工和人员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查处。查处信访举报案件的期限是:承办单位从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上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上报的,要向交办机关说明原因、办理情况和查结计划。

第二十五条 督促催办。信访举报部门要及时掌握信访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加强督促催办,促进按期、优质结案。对承办单位提出的疑难问题,应及时研究,帮助解决,以保证及时查结。督促催办情况,应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审结。为保证信访举报结案质量,承办单位和交办单位对拟结的信访举报案件都要进行审核,对问题已查清,调查材料能回答信访举报中反映的问题,符合结案要求的,报经纪委常委会议或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或分管领导审批结案、上报;不符合结案要求的,应及时补充材料。信访举报结案的要求是: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恰

当,齐全的报批手续。已转为纪检监察案件的,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回报情况的重要信访举报件,承办单位应按照要求组织调查核实,并从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把核实情况回报交办单位了结,需作组织处理的,待处理后再向交办机关补报材料。

第二十八条 在查办信访举报案件和重要信访举报件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的,经领导批准移送司法机关侦查处理的可暂作了结。属于上级交办的,可将已调查核实的情况、初步结论及移交情况上报暂结,待全案办结后再按要求补报结案材料归档;信访举报案件在受理前司法部门已立案侦查的,可把情况上报销案。

第二十九条 上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信访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1)调查报告(申诉案件有复议或复查报告)和处理结论。涉及经济处理的,应说明处理情况;(2)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3)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4)呈报机关的审理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1)原处分决定,复议

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2)申诉人对复议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3)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上报信访举报案件材料应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拟具函件,说明交办时间、文号、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查处简要情况、结论及报送机关的审查意见,连同必备材料上报交办机关。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如认为处理不当,要正式行文提出意见、建议。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研究,如果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意见仍不一致,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做出决定。 属于同级党委、政府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批办的信访举报案件,结案材料要送批办的领导审阅,需要抄送有关单位的同时抄送。

第三十条 立卷。按照“案结卷成”的要求,对处理完结的信访举报案件及时立卷归档。立卷的顺序是:

(1)信访处理笺;(2)举报件;(3)案件线索拟办呈批表;(4)案件初步核实呈批表;(5)初核报告;(6)立案呈批表;(7)立案决定书;(8)主要违纪事实见面材料及本人意见;(9)个人检查材料;(10)调查报告;(11)案件材料移送登记表;(12)处分决定;(13)其他有保存价值材料。

第五章 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第三十一条 维护检举、控告人,被检举、控告人和申诉人的民主权利是县纪委监察局的一项重要职责,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举报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

第三十二条 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应给予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原信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有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查清情况,按照有关条例严肃处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检举、控告信访举报要认真分析、慎重查处。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教育错告者,但不得进行追查;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对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要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 发现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该复议、复查的不认真复议、复查,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群众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

情、开脱、包庇的,要给予责任人、有关组织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查处检举、控告问题时,要听取被检举、控告人意见和解释,有道理的应予采纳,结论不正确或处理不恰当的,坚决予以纠正;党支部和基层组织在讨论决定对被检举、控告人的党纪政纪或其他处理时,应通知本人参加,允许本人申辩,对其做出的结论和处理,必须同本人见面;被检举、控告人在组织查处其问题过程中,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受理机关要给予保护。

第三十七条 教育当事人履行义务

(一)检举、控告人和申诉人在信访举报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是: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不得诬陷他人或制造假证;接受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二)被检举、控告人在组织查处其问题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是:配合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对所犯错误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三)信访举报案件涉及的知情人和有关组织,都有作证的责任和义务,在接受办案人员调查询问时,要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真实证据和线索,积极配合组织查清有关问题。如对抗阻挠、破坏对违纪案件查处,则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和“行政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情况反映

第三十八条 信访举报情况反映是为党委、政府、纪委了解党风政风、党纪政纪情况,提供违纪案件线索的一项重要工作。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要及时收集、筛选信访举报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进行反映。

第三十九条 信访举报情况反映的内容包括: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和问题;带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和典型性的党风政风、党纪政纪问题,特别是党政领导机关、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领导干部为政不廉、以权谋私、官僚主义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等。

第四十条 反映信访举报情况,可原信送阅、要信摘报、专题报告和综合简报等方式向同级党委、政府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对涉及同级党委、政府管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问题或其他典型、重大的问题,政府管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问题或其他典型、重大的问题,可原

信(填写重要信访举报呈批表)或摘要报给有关领导;属于带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以及信访举报业务方面的突出问题,可进行定性、定量、定向和综合分析反映。反映的情况应尽量做到准确,一般应先作初步核实。未经调查和已转交有关部门查处的须注明。机密性较大的情况,报送范围应从严掌握。要注意保护检举、控告人。

第七章 统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认真做好信访举报的各项统计工作,定期报送各种数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临时需要某些专项数字,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应及时统计提供。

第四十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的统计工作,应有专人负责,按要求准确及时统计上报。由信访举报部门负责统计上报的数字,需经信访举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统计资料要妥善保存。

第八章 文书档案

第四十三条 信访举报工作的文件、材料的收发、传递、办理、保管等文书工作,应按文书工作要求办理,做到及时、准确、高效、条理、严密、不错漏遗失。

收、发文书材料应有专人签收、登记、传送、寄发。收到重要文件、材料需按照领导分工送阅。信访举报发文须按函件要求和办理程序办理,做到规范、手续完备。

第四十四条 归档要及时,每年2月底以前要将上年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按照归档要求归档。无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列出清单经信访举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个人不得长期留存应归档的材料。

信访举报档案应有专人妥善保管。按规定需移交的档案材料及时移交给档案部门统一管理。借阅信访举报案件资料,要办理借阅手续。信访举报档案一般不借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借出时,必须经信访举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并限期归还。

第九章 业务联系与指导

第四十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要积极疏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强同有关单位信访举报部门的业务联系。在处理复杂、疑难和涉及几个部门的信访举报问题时,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共同研究落实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下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要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信访举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政府和本级领导报告季度、半年、全年的信访举报工作情况和反映重要信访举报时,同时抄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要经常对下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检查指导,调查研究,通报有关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联系点,总结交流经验,培训信访干部,促进信访举报工作发展。

第四十七条 加强乡镇、社区、县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切实把应由基层解决的信访举报问题解决在基层。要按照《1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分别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单位,一级指导一级实施信访举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不断提高基层单位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水平。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细则》在施行中有与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不相符的按中央纪委、监察部规定执行。

1县纪检监察信访监督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监督职能,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把信访监督落到实处,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对群众信访反映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进行谈话监

督: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的决定;工作作风粗暴、独断专行、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生活作风不检点,在单位或群众中造成影响的;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四)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上交组织;

(五)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六)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七)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八)党员领导干部个人经商、办企业;

(九)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十)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一)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十二)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十三)用公款参与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十四)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十五)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十六)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十七)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十八)其他需要谈话的。

第三条 进行信访谈话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信访谈话通知书,应提前通知被谈话人在约定时间、地点接受谈话;

(二)谈话前应拟定谈话提纲;

(三)谈话人不得少于两名,谈话时要充分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说明,并要认真做好谈话记录;

