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会须知第3期

第3期

党代会知识之三

内容提要

〃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

〃代表的职责和权利

〃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确定代表名额的原则

〃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

〃代表名额的分配

〃代表产生的程序

〃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代表的选举和差额比例

〃选举结果的报批

〃列席人员确定原则

一、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

严格按照党章和选举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是换届选举中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开好党代表大会,选好新的一届领导班子,完成好党代表大会的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在上级党委批复同意召开代表大会后,应根据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和上级党委的批复精神,向本地区、本单位所属党组织发出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召开代表大会的根据和时间;

(2)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分配原则及分配到各选举单位选举的代表名额,并将代表名额分配表附在通知的后边;

(3)代表候选人提名、确定、代表选举产生的办法;提出代表产生的时间和每个程序中应呈报的材料等要求。

二、代表的职责和权利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职责和权利是:

(1)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参加讨论和表决需由党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决定;

(3)监督党组织的负责人,对党组织负责人提出批评意见;

(4)选举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是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而且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一般应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关健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是非分明,坚定地站在党的立场上;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议政、议事能力;

(3)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起表率作用并作出显著成绩;

(4)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受到群众的拥护;

(5)坚持党性原则,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如实反映本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

四、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确定代表名额的原则

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应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来确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四百至八百名。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三百至五百名。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二百至四百名。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或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代表名额。”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代表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

党的委员会在确定代表大会名额时,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使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以充分反映广大党员群众的意见;

又要控制会议规模,以便于讨论决定问题。

确定代表名额,必须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五、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和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一般都应对代表构成提出要求,即通常所说的提出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其目的主要是使代表的构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中应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各方面的代表”。“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妇女、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五。”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代表构成比例是指导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不能硬性要求选举单位必须选什么人,不能选什么人,应当通过做深入细致的工作达到预定的要求。在分配代表名额时,可根据各选举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代表构成比例提出不同的要求。比如,对先进模范人物比较集中的单位,在组织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时,可以要求他们适当提高这方面人选的比例。

(2)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党的委员会在确定代表的指导性比例时,应从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既保证有一定数量的领导干部代表,又要有一定数量的生产、工作一线的先进模范人物。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及工作一线先进模范人物的划分也要从实际出发。比如省与县,地方与基层就会有

不同的划分标准。

(3)要保证代表质量,不能为了实现代表构成比例而降低代表条件。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基层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可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六、代表名额的分配

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按照选举单位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就地方党代表大会而言,选举单位的经济、科技、文化等发展状况也可作为分配代表名额的参考依据。分配代表名额一般应注意以下两点:

(1)党员人数是分配代表名额的一项重要依据,但不宜简单地按党员人数分配。如党员人数较多,但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单位,可以适当减少代表名额;对党政机关和少数民族地区要适当增加代表名额。要考虑代表的广泛性。

(2)党委、纪委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机关的主要党员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可以作为党委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通常是领导同志工作过的单位或原籍)选举。可以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的党员领导干部,就地方来说,必须是党委常委;行政负责人,如党员正副省(市、县、区)长;人大常委会党员正副主任;政协党员正副主席;法院党员院长;检察院党员检察长。

七、代表产生的程序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程序是:

(1)选举单位根据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党组织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酝酿协商的办法,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名单;选举单位党组织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

员的意见,从推荐名单中,按照多于代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比例提出候选人推荐人名单,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根据上级党组织提出的代表构成比例的要求,按多于代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差额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2)选举单位组织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单位,在广泛征求所在单 位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填报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登记表。

(3)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4)选举单位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上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八、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选举单位即可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并进行选举。

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经党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并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形式,提交代表大会各代表团(组)进行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或代表候选人预选名单。

召开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选举的,由党的委员会将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以代表侯选人建议名单形式,提交代表会议各团(组)或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党的委员会根据多数代表或党员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或代表候选人预选名单。

九、代表的选举和差额比例

代表候选人名单或代表候选人预选名单确定之后,即可选举产

生代表。

按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可以采取两种形式: 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二十。

十、选举结果的报批

选举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后,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呈报选举结果。报告内容一般包括选举产生党代表大会的会议形式(党代表会议或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方式,代表名额,代表构成比例等,还应附代表名册、代表登记表等。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后,经对选举单位的选举方式和代表资格的初步审查,基本符合要求后即应作出同意的批复。批复一般可以经党委同意后以党委组织部名义行文。

十一、列席人员确定原则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可以设列席人员。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列席人员建议名单,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确定党代表大会列席人员的范围一般是:

(1)不是代表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2)不是代表的同级党员行政领导干部,不是代表的地方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党员主要负责人;

