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院学士学位按照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分别授予。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工作。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成员由各系(部)主要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由院长提出人选,经办公会审定后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五条 各专业系(部)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本学科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3至5人组成,任期3年。

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学位授予要求,确定我院学士学位

授予条件和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查评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的学位授予材料,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受理有关学位授予的申诉,对确认为学位授予漏授、错授或发现严重违反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情况,应进行复议并作出补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以无记名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有效。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按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要求,整理、上报本学科学位申报材料;

(二)组织本学科学士学位的初审,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本学科学士学位初评结果及本学科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说明理由;

(三)研究和处理本学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四)保存本学科学位论文、答辩资料及其学位申报材料;

(五)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完成学位授予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布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二)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定审;

(三)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将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情况上报省学位办备案;

(四)处理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由学院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成绩,达到毕业要求(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学位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为合格以上,达到学士的学术水平,具有从事科学研究与应用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必修课程补考门数累计在四门以上(含四门)者;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者;

(四)留、降级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累计两门以上者(留、降级学年的课程考核不及格门次除外);

(五)专科层次升入本科教育的学生(含两年制本科教育),在本科阶段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累计两门以上者;

(六)学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制修业时间内,未获得毕业证者;

(七)学士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不及格者;

(八)因其他原因,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二条 仅因本细则第十一条情形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该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突出表现,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生受处分后思想进步,品行端正,有突出表现并获得院级以上(不含院级)“三好学生”等称号者;

(二)学生在校后期勤奋努力,成绩优异,先后获得院级以上一等奖学金两次以上者;

(三)学生考取硕士研究生者(以录取通知书为凭);

(四)学生作为第一作者身份在CN 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二篇以上或出版著作者;

(五)学生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历年考试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逐一进行初审并公示。初审情况、表决情况及通过初审名单按照规定时间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上报名单进行复核,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院学位办复核提交的名单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院学位办以书面形式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发至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上报省学位办。

第十六条 对学士学位获得者,在学生毕业离校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学院普招生和改制生每年各进行一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当年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授予条件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决定,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对于已经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离校前严重违反校纪,造成严重后果,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决定,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五章 学生申诉程序

第二十条 依据本细则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学生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公布后,对未获得学位并提出申诉的学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复核,确认申诉理由是否成立。如果申诉情况属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给予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除特殊说明之外,其他“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学士学位授予相关细则同时废止。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院学士学位按照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分别授予。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工作。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成员由各系(部)主要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由院长提出人选,经办公会审定后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五条 各专业系(部)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本学科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3至5人组成,任期3年。

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学位授予要求,确定我院学士学位

授予条件和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查评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的学位授予材料,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受理有关学位授予的申诉,对确认为学位授予漏授、错授或发现严重违反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情况,应进行复议并作出补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以无记名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有效。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按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要求,整理、上报本学科学位申报材料;

(二)组织本学科学士学位的初审,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本学科学士学位初评结果及本学科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说明理由;

(三)研究和处理本学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四)保存本学科学位论文、答辩资料及其学位申报材料;

(五)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完成学位授予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布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二)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定审;

(三)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将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情况上报省学位办备案;

(四)处理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由学院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成绩,达到毕业要求(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学位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为合格以上,达到学士的学术水平,具有从事科学研究与应用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凡必修课程补考门数累计在四门以上(含四门)者;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以上纪律处分者;

(四)留、降级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累计两门以上者(留、降级学年的课程考核不及格门次除外);

(五)专科层次升入本科教育的学生(含两年制本科教育),在本科阶段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累计两门以上者;

(六)学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制修业时间内,未获得毕业证者;

(七)学士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不及格者;

(八)因其他原因,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二条 仅因本细则第十一条情形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该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突出表现,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生受处分后思想进步,品行端正,有突出表现并获得院级以上(不含院级)“三好学生”等称号者;

(二)学生在校后期勤奋努力,成绩优异,先后获得院级以上一等奖学金两次以上者;

(三)学生考取硕士研究生者(以录取通知书为凭);

(四)学生作为第一作者身份在CN 级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二篇以上或出版著作者;

(五)学生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历年考试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逐一进行初审并公示。初审情况、表决情况及通过初审名单按照规定时间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上报名单进行复核,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五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院学位办复核提交的名单进行全面讨论和审议,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议,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院学位办以书面形式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发至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上报省学位办。

第十六条 对学士学位获得者,在学生毕业离校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学院普招生和改制生每年各进行一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当年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授予条件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决定,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对于已经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离校前严重违反校纪,造成严重后果,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决定,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五章 学生申诉程序

第二十条 依据本细则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学生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公布后,对未获得学位并提出申诉的学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复核,确认申诉理由是否成立。如果申诉情况属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给予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除特殊说明之外,其他“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细则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学士学位授予相关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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