(四)被谈话对象为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的,由分管副局长或常委以上领导谈话;科级以下党员干部由信访室主任或其他职能室组织谈话,必要时由分管领导参加;

(五)根据谈话结果作出结论;

(六)本委局其他室(中心)组织信访谈话的,应将谈话的有关情况及谈话后作出的结论报信访室备案。

(七)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有关科室参加的信访监督情况通报会。

第四条 县纪委监察局对群众信访反映凡符合第二条中所列问题之一的,亦可以用发信访反映通知书(函询)方式进行监督处理。

第五条 发信访反映通知书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摘抄,并附上信访通知书寄送给被反映人本人;

(二)信访通知书上要明确被反映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应在十五日内,用书面形式向组织如实说清楚群众所反映的问题;

(三)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应根据被反映人的书面说明情况作出结论。

第六条 被反映人确有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立案查处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对被反映人作诫勉谈话。

第七条 对被反映人实施诫勉谈话的,应按照委局机关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八条 县纪委监察局对群众信访反映凡符合第二条中所列问题之一的,亦可以请被反映人单位的党组织,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九条 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把群众反映的问题摘抄给被反映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同时摘抄给被反映人本人; .

(二)要告知被反映人单位的党组织安排时间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并告知被反映人,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在民主生活会上向组织说清楚;

(三)被反映人单位党组织应将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和对被反映人结论性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报给县纪委。

第十条 县纪委监察局对群众信访反映凡符合第二条中所列问题之一的,可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

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实施信访监督,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 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予以信访了结。根据需要也可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澄清。

(二)反映问题属实或者部分属实,属一般性的违纪问题,可进行批评教育,责成作出检查、整改。

(三)反映问题属实,错误比较严重但本人认错态度好,并能认真纠正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诫勉。

(四)反映问题现象存在,需要进一步查清问题的,可继续核查,也可提请有关职能部门协助核查,并视查办结果再作出处理。

(五)反映问题属实,性质严重,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转立案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不得将信访举报原材料转给被监察对象;不得向被监督对象和无关人员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违反纪律的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追究违纪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科学文化知识,向群众学习,虚心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水平,改善工作作风。

二、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受贿,坚决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处理人民来信,如实地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地解决他们的问题,对不正确的意见和过高要求的上访人,要敢于和善于做疏导教育工作。

四、顾大局、识大体,主动、热情地搞好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团结,互相尊重,密切合作。

五、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纪律,不扩散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信访举报保密制度

一、增强保密观念,加强工作责任心,严守党和国家机密。

二、严禁私自翻阅、动用、外借举报信访信件和公章。

三、对收转的信访信件要严格进行登记。做到不丢失、不转借、不泄密,不向无关人员泄露举报情况。

四、不允许无关人员随意查阅信件。对因公查(借)阅信件者要经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及时收回。

五、不准携带机密材料探亲访友、游览公共场合。出差要注意保管好携带的材料。

六、下班、外出前要把桌上的文件、材料、公章清理入柜上锁。并关好门窗,防止丢失。

微机管理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对信访软件管理使用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专机专用。保证做到不与互联网连接,不用该微机打印文件等。

三、实行专人负责。配备专职信息管理员,专们对该系统进行管理。

四、设立专用密码。该密码平时只有信息管理员一人掌握,不得外传他人,即使县纪委领导查询,也得由信息管理员提供。

五、严格查询制度。凡确需查询有关信息的,必须有书记或主管领导批示,否则,任何人不得随意查询。

信访接待制度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文明接待听记,举报。申诉人不论反映的问题、意见、要求是否合理,能否解决,都要诚恳热情,做好记录登记。对举报的问题要问清举报的原因,线索的出处,问题的情节,带有书面材料的还要仔细阅审材料。

二、在弄清问题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认真负责地回答举报、申诉提出的问题,妥善提出办理意见。做到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以理服人。对政策界限不清的问题、不得随意表态,应及时向领导请示。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问题,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告之其到有关单位反映。

三、对重复举报的问题,要认真了解再次举报的原因,若有新的重要问题,要继续解决。对已经正确处理的问题,要向举报人讲清道理。

四、为举报人保密,不允许无关人员翻阅举报材料和转办记录,不与无关人员谈论案情。

五、对确有意诬告或故意扰乱工作秩序的人,要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严肃查究。

六、强化信息意识,积累信息资料。除对集体来访反映重要问题和紧急情况的应及时向领导反映外,还要经常分析来访动态,为领导提供信访信息情况。

七、做好来访登记和统计工作。

八、对受理的问题和材料,按照《办结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来信来访处理登记制度

一、本委(局)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包括领导和各室受理的信访件)均由信访室(举报中心)统一登记。

二、信访室要确定专人负责信访登记工作。

三、来信、来访(来电)做到专册登记。

四、登记的项目有:信访日期,编号,信访人姓名、单位、地址,信访件性质,被反映人姓名、单位、职务,内容摘要,处理意见及日期等。

五、登记时要用钢笔填写,信访内容摘录应做到:言简意明、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条理分明。

六、当日信访当日登记,急件、要件立即登记。

举报电话处理制度

一、有专门的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应公开。

二、耐心接听举报电话,做好记录,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按政策规定向举报人做出解释或答复。

三、对紧急、重要的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采取措施快速处理。

四、对应有其他部门受理的问题,引导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信访查办制度

一、信访举报部门直接查办范围:

(一)线索具体、案情单一、易查易结的问题;

(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以及时间比较紧迫、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需要立即查明予以制止的违纪问题;

(三)对举报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问题;

(四)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比较严重,对当地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需要直接查办的问题。

二、查处信访案件应做到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定质量、一包到底。

三、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查办的信访案件,经查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填写《信访案件了结备案表》。反映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严重违纪问题需进行初步核实的,按《案件检查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四、办理信访件的期限:一般信访案件为1个月,重要信访案件为3个月;转立案查处的信访案件按有关规定办理。

重要信访催办督办制度

一、催办、督办范围:

(一)将要超过期限而未报结,也未说明情况的;

(二)不符合结案要求,需要补报材料或重新研究处理的;

久拖不决,逾期不办的,领导批示需要尽快查清结案的;要求尽快处理的大案要案或者越级上访而成缠访的。

二、对交办的信访件实行专册登记并确定具体人员负责催办、督办。

三、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派人催办、电话催办、发函催办、会议催办、汇报催办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查报信访案件的结果或情况,对信访案件的催办工作一般在一个月后开始。

四、要定期或不定期了解承办单位案件办理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要了解承办单位久拖不决、逾期不报的原因,采取措施,提高信访办理效率和质量。

信访问题定期排查制度

一、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切实消除信访隐患,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信访苗头排查,实行零报告制度,坚持每月一排查,每月一上报,特殊情况可随时排查,随时报告。

三、对排查出的信访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包案领

导要做到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

四、对信访苗头要有针对性地及时解决,预防可能造成集体访、越级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五、对在排查工作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久拖不办,导致矛盾激化,造成集体访、越级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信访情况定期分析制度

