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商业银行客户信用评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授信业务,防范信用风险,保障《大连市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客户信用评级是指我行根据内定的综合评价指标定期审查客户的资信状况,并据此将客户进行分类。评级的结果是我行确定客户授信风险限额以及授信的形式、数额、期限和担保要求的重要依据。
客户信用评级制度是我行内部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有关客户评级结果属于银行内部掌握资料,对外应严格保密。
第三条 我行客户信用评级以“客观、公正”为原则,采用“定期评定、适时调整、分级管理、全面实施”的方式。
第二章
客户信用评级对象
第四条 凡正在使用或申请使用大连市商业银行授信的企业法人客户(以下简称评级对象),如已有至少二个会计年度经营期财务报表,应按本试行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新组建的企业法人客户和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非企业法人客户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客户信用等级的设臵
第五条 评级对象按经营性质分为工业、商贸、公用事业、房地产开发、综合等五种类型,每种客户类型均设AAA、AA、A、BBB、BB、B、CCC、CC、C和D级共十个信用等级。
第六条 各类评级对象均按附件中所列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进行评分。评级对象所获评级总分与其信用等级和信用度的关系如下:
第四章 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与计分标准
第七条 客户信用评级指标按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履约情况及发展能力和潜力共五个方面设臵。每个方面下设若干量化指标或非量化评价指标,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评级指标体系。
第八条 根据评级对象的行业差异及资金运用特点,分别设臵工业企业、商贸企业、公用事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类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见附件:《大连市商业银行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表》)。
第五章 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程序
第九条 支行信贷部门负责客户信用等级的初评。支行信贷部门应在调查、分析、核实的基础上填写客户信用评级基本材料,并将初评结果和相关资料报送市行信贷管理部。支行信贷部门应对所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将有关表格直接发给客户填写。 第十条 市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客户信用等级的审定。在收到支行信贷部门报送的客户信用评级初评结果和相关材料后,市行信贷管理部应及时审核、确定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如有必要可召集行内专家进行评定),大型评级对象的评级结果应报市行贷款审批委员会核准。评级结果确定后,市行信贷管理部应及时通知支行信贷部门。 第十一条 客户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评级时间为有关年度的第二季度。客户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新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按“随报随评”的方式进行。
第六章
客户信用评级的管理
第十三条 客户信用评级由市行信贷管理部归口管理。 第十四条 我行客户信用评级结果属内部掌握资料,对外应严格保密;在未经市行批准的情况下,严禁对外披露有关客户信用评级信息。我行对于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利用我行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所造成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并保留对盗用或滥用我行内部资料的行为人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客户信用等级的监控由支行信贷部门负责。一旦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支行信贷部门应立即调查核实并报告市行信贷管理部,由市行信贷管理部及时下调客户的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在客户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酌情调整有关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
一、客户主要评级指标明显恶化,导致评级分数降低10分或10分以上; 二、客户主要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案件; 三、客户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困难;
四、客户在与我行业务往来中有重大违约行为;
五、客户弄虚作假提供有关评级材料; 六、客户发生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七、客户与其他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八、我行认为有必要下调客户信用等级的其它情况。
第十七条 支行信贷部门可在对客户的信用等级及其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优化信贷资产质量或改进客户评级制度等方面的建议,报市行信贷管理部。
第七章 客户信用评级与信用发放
第十八条 在信用发放方面,我行原则上对A类客户“大力支持、优先审批”;对B类客户“严格管理、强化担保”;对C类客户“严格把关、加强监督、及时催收”;对D类客户“收缩授信,尽早脱离”。
第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的客户,可优先提供授信支持和其他金融服务。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对于我行有关经办人员玩忽职守,有意报送不实材料,造成评级结果失实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纠正; 二、通报批评;
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不认真调查评级资料真实性,或虚报、隐瞒调查真实情况,人为造成我行信贷损失的支行行长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外分;问题严重的,应予以撤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商业银行制定、修改,市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大连市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表
工业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表(一)
工业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表(二)
工业企业客户信用等级限定指标表
商贸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表(一)
商贸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表(二)
