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

一、概述: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是卫生监督主体依法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单位和个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一)相关概念: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集中式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管道直饮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自建设施供水: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并主要自用的供水方式。

管道直饮水: 管道直饮水是现有自来水或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源水经过深度处理后,再通过优质管材送至用户,成为可直接饮用的优质水。

小型集中式供水:农村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

分散式供水:分散居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常规检验项目:能普遍反应水质状况、检出频率较高的检验项目。(42项) 非常规检验项目: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检验项目。(64项)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由建设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006年12月29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水质指标从原有的35项增加到106项。统一了城乡饮用水标准。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由卫生部颁布本规范自二OO 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规范》(GB17051-2006)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本规范自二OO 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范围: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管道直饮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四)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办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1、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

2、做好安全性评价

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办法》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是对涉水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 《办法》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

3、饮用水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水质污染事故的发生。制定突发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日常演练采取控制措施和按时报告。

4、对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审核

对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已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办法条件和要求的,有权收回有关批件或批准文件;

5、对违法行为实施卫生行政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对违反行为进行卫生行政处罚。

如:《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办法》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要点

(一) 生活饮用水预防性卫生监督:

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供水进行监督检查,是对发放卫生许可证前的监督检查。

申请资料审查--→设计图纸审查--→水源水质监测--→评审验收发证 预防性卫生监督要点:

1、卫生许可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办法》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许可申报材料:

根据2011年卫生部《行政许可指南》的规定,卫生许可的材料审核: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卫生监督部门提供);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如法人证书、董事会决议、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

3、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供水场所平面布臵图(蓄水池、水箱)、设备工艺流程图;

5、卫生管理机构及专、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健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水泵房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知识培训制度、设备清洗消毒制度、水质消毒剂使用与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名单(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及健康证明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或健康证复印件;

7、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监测、检验合格报告;

8、其它要求提供的特定资料。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现场验收)— 决定。

许可条件: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相关要求。

2、卫生审查

《办法》第八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3、健康检查

《办法》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二)生活饮用水经常性卫生监督

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在对饮用水供水单位检查之前,要准备好各种法律文书、取证工具、采样器材等,同时检查卫生监督人员着装、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 注意:卫生监督人员要明确此次检查的目的,查什么?检查中要看什么?如何检查?

经常性卫生监督要点:

1、证照检查

有无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培训证、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是否有效?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五病”调离,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

2、水源检查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源防护带内是否有打捞、摆渡、污水排放、化学仓库、工厂、种菜以及捕鱼等污染源?是否设臵告示牌?

3、环境检查

生产区范围内是否设立明显标志?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是否有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厂、渗水厕所、渗水坑,是否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30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相同。

4、生产工艺的检查

水质消毒设备是否运转正常?加药装臵是否工作?并查看运行记录 反应池、沉淀池是否有漂浮物?池壁是否是绿藻青苔?

加氯间是否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泄露处理的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

5、卫生管理及有关资料的检查

水处理工艺和卫生设施是否与申报卫生许可时是否一致?

是否有相应的国家法规、标准和规范文本?

是否有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管理饮用水卫生工作?

各类储水设备是否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末梢是否定期放水清洗,查看有关清洗消毒记录。

是否建立健全的各类水源的供、用水设施基本情况档案;

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如法人证书、董事会决议、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

②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③供水场所平面布臵图(蓄水池、水箱)、设备工艺流程图;

是否建立健全的各类水源的供、用水设施基本情况档案;

④卫生管理机构及专、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健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水泵房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知识培训制度、设备清洗消

毒制度、水质消毒剂使用与管理制度、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报告制度、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索证制度等);

是否建立健全的各类水源的供、用水设施基本情况档案;

⑤从业人员名单(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及健康证明编号、卫生知识培训证明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或健康证、培训证复印件; 是否建立健全的各类水源的供、用水设施基本情况档案;

⑥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监测、检验合格报告; ⑦供水卫生许可证和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等。

6、水质检验

是否有水质化验室?检验仪器是否能正常运转?