(3)不是代表的直属单位和下一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等。

第3期

党代会知识之三

内容提要

〃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

〃代表的职责和权利

〃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确定代表名额的原则

〃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

〃代表名额的分配

〃代表产生的程序

〃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代表的选举和差额比例

〃选举结果的报批

〃列席人员确定原则

一、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

严格按照党章和选举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是换届选举中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开好党代表大会,选好新的一届领导班子,完成好党代表大会的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在上级党委批复同意召开代表大会后,应根据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和上级党委的批复精神,向本地区、本单位所属党组织发出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召开代表大会的根据和时间;

(2)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分配原则及分配到各选举单位选举的代表名额,并将代表名额分配表附在通知的后边;

(3)代表候选人提名、确定、代表选举产生的办法;提出代表产生的时间和每个程序中应呈报的材料等要求。

二、代表的职责和权利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职责和权利是:

(1)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参加讨论和表决需由党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决定;

(3)监督党组织的负责人,对党组织负责人提出批评意见;

(4)选举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是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而且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一般应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关健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是非分明,坚定地站在党的立场上;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议政、议事能力;

(3)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起表率作用并作出显著成绩;

(4)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受到群众的拥护;

(5)坚持党性原则,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如实反映本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

四、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确定代表名额的原则

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应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来确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四百至八百名。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三百至五百名。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二百至四百名。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或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代表名额。”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代表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

党的委员会在确定代表大会名额时,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使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以充分反映广大党员群众的意见;

又要控制会议规模,以便于讨论决定问题。

确定代表名额,必须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五、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和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一般都应对代表构成提出要求,即通常所说的提出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其目的主要是使代表的构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中应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各方面的代表”。“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妇女、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五。”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代表构成比例是指导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不能硬性要求选举单位必须选什么人,不能选什么人,应当通过做深入细致的工作达到预定的要求。在分配代表名额时,可根据各选举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代表构成比例提出不同的要求。比如,对先进模范人物比较集中的单位,在组织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时,可以要求他们适当提高这方面人选的比例。

(2)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党的委员会在确定代表的指导性比例时,应从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既保证有一定数量的领导干部代表,又要有一定数量的生产、工作一线的先进模范人物。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及工作一线先进模范人物的划分也要从实际出发。比如省与县,地方与基层就会有

不同的划分标准。

(3)要保证代表质量,不能为了实现代表构成比例而降低代表条件。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基层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可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六、代表名额的分配

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按照选举单位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就地方党代表大会而言,选举单位的经济、科技、文化等发展状况也可作为分配代表名额的参考依据。分配代表名额一般应注意以下两点:

(1)党员人数是分配代表名额的一项重要依据,但不宜简单地按党员人数分配。如党员人数较多,但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单位,可以适当减少代表名额;对党政机关和少数民族地区要适当增加代表名额。要考虑代表的广泛性。

(2)党委、纪委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机关的主要党员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可以作为党委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通常是领导同志工作过的单位或原籍)选举。可以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的党员领导干部,就地方来说,必须是党委常委;行政负责人,如党员正副省(市、县、区)长;人大常委会党员正副主任;政协党员正副主席;法院党员院长;检察院党员检察长。

七、代表产生的程序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程序是:

(1)选举单位根据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党组织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酝酿协商的办法,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名单;选举单位党组织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

员的意见,从推荐名单中,按照多于代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比例提出候选人推荐人名单,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根据上级党组织提出的代表构成比例的要求,按多于代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差额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2)选举单位组织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单位,在广泛征求所在单 位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填报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登记表。

(3)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4)选举单位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上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八、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选举单位即可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并进行选举。

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经党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并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形式,提交代表大会各代表团(组)进行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或代表候选人预选名单。

召开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选举的,由党的委员会将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以代表侯选人建议名单形式,提交代表会议各团(组)或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党的委员会根据多数代表或党员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或代表候选人预选名单。

九、代表的选举和差额比例

代表候选人名单或代表候选人预选名单确定之后,即可选举产

生代表。

按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可以采取两种形式: 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二十。

十、选举结果的报批

选举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后,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呈报选举结果。报告内容一般包括选举产生党代表大会的会议形式(党代表会议或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方式,代表名额,代表构成比例等,还应附代表名册、代表登记表等。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后,经对选举单位的选举方式和代表资格的初步审查,基本符合要求后即应作出同意的批复。批复一般可以经党委同意后以党委组织部名义行文。

十一、列席人员确定原则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可以设列席人员。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列席人员建议名单,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确定党代表大会列席人员的范围一般是:

(1)不是代表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2)不是代表的同级党员行政领导干部,不是代表的地方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党员主要负责人;

(3)不是代表的直属单位和下一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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