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居间合同
委托人:惠州市润通达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居间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就委托居间人居间促成位于惠州市江北西区JBX18—01—01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事,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拥有位于惠州市江北西区JBX18—01—01地块的开发建设权,根据PBS201000037号《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该地块的占地面积为34559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为2.9,计容可建面积为100221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为84321平方米,商业面积1.5万平方米,甲方拟出售该地块,现特委托乙方作为居间人,报告商业机会、提供居间服务,促成该宗土地权属的成功交易,甲方可能与意向受让方通过股权转让、合作开发或土地转让等方式实现(以下简称转让土地使用权),均视为乙方已完成委托事项。
第二条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止。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提供其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委托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等所需资料。
2、保证对拟转让的土地用权享有完全的产权及处分权,且该土地使用权未设置任何权利限制,不存在权利纠纷。
3、依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履行居间义务,寻找意向受让方,尽力协助促成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事宜。
2、如实向甲方报告有关与意向受让方洽谈的事项。
第五务 委托事项的完成
乙方为甲方寻找到该土地使用权的意向受让方(买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均视为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报酬:
1、甲方与意向受让方(买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甲方与意向受让方(买家)的关联方〔包括意向受让方(买家)的授权代表、关联公司、控股公司或子公司等等〕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3、以上两条任何一条完成,即视为乙方已经按约定完成委托事项,之后无论土地转让协议各方是否再变更、终止合同等,甲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报酬。
第六条 居间报酬与支付方式
上述土地使用权成功交易后,甲方按以下计费方式与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报酬;上述土地未交易成功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一)计费方式
为了报答乙方所提供的商业机会,以及乙方所付出的相关努力,不论甲方以何种价格转让土地使用权,均须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报酬标准为委托方与意向受让方签订的针对本地块转让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 ( %)。
(二)支付方式
1、在签订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部分居间报酬,为总报酬的百分之 ( %)。
2、在土地使用权完成过户至受让人(买家)名下之日起 天内,甲方将总报酬的百分之 ( %)支付完毕。
(三)甲方应将居间报酬以转帐方式汇入以下指定帐户:
开户行:
户 名:
帐 号:
第七条 诚信原则
1、委托方在不知会乙方的情况下,与乙方所寻找的意向受让方协商并签订协议,均视为居间方已经完成委托事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支付居间报酬。
2、甲方应将居间报酬如期如数支付给乙方,如发生逾期支付情形的,甲方应每日按居间报酬总额的百分之 ( %)计付逾期滞纳金。
3、任何一方有违背此合同其他条款的,守约方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保密协议
未经另一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及涉及的商业秘密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密。
第九条 其他
1、甲方负责与意向受让人(买家)签订及履行土地转让合同的全部法律手续与税费,与乙方无关。
2、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3、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手印)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本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土地居间合同
委托人:惠州市润通达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居间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就委托居间人居间促成位于惠州市江北西区JBX18—01—01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事,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拥有位于惠州市江北西区JBX18—01—01地块的开发建设权,根据PBS201000037号《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该地块的占地面积为34559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为2.9,计容可建面积为100221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为84321平方米,商业面积1.5万平方米,甲方拟出售该地块,现特委托乙方作为居间人,报告商业机会、提供居间服务,促成该宗土地权属的成功交易,甲方可能与意向受让方通过股权转让、合作开发或土地转让等方式实现(以下简称转让土地使用权),均视为乙方已完成委托事项。
第二条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止。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提供其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委托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等所需资料。
2、保证对拟转让的土地用权享有完全的产权及处分权,且该土地使用权未设置任何权利限制,不存在权利纠纷。
3、依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履行居间义务,寻找意向受让方,尽力协助促成甲方转让土地使用权事宜。
2、如实向甲方报告有关与意向受让方洽谈的事项。
第五务 委托事项的完成
乙方为甲方寻找到该土地使用权的意向受让方(买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均视为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报酬:
1、甲方与意向受让方(买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甲方与意向受让方(买家)的关联方〔包括意向受让方(买家)的授权代表、关联公司、控股公司或子公司等等〕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3、以上两条任何一条完成,即视为乙方已经按约定完成委托事项,之后无论土地转让协议各方是否再变更、终止合同等,甲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报酬。
第六条 居间报酬与支付方式
上述土地使用权成功交易后,甲方按以下计费方式与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报酬;上述土地未交易成功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一)计费方式
为了报答乙方所提供的商业机会,以及乙方所付出的相关努力,不论甲方以何种价格转让土地使用权,均须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报酬标准为委托方与意向受让方签订的针对本地块转让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 ( %)。
(二)支付方式
1、在签订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部分居间报酬,为总报酬的百分之 ( %)。
2、在土地使用权完成过户至受让人(买家)名下之日起 天内,甲方将总报酬的百分之 ( %)支付完毕。
(三)甲方应将居间报酬以转帐方式汇入以下指定帐户:
开户行:
户 名:
帐 号:
第七条 诚信原则
1、委托方在不知会乙方的情况下,与乙方所寻找的意向受让方协商并签订协议,均视为居间方已经完成委托事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六条支付居间报酬。
2、甲方应将居间报酬如期如数支付给乙方,如发生逾期支付情形的,甲方应每日按居间报酬总额的百分之 ( %)计付逾期滞纳金。
3、任何一方有违背此合同其他条款的,守约方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保密协议
未经另一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及涉及的商业秘密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密。
第九条 其他
1、甲方负责与意向受让人(买家)签订及履行土地转让合同的全部法律手续与税费,与乙方无关。
2、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3、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手印)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本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