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对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几点思考

检察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主要特征,是我党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检察工作中的集中体现。检察委员会是法定的业务决策机构,为检察工作的科学部署、正确决策、公正执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研究如何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强化检委会工作效果,对于集中集体智慧促进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大有裨益。

一、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几点不良倾向

1、检委会职能弱化的倾向。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委员会拥有研究处理案件、研究重大问题和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工作规律三类职能,包含了审议贯彻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专项工作部署等十项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检察委员会往往只侧重对案件的研究决策,而忽视了对其它重大问题和经验总结等事项的研究,检察委员会成为了单一的案件研究机构,该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的议题和事项而没有提交,使得检察委员会的职能遭到弱化。

2、报告材料提供不规范的倾向。按照相关规定,在检委会召开三日之前,议题承办部门应当将文件草案、书面报告等书面材料送达给各检委会成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对报告材料的内容做了明确详细的要求,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工作量过大或认识不到位等原因,存在着报告内容过于简单,说理不够充分,引用不

够全面等情况,承办部门不能提供全面详实的汇报材料。使得检委会成员难以全面掌握研究情况,难以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影响了议事决策的质量。

3、学习培训形式化的倾向。检委会的职责任务对检委会委员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又因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检察制度相继出台,这就更加需要检委会组织不断提高学习力,组织开展有效的学习培训活动。可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培训力量短缺、检委会成员难以凑齐等原因,很少组织起高效的学习培训活动,即使在上级院的明确要求下组织活动,也很难做到参训人员齐备,培训效果良好,使检委会的学习培训活动有形式化的倾向。

4、以“彼会”代“此会”的倾向。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四条规定,“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一规定大都执行不到位,有什么案件、问题、事项,通过党组会或检察长办公会研究解决,而不再召开检察委员会。此举不但违反了条例和规则的规定,也因其他会议缺乏相关的程序细则要求,从参加人员的范围、研究的程序和质量方面,均不及检察委员会,使得议题的决策质量下降。

5、表态发言跟风的倾向。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这一规定体现的是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就是各位检察委员之间权利平等,根据议题内容,结合自己的理解,坚持原则实事

求是,充分发表意见。可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委员不动脑、不思考,随着别人意见跑,做跟风式表态,有的则或碍于情面,或出于私心,或因从众思想,跟风发言,使检委会的民主原则流于形式,降低了检委会的决策水准和议事效果。

二、不良倾向存在的原因

上述问题的存在既有历史原因,又有委员配置、人员设置和工作量分配等现实原因,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对检委会地位认识程度不够。《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它重大问题。”明确了检察委员会是法定议事决策机构的法律定位。可是一些地方对此缺乏必要的认识,把检察委员会等同于一般的议事机构,认为这个机构可有可无,有问题、有事项只要是通过集体研究就可以了,没必要必须召集检察委员会。更有甚者把检委会当做“挡箭牌”。将一些基本情况不明朗的案件事项拿到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以检委会集体承担责任,把检委会当做推卸责任的载体。由于对检委会所处地位的认识程度不够,也直接导致了检委会能力素质建设的放松,降低了工作标准,使得检委会工作水平停滞不前。

2、对检委会工作要求落实力度不够。《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和《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均对提交议题的范围、提交程序,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责义务,报告材料的内容要求,议题的审议程序,表态发言的顺序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但

是实际执行落实过程情况却差强人意,导致研究议题的确定不科学,报告材料的内容不规范,议题审议程序不合理等现象的发生,直接影响了检委会的民主科学决策质量。

3、议题范围的界定有待于健全完善。《人民检察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对研究议题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其中重大案件,重大问题,疑难、复杂案件,重大专项工作,重大业务部署等位列其中。对于重大案件的范围,我们一般按照高检院在统计工作中给予的分类加以界定,但是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没有争议的案件,若要全部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将严重消耗人力资源,实无必要。同时重大问题,疑难、复杂案件,重大专项工作,重大业务部署的界定不够清晰,疑难、复杂的标准难以掌握,致使检委会确定议题缺乏科学性。

三、不良倾向的解决对策

以上五种不良倾向已经影响了检委会研究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制约了检委会工作的深入开展,限制了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为此研究强化检委会工作已势在必行。 1、加强检察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一是严把进口,疏通出口。将政治思想素质过硬、有较高理论水平,较强的实践经验、学在历本科以上,独立办案5年以上,责任心强,实事求是,敢于讲真话的检察官纳入检委会组织,并且可以尝试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初选,然后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将那些庸庸碌碌、无所作为,不学习、不思考的举手委员,通过法定程序调整出检察委员会。二是加大检委会委员的

培训力度。通过请专家、看视频、委员上台讲课交流学习心得等方式,开展行之有效的学习培训活动。坚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检委会委员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使其从工作大局和法律事实的高度行使自己的权利。坚持加强对检察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学理论的研究理解,不断提高委员的理论业务水平。坚持学习上的与时俱进,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专门的学习,加深理解,准确应用于实践。把检察委员会建设成为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素质优良、精于研究的队伍。

