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1.认知目标:

1)理解民事关系的概念

2)理解并识记民法的基本原则

2.情感态度观念

1)充分认识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并树立在民事活动中自觉遵守民法基本原则的意识。

2)自觉运用民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3)树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民事权益的意识。

3.运用:

1)能举出生活中的实例,说明什么是民事关系。

2)能判断身边的人是否具备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二、教学重难点:

1.教学重点

1)民法的基本原则

2)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3)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2.教学难点

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教学方法

案例法、讲授法、讨论法、谈话法等

五、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

案例1:2010年初,仙山市工商局在春节前夕开展了涉及行业安全的大检查活动。1月20日来到了本市从事办公家具生产的龙头企业“万家用”家具厂,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两个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案例2: 2010年3月20日,仙山市工商局由于新的办公大楼落成,需要购进一批新的办公家具,于是,派人到“万家用”家具厂并购买了价值20万元的办公家具。

【引思明理】

思考问题:2010年1月20日和3月20日,仙山市工商局两次派人到“万家用”家具厂。这两次接触在这两个单位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有什么不同? 学生思考交流:

老师点拨总结:第一次,工商局到家具厂检查工作,工商局的身份是行政领导部门,工商局与家具厂是检查与被检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工商局第二次派人到家具厂是采购办公家具,双方进行的是买卖交易方面的民事活动,是平等的主体,形成的是民事关系。

老师在学生思考了以上两个案例的基础上,引导他们学习教材124页中关于

“民事关系”的概念,并强调民事活动要由民法来调整。

1. 民法是调整民事活动的法律

老师提出问题:在学习了民事关系的概念之后,我们对民事活动和民事关系应该有了一些初步的了解。那么,你在生活中进行过哪些民事活动呢?

学生自由回答:(答案多为‘买东西’等等)老师尽可能地帮助学生拓展思路。 老师选出学生举出的某个民事活动,如到附近的某个超市买东西,通过这个活动引导学生分析:在买东西的时候,学生和那间超市都在进行民事活动,双方都成了民事主体,并构成了民事关系,二者都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并且要承担必要的民事义务。

老师:在买东西的时候,我们和超市都是民事主体,我们是顾客,超市是企业。那么,我们学校可不可以到超市买东西呢?

学生回答,师生对话,共同完成对‘民事主体’的概念这部分内容的学习。

老师提出问题:通过学习民事主体的概念,我们知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民事主体。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公民和组织都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呢?

学生分组讨论,进入下一部分内容的学习。

2. 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老师引导学生看教材126页上的漫画,并提出问题引发学生思考:

1)李某的父母去世后,遗产应该归谁?

2)李某现在可以作为民事主体继承遗产吗?

3) 李某不能自己办理遗产继承,是因为他不具备继承遗产的资格吗?他缺少什么条件?

4) 法院指定李某的舅舅做了李某的监护人。假设现在李某12岁了,他不想上学了,想把父母留下的两间房变成蚕房来养蚕,舅舅应该怎么做?

5) 李某18岁了,舅舅仍然不同意李某把父母留下的房屋变成蚕房,舅舅的做法是否还可以获得法律的支持?

老师在引导学生分析回答上述问题的同时,可以完成关于民事主体的资格这部分内容的教学任务。

师生在完成上一部分讨论学习的基础上,一起总结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三种情形: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课堂巩固练习:

1. 某甲现年17岁,初中毕业后没有升高中,主要靠自己在工厂做工维持生活,应视其为( C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活动要具有法律效力,应( C )

A.与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B.通过委托代理人

C.通过法定代理人

D.通过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

老师提出问题:除了自然人以外,法人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那么,法人的成立需要哪些条件呢?

学生阅读教材中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老师:根据我们刚才学习了解的法人条件,我们学校是不是法人呢?你还能找出哪些法人组织?