化验室能否适应水质检验需要?

采样点的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是否符合要求?不具备水质检验条件酌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按上述要求进行检验。 水质检验记录是否完整?档案资料是否保存完好?

水质检验资料是否按规定及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7、涉水产品的检查

集中式供水单位在购入、使用的管材、管件、化学处理剂、消毒剂及饮用水消毒器械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是否索取了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是否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避免混杂,防止污染?

8、采样检验

现场如发现供水单位水质处理、消毒等工艺存在问题时可考虑采集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检验。

三、法律责任

以下行为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及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或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3、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4、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5、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6、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7、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的。

四、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任务

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学校供水情况,建立分户档案和摸底登记薄,基本信息全面,资料完整、记录详实,定期上报变动情况。

2、每年开展2次巡查,并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任务,巡查结果填写在《卫

3、日常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反映有违法行为、发现和怀疑有生活饮用水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应及时报告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保护好现场并协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报告率100%

4、协助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完成率100%

五、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要点

1、负责对供水单位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资质进行巡查。需办证的供水单位包括市政设施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管道直饮水单位。

2、负责对辖区内供水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和完善基本情况档案,每个季度对所有供水单位进行一次巡回检查。

3、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供水单位供应的出厂水、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检查。出厂水应达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索证。

4、协助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负责对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进行健康培训证明的巡查。凡未经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者不得上

岗工作。

5、负责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生产区、水处理设施的卫生防护区域和二次供水防护设施、定期清洗消毒情况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6、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进行采样送检,及时送达检验报告。

7、在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8、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发生的生活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现场临时控制和后续处理工作。

9、宣传教育: 在辖区采取固定宣传栏或流动宣传等手段,采用通俗、直观和群众易接受的形式,及时宣传教育居民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掌握安全健康的饮水方式,远离污染水源,具备常见介水传染病的患病意识。

一、概述: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是卫生监督主体依法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单位,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单位和个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一)相关概念: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集中式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管道直饮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自建设施供水: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建设并主要自用的供水方式。

管道直饮水: 管道直饮水是现有自来水或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源水经过深度处理后,再通过优质管材送至用户,成为可直接饮用的优质水。

小型集中式供水:农村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

分散式供水:分散居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常规检验项目:能普遍反应水质状况、检出频率较高的检验项目。(42项) 非常规检验项目: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检验项目。(64项)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由建设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006年12月29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水质指标从原有的35项增加到106项。统一了城乡饮用水标准。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由卫生部颁布本规范自二OO 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规范》(GB17051-2006)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本规范自二OO 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范围: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管道直饮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四)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办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滥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聘任饮用水卫生检查员,负责乡、镇饮用水卫生检查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1、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

2、做好安全性评价

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办法》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是对涉水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 《办法》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

3、饮用水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水质污染事故的发生。制定突发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日常演练采取控制措施和按时报告。

4、对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审核

对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已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办法条件和要求的,有权收回有关批件或批准文件;

5、对违法行为实施卫生行政处罚

依据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对违反行为进行卫生行政处罚。

如:《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办法》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要点

(一) 生活饮用水预防性卫生监督:

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供水进行监督检查,是对发放卫生许可证前的监督检查。

申请资料审查--→设计图纸审查--→水源水质监测--→评审验收发证 预防性卫生监督要点:

1、卫生许可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办法》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许可申报材料:

根据2011年卫生部《行政许可指南》的规定,卫生许可的材料审核: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卫生监督部门提供);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如法人证书、董事会决议、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

3、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供水场所平面布臵图(蓄水池、水箱)、设备工艺流程图;

5、卫生管理机构及专、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健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水泵房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知识培训制度、设备清洗消毒制度、水质消毒剂使用与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名单(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及健康证明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或健康证复印件;

7、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监测、检验合格报告;

8、其它要求提供的特定资料。

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现场验收)— 决定。

许可条件: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相关要求。

2、卫生审查

《办法》第八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3、健康检查

《办法》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二)生活饮用水经常性卫生监督

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在对饮用水供水单位检查之前,要准备好各种法律文书、取证工具、采样器材等,同时检查卫生监督人员着装、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 注意:卫生监督人员要明确此次检查的目的,查什么?检查中要看什么?如何检查?

