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流程

诉讼保全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 申请人起诉状的副本、立案通知书副本或传票副本 2、 财产保全申请书

3、 申请人的身份资料,法人证明资料 4、 保全标的物的明细清单

5、 案件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依据材料

6、 若案件判决书已经生效,无须提交上述5项资料,只提供判决书原 件即可 7、 委托担保申请书

二、项目受理登记表及问卷调查 三、本公司审查并出具处理意见书

四、本公司同意担保并且双方签订《财产保全委托保证合同》。 五、附加合同

1、 不可撤销反担保合同

2、 信用反担保合同 3、抵押合同 4、 质押合同

六、本公司向法院提交《诉讼保全担保书》。法院裁定后采取保全措

施。

七、担保后跟踪工作。 八、代偿和追偿。

委托担保书

鄂尔多斯朝辉瑞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公司(人)因 一案需要,拟向 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因本公司(人)无经济实力提供担保,故此,特向贵公司提出 担保委托,担保金额人民币 万元(大写 ),期限 。随同本申请一并提交的相关资料供贵公司担保决策时参考、审核,并随时欢迎贵公司派员前来进行担保调查。

本公司在此郑重承诺:①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②如尚需其它资料,本公司将在协助贵公司项目经理担保调查时提供;③无论贵公司决策结果是否同意为我公司提供担保,所提供的一切资料除特别申明外,一律留贵公司存档,不必退回。

此 致!

申请单位(全称加章):

法人代表(签字)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

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项目受理基本情况

调查编号:_________________

鄂尔多斯市朝辉瑞银担保公司问卷调查表

填表日期: 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 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 身份证□ 军官证□ 户口本□ 其他 □: 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 签发地: _______ 签发日期: ______ 出生日期: ____________ 性别: 男□ 女□ 况状姻婚: 未婚□ 已婚□ 离异□ 其他□

家庭人数: ____ 电话号码: 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住状况: 自有□ 租用□ 亲属楼宇□ 其他□:_____ 学位: 博士□ 硕士□ 学士□ 其他□:___

学历: 研究生 □ 本科□ 大专□ 中技□ 其他□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单位所属行业: __________ 职业: 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

公司名称: _________________ 所属行业: __________ 否初次创业:是 □ 否 □

组织形式: 个体户 □ 无限责任 □ 有限责任 □

股份 □法人代表: 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 雇员人数: __

其它

营业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 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业日期:_________

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活期账户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机构: ____________ 贷款卡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有)

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类客户不超过50万元,公司类客户不超过500万元) 希望还款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 期限: _____________个月 (不超过24个月) 月还款能力: ____________ 还款来源: ____________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提供的抵押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提供的担保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考虑参加联保、互保:是 □ 否 □

每月销售总额: ________________ 净利润: __________

存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资产: ________________

负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收入: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供应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曾在我中心申请过贷款? 是□ 何时: _______ 否□ 有关联的个人或实体是否曾得到我中心贷款?

是□ 姓名/名称: ________________ 否□

本人(公司)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并授权贵单位通过合法手段查询本人(公司)的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央行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查询,并将本人(公司)的相关信息录入到该数据库中。

报纸/杂志□ 广播□ 电视□ 宣传栏□ 流动广告□ 网络□ 朋友/ 家人□

其他□: _________

客户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查人意见:

担保项目处理表

财产保全委托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受托保证人(甲方)

名 称:鄂尔多斯市朝辉瑞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住 址: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东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挨军

电 话:0477-8349431 传 真:0477-8349431 委托保证人(乙方)

名 称::

住 址: :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开 户 银 行:: 电话 传真: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及所附的文件资料,同意为乙方向 法院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为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第一条 乙方与 一案,向法院 申请诉

讼财产保全。按《诉讼财产保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二条 鉴于乙方无力做担保,故向甲方申请提供担保。

第三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委托及所附的文件资料,同意为乙方向

法院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担保金人民币 万元整(¥ )。

第四条 根据本案要求,保全担保时间为 开始,到

终止。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 )担保费。

第五条 支付时间

支付方式 第六条 甲方受托保证方式

甲方在其保证受托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超出甲方的受托保证范围,甲方不承担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按时归还担保金,并支付因未按时归还担保金所发生的逾期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罚金等及其它费用。

2、按照本合同的还款方式、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本计划。 3、应甲方需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报送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债务债权情况借款使用项目,项目进度情况等 财务报表及文件材料并 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积极配合甲方进行 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