一、每季度进行一次信访情况综合分析。

二、信访情况的基本内容包括:信访构成分析,信访特点及原因分析,检举、控告中反映主要问题的分析,申诉信访中主要问题的分析,值得重视的情况、问题和建议。

三、信访情况分析可采用典型分析、定性分析、定向 分析、定量分析、对比分析等方法进行。

四、信访分析要全面地看问题,对统计数字和举例不可就事

论事。做到个别统计数据与对整个信访活动的考察结合起来,有些重要问题要与实地调查研究结合起来分析。

五、信访情况分析每季末的次月10日前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和本委(局)领导。

信访统计上报制度

一、要根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定期对信访的有关数据进行分类统计,按要求上报县纪委信访室。

二、信访统计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及时、统一、保密。

三、根据上级纪委对统计报表上报日期的规定,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立卷归档制度

一、信访档案的归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需要立归档的,可分信访案件类和信访文书类。

(一)信访案件类,即信访举报部门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所形成的文字资料。包括交办函件、信访件呈批材料、案件调查报告及重要的“三证”、处理结论、复查复议结论、结案审核意见等。

(二)信访文件类,包括信访举报工作会议文件、资料,调查类材料,工作情况类材料,综合类材料,统计类资料以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二、信访档案立卷归档原则:

(一)案件类档案,按“谁办理谁立卷”的原则,由主办单位立卷归档。重要复杂的信访案件档案原则上“一案一卷,案结卷成”;其他自查的信访件,可按年度分类装订成卷;

(二)文书类档案,按信访文书材料的不同特点和内在联系从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立卷。

三、信访档案立卷归档要求:

已经办结的文件、资料、案件材料,应及时立卷,并长期保存;文件、资料及案件材料要收集齐全,具有完整性,保证案卷质量;归档材料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整卷完毕要进行验收归档。

四、信访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及保管期限

卷内排列顺序:

(一)办案依据:检举、揭发、控告、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二)批转下级或有关单位办理的函及底稿;

(三)下级或有关单位上报的案件查处结果情况报告(主件及附件);

(四)承办部门的结案报告或办结意见及领导的批示;

(五)信访部门直接进行检查(调查)和处理的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可参照“检查(调查)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和“审理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进行排列。

保管期限:分为长期、短期二种。

(一)长期保管期限为60年,范围是:管理权限以内干部的案件;本级机关转办,经下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并做出正式处理的信访案件;

(二)短期保管期限为15年,范围是:本级机关转办,经下级机关调查不需要做出正式处理的信。

来信来访反馈制度

一、信访举报部门对受理的来信来访,除无法反馈和不宜反馈的,一般应在信访办结后,及时把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与信访当事人见面,征求意见,对已处理结案的,通过回访询问落实情况,巩固结案成果。

二、对受理的信访,可采用复信、回电、回访形式进行反馈。对有些匿名信、重复信及其他不宜个别复信回访回电但又有必要作适当反馈的,可召开座谈会、通报会等形式进行反馈。

三、回信时,一般不用印有纪检监察机关名称的信封;重要的复信,应由领导签发。回访的重点,一般应是那些问题已恰当处理而本人仍有不同意见的对象。

纪检监察信访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要思想,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切实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保护作用,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党员领导干部的信访问题,根据我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监督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信访举报中反映的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属于一般廉洁自律的问题以及轻微违纪问题,对被反映者采用一定形式进行监督,以达到严格教育、纠正错误、澄清问题的目的,它既是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的一种有效途径,也是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 信访监督的范围

(一) 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二) 属于廉洁自律范围内的一般性问题;

(三) 情节轻微尚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违纪问题;

(四) 错误比较严重但认错态度较好,能认真纠正的;

(五) 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有关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问题;

(六) 有必要实施信访监督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信访监督的原则

信访监督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批评与自我批评”和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信访监督的形式

信访监督可采取发告诫通知书、信访通知书、信访谈话、信访建议书等形式。

(一)告诫通知书。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属情节轻微的被举报人进行警告劝诫发出的书面通知书;

(二)信访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针对信访举报的问题,派人与被反映人或有关组织负责人进行谈话,了解核实问题,由本人或部门作出检讨或说明,实行诫勉教育。

(三)信访通知书。是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的问题,向被举报人(必要时抄送所在单位党组织)发出的信函,要求被举报人就举报内容在十五天内作出书面说明。

(四)信访建议书。是纪检监察信访部门根据群众反映并经初步核实后,建议被举报单位或个人对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整改。被建议单位必须针对信访建议书的要求在十五天内写出整改意见书并进行落实。

(五)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是纪检监察机关针对信访举报中反映领导班子一定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需要领导干部引起重视的问题,加以综合整理,并向有关组织提出建议,请有关组织或当事人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进行自查自纠,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与组织部门联系沟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将群众反映的问题提供给组织、人事部门,供其选拔、任用、考核干部时参考,也可和组织部门联合采取措施。

(七)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监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党员干部实施信访监督时,可以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与被反映人谈话或发信通知书,责成其作出说明,然后将办理情况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馈。

(八)集体警示。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将一定时期反映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方面以及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综合整理后上报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由领导召开一定规模的会议,讲情况,提要求,集体进行廉洁自律警示教育。

第六条 信访监督的实施

信访监督一般由委局根据纪检、监察信访中群众举报的问题及涉及被举报人的职级,提出建议,经领导批准后实施。问题较大或职级较高的基层单位正职领导可由委局领导直接

决定采取何种形式进教育监督。

第七条 实施信访谈话一般应有两人以上参加,采取与被举报人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谈话时要有谈话记录。

发告诫通知书、信访通知书必须摘有具体事实的问题,不准将原信或复印件交给本人。

第八条 实施信访监督不得向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有关情况。

第九条 被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得拒绝和敷衍。如果举报的问题失实,被举报人可进行申辩。

第十条 实施信访监督后,对举报信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同意被举报人说明的,报经原审批领导同意,作结案处理。

(二) 对反映问题失实,组织认为有必要消除影响的,可以适当范围内予以澄清。

(三) 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对被举报人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其限期改正。错误严重的,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 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应予以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信访监督的有关材料存入单位纪检监察信访档案备查。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信访问题档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全县社会大局稳定,推进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深入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档案管理坚持客观、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为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提供重要依据。

第三条 建立信访档案的范围

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建立信访档案的范围为:全县乡科级领导干部。

第四条 信访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信访来源:群众举报(来信、来访或网上举报、电话举报等)、上级交办、领导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

(二)信访去向:信访件交办的部门、单位或个人;

(三)反映的主要问题:应准确概括信访原件的主要内容;

(四)办理情况:注明信访反映问题的属实程度及处理意见和结果。

(五)与上访人的见面情况:要注明信访人对处理情况的意见。

第五条 信访档案的管理

应确定专人负责填写和管理。管理人员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

精神,严格按要求做好材料归档,不得擅自修改、损坏、丢失、伪造和泄露档案的具体内容,特别是涉及领导干部个人隐私的内容和属于党组织内部掌握的情况。查阅档案的有关组织或人员必须填写借阅单,说明查阅人身份和事由,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翻阅、复印、抄录卷内材料。

第六条 信访档案的使用

信访档案仅为上级领导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了解有关情况时使用。为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提供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县领导干部信访问题