学生小组讨论并派人回答:

老师总结法人成立的条件,并简单交代,除了法人,其他非法人的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3. 民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张女士几次晾衣服把水滴到楼下邻居的玻璃上,引起楼下邻居的不满,张女士给楼下擦了玻璃并道了谦。自此以后,张女士不再往外晾带水的衣服,以为这事就算结了,可没想到两家人却因此结下了疙瘩,更没想到楼下这位想出了个绝招,在自来水管道上安个阀门,不满意就断水,再往后,楼下的邻居就隔三差五就找茬说张女士家噪音大,给她家断水。张女士觉着委屈,可为了解除邻居的心疑,张女士都按照楼下的要求做,在自己家东西都要请拿轻放,像做贼一样。元旦前几天,楼下又说张女士家有噪音给她断了水。张女士曾找过居委会,但调解无效。想打110报警,但这又不是治安问题。

老师提出问题:你认为张女士应该找谁解决问题?

学生讨论:

案例:一万八千年的债款

2003年8月,家住东安县某镇的黄某因急需筹集学费,找到邻村的蒋某借到6000元钱,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到了2004年8月,蒋某要求黄某归还借款。蒋某在出示借据时却发现,还款日期当时竟写成了20004年8月,形成了要等18000年之后才到债务清偿期的债务。黄某见此,竟然也以没到还款期限和没钱还款为由拒绝还款。蒋某无奈,只好将黄某告到法院。

老师提出问题:你认为法院应该怎么判决?

学生参照教材中“民法的基本原则”这部分内容进行讨论:

老师点拨:上面的案例让我们看到了民事案件的复杂性。这也决定了民法不同于刑法,它不可能详尽地规定生活中的各种民事活动和民事纠纷的具体情形,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的制定和民事案件的判决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上述两个案例,按照“保护自然人、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如果张女士诉诸法律,她的权益应该获得法律支持。而蒋某的钱,按照“保护自然人、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法官判决黄某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全部归还蒋某的借款。你知道民法还有哪些基本原则吗?

师生共同总结民法的基本原则:五点(略)

4. 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案例: 张三有房屋一处,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出租给李四。李四签订房屋合同并预付6个月租金后,张三在第3个月又以月租金1500元的价格将该屋出租给王五,并通知李四立即搬出。李四不满张三的行为,虽然同意搬出,却在离开前故意将屋内电话线剪断、下水道堵塞,并在墙角留言:“房客小心,此屋曾住过传染病人!”

学生分组讨论,对张三的做法进行评价。

老师加入学生的讨论,并进行总结:

生活中,每位公民都会与他人发生民事关系。作为中职生,我们也要认真学习民法,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自觉用民法规范自己的言行,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并自觉尊重他人的民事权利,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学生学习教材129页《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并分析,在张三和李四的租房纠纷案中,双方各应以什么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体验导行】

案例分析1:去年 9 月 13 日,李某经朋友介绍搭乘陈某的汽车回老家探亲,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突然爆胎,汽车撞上路边的护栏,导致李某重伤并致残,花去医疗费 5 万余元。李某要求陈某赔偿损失。陈某认为这次事故属于意外事件,而且是无偿搭载李某,拒绝做出赔偿。

思考:陈某要承担赔偿义务吗?

对于本案,陈某和李某对本次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应适用公平原则,由

陈某对李某进行适当补偿,也就是由陈某和李某分担损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平原则的适用情况,即在不具备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案例分析2:王某晚上骑自行车去上夜班,经过A 工厂门前的公路时,突然发现前面路上的井盖已经塌落,但因距离太近来不及躲避而摔倒,造成下颌骨粉碎性骨折、鼻骨骨折,花去医疗费4500元。经调查,该井盖是市政公司于1个月前更换的。更换时该井盖有不明显裂纹,但因井盖已用完,施工人员认为一般不会影响使用,就没有再换新的。出事当天上午,A 工厂的一辆超载汽车进厂时将该井盖压塌,但A 工厂既未告知市政公司,也未设置示警标志。 思考:王某所受到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案例中,A 工厂与市政公司应当对王某所受到的损害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市政公司装置井盖质量不合格,主观上有过错,是造成王某摔伤的原因之一,A 工厂超载汽车压塌井盖,但A 工厂既未告知市政公司,又不设置示警标志,是造成王某摔伤的主要原因。