营、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实行承包、租赁以及其它原因改变经营方式、转制变更时,均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同时甲方有权参与上述各种情形下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档的拟定。 5、如涉及变更乙方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住址、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 顿、被吊销执照、被撤销等应在事前三天内通知甲方并不得因此而影响甲方的利益。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实施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而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七条第一项约定的义务,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费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2、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其它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担保金额的10%的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第九条 反担保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合同另订)。抵(质)押反担保合同是本

同的从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如不能按期偿还担保金,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或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 有

权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优先受偿,有权委托贷款行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从乙方账户划收款项等途径进行追偿 第十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双方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地位、财力状

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其它单位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文件的

无效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等情形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协商或仲裁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后生效。本合

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张挨军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点:

不可撤销反担保保证书

编号:

鄂尔多斯市朝辉瑞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本人/公司与 人/公司______________一案向 ______________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按诉讼财产保全法九十二条规定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故委托贵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 万元整(¥ )。为此,本人/公司做出不可撤销反担保的保证,具体保证内容如下: 1、保证严格履行合同,按时归还担保金,并支付因未按时归还担保金所发生的逾期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罚金等。

2、本人/公司愿以下列所拥有(含共有)财产作为反担保给贵公司,如果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本人/公司将放弃一切抗辩权,并确认贵公司有权处置下列财产(主要财产见附页清单),无条件承担还款责任。

保证书有效期:从签订之日起于本人/公司履行还款责任为止。 特此保证!

保证人:(按指模或公章):

身份证号码/企业代码:

住所: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 年 月 日

共有人声明

编码:

本人作为 (被担保人)的财产共有人已完全知悉《不可 撤销保证书》的内容并同意以我们共有财产提供上述保证。

签字并加按指模: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信用反担保合同

担保人(甲方):鄂尔多斯市朝辉 借款人(乙方): 反担保人(丙方):

瑞银担保公司

住所(地址): 住所(地址): 住所(地址):

电 话:0477-8349431

法定代表人:张挨军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执照注册; 传真: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丙方愿意以保证的方式就甲、乙双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担保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并承担反担保的保证责任。甲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反担保人。甲、乙、丙三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丙方同意上述《诉讼保全委托保证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并向甲方保证乙方能够按照上述的有关约定,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五天内向甲方清偿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他费用和损失。

第二条 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

一、上述《诉讼保全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二、上述《诉讼保全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三、上述《诉讼保全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本息、违约金及损失等。

第三条 丙方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四条 保证方式

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上述《诉讼保全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的义务和责任,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代乙方向甲方清偿。

第五条 第五条丙方的其他义务 一、根据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金、财务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二、配合甲方对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了解和监督。

三、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丙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

四、丙方机构若发生分立、合并、重组、变更、撤销等情况,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的机构承担,或由乙方和丙方落实为甲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五、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如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因丙方违约而造成甲方损失时,甲方按丙方反担保金额的15%向丙方收取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时,丙方应就不足部分向甲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 义务与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上级单位和任何指令或地位、财力状况改变或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文件而免除;不因各方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况而免除,若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三方要求公证的,应在合同签订地公证,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三方约定公证的,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有关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三方共同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副本送合同签订地公证处备案。本合同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

本合同附件: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月日

动 产 质 押 合 同

合同编号: 质权人(全称):鄂尔多斯市朝辉瑞银担保公司

出质人(全称):⑴ ⑵ ⑶ 为了确保质权人与 (下称出质

人)签订的(主合同名称及编号) (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愿为质权人按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

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 ,本金数

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 。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代垫利息,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

置费、过户费等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质物

1.出质人同意以 出质。上述质物详见(清

单名称及编号) ,

该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质物暂作价(币种及大写金额) ,

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为准。

第四条 出质人承诺

1、出质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出质人对质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质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4、质物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监管或者隐蔽瑕疵等情况。

5、出质人如实告知拖欠税款、质物已设定抵押等情况。

6、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出质事宜征得质物共有人同意。

7、质权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质人立即书面通知质权

人:

⑴ 出质人被撤消、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

由;

⑵ 出质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8、质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第五条 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

加工物、孳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第六条 质物的转移和保管

1、 日内将质物(包括从物)、

相关权利证明及保管所需资料交付质权人保管;质权人要求办理登记

日内到有关登记机

构进行登记,相关登记证明文件正本由质权人占管。

2、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质权人可以自行保管,

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由此支出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3、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赠与、

转让、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

人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

的债权或者提存。

4、质权存续期间,质物损毁、灭失、被征用等,质权人有权就获得

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

的,质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质权存续期间,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物毁损或者

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物的价值或者提供质权人

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七条 质物的保险

1、出质人应根据质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质权人为该项

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与质权人保管。

2、保险费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

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质权

存续期间,出质人未按约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

质权人有权代为垫付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出质人

承担。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从其在质权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收上述