档 案

填 表 人

工作单位

职 务

填表日期

中共1县纪委

1县监察局

领导干部信访问题登记表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反馈意见表

〔 〕 号

信访岗位职责

信访室主任职责

一、负责全县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拟定全年工作意见,掌握了解全县纪检监察工作情况,搞好半年和年终信访工作总结;

二、负责全县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中重要情况的请示、汇报,负责重要信访情况的审阅报批;

三、负责信访室各项工作的布置、落实、检查、评比,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四、负责对基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评比;

五、负责上级要结果、要情况、信访案件的上报及本室案件的移交工作;

六、督促指导分包乡镇纪委、县直单位纪检组(纪委)的查办案件工作。

信访接待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研究信访情况,分析信访动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呼声,为领导决策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信息,为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筛选、提供案源线索;

三、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信访件的呈批流转工作;

四、做好信访保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直查快办人员岗位职责

一、直查快办上级纪委和单位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和信访问题;

二、起草初核报告、调查报告和结案报告;

三、严格执行案件检查的有关规定,做到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向无关人员泄露办案内容;

五、受理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和需要复查、复议、复审、复核的案件;

六、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文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 认真学习、有关文案法规,热爱档案事业,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 对相关文件、案卷进行科学分类,做好文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三、 对保管和存放文案的名称、数量以及存放位置等,做到心中有数,能迅速准确地调取利用,保证档案安全;

四、 严格印章的使用、负责信访的报表统计工作;

五、增强保密观念,文案内容不外泄;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微机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 负责本室计算机的维护,解决计算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软硬件问题。

二、严格按照要求,将信访举报或案件线索录入指定计算机,指定计算机要设置密码,密码不得泄漏或公开。

三、负责电脑的使用安全,定期杀毒升级,U盘专盘专用;

四、 负责本室上级批转信访线索信息和数据的安全,对一些敏感信息要采取适当的加密和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五、定期参加组织的计算机和网络方面的培训活动;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县领导干部信访问题档案

管理使用办法

领导干部信访问题档案反映了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反映了一段时期内信访问题呈现的特点,为了更大发挥档案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保护作用,使档案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更好的为信访工作服务,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该管理办法

一、使用范围

全县乡科级干部和县直局委科级干部及中层领导

二、适用原则

实行一人一档,专人负责,纳入密级管理。

三、收集、编目与归档

对反映的领导干部信访问题及其他材料报经领导审核后,及时入档。需入档材料如下:

(一)日常反映的信访问题,包括来信来访的登记记录及信访人的申诉、举报、控告材料;

(二)处理信访案件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

(三)涉及信访案件的其他材料。卷内有录音带、磁带、磁盘等特种载体的,应另行分类整理编目存放,并填写相应的参见号。

为方便检索,档案以姓氏笔画为序进行编号。

四、查阅与保密制度

1、凡因领导干部的考察、任免、调动、组织处理、案

件调查等情况,可以查阅领导干部信访问题档案。

2、在任何情况下,本人不能查阅自己和有亲属关系的领导干部信访问题档案。

3、查阅领导干部信访问题档案必须填写《领导干部信访问题档案查询审批表》,查阅档案只限于在纪委信访办公室。

4、档案管理人员和查阅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公开议论领导干部信访问题档案的内容。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摘录、复制领导干部信访问题档案内容。

五、保管、利用

(一)档案的保管

1、档案存放专门的档案柜,定期检查,确保信访案件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2、建立信访案件档案查阅制度,履行查阅登记手续。查阅档案严禁对档案勾划、涂改、标记号、折叠、污损、撤换、添加内容等。

3、在对档案信息实行有效保密的前提下,利用电脑,建立信访案件档案数据库。

(二)信访档案的利用

信访问题档案,作为干部业绩评定、评优评先、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经调查属实的,将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对累计三次反映同一问题的,无论反映是否

1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党的纪检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促进党风政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简称行政监察对象,下同)特别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具有信息作用、反馈作用、监督作用和保障作用。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治政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县纪委监察局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是:全县范围内,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第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照党章、行政监察条例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七条 做好信访举报工作是县纪委监察局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要把它列入议事日程,明确一名副书记分管信访举报工作。县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要支持信访举报部门开展业务活动,为其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八条 县纪委监察局信访举报部门承担处理群众来信、

来访、电话举报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筛选呈报重要信访举报;

(二)承办上级纪委监察局领导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信访事宜;

(三)向县纪委监察局其它室(中心)移送或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单位转办、交办信访举报事宜,并对重要信访举报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催办;

(四)核查部分信访举报线索,办理一些急待查明、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

(五)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反映信访举报的突出问题,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供重要信访信息;

(六)调查研究信访举报工作情况,总结交流信访举报工作经验,制订信访举报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七)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县纪委监察局的信访举报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张贴有关规章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

在适当地点设立举报箱,为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县纪委监察局的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参与必要的接访,组织、协调查处信访举报案件。分管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要督促、指导信访举报部门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县纪委监察局对所接受的信访举报件,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属于本级处理的问题,领导应根据“机关内部分工”及时批办,有关室(部门)要抓紧落实处理,不得推诿;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对要求查处报告结果和回报情况的重要信访举报件,承办单位要及时组织查处上报。 第十二条 应建立健全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登记、办理制度,接待群众来访制度,信访举报案件立案、查处、督办、报结制度,信访举报情况反映制度,信访举报统计制度,信访举报材料归档、保管制度,领导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十三条 受理信访问题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执纪,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信访举报问题,并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程序方法

第十四条 拆阅来信。收到来信先检查有无误收,然后拆封(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拆阅)、装钉。拆封时要注意保持信件完整(不准撕去邮票),信内夹有现金、票据、证件等应清点登记,及时退回本人或随信转交承办单位(要用挂号寄出)。 阅信要认真细致(经办人员不要在原信上批划),根据来信内容、性质慎重考虑处理办法。原则上当天收信当天拆阅,急件要先办。

第十五条 登记。对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应分别在《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簿)》上按照所列的项目逐项进行登记。属于检举控告的,摘登所检控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单位、人员及其职务和主要情节等;属于申诉的,摘登受处分时间、依据,受何种处分,批准处理机关,申诉理由和要求;其他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问题的信访,登记其有参考价值的内容;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也要登记反映的主要问题。一信多投和重复信访,在原登记表上注明件数、重复信访时间,如反映新的问题要补登。凡是领导交办和有批示的信访举报件,均须注明,记录批示内容。登记要使用符合档案要求的笔墨。

第十六条 接待来访(含约访、下访),要礼貌热情,以诚相待。接访时先问明来访人姓名、单位(地址、电话)、反映的对象和问题。不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应向来访人解释清楚,告知其受理部门,有困难的应帮助联系疏通。属纪检监

察受理范围的,请其详细陈述,并引导其讲清有关问题,对其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可根据有关政策予以解答,但不要随意许诺,重要的问题请示领导后处理。对集体来访要认真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必要时领导要出面做工作。对坚持无理要求,纠缠不休,扰乱机关秩序,规劝无效的,可请机关保安人员或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十七条 转办。根据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反映的内容、性质,按照“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处理原则,将需要转办的信访举报及时转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或部门处理。重要的信访举报要填写《重要信访举报呈批表》送领导阅批后处理。