经常性卫生监督要点:

1、证照检查

有无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培训证、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是否有效?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五病”调离,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

2、水源检查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源防护带内是否有打捞、摆渡、污水排放、化学仓库、工厂、种菜以及捕鱼等污染源?是否设臵告示牌?

3、环境检查

生产区范围内是否设立明显标志?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是否有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厂、渗水厕所、渗水坑,是否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30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相同。

4、生产工艺的检查

水质消毒设备是否运转正常?加药装臵是否工作?并查看运行记录 反应池、沉淀池是否有漂浮物?池壁是否是绿藻青苔?

加氯间是否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泄露处理的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

5、卫生管理及有关资料的检查

水处理工艺和卫生设施是否与申报卫生许可时是否一致?

是否有相应的国家法规、标准和规范文本?

是否有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管理饮用水卫生工作?

各类储水设备是否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末梢是否定期放水清洗,查看有关清洗消毒记录。

是否建立健全的各类水源的供、用水设施基本情况档案;

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如法人证书、董事会决议、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

②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③供水场所平面布臵图(蓄水池、水箱)、设备工艺流程图;

是否建立健全的各类水源的供、用水设施基本情况档案;

④卫生管理机构及专、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健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水泵房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知识培训制度、设备清洗消

毒制度、水质消毒剂使用与管理制度、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报告制度、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索证制度等);

是否建立健全的各类水源的供、用水设施基本情况档案;

⑤从业人员名单(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及健康证明编号、卫生知识培训证明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或健康证、培训证复印件; 是否建立健全的各类水源的供、用水设施基本情况档案;

⑥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监测、检验合格报告; ⑦供水卫生许可证和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等。

6、水质检验

是否有水质化验室?检验仪器是否能正常运转?

化验室能否适应水质检验需要?

采样点的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是否符合要求?不具备水质检验条件酌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按上述要求进行检验。 水质检验记录是否完整?档案资料是否保存完好?

水质检验资料是否按规定及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7、涉水产品的检查

集中式供水单位在购入、使用的管材、管件、化学处理剂、消毒剂及饮用水消毒器械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是否索取了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是否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避免混杂,防止污染?

8、采样检验

现场如发现供水单位水质处理、消毒等工艺存在问题时可考虑采集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检验。

三、法律责任

以下行为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及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或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3、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4、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5、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6、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7、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的。

四、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任务

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学校供水情况,建立分户档案和摸底登记薄,基本信息全面,资料完整、记录详实,定期上报变动情况。

2、每年开展2次巡查,并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任务,巡查结果填写在《卫

3、日常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反映有违法行为、发现和怀疑有生活饮用水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应及时报告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保护好现场并协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报告率100%

4、协助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完成率100%

五、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要点

1、负责对供水单位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资质进行巡查。需办证的供水单位包括市政设施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管道直饮水单位。

2、负责对辖区内供水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和完善基本情况档案,每个季度对所有供水单位进行一次巡回检查。

3、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供水单位供应的出厂水、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检查。出厂水应达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索证。

4、协助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负责对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进行健康培训证明的巡查。凡未经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者不得上

岗工作。

5、负责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生产区、水处理设施的卫生防护区域和二次供水防护设施、定期清洗消毒情况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6、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进行采样送检,及时送达检验报告。

7、在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8、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发生的生活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现场临时控制和后续处理工作。

9、宣传教育: 在辖区采取固定宣传栏或流动宣传等手段,采用通俗、直观和群众易接受的形式,及时宣传教育居民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掌握安全健康的饮水方式,远离污染水源,具备常见介水传染病的患病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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