费用。

3、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

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

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4、质权存续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质权人应及时通知出质人;

出质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向保险人索赔,出质人未及时索赔,造成质

权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质权的转让

质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质权。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并可以与出质人协

商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

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

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

包括主合同红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质权人依照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

的情形;

(2) 债务人、出质人被撤消、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

他解散事由;

(3) 债务人、出质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 债务人、出质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 质物被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或者被采用取其他强制措施;

(6) 非因质权人原因,质物毁损、灭失、被征用;

(7) 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恢复质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8)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9) 其他严重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含债务人自

身提供物的担保),质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

物权。

3、出质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本合同所担保的

债权提供物的担保,质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

担保物权的,出质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质

押担保。“该担保物权”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的担保所形

成的担保物权。

第十条 质物的返还

1、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已清偿所担保的主

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质物。

2、出质人应当及时接收质权人返还的质物。出质人不接收的,质权

人有权提存质物,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未及时接收质物所造成

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出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的

﹪向质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以及质物存在共有、争议、已设立抵押、

隐蔽瑕疵或者被查封、冻结、监管等情况;

(3)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质物或者办理登记;

(4)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质物;

(5)未按质权人要求恢复质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

2、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失的,出质人应承担赔

偿责任。

3、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出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因质权人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毁损、灭失的;

(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出质人书面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

权人怠于行使的。

第十二 条费用的承担

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登记、公证、提存等费用由出

质人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质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其中质权人、出质人各一份,效力

相同。

第十七条 提示

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

并应出质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

一致。

出质人(签章) 质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房地产抵押合同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鄂尔多斯市朝辉瑞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挨军

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 _______ 市________区________街

(路、小区)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m2,占地面积_______m2。具体内容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内容为准,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乙方依据主合同拥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债务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债务人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实现抵押权时支出的相关人员的差旅费等)。

第三条 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元。

第四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若因甲方未办理抵押登记,使乙方不能依法享有本合同项下房地产的优先受偿权的,甲方应当对债务人的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五条 乙方保证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如因乙方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抵押房地产现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

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提供给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在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本息。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第八条 抵押期间,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承受抵押房地产方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要求提前处分其抵押房地产。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变更主合同条款或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清偿债务,乙方有权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实现抵押权。

第十二条 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甲方必须及时告知乙方,且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产拆迁受偿价款偿还乙方的本息,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或共同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不能协商或达不成仲裁意向时向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抵押人(公章):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公章):鄂尔多斯市朝辉瑞银担保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张挨军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时间:______ 年 ____ 月 _____ 日

抵 押 合 同

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全称):鄂尔多斯市朝辉瑞银担保公司

抵 押 人(全称):

抵押人)签订的《诉讼保全委托保证合同》(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为抵押权人按签订的主合同的履行提供抵押反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 。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代垫利息,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抵押物

1、设定抵押。上述抵押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 , 该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

第四条 抵押人承诺

1、抵押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

2、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4、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5、抵押人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

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情况。

6、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7、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1)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2)抵押人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

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

(3)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

散事由;

(4)抵押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8、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第五条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有管理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管理,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抵押权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以转让、出租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3、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收、被征用或者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抵押物为第三人所有等,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人应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抵押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与抵押权人保管。

2、保险费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按约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垫付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相

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3、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者与

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

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4、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立即通知保险

人及抵押权人,并负责索赔事宜。抵押人未及时通知或者索赔,

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抵押登记

1、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

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证

书由抵押权人占有管理。

2、抵押期间,如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及时到

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3、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依本合同约定转让抵押权的,抵押人应

当协助抵押权人、受让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抵押权的转让

抵押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第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

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

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抵押权

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

等: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期限

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抵押权

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

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

现其他解散事由;

(3)债务人、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债务人、抵押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7)抵押人未按抵押权人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8)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9)其他严重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

务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

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3、抵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本合同所担

保的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

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抵押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

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该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

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抵押人损失

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抵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

额的 %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同

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等款项,以及抵

押物存在共有、争议、异议、已设定抵押、已出租或者被

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3)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

(5)未按抵押权人要求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提存等费

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

(2)由抵押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抵押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

(2)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抵押权人 份,抵押人各

份, 份,效力相同。

第十七条 提示

抵押权人已提请抵押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

解,并应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

含义认识一致。

抵押权人(签章) 抵押人(签章)

负责人:张挨军 负责人: 抵押人(签章)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张挨军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诉讼保全担保书

编号:2010___________

担保人:

名 称:鄂尔多斯市朝辉瑞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挨军

电 话:0477-8349431 传 真:0477-8349431

邮 编:017000

住 址: 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东街18号

被担保人:

名 称: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电 话: ______

传 真:______ 邮 编: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愿做被担保人的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贵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

申请做如下担保:

一、担保人负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二、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

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三、担保人将把定期\存折,现金____________ 万元(_______ ¥)

交你院作抵押,可从中支付一、二项所需费用。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担保人:鄂尔多斯朝辉瑞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章)

___年__月__日

诉讼保全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 申请人起诉状的副本、立案通知书副本或传票副本 2、 财产保全申请书

3、 申请人的身份资料,法人证明资料 4、 保全标的物的明细清单

5、 案件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依据材料

6、 若案件判决书已经生效,无须提交上述5项资料,只提供判决书原 件即可 7、 委托担保申请书

二、项目受理登记表及问卷调查 三、本公司审查并出具处理意见书

四、本公司同意担保并且双方签订《财产保全委托保证合同》。 五、附加合同

1、 不可撤销反担保合同

2、 信用反担保合同 3、抵押合同 4、 质押合同

六、本公司向法院提交《诉讼保全担保书》。法院裁定后采取保全措

施。

七、担保后跟踪工作。 八、代偿和追偿。

委托担保书

鄂尔多斯朝辉瑞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公司(人)因 一案需要,拟向 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因本公司(人)无经济实力提供担保,故此,特向贵公司提出 担保委托,担保金额人民币 万元(大写 ),期限 。随同本申请一并提交的相关资料供贵公司担保决策时参考、审核,并随时欢迎贵公司派员前来进行担保调查。

本公司在此郑重承诺:①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②如尚需其它资料,本公司将在协助贵公司项目经理担保调查时提供;③无论贵公司决策结果是否同意为我公司提供担保,所提供的一切资料除特别申明外,一律留贵公司存档,不必退回。

此 致!

申请单位(全称加章):

法人代表(签字)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

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

项目受理基本情况

调查编号:_________________

鄂尔多斯市朝辉瑞银担保公司问卷调查表

填表日期: 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 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 身份证□ 军官证□ 户口本□ 其他 □: 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 签发地: _______ 签发日期: ______ 出生日期: ____________ 性别: 男□ 女□ 况状姻婚: 未婚□ 已婚□ 离异□ 其他□

家庭人数: ____ 电话号码: 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住状况: 自有□ 租用□ 亲属楼宇□ 其他□:_____ 学位: 博士□ 硕士□ 学士□ 其他□:___

学历: 研究生 □ 本科□ 大专□ 中技□ 其他□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单位所属行业: __________ 职业: 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

公司名称: _________________ 所属行业: __________ 否初次创业:是 □ 否 □

组织形式: 个体户 □ 无限责任 □ 有限责任 □

股份 □法人代表: 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 雇员人数: __

其它

营业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 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业日期:_________

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活期账户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机构: ____________ 贷款卡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有)

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类客户不超过50万元,公司类客户不超过500万元) 希望还款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 期限: _____________个月 (不超过24个月) 月还款能力: ____________ 还款来源: ____________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提供的抵押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提供的担保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考虑参加联保、互保:是 □ 否 □

每月销售总额: ________________ 净利润: __________

存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资产: ________________

负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收入: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供应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曾在我中心申请过贷款? 是□ 何时: _______ 否□ 有关联的个人或实体是否曾得到我中心贷款?

是□ 姓名/名称: ________________ 否□

本人(公司)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并授权贵单位通过合法手段查询本人(公司)的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央行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查询,并将本人(公司)的相关信息录入到该数据库中。

报纸/杂志□ 广播□ 电视□ 宣传栏□ 流动广告□ 网络□ 朋友/ 家人□

其他□: _________

客户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查人意见:

担保项目处理表

财产保全委托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

受托保证人(甲方)

名 称:鄂尔多斯市朝辉瑞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住 址: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东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挨军

电 话:0477-8349431 传 真:0477-8349431 委托保证人(乙方)

名 称::

住 址: :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开 户 银 行:: 电话 传真: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及所附的文件资料,同意为乙方向 法院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为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第一条 乙方与 一案,向法院 申请诉

讼财产保全。按《诉讼财产保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二条 鉴于乙方无力做担保,故向甲方申请提供担保。

第三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委托及所附的文件资料,同意为乙方向

法院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担保金人民币 万元整(¥ )。

第四条 根据本案要求,保全担保时间为 开始,到

终止。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 )担保费。

第五条 支付时间

支付方式 第六条 甲方受托保证方式

甲方在其保证受托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超出甲方的受托保证范围,甲方不承担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按时归还担保金,并支付因未按时归还担保金所发生的逾期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罚金等及其它费用。

