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行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建设行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建设行业技术管理水平,促进技术交流与进步,规范技术咨询服务行为,充分发挥专家库的技术支撑作用,全面服务“大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资格认定和专家库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由经市城乡建委审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在建设行业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我市建设行业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的技术人员组成。

第四条 根据我市建设行业管理工作涉及的专业领域,专家库设臵为行业管理类、设计咨询类、施工管理类、建筑节能类、装饰装修类等五个类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 专家库由合肥市城乡建委负责统一建设和管理。

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负责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合肥市建筑业协会建筑技术咨询工作部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于建设行业发展;

2、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认真履行专家的职责;

3、熟悉国家、省、市有关建设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注册执业资格,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4、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宽的知识面和较合理的知识结构,掌握本行业国内外发展动态;

5、专家年龄在35至65岁之间(特殊行业人员或行业内的知名专家不受年龄限制),身体健康,在聘期内有深入现场工作的时间和精力,胜任技术论证和咨询工作;

6、行业管理类专家应熟悉有关管理制度,熟练掌握相关资质、资格、标准、定额,从事有关管理工作不少于5年。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技术人员均可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申请加入专家库。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合肥市建设行业专家库专家申请推荐表》,并将本人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相应专业的经历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原件备查)报送合肥市建筑业协会建筑技术咨询工作部。工作部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报请市城乡建委审定后,聘请为合肥市建设行业专家,并在合肥市城乡建委门户网站公布。

申请人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和专业技术水平,可以申报不超过两个类别的专家资格。

各专业专家由市城乡建委颁发统一印制的聘书,聘期为两年,聘期届满经复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的职责:

1、建设行业相关政策、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问题的调研、论证;

2、建设行业有关奖项的评选;

3、建筑质量、安全问题及事故的分析论证;

4、建设行业有关标准的制定;

5、建设行业有关企业资质、资格的评审;

6、建设行业有关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评估;

7、协助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解决建筑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8、协助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建设行业有关的工作检查、督查;

9、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的权利:

1、接受专家论证和咨询聘请,担任专家组成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论证和咨询事项独立地发表和保留专家论证意见;

2、就论证和咨询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当事人提出澄清或说明要求,并作书面记录;

3、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4、检举揭发技术论证事项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5、优先获得建设行业有关信息及技术资料;

6、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7、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承担的义务:

1、按时客观、公正地参加技术论证和咨询活动,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和咨询意见;

2、严格遵守评审和咨询工作纪律,不得接受有碍于公正、公平的礼物或礼金。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和咨

询等具体信息;

3、发现建设管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恶意串通或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受委托接受有关方面对建设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5、独立进行论证评审和比较,提出技术研究、开发应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6、涉及有回避事项的技术论证和咨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7、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库管理和监督;

8、本人工作单位、职称、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及 时通知合肥市建筑业协会建筑技术咨询工作部;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委托论证和咨询单位必须从市城乡建委公布的专家库中抽取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特殊工程,以及需邀请专家库内跨专业或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与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市城乡建委同意。

第十二条 论证和咨询会专家组成员应由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由全体专家推荐其中一人担任组长,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论证和咨询工作。

参加论证和咨询会的专家由委托论证和咨询单位在专家库中按相关专业分类要求随机抽取并负责通知专家本人,联系方式由合肥市建筑业协会建筑技术咨询工作部提供。已接受邀请的专家不得无故缺席,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评审工作日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咨询严格实行回避原则,凡与本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咨询会。

第十四条 专家库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合肥市建筑业协会建筑技术咨询工作部定期对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履职履责情况进行评定考核,对不能履行专家义务、不胜任技术论证和咨询工作以及考核不合格的专家,视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专家库专家每两年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任。对年龄已满65周岁的、因身体原因不能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的、违反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充专家库专家成员。

第十五条 专家库专家按分类进行编号,建立专家档案,记载其主持项目、参加评审、专业及知识更新状况等。

专家论证和咨询实行记名制,论证和咨询结束后,专家应在评分表或评审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评审表归入论证咨询资料档案予以保存,并作为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

实行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不良行为进行核实并记录。

第十六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录。

1、被选定为某项目的专家并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工作的;

2、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当事人的;

4、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尚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5、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对建设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6、评审或咨询意见违反建设管理政策规定的,尚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7、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七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1、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2、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3、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4、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5、以专家库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建设行政管理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6、弄虚作假骗取专家库专家资格的;

7、评审或咨询意见明显违反建设管理政策规定的;

8、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

9、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由专家库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附件2:合肥市建设行业专家库专家申请推荐表

附件3:合肥市建设行业专家库汇总表

合肥市建设行业专家库设臵类别

合肥市建设行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建设行业技术管理水平,促进技术交流与进步,规范技术咨询服务行为,充分发挥专家库的技术支撑作用,全面服务“大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资格认定和专家库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由经市城乡建委审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在建设行业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我市建设行业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的技术人员组成。

第四条 根据我市建设行业管理工作涉及的专业领域,专家库设臵为行业管理类、设计咨询类、施工管理类、建筑节能类、装饰装修类等五个类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 专家库由合肥市城乡建委负责统一建设和管理。

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负责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合肥市建筑业协会建筑技术咨询工作部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于建设行业发展;

2、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认真履行专家的职责;

3、熟悉国家、省、市有关建设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注册执业资格,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4、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宽的知识面和较合理的知识结构,掌握本行业国内外发展动态;

5、专家年龄在35至65岁之间(特殊行业人员或行业内的知名专家不受年龄限制),身体健康,在聘期内有深入现场工作的时间和精力,胜任技术论证和咨询工作;