(一)对检举、控告同级党组织、上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行政监察对象的来信应及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对检举、控告下一级党组织、本级党委、政府管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信访举报件,可直查快办,也可经主管领导阅批后转其他室(中心)办理。

(三)对检举、控告下级党委、政府管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信访举报件,可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组织或部门处理。重要的要立案自查或转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查报结果。

(四)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

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一般转交批准处分(处理)的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原批准处分(处理)的党组织或单位已撤销的,转给申诉人现所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或单位承办。重要的申诉可转给批准处理的上一级党组织或单位承办或由本级案件审理室办理。

(五)批评、建议、询问信访和内容反动的信件,转给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职能部门酌情处理。

(六)一信反映多个不同单位的纪检或行政监察对象的问题,由一个主管单位无法承办的,应将内容分别摘转有关单位承办。

(七)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按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原则转给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八)对内容不清、对象不明、没有具体事实和其他无法办理的匿名信件,经信访举报部门领导同意,可不予置理,暂存一年。

转办要填写转办单,并注意为信访举报人保密,不宜转原信的要隐去署名摘转。

第十八条 坚持多办少转,对下转的要附“信访问题查处回报单”,跟踪办理情况。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信访举报,原则上只办不转,可采用自己查处,牵头查处,参与查处。

第十九条 查核。承办单位对检举、控告、申诉信访,应认

真进行调查核实,恰当地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结果。信访举报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多作初查初核工作,初查初核需经领导批准。

(一)对检举、控告的信访举报问题,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属重要信访,按照信访举报案件的要求进行办理;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进行查核,或责成被检举、控告人做出检讨或说明;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控告人,责成其做出检讨或说明。

(二)对申诉信访,承办单位要根据其申诉,有正当理由的,应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审理违纪案件的有关规定办理,没有正当理由的不予复议、复查,要向申诉人说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三)控告申诉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影响工作秩序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对已由上一级监察机关复核决定不服的申诉;按照《行政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或者监察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的决定。”

第二十条 回复。承办单位对署名的信访举报人,要给予负

责的答复:检举、控告和申诉可给予结论性答复;问题不能解决的给予解释;合理化建议给予鼓励。属于匿名信可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公布调查结果。

对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外国人士的来信,一般不直接答复本人,如要求解决的问题涉及内地亲属的,可视情况复其内地亲属。

答复信访举报人可书面或口头答复。答复情况应记录在案。

第四章 信访举报案件

第二十一条 经本级机关领导批示要求查处报结果,由信访举报部门督促催办或自办的重要信访举报,属信访举报案件。

第二十二条 信访举报案件是促使重要信访举报问题得以查处的一种手段。信访举报立案应根据反映的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下列信访举报问题原则上应作信访举报立案查处:

(一)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严重违纪问题;

(二)有正当理由的申诉信访;

(三)严重不正之风和其它倾向性问题;

(四)信访老户反映的长期没有明确结论的问题;

(五)联名信和集体来访反映的突出问题;

(六)其它需要查报结果的信访举报问题。

第二十三条 信访举报立案要办理呈批手续。填写《重要信访举报呈批表》后连同原信(来访、电话举报记录)呈送主管领导审批,并设立专册登记、编号。需转办、交办的信访举报案件,按转办程序办理,并正式行文,连同原信或摘抄件转交承办单位,转办单位要留底备查。

第二十四条 查处信访举报案件是县纪委监察局的任务,要根据机关内部分工和人员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查处。查处信访举报案件的期限是:承办单位从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上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上报的,要向交办机关说明原因、办理情况和查结计划。

第二十五条 督促催办。信访举报部门要及时掌握信访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加强督促催办,促进按期、优质结案。对承办单位提出的疑难问题,应及时研究,帮助解决,以保证及时查结。督促催办情况,应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审结。为保证信访举报结案质量,承办单位和交办单位对拟结的信访举报案件都要进行审核,对问题已查清,调查材料能回答信访举报中反映的问题,符合结案要求的,报经纪委常委会议或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或分管领导审批结案、上报;不符合结案要求的,应及时补充材料。信访举报结案的要求是: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恰

当,齐全的报批手续。已转为纪检监察案件的,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回报情况的重要信访举报件,承办单位应按照要求组织调查核实,并从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把核实情况回报交办单位了结,需作组织处理的,待处理后再向交办机关补报材料。

第二十八条 在查办信访举报案件和重要信访举报件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的,经领导批准移送司法机关侦查处理的可暂作了结。属于上级交办的,可将已调查核实的情况、初步结论及移交情况上报暂结,待全案办结后再按要求补报结案材料归档;信访举报案件在受理前司法部门已立案侦查的,可把情况上报销案。

第二十九条 上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信访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1)调查报告(申诉案件有复议或复查报告)和处理结论。涉及经济处理的,应说明处理情况;(2)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3)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4)呈报机关的审理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1)原处分决定,复议

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2)申诉人对复议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3)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上报信访举报案件材料应以纪检监察机关名义,拟具函件,说明交办时间、文号、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查处简要情况、结论及报送机关的审查意见,连同必备材料上报交办机关。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如认为处理不当,要正式行文提出意见、建议。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研究,如果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意见仍不一致,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做出决定。 属于同级党委、政府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批办的信访举报案件,结案材料要送批办的领导审阅,需要抄送有关单位的同时抄送。

第三十条 立卷。按照“案结卷成”的要求,对处理完结的信访举报案件及时立卷归档。立卷的顺序是:

(1)信访处理笺;(2)举报件;(3)案件线索拟办呈批表;(4)案件初步核实呈批表;(5)初核报告;(6)立案呈批表;(7)立案决定书;(8)主要违纪事实见面材料及本人意见;(9)个人检查材料;(10)调查报告;(11)案件材料移送登记表;(12)处分决定;(13)其他有保存价值材料。

第五章 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第三十一条 维护检举、控告人,被检举、控告人和申诉人的民主权利是县纪委监察局的一项重要职责,纪检监察机关和信访举报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

第三十二条 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应给予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原信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有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查清情况,按照有关条例严肃处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检举、控告信访举报要认真分析、慎重查处。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教育错告者,但不得进行追查;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对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要予以纠正。

第三十五条 发现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该复议、复查的不认真复议、复查,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群众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

情、开脱、包庇的,要给予责任人、有关组织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查处检举、控告问题时,要听取被检举、控告人意见和解释,有道理的应予采纳,结论不正确或处理不恰当的,坚决予以纠正;党支部和基层组织在讨论决定对被检举、控告人的党纪政纪或其他处理时,应通知本人参加,允许本人申辩,对其做出的结论和处理,必须同本人见面;被检举、控告人在组织查处其问题过程中,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受理机关要给予保护。

第三十七条 教育当事人履行义务

(一)检举、控告人和申诉人在信访举报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是: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不得诬陷他人或制造假证;接受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二)被检举、控告人在组织查处其问题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是:配合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对所犯错误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三)信访举报案件涉及的知情人和有关组织,都有作证的责任和义务,在接受办案人员调查询问时,要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真实证据和线索,积极配合组织查清有关问题。如对抗阻挠、破坏对违纪案件查处,则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和“行政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情况反映