商贸企业客户信用等级限定指标表
公用事业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表(一)
公用事业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表(二)
公用事业企业客户信用等级限定指标表
房地产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表(一)
房地产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表(二)
房地产企业客户信用等级限定指标表
综合类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表(一)
综合类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表(二)
综合类企业客户信用等级限定指标表
大连市商业银行消费贷款个人信用
等级评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授信业务,防范消费贷款信用风险,保障消费信贷业务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信用评级是指我行根据内定的综合评价指标定期审查消费贷款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并据此发放消费贷款、监督消费贷款借款人的管理办法。评分结果是我行确定发放消费贷款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我行个人信用评级以“客观、公正”为原则,采用“定期评定、适时调整”的方式。
第四条 凡申请大连市商业银行消费贷款的借款人(以下简称评级对象)均应按本试行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五条 评级办法设AAA、AA、A、BBB、BB、B、C共七个信用等级。 第六条 各类评级对象均按附件中所列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进行评分。评级对象所获评
方面下设若干指标,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评级指标体系。
第八条 客户自然情况包括申请人年龄、居住情况、在本地居住年限、婚姻状况、文化程度五个方面,占信用评分总分数的34%,最高分合计170分,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 客户职业情况包括家庭月总收入、月总收入与月还款差额、现单位工作年限、职务、职业情况五个方面,占信用评分总分数的50%,最高分合计250分,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十条 客户与银行关系包括结算关系和贷款历史,占信用评分总分数的16%,最高分合计80分,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十一条 支行信贷部门负责个人信用等级的评分。支行信贷部门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确定评分结果,并对评分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我行客户信用评级结果属内部掌握资料,对外应保密,维护客户利益。 第十二条 在贷款发放方面,我行原则上对BB以上客户发放消费贷款,对B客户需进一步评估判断,C客户原则上不予发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商业银行制定、修改,市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大连市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个人信用等级评分表(一)
大连市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个人信用等级评分表(二)
低于210分(含)不能发放贷款。
申请人总分: 资信调查人(签字): 评分时间: 附件2
大连市商业银行客户信用评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授信业务,防范信用风险,保障《大连市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客户信用评级是指我行根据内定的综合评价指标定期审查客户的资信状况,并据此将客户进行分类。评级的结果是我行确定客户授信风险限额以及授信的形式、数额、期限和担保要求的重要依据。
客户信用评级制度是我行内部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有关客户评级结果属于银行内部掌握资料,对外应严格保密。
第三条 我行客户信用评级以“客观、公正”为原则,采用“定期评定、适时调整、分级管理、全面实施”的方式。
第二章
客户信用评级对象
第四条 凡正在使用或申请使用大连市商业银行授信的企业法人客户(以下简称评级对象),如已有至少二个会计年度经营期财务报表,应按本试行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新组建的企业法人客户和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非企业法人客户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客户信用等级的设臵
第五条 评级对象按经营性质分为工业、商贸、公用事业、房地产开发、综合等五种类型,每种客户类型均设AAA、AA、A、BBB、BB、B、CCC、CC、C和D级共十个信用等级。
第六条 各类评级对象均按附件中所列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进行评分。评级对象所获评级总分与其信用等级和信用度的关系如下:
第四章 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与计分标准
第七条 客户信用评级指标按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履约情况及发展能力和潜力共五个方面设臵。每个方面下设若干量化指标或非量化评价指标,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评级指标体系。
第八条 根据评级对象的行业差异及资金运用特点,分别设臵工业企业、商贸企业、公用事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类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见附件:《大连市商业银行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表》)。
第五章 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程序
第九条 支行信贷部门负责客户信用等级的初评。支行信贷部门应在调查、分析、核实的基础上填写客户信用评级基本材料,并将初评结果和相关资料报送市行信贷管理部。支行信贷部门应对所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将有关表格直接发给客户填写。 第十条 市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客户信用等级的审定。在收到支行信贷部门报送的客户信用评级初评结果和相关材料后,市行信贷管理部应及时审核、确定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如有必要可召集行内专家进行评定),大型评级对象的评级结果应报市行贷款审批委员会核准。评级结果确定后,市行信贷管理部应及时通知支行信贷部门。 第十一条 客户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评级时间为有关年度的第二季度。客户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新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按“随报随评”的方式进行。
第六章
客户信用评级的管理