6、行业管理类专家应熟悉有关管理制度,熟练掌握相关资质、资格、标准、定额,从事有关管理工作不少于5年。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技术人员均可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申请加入专家库。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合肥市建设行业专家库专家申请推荐表》,并将本人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相应专业的经历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原件备查)报送合肥市建筑业协会建筑技术咨询工作部。工作部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报请市城乡建委审定后,聘请为合肥市建设行业专家,并在合肥市城乡建委门户网站公布。

申请人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和专业技术水平,可以申报不超过两个类别的专家资格。

各专业专家由市城乡建委颁发统一印制的聘书,聘期为两年,聘期届满经复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的职责:

1、建设行业相关政策、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问题的调研、论证;

2、建设行业有关奖项的评选;

3、建筑质量、安全问题及事故的分析论证;

4、建设行业有关标准的制定;

5、建设行业有关企业资质、资格的评审;

6、建设行业有关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评估;

7、协助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解决建筑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8、协助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建设行业有关的工作检查、督查;

9、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

第九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的权利:

1、接受专家论证和咨询聘请,担任专家组成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论证和咨询事项独立地发表和保留专家论证意见;

2、就论证和咨询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当事人提出澄清或说明要求,并作书面记录;

3、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4、检举揭发技术论证事项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5、优先获得建设行业有关信息及技术资料;

6、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7、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承担的义务:

1、按时客观、公正地参加技术论证和咨询活动,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和咨询意见;

2、严格遵守评审和咨询工作纪律,不得接受有碍于公正、公平的礼物或礼金。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和咨

询等具体信息;

3、发现建设管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恶意串通或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受委托接受有关方面对建设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5、独立进行论证评审和比较,提出技术研究、开发应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6、涉及有回避事项的技术论证和咨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7、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库管理和监督;

8、本人工作单位、职称、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及 时通知合肥市建筑业协会建筑技术咨询工作部;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委托论证和咨询单位必须从市城乡建委公布的专家库中抽取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特殊工程,以及需邀请专家库内跨专业或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与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市城乡建委同意。

第十二条 论证和咨询会专家组成员应由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由全体专家推荐其中一人担任组长,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论证和咨询工作。

参加论证和咨询会的专家由委托论证和咨询单位在专家库中按相关专业分类要求随机抽取并负责通知专家本人,联系方式由合肥市建筑业协会建筑技术咨询工作部提供。已接受邀请的专家不得无故缺席,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评审工作日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咨询严格实行回避原则,凡与本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咨询会。

第十四条 专家库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合肥市建筑业协会建筑技术咨询工作部定期对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履职履责情况进行评定考核,对不能履行专家义务、不胜任技术论证和咨询工作以及考核不合格的专家,视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专家库专家每两年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任。对年龄已满65周岁的、因身体原因不能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的、违反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充专家库专家成员。

第十五条 专家库专家按分类进行编号,建立专家档案,记载其主持项目、参加评审、专业及知识更新状况等。

专家论证和咨询实行记名制,论证和咨询结束后,专家应在评分表或评审表上签署姓名,评分表或评审表归入论证咨询资料档案予以保存,并作为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

实行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不良行为进行核实并记录。

第十六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录。

1、被选定为某项目的专家并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工作的;

2、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当事人的;

4、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尚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5、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对建设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6、评审或咨询意见违反建设管理政策规定的,尚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7、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七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1、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2、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3、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4、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5、以专家库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建设行政管理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6、弄虚作假骗取专家库专家资格的;

7、评审或咨询意见明显违反建设管理政策规定的;

8、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

9、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由专家库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附件2:合肥市建设行业专家库专家申请推荐表

附件3:合肥市建设行业专家库汇总表

合肥市建设行业专家库设臵类别


相关文章

  • 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自评报告(汇总)
  • 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自评报告 1.1 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关键评估要素: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自评结论:合格 依据: 1.安徽省"十一五"."十二五"国民经济与事业发展规划 2.合肥市"十一五&quo ...查看


  • 关于成立担保公司的可行性分析
  • 关于***成立担保公司的可行性分析 目录 一.项目背景 一)集团模式的选择 二)集团如何进行资本运营 三)战略联盟的发展路径 二.担保行业概况分析 一)担保行业简介 二)担保行业在中国发展的历程 三)中国担保行业的发展环境分析 四)中国担保 ...查看


  • 招投标法律法规
  • 招投标法律法规 1/52 前言 课程介绍: 为提升评标专家的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水平,针对 专家评标.招投标中的招标.投标等环节的相关法律规 定进行一定解读. 2/52 前言 参考教材: 招标投标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机电产品 ...查看


  • 暑假调研报告
  • 宿州学院2015年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 调 研 报 告 --13汉语言文学二班赴合肥实践团队 实践主题: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并行 课题团队:文学与传媒学院13汉语言文学2班团队 团队成员:王俊峰 2013020231 徐蕊 2013020216 ...查看


  • 积极稳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
  • 积极稳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 --安徽省推行预算绩效管理的实践和对策建议 推行预算绩效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高效责任透明政府的重要内容.近几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 ...查看


  • 多合肥项目可行性报告发改委标准范本
  • 发改委立项用多合肥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用于立项.批地.融资.技改等) 中国产业竞争情报网 目 录 PART 1 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答疑 .................................................. ...查看


  • 合肥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施意见
  •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应对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全面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现 ...查看


  • "4.28"脚手架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 东营市东营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液化气球罐内操作平台"4.28"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4月28日7:05分,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油建公司)在地处东营市东营区的山东万通集团东营海欣仓储有 ...查看


  • 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 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房屋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