第三十八条 信访举报情况反映是为党委、政府、纪委了解党风政风、党纪政纪情况,提供违纪案件线索的一项重要工作。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要及时收集、筛选信访举报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进行反映。

第三十九条 信访举报情况反映的内容包括: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和问题;带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和典型性的党风政风、党纪政纪问题,特别是党政领导机关、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领导干部为政不廉、以权谋私、官僚主义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等。

第四十条 反映信访举报情况,可原信送阅、要信摘报、专题报告和综合简报等方式向同级党委、政府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对涉及同级党委、政府管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问题或其他典型、重大的问题,政府管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问题或其他典型、重大的问题,可原

信(填写重要信访举报呈批表)或摘要报给有关领导;属于带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以及信访举报业务方面的突出问题,可进行定性、定量、定向和综合分析反映。反映的情况应尽量做到准确,一般应先作初步核实。未经调查和已转交有关部门查处的须注明。机密性较大的情况,报送范围应从严掌握。要注意保护检举、控告人。

第七章 统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认真做好信访举报的各项统计工作,定期报送各种数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临时需要某些专项数字,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应及时统计提供。

第四十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的统计工作,应有专人负责,按要求准确及时统计上报。由信访举报部门负责统计上报的数字,需经信访举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统计资料要妥善保存。

第八章 文书档案

第四十三条 信访举报工作的文件、材料的收发、传递、办理、保管等文书工作,应按文书工作要求办理,做到及时、准确、高效、条理、严密、不错漏遗失。

收、发文书材料应有专人签收、登记、传送、寄发。收到重要文件、材料需按照领导分工送阅。信访举报发文须按函件要求和办理程序办理,做到规范、手续完备。

第四十四条 归档要及时,每年2月底以前要将上年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按照归档要求归档。无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列出清单经信访举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毁。个人不得长期留存应归档的材料。

信访举报档案应有专人妥善保管。按规定需移交的档案材料及时移交给档案部门统一管理。借阅信访举报案件资料,要办理借阅手续。信访举报档案一般不借出,因特殊情况确需借出时,必须经信访举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并限期归还。

第九章 业务联系与指导

第四十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要积极疏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强同有关单位信访举报部门的业务联系。在处理复杂、疑难和涉及几个部门的信访举报问题时,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共同研究落实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下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部门要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信访举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政府和本级领导报告季度、半年、全年的信访举报工作情况和反映重要信访举报时,同时抄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要经常对下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检查指导,调查研究,通报有关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联系点,总结交流经验,培训信访干部,促进信访举报工作发展。

第四十七条 加强乡镇、社区、县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切实把应由基层解决的信访举报问题解决在基层。要按照《1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分别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单位,一级指导一级实施信访举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不断提高基层单位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水平。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细则》在施行中有与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不相符的按中央纪委、监察部规定执行。

1县纪检监察信访监督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监督职能,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把信访监督落到实处,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对群众信访反映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进行谈话监

督: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的决定;工作作风粗暴、独断专行、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生活作风不检点,在单位或群众中造成影响的;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四)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上交组织;

(五)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六)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七)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八)党员领导干部个人经商、办企业;

(九)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十)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一)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十二)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十三)用公款参与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十四)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十五)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十六)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十七)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十八)其他需要谈话的。

第三条 进行信访谈话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信访谈话通知书,应提前通知被谈话人在约定时间、地点接受谈话;

(二)谈话前应拟定谈话提纲;

(三)谈话人不得少于两名,谈话时要充分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说明,并要认真做好谈话记录;

(四)被谈话对象为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的,由分管副局长或常委以上领导谈话;科级以下党员干部由信访室主任或其他职能室组织谈话,必要时由分管领导参加;

(五)根据谈话结果作出结论;

(六)本委局其他室(中心)组织信访谈话的,应将谈话的有关情况及谈话后作出的结论报信访室备案。

(七)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有关科室参加的信访监督情况通报会。

第四条 县纪委监察局对群众信访反映凡符合第二条中所列问题之一的,亦可以用发信访反映通知书(函询)方式进行监督处理。

第五条 发信访反映通知书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摘抄,并附上信访通知书寄送给被反映人本人;

(二)信访通知书上要明确被反映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应在十五日内,用书面形式向组织如实说清楚群众所反映的问题;

(三)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应根据被反映人的书面说明情况作出结论。

第六条 被反映人确有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立案查处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对被反映人作诫勉谈话。

第七条 对被反映人实施诫勉谈话的,应按照委局机关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八条 县纪委监察局对群众信访反映凡符合第二条中所列问题之一的,亦可以请被反映人单位的党组织,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九条 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把群众反映的问题摘抄给被反映人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同时摘抄给被反映人本人; .

(二)要告知被反映人单位的党组织安排时间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并告知被反映人,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在民主生活会上向组织说清楚;

(三)被反映人单位党组织应将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和对被反映人结论性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报给县纪委。

第十条 县纪委监察局对群众信访反映凡符合第二条中所列问题之一的,可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

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实施信访监督,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 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予以信访了结。根据需要也可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澄清。

(二)反映问题属实或者部分属实,属一般性的违纪问题,可进行批评教育,责成作出检查、整改。

(三)反映问题属实,错误比较严重但本人认错态度好,并能认真纠正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诫勉。

(四)反映问题现象存在,需要进一步查清问题的,可继续核查,也可提请有关职能部门协助核查,并视查办结果再作出处理。

(五)反映问题属实,性质严重,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转立案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不得将信访举报原材料转给被监察对象;不得向被监督对象和无关人员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违反纪律的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追究违纪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科学文化知识,向群众学习,虚心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水平,改善工作作风。

二、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受贿,坚决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处理人民来信,如实地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地解决他们的问题,对不正确的意见和过高要求的上访人,要敢于和善于做疏导教育工作。

四、顾大局、识大体,主动、热情地搞好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团结,互相尊重,密切合作。

五、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纪律,不扩散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信访举报保密制度

一、增强保密观念,加强工作责任心,严守党和国家机密。

二、严禁私自翻阅、动用、外借举报信访信件和公章。

三、对收转的信访信件要严格进行登记。做到不丢失、不转借、不泄密,不向无关人员泄露举报情况。

四、不允许无关人员随意查阅信件。对因公查(借)阅信件者要经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及时收回。

五、不准携带机密材料探亲访友、游览公共场合。出差要注意保管好携带的材料。

六、下班、外出前要把桌上的文件、材料、公章清理入柜上锁。并关好门窗,防止丢失。

微机管理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对信访软件管理使用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专机专用。保证做到不与互联网连接,不用该微机打印文件等。

三、实行专人负责。配备专职信息管理员,专们对该系统进行管理。

四、设立专用密码。该密码平时只有信息管理员一人掌握,不得外传他人,即使县纪委领导查询,也得由信息管理员提供。

五、严格查询制度。凡确需查询有关信息的,必须有书记或主管领导批示,否则,任何人不得随意查询。

信访接待制度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文明接待听记,举报。申诉人不论反映的问题、意见、要求是否合理,能否解决,都要诚恳热情,做好记录登记。对举报的问题要问清举报的原因,线索的出处,问题的情节,带有书面材料的还要仔细阅审材料。