2、进一步细化审议议题的范围。针对区域差异和级别差异,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议题范围。掌握的重大案件除明确规定的提请抗诉、复议案件外,应当包括符合以下标准的案件,即达到高检院确定的重大标准,并且在定性、犯罪数额以及其它法定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上存在争议,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重大问题除明确规定的贯彻国家的法律政策、讨论通过向同级人大所做的检察工作报告等情况外,还应当包括上级院组织的各类专项活动、年初的工作整体部署和规划,同级党委、政法委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与公安、法院协调的重要事项,本院开展的大规模活动以及其它应当提交的议题。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实行例会制,每季度举行一次,由各委员结合从事的工作提出议题,共同研究。

3、进一步落实检委会的规范操作。为提高检委会的议事质量,应进一步规范检委会的操作,需要把握以下几方面。一是议题的报告

材料要规范。要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做到材料完备、内容齐全,用语准确、解释明白、引用全面。案件的报告材料力争能够重现案件经过,使各委员准确掌握案情,清楚诉争焦点,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重大事项则要清楚介绍事项的缘由、根据和背景,调查研究论证的过程,以及规划步骤、具体方案和保障措施。二是要进行事先的充分研究。以事先的充分研究推动检委会的充分论证,确保产生最优的意见和最佳的方案。就是要求议题承办部门和工作人员以及主管领导,在提交议题前要进行专题辩论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高质量的报告材料。并在三天前将材料发放到委员手中,各委员要在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的研究探讨,为检委会的召开奠定坚实基础。第三是表态发言程序要更严谨。要按照先专职委员、后非领导职务委员、再领导职务的委员的顺序发言,防止因领导权威影响其他委员。又要对委员的发言质量有所要求,既要有明确的表态意见,又要阐明理由根据,防止无思考研究的跟风式发言。

4、建立检委会委员的跟踪考核机制。检察委员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决策办法,导致有的委员认为有责任集体承担,不差我这一票的思想,不负责任随便表态。为防止这一现象的发生,有必要建立检委会委员的跟踪考核机制,为各委员建立表态档案。详细记录每个委员对每一案件和事项的表态意见,与最终处理结果对照确定得分。形成错案的,对发表错案意见的委员依照错案追究办法予以追究。并将该考核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表态意见同正确结论相悖的委员,记录在案,在年底考核时予以扣分,与干部的奖惩任用相挂

钩。对考核情况连续3年优秀的,作为重点培养对象,优先提拔重用。对连续5次出现错误表态的,调整出检察委员会组织。并实行委员末位淘汰制,每年组织一次综合考核,将连续3年得分最低者调出检委会,再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递补。

关于对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几点思考

检察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主要特征,是我党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检察工作中的集中体现。检察委员会是法定的业务决策机构,为检察工作的科学部署、正确决策、公正执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研究如何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强化检委会工作效果,对于集中集体智慧促进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大有裨益。

一、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几点不良倾向

1、检委会职能弱化的倾向。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委员会拥有研究处理案件、研究重大问题和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工作规律三类职能,包含了审议贯彻国家法律政策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专项工作部署等十项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检察委员会往往只侧重对案件的研究决策,而忽视了对其它重大问题和经验总结等事项的研究,检察委员会成为了单一的案件研究机构,该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的议题和事项而没有提交,使得检察委员会的职能遭到弱化。

2、报告材料提供不规范的倾向。按照相关规定,在检委会召开三日之前,议题承办部门应当将文件草案、书面报告等书面材料送达给各检委会成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对报告材料的内容做了明确详细的要求,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工作量过大或认识不到位等原因,存在着报告内容过于简单,说理不够充分,引用不

够全面等情况,承办部门不能提供全面详实的汇报材料。使得检委会成员难以全面掌握研究情况,难以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影响了议事决策的质量。

3、学习培训形式化的倾向。检委会的职责任务对检委会委员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又因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检察制度相继出台,这就更加需要检委会组织不断提高学习力,组织开展有效的学习培训活动。可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培训力量短缺、检委会成员难以凑齐等原因,很少组织起高效的学习培训活动,即使在上级院的明确要求下组织活动,也很难做到参训人员齐备,培训效果良好,使检委会的学习培训活动有形式化的倾向。

4、以“彼会”代“此会”的倾向。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四条规定,“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一规定大都执行不到位,有什么案件、问题、事项,通过党组会或检察长办公会研究解决,而不再召开检察委员会。此举不但违反了条例和规则的规定,也因其他会议缺乏相关的程序细则要求,从参加人员的范围、研究的程序和质量方面,均不及检察委员会,使得议题的决策质量下降。

5、表态发言跟风的倾向。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这一规定体现的是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就是各位检察委员之间权利平等,根据议题内容,结合自己的理解,坚持原则实事

求是,充分发表意见。可是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委员不动脑、不思考,随着别人意见跑,做跟风式表态,有的则或碍于情面,或出于私心,或因从众思想,跟风发言,使检委会的民主原则流于形式,降低了检委会的决策水准和议事效果。