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1.认知目标:

1)理解民事关系的概念

2)理解并识记民法的基本原则

2.情感态度观念

1)充分认识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并树立在民事活动中自觉遵守民法基本原则的意识。

2)自觉运用民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3)树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民事权益的意识。

3.运用:

1)能举出生活中的实例,说明什么是民事关系。

2)能判断身边的人是否具备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二、教学重难点:

1.教学重点

1)民法的基本原则

2)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3)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2.教学难点

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教学方法

案例法、讲授法、讨论法、谈话法等

五、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

案例1:2010年初,仙山市工商局在春节前夕开展了涉及行业安全的大检查活动。1月20日来到了本市从事办公家具生产的龙头企业“万家用”家具厂,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两个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案例2: 2010年3月20日,仙山市工商局由于新的办公大楼落成,需要购进一批新的办公家具,于是,派人到“万家用”家具厂并购买了价值20万元的办公家具。

【引思明理】

思考问题:2010年1月20日和3月20日,仙山市工商局两次派人到“万家用”家具厂。这两次接触在这两个单位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有什么不同? 学生思考交流:

老师点拨总结:第一次,工商局到家具厂检查工作,工商局的身份是行政领导部门,工商局与家具厂是检查与被检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工商局第二次派人到家具厂是采购办公家具,双方进行的是买卖交易方面的民事活动,是平等的主体,形成的是民事关系。

老师在学生思考了以上两个案例的基础上,引导他们学习教材124页中关于

“民事关系”的概念,并强调民事活动要由民法来调整。

1. 民法是调整民事活动的法律

老师提出问题:在学习了民事关系的概念之后,我们对民事活动和民事关系应该有了一些初步的了解。那么,你在生活中进行过哪些民事活动呢?

学生自由回答:(答案多为‘买东西’等等)老师尽可能地帮助学生拓展思路。 老师选出学生举出的某个民事活动,如到附近的某个超市买东西,通过这个活动引导学生分析:在买东西的时候,学生和那间超市都在进行民事活动,双方都成了民事主体,并构成了民事关系,二者都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并且要承担必要的民事义务。

老师:在买东西的时候,我们和超市都是民事主体,我们是顾客,超市是企业。那么,我们学校可不可以到超市买东西呢?

学生回答,师生对话,共同完成对‘民事主体’的概念这部分内容的学习。

老师提出问题:通过学习民事主体的概念,我们知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民事主体。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公民和组织都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呢?

学生分组讨论,进入下一部分内容的学习。

2. 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老师引导学生看教材126页上的漫画,并提出问题引发学生思考:

1)李某的父母去世后,遗产应该归谁?

2)李某现在可以作为民事主体继承遗产吗?

3) 李某不能自己办理遗产继承,是因为他不具备继承遗产的资格吗?他缺少什么条件?

4) 法院指定李某的舅舅做了李某的监护人。假设现在李某12岁了,他不想上学了,想把父母留下的两间房变成蚕房来养蚕,舅舅应该怎么做?

5) 李某18岁了,舅舅仍然不同意李某把父母留下的房屋变成蚕房,舅舅的做法是否还可以获得法律的支持?

老师在引导学生分析回答上述问题的同时,可以完成关于民事主体的资格这部分内容的教学任务。

师生在完成上一部分讨论学习的基础上,一起总结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三种情形: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课堂巩固练习:

1. 某甲现年17岁,初中毕业后没有升高中,主要靠自己在工厂做工维持生活,应视其为( C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活动要具有法律效力,应( C )

A.与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B.通过委托代理人

C.通过法定代理人

D.通过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

老师提出问题:除了自然人以外,法人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那么,法人的成立需要哪些条件呢?

学生阅读教材中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老师:根据我们刚才学习了解的法人条件,我们学校是不是法人呢?你还能找出哪些法人组织?