二、在弄清问题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认真负责地回答举报、申诉提出的问题,妥善提出办理意见。做到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以理服人。对政策界限不清的问题、不得随意表态,应及时向领导请示。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问题,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告之其到有关单位反映。

三、对重复举报的问题,要认真了解再次举报的原因,若有新的重要问题,要继续解决。对已经正确处理的问题,要向举报人讲清道理。

四、为举报人保密,不允许无关人员翻阅举报材料和转办记录,不与无关人员谈论案情。

五、对确有意诬告或故意扰乱工作秩序的人,要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严肃查究。

六、强化信息意识,积累信息资料。除对集体来访反映重要问题和紧急情况的应及时向领导反映外,还要经常分析来访动态,为领导提供信访信息情况。

七、做好来访登记和统计工作。

八、对受理的问题和材料,按照《办结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来信来访处理登记制度

一、本委(局)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包括领导和各室受理的信访件)均由信访室(举报中心)统一登记。

二、信访室要确定专人负责信访登记工作。

三、来信、来访(来电)做到专册登记。

四、登记的项目有:信访日期,编号,信访人姓名、单位、地址,信访件性质,被反映人姓名、单位、职务,内容摘要,处理意见及日期等。

五、登记时要用钢笔填写,信访内容摘录应做到:言简意明、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条理分明。

六、当日信访当日登记,急件、要件立即登记。

举报电话处理制度

一、有专门的举报电话,举报电话应公开。

二、耐心接听举报电话,做好记录,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按政策规定向举报人做出解释或答复。

三、对紧急、重要的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采取措施快速处理。

四、对应有其他部门受理的问题,引导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信访查办制度

一、信访举报部门直接查办范围:

(一)线索具体、案情单一、易查易结的问题;

(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以及时间比较紧迫、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需要立即查明予以制止的违纪问题;

(三)对举报人打击报复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问题;

(四)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比较严重,对当地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需要直接查办的问题。

二、查处信访案件应做到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定质量、一包到底。

三、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查办的信访案件,经查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填写《信访案件了结备案表》。反映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严重违纪问题需进行初步核实的,按《案件检查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四、办理信访件的期限:一般信访案件为1个月,重要信访案件为3个月;转立案查处的信访案件按有关规定办理。

重要信访催办督办制度

一、催办、督办范围:

(一)将要超过期限而未报结,也未说明情况的;

(二)不符合结案要求,需要补报材料或重新研究处理的;

久拖不决,逾期不办的,领导批示需要尽快查清结案的;要求尽快处理的大案要案或者越级上访而成缠访的。

二、对交办的信访件实行专册登记并确定具体人员负责催办、督办。

三、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派人催办、电话催办、发函催办、会议催办、汇报催办等方式督促承办单位查报信访案件的结果或情况,对信访案件的催办工作一般在一个月后开始。

四、要定期或不定期了解承办单位案件办理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要了解承办单位久拖不决、逾期不报的原因,采取措施,提高信访办理效率和质量。

信访问题定期排查制度

一、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切实消除信访隐患,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信访苗头排查,实行零报告制度,坚持每月一排查,每月一上报,特殊情况可随时排查,随时报告。

三、对排查出的信访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包案领

导要做到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

四、对信访苗头要有针对性地及时解决,预防可能造成集体访、越级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五、对在排查工作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久拖不办,导致矛盾激化,造成集体访、越级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信访情况定期分析制度

一、每季度进行一次信访情况综合分析。

二、信访情况的基本内容包括:信访构成分析,信访特点及原因分析,检举、控告中反映主要问题的分析,申诉信访中主要问题的分析,值得重视的情况、问题和建议。

三、信访情况分析可采用典型分析、定性分析、定向 分析、定量分析、对比分析等方法进行。

四、信访分析要全面地看问题,对统计数字和举例不可就事

论事。做到个别统计数据与对整个信访活动的考察结合起来,有些重要问题要与实地调查研究结合起来分析。

五、信访情况分析每季末的次月10日前报送上一级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和本委(局)领导。

信访统计上报制度

一、要根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定期对信访的有关数据进行分类统计,按要求上报县纪委信访室。

二、信访统计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及时、统一、保密。

三、根据上级纪委对统计报表上报日期的规定,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立卷归档制度

一、信访档案的归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需要立归档的,可分信访案件类和信访文书类。

(一)信访案件类,即信访举报部门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所形成的文字资料。包括交办函件、信访件呈批材料、案件调查报告及重要的“三证”、处理结论、复查复议结论、结案审核意见等。

(二)信访文件类,包括信访举报工作会议文件、资料,调查类材料,工作情况类材料,综合类材料,统计类资料以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二、信访档案立卷归档原则:

(一)案件类档案,按“谁办理谁立卷”的原则,由主办单位立卷归档。重要复杂的信访案件档案原则上“一案一卷,案结卷成”;其他自查的信访件,可按年度分类装订成卷;

(二)文书类档案,按信访文书材料的不同特点和内在联系从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立卷。

三、信访档案立卷归档要求:

已经办结的文件、资料、案件材料,应及时立卷,并长期保存;文件、资料及案件材料要收集齐全,具有完整性,保证案卷质量;归档材料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整卷完毕要进行验收归档。

四、信访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及保管期限

卷内排列顺序:

(一)办案依据:检举、揭发、控告、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

(二)批转下级或有关单位办理的函及底稿;

(三)下级或有关单位上报的案件查处结果情况报告(主件及附件);

(四)承办部门的结案报告或办结意见及领导的批示;

(五)信访部门直接进行检查(调查)和处理的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可参照“检查(调查)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和“审理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进行排列。

保管期限:分为长期、短期二种。

(一)长期保管期限为60年,范围是:管理权限以内干部的案件;本级机关转办,经下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并做出正式处理的信访案件;

(二)短期保管期限为15年,范围是:本级机关转办,经下级机关调查不需要做出正式处理的信。

来信来访反馈制度

一、信访举报部门对受理的来信来访,除无法反馈和不宜反馈的,一般应在信访办结后,及时把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与信访当事人见面,征求意见,对已处理结案的,通过回访询问落实情况,巩固结案成果。

二、对受理的信访,可采用复信、回电、回访形式进行反馈。对有些匿名信、重复信及其他不宜个别复信回访回电但又有必要作适当反馈的,可召开座谈会、通报会等形式进行反馈。

三、回信时,一般不用印有纪检监察机关名称的信封;重要的复信,应由领导签发。回访的重点,一般应是那些问题已恰当处理而本人仍有不同意见的对象。

纪检监察信访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要思想,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切实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保护作用,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党员领导干部的信访问题,根据我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监督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信访举报中反映的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属于一般廉洁自律的问题以及轻微违纪问题,对被反映者采用一定形式进行监督,以达到严格教育、纠正错误、澄清问题的目的,它既是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的一种有效途径,也是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 信访监督的范围

(一) 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二) 属于廉洁自律范围内的一般性问题;

(三) 情节轻微尚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违纪问题;

(四) 错误比较严重但认错态度较好,能认真纠正的;

(五) 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有关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问题;

(六) 有必要实施信访监督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信访监督的原则

信访监督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批评与自我批评”和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信访监督的形式

信访监督可采取发告诫通知书、信访通知书、信访谈话、信访建议书等形式。

(一)告诫通知书。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属情节轻微的被举报人进行警告劝诫发出的书面通知书;