二、不良倾向存在的原因

上述问题的存在既有历史原因,又有委员配置、人员设置和工作量分配等现实原因,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对检委会地位认识程度不够。《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它重大问题。”明确了检察委员会是法定议事决策机构的法律定位。可是一些地方对此缺乏必要的认识,把检察委员会等同于一般的议事机构,认为这个机构可有可无,有问题、有事项只要是通过集体研究就可以了,没必要必须召集检察委员会。更有甚者把检委会当做“挡箭牌”。将一些基本情况不明朗的案件事项拿到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以检委会集体承担责任,把检委会当做推卸责任的载体。由于对检委会所处地位的认识程度不够,也直接导致了检委会能力素质建设的放松,降低了工作标准,使得检委会工作水平停滞不前。

2、对检委会工作要求落实力度不够。《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和《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均对提交议题的范围、提交程序,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责义务,报告材料的内容要求,议题的审议程序,表态发言的顺序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但

是实际执行落实过程情况却差强人意,导致研究议题的确定不科学,报告材料的内容不规范,议题审议程序不合理等现象的发生,直接影响了检委会的民主科学决策质量。

3、议题范围的界定有待于健全完善。《人民检察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对研究议题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其中重大案件,重大问题,疑难、复杂案件,重大专项工作,重大业务部署等位列其中。对于重大案件的范围,我们一般按照高检院在统计工作中给予的分类加以界定,但是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没有争议的案件,若要全部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将严重消耗人力资源,实无必要。同时重大问题,疑难、复杂案件,重大专项工作,重大业务部署的界定不够清晰,疑难、复杂的标准难以掌握,致使检委会确定议题缺乏科学性。

三、不良倾向的解决对策

以上五种不良倾向已经影响了检委会研究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制约了检委会工作的深入开展,限制了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为此研究强化检委会工作已势在必行。 1、加强检察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一是严把进口,疏通出口。将政治思想素质过硬、有较高理论水平,较强的实践经验、学在历本科以上,独立办案5年以上,责任心强,实事求是,敢于讲真话的检察官纳入检委会组织,并且可以尝试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初选,然后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将那些庸庸碌碌、无所作为,不学习、不思考的举手委员,通过法定程序调整出检察委员会。二是加大检委会委员的

培训力度。通过请专家、看视频、委员上台讲课交流学习心得等方式,开展行之有效的学习培训活动。坚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检委会委员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使其从工作大局和法律事实的高度行使自己的权利。坚持加强对检察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学理论的研究理解,不断提高委员的理论业务水平。坚持学习上的与时俱进,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专门的学习,加深理解,准确应用于实践。把检察委员会建设成为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素质优良、精于研究的队伍。

2、进一步细化审议议题的范围。针对区域差异和级别差异,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议题范围。掌握的重大案件除明确规定的提请抗诉、复议案件外,应当包括符合以下标准的案件,即达到高检院确定的重大标准,并且在定性、犯罪数额以及其它法定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上存在争议,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重大问题除明确规定的贯彻国家的法律政策、讨论通过向同级人大所做的检察工作报告等情况外,还应当包括上级院组织的各类专项活动、年初的工作整体部署和规划,同级党委、政法委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与公安、法院协调的重要事项,本院开展的大规模活动以及其它应当提交的议题。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实行例会制,每季度举行一次,由各委员结合从事的工作提出议题,共同研究。

3、进一步落实检委会的规范操作。为提高检委会的议事质量,应进一步规范检委会的操作,需要把握以下几方面。一是议题的报告

材料要规范。要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做到材料完备、内容齐全,用语准确、解释明白、引用全面。案件的报告材料力争能够重现案件经过,使各委员准确掌握案情,清楚诉争焦点,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重大事项则要清楚介绍事项的缘由、根据和背景,调查研究论证的过程,以及规划步骤、具体方案和保障措施。二是要进行事先的充分研究。以事先的充分研究推动检委会的充分论证,确保产生最优的意见和最佳的方案。就是要求议题承办部门和工作人员以及主管领导,在提交议题前要进行专题辩论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高质量的报告材料。并在三天前将材料发放到委员手中,各委员要在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的研究探讨,为检委会的召开奠定坚实基础。第三是表态发言程序要更严谨。要按照先专职委员、后非领导职务委员、再领导职务的委员的顺序发言,防止因领导权威影响其他委员。又要对委员的发言质量有所要求,既要有明确的表态意见,又要阐明理由根据,防止无思考研究的跟风式发言。

4、建立检委会委员的跟踪考核机制。检察委员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决策办法,导致有的委员认为有责任集体承担,不差我这一票的思想,不负责任随便表态。为防止这一现象的发生,有必要建立检委会委员的跟踪考核机制,为各委员建立表态档案。详细记录每个委员对每一案件和事项的表态意见,与最终处理结果对照确定得分。形成错案的,对发表错案意见的委员依照错案追究办法予以追究。并将该考核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表态意见同正确结论相悖的委员,记录在案,在年底考核时予以扣分,与干部的奖惩任用相挂

钩。对考核情况连续3年优秀的,作为重点培养对象,优先提拔重用。对连续5次出现错误表态的,调整出检察委员会组织。并实行委员末位淘汰制,每年组织一次综合考核,将连续3年得分最低者调出检委会,再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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