第十三条 客户信用评级由市行信贷管理部归口管理。 第十四条 我行客户信用评级结果属内部掌握资料,对外应严格保密;在未经市行批准的情况下,严禁对外披露有关客户信用评级信息。我行对于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利用我行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所造成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并保留对盗用或滥用我行内部资料的行为人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客户信用等级的监控由支行信贷部门负责。一旦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支行信贷部门应立即调查核实并报告市行信贷管理部,由市行信贷管理部及时下调客户的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在客户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酌情调整有关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
一、客户主要评级指标明显恶化,导致评级分数降低10分或10分以上; 二、客户主要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案件; 三、客户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困难;
四、客户在与我行业务往来中有重大违约行为;
五、客户弄虚作假提供有关评级材料; 六、客户发生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七、客户与其他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八、我行认为有必要下调客户信用等级的其它情况。
第十七条 支行信贷部门可在对客户的信用等级及其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优化信贷资产质量或改进客户评级制度等方面的建议,报市行信贷管理部。
第七章 客户信用评级与信用发放
第十八条 在信用发放方面,我行原则上对A类客户“大力支持、优先审批”;对B类客户“严格管理、强化担保”;对C类客户“严格把关、加强监督、及时催收”;对D类客户“收缩授信,尽早脱离”。
第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的客户,可优先提供授信支持和其他金融服务。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对于我行有关经办人员玩忽职守,有意报送不实材料,造成评级结果失实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纠正; 二、通报批评;
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不认真调查评级资料真实性,或虚报、隐瞒调查真实情况,人为造成我行信贷损失的支行行长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外分;问题严重的,应予以撤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商业银行制定、修改,市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大连市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表
工业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表(一)
工业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表(二)
工业企业客户信用等级限定指标表
商贸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表(一)
商贸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表(二)
商贸企业客户信用等级限定指标表
公用事业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表(一)
公用事业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表(二)
公用事业企业客户信用等级限定指标表
房地产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表(一)
房地产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表(二)
房地产企业客户信用等级限定指标表
综合类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表(一)
综合类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表(二)
综合类企业客户信用等级限定指标表
大连市商业银行消费贷款个人信用
等级评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授信业务,防范消费贷款信用风险,保障消费信贷业务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信用评级是指我行根据内定的综合评价指标定期审查消费贷款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并据此发放消费贷款、监督消费贷款借款人的管理办法。评分结果是我行确定发放消费贷款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我行个人信用评级以“客观、公正”为原则,采用“定期评定、适时调整”的方式。
第四条 凡申请大连市商业银行消费贷款的借款人(以下简称评级对象)均应按本试行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五条 评级办法设AAA、AA、A、BBB、BB、B、C共七个信用等级。 第六条 各类评级对象均按附件中所列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进行评分。评级对象所获评
方面下设若干指标,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评级指标体系。
第八条 客户自然情况包括申请人年龄、居住情况、在本地居住年限、婚姻状况、文化程度五个方面,占信用评分总分数的34%,最高分合计170分,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 客户职业情况包括家庭月总收入、月总收入与月还款差额、现单位工作年限、职务、职业情况五个方面,占信用评分总分数的50%,最高分合计250分,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十条 客户与银行关系包括结算关系和贷款历史,占信用评分总分数的16%,最高分合计80分,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十一条 支行信贷部门负责个人信用等级的评分。支行信贷部门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确定评分结果,并对评分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我行客户信用评级结果属内部掌握资料,对外应保密,维护客户利益。 第十二条 在贷款发放方面,我行原则上对BB以上客户发放消费贷款,对B客户需进一步评估判断,C客户原则上不予发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商业银行制定、修改,市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大连市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个人信用等级评分表(一)
大连市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个人信用等级评分表(二)
低于210分(含)不能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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