(二)信访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针对信访举报的问题,派人与被反映人或有关组织负责人进行谈话,了解核实问题,由本人或部门作出检讨或说明,实行诫勉教育。

(三)信访通知书。是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的问题,向被举报人(必要时抄送所在单位党组织)发出的信函,要求被举报人就举报内容在十五天内作出书面说明。

(四)信访建议书。是纪检监察信访部门根据群众反映并经初步核实后,建议被举报单位或个人对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整改。被建议单位必须针对信访建议书的要求在十五天内写出整改意见书并进行落实。

(五)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是纪检监察机关针对信访举报中反映领导班子一定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需要领导干部引起重视的问题,加以综合整理,并向有关组织提出建议,请有关组织或当事人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进行自查自纠,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与组织部门联系沟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将群众反映的问题提供给组织、人事部门,供其选拔、任用、考核干部时参考,也可和组织部门联合采取措施。

(七)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监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党员干部实施信访监督时,可以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与被反映人谈话或发信通知书,责成其作出说明,然后将办理情况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馈。

(八)集体警示。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将一定时期反映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方面以及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综合整理后上报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由领导召开一定规模的会议,讲情况,提要求,集体进行廉洁自律警示教育。

第六条 信访监督的实施

信访监督一般由委局根据纪检、监察信访中群众举报的问题及涉及被举报人的职级,提出建议,经领导批准后实施。问题较大或职级较高的基层单位正职领导可由委局领导直接

决定采取何种形式进教育监督。

第七条 实施信访谈话一般应有两人以上参加,采取与被举报人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谈话时要有谈话记录。

发告诫通知书、信访通知书必须摘有具体事实的问题,不准将原信或复印件交给本人。

第八条 实施信访监督不得向被举报人和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有关情况。

第九条 被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得拒绝和敷衍。如果举报的问题失实,被举报人可进行申辩。

第十条 实施信访监督后,对举报信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同意被举报人说明的,报经原审批领导同意,作结案处理。

(二) 对反映问题失实,组织认为有必要消除影响的,可以适当范围内予以澄清。

(三) 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对被举报人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其限期改正。错误严重的,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 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应予以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信访监督的有关材料存入单位纪检监察信访档案备查。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信访问题档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全县社会大局稳定,推进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深入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档案管理坚持客观、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为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提供重要依据。

第三条 建立信访档案的范围

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建立信访档案的范围为:全县乡科级领导干部。

第四条 信访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信访来源:群众举报(来信、来访或网上举报、电话举报等)、上级交办、领导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

(二)信访去向:信访件交办的部门、单位或个人;

(三)反映的主要问题:应准确概括信访原件的主要内容;

(四)办理情况:注明信访反映问题的属实程度及处理意见和结果。

(五)与上访人的见面情况:要注明信访人对处理情况的意见。

第五条 信访档案的管理

应确定专人负责填写和管理。管理人员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

精神,严格按要求做好材料归档,不得擅自修改、损坏、丢失、伪造和泄露档案的具体内容,特别是涉及领导干部个人隐私的内容和属于党组织内部掌握的情况。查阅档案的有关组织或人员必须填写借阅单,说明查阅人身份和事由,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翻阅、复印、抄录卷内材料。

第六条 信访档案的使用

信访档案仅为上级领导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了解有关情况时使用。为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提供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1县领导干部信访问题

档 案

填 表 人

工作单位

职 务

填表日期

中共1县纪委

1县监察局

领导干部信访问题登记表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反馈意见表

〔 〕 号

信访岗位职责

信访室主任职责

一、负责全县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拟定全年工作意见,掌握了解全县纪检监察工作情况,搞好半年和年终信访工作总结;

二、负责全县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中重要情况的请示、汇报,负责重要信访情况的审阅报批;

三、负责信访室各项工作的布置、落实、检查、评比,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四、负责对基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评比;

五、负责上级要结果、要情况、信访案件的上报及本室案件的移交工作;

六、督促指导分包乡镇纪委、县直单位纪检组(纪委)的查办案件工作。

信访接待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研究信访情况,分析信访动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呼声,为领导决策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信息,为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筛选、提供案源线索;

三、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信访件的呈批流转工作;

四、做好信访保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直查快办人员岗位职责

一、直查快办上级纪委和单位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和信访问题;

二、起草初核报告、调查报告和结案报告;

三、严格执行案件检查的有关规定,做到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向无关人员泄露办案内容;

五、受理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和需要复查、复议、复审、复核的案件;

六、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文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 认真学习、有关文案法规,热爱档案事业,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 对相关文件、案卷进行科学分类,做好文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三、 对保管和存放文案的名称、数量以及存放位置等,做到心中有数,能迅速准确地调取利用,保证档案安全;

四、 严格印章的使用、负责信访的报表统计工作;

五、增强保密观念,文案内容不外泄;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微机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 负责本室计算机的维护,解决计算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软硬件问题。

二、严格按照要求,将信访举报或案件线索录入指定计算机,指定计算机要设置密码,密码不得泄漏或公开。

三、负责电脑的使用安全,定期杀毒升级,U盘专盘专用;

四、 负责本室上级批转信访线索信息和数据的安全,对一些敏感信息要采取适当的加密和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五、定期参加组织的计算机和网络方面的培训活动;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县领导干部信访问题档案

管理使用办法

领导干部信访问题档案反映了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反映了一段时期内信访问题呈现的特点,为了更大发挥档案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保护作用,使档案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更好的为信访工作服务,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该管理办法

一、使用范围

全县乡科级干部和县直局委科级干部及中层领导

二、适用原则

实行一人一档,专人负责,纳入密级管理。

三、收集、编目与归档

对反映的领导干部信访问题及其他材料报经领导审核后,及时入档。需入档材料如下:

(一)日常反映的信访问题,包括来信来访的登记记录及信访人的申诉、举报、控告材料;

(二)处理信访案件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

(三)涉及信访案件的其他材料。卷内有录音带、磁带、磁盘等特种载体的,应另行分类整理编目存放,并填写相应的参见号。

为方便检索,档案以姓氏笔画为序进行编号。

四、查阅与保密制度

1、凡因领导干部的考察、任免、调动、组织处理、案

件调查等情况,可以查阅领导干部信访问题档案。

2、在任何情况下,本人不能查阅自己和有亲属关系的领导干部信访问题档案。

3、查阅领导干部信访问题档案必须填写《领导干部信访问题档案查询审批表》,查阅档案只限于在纪委信访办公室。

4、档案管理人员和查阅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公开议论领导干部信访问题档案的内容。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摘录、复制领导干部信访问题档案内容。

五、保管、利用

(一)档案的保管

1、档案存放专门的档案柜,定期检查,确保信访案件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2、建立信访案件档案查阅制度,履行查阅登记手续。查阅档案严禁对档案勾划、涂改、标记号、折叠、污损、撤换、添加内容等。

3、在对档案信息实行有效保密的前提下,利用电脑,建立信访案件档案数据库。

(二)信访档案的利用

信访问题档案,作为干部业绩评定、评优评先、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经调查属实的,将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对累计三次反映同一问题的,无论反映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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