学生小组讨论并派人回答:

老师总结法人成立的条件,并简单交代,除了法人,其他非法人的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3. 民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张女士几次晾衣服把水滴到楼下邻居的玻璃上,引起楼下邻居的不满,张女士给楼下擦了玻璃并道了谦。自此以后,张女士不再往外晾带水的衣服,以为这事就算结了,可没想到两家人却因此结下了疙瘩,更没想到楼下这位想出了个绝招,在自来水管道上安个阀门,不满意就断水,再往后,楼下的邻居就隔三差五就找茬说张女士家噪音大,给她家断水。张女士觉着委屈,可为了解除邻居的心疑,张女士都按照楼下的要求做,在自己家东西都要请拿轻放,像做贼一样。元旦前几天,楼下又说张女士家有噪音给她断了水。张女士曾找过居委会,但调解无效。想打110报警,但这又不是治安问题。

老师提出问题:你认为张女士应该找谁解决问题?

学生讨论:

案例:一万八千年的债款

2003年8月,家住东安县某镇的黄某因急需筹集学费,找到邻村的蒋某借到6000元钱,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到了2004年8月,蒋某要求黄某归还借款。蒋某在出示借据时却发现,还款日期当时竟写成了20004年8月,形成了要等18000年之后才到债务清偿期的债务。黄某见此,竟然也以没到还款期限和没钱还款为由拒绝还款。蒋某无奈,只好将黄某告到法院。

老师提出问题:你认为法院应该怎么判决?

学生参照教材中“民法的基本原则”这部分内容进行讨论:

老师点拨:上面的案例让我们看到了民事案件的复杂性。这也决定了民法不同于刑法,它不可能详尽地规定生活中的各种民事活动和民事纠纷的具体情形,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的制定和民事案件的判决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上述两个案例,按照“保护自然人、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如果张女士诉诸法律,她的权益应该获得法律支持。而蒋某的钱,按照“保护自然人、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法官判决黄某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全部归还蒋某的借款。你知道民法还有哪些基本原则吗?

师生共同总结民法的基本原则:五点(略)

4. 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案例: 张三有房屋一处,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出租给李四。李四签订房屋合同并预付6个月租金后,张三在第3个月又以月租金1500元的价格将该屋出租给王五,并通知李四立即搬出。李四不满张三的行为,虽然同意搬出,却在离开前故意将屋内电话线剪断、下水道堵塞,并在墙角留言:“房客小心,此屋曾住过传染病人!”

学生分组讨论,对张三的做法进行评价。

老师加入学生的讨论,并进行总结:

生活中,每位公民都会与他人发生民事关系。作为中职生,我们也要认真学习民法,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自觉用民法规范自己的言行,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并自觉尊重他人的民事权利,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学生学习教材129页《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并分析,在张三和李四的租房纠纷案中,双方各应以什么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体验导行】

案例分析1:去年 9 月 13 日,李某经朋友介绍搭乘陈某的汽车回老家探亲,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突然爆胎,汽车撞上路边的护栏,导致李某重伤并致残,花去医疗费 5 万余元。李某要求陈某赔偿损失。陈某认为这次事故属于意外事件,而且是无偿搭载李某,拒绝做出赔偿。

思考:陈某要承担赔偿义务吗?

对于本案,陈某和李某对本次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应适用公平原则,由

陈某对李某进行适当补偿,也就是由陈某和李某分担损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平原则的适用情况,即在不具备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案例分析2:王某晚上骑自行车去上夜班,经过A 工厂门前的公路时,突然发现前面路上的井盖已经塌落,但因距离太近来不及躲避而摔倒,造成下颌骨粉碎性骨折、鼻骨骨折,花去医疗费4500元。经调查,该井盖是市政公司于1个月前更换的。更换时该井盖有不明显裂纹,但因井盖已用完,施工人员认为一般不会影响使用,就没有再换新的。出事当天上午,A 工厂的一辆超载汽车进厂时将该井盖压塌,但A 工厂既未告知市政公司,也未设置示警标志。 思考:王某所受到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案例中,A 工厂与市政公司应当对王某所受到的损害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市政公司装置井盖质量不合格,主观上有过错,是造成王某摔伤的原因之一,A 工厂超载汽车压塌井盖,但A 工厂既未告知市政公司,又不设置示警标志,是造成王某摔伤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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