2、按照本合同的还款方式、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本计划。 3、应甲方需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报送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债务债权情况借款使用项目,项目进度情况等 财务报表及文件材料并 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积极配合甲方进行 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企业若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

营、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实行承包、租赁以及其它原因改变经营方式、转制变更时,均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同时甲方有权参与上述各种情形下清产核资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档的拟定。 5、如涉及变更乙方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住址、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应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 顿、被吊销执照、被撤销等应在事前三天内通知甲方并不得因此而影响甲方的利益。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实施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而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七条第一项约定的义务,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费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2、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其它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担保金额的10%的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第九条 反担保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合同另订)。抵(质)押反担保合同是本

同的从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如不能按期偿还担保金,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或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 有

权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优先受偿,有权委托贷款行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从乙方账户划收款项等途径进行追偿 第十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双方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地位、财力状

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其它单位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文件的

无效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等情形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协商或仲裁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后生效。本合

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张挨军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点:

不可撤销反担保保证书

编号:

鄂尔多斯市朝辉瑞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本人/公司与 人/公司______________一案向 ______________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按诉讼财产保全法九十二条规定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故委托贵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 万元整(¥ )。为此,本人/公司做出不可撤销反担保的保证,具体保证内容如下: 1、保证严格履行合同,按时归还担保金,并支付因未按时归还担保金所发生的逾期担保费、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罚金等。

2、本人/公司愿以下列所拥有(含共有)财产作为反担保给贵公司,如果未能履行还款责任,本人/公司将放弃一切抗辩权,并确认贵公司有权处置下列财产(主要财产见附页清单),无条件承担还款责任。

保证书有效期:从签订之日起于本人/公司履行还款责任为止。 特此保证!

保证人:(按指模或公章):

身份证号码/企业代码:

住所: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 年 月 日

共有人声明

编码:

本人作为 (被担保人)的财产共有人已完全知悉《不可 撤销保证书》的内容并同意以我们共有财产提供上述保证。

签字并加按指模: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信用反担保合同

担保人(甲方):鄂尔多斯市朝辉 借款人(乙方): 反担保人(丙方):

瑞银担保公司

住所(地址): 住所(地址): 住所(地址):

电 话:0477-8349431

法定代表人:张挨军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执照注册; 传真: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丙方愿意以保证的方式就甲、乙双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担保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并承担反担保的保证责任。甲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反担保人。甲、乙、丙三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丙方同意上述《诉讼保全委托保证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并向甲方保证乙方能够按照上述的有关约定,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五天内向甲方清偿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他费用和损失。

第二条 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

一、上述《诉讼保全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二、上述《诉讼保全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三、上述《诉讼保全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本息、违约金及损失等。

第三条 丙方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四条 保证方式

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上述《诉讼保全委托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的义务和责任,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代乙方向甲方清偿。

第五条 第五条丙方的其他义务 一、根据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金、财务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二、配合甲方对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了解和监督。

三、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丙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

四、丙方机构若发生分立、合并、重组、变更、撤销等情况,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的机构承担,或由乙方和丙方落实为甲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五、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如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因丙方违约而造成甲方损失时,甲方按丙方反担保金额的15%向丙方收取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时,丙方应就不足部分向甲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 义务与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上级单位和任何指令或地位、财力状况改变或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文件而免除;不因各方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况而免除,若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三方要求公证的,应在合同签订地公证,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三方约定公证的,自公证之日起)生效。有关本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三方共同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副本送合同签订地公证处备案。本合同签订地为甲方所在地。

本合同附件: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月日

动 产 质 押 合 同

合同编号: 质权人(全称):鄂尔多斯市朝辉瑞银担保公司

出质人(全称):⑴ ⑵ ⑶ 为了确保质权人与 (下称出质

人)签订的(主合同名称及编号) (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愿为质权人按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

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 ,本金数

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 。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代垫利息,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

置费、过户费等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质物

1.出质人同意以 出质。上述质物详见(清

单名称及编号) ,

该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质物暂作价(币种及大写金额) ,

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为准。

第四条 出质人承诺

1、出质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出质人对质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质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4、质物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监管或者隐蔽瑕疵等情况。

5、出质人如实告知拖欠税款、质物已设定抵押等情况。

6、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出质事宜征得质物共有人同意。

7、质权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质人立即书面通知质权

人:

⑴ 出质人被撤消、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

由;

⑵ 出质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8、质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第五条 质权的效力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

加工物、孳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第六条 质物的转移和保管

1、 日内将质物(包括从物)、

相关权利证明及保管所需资料交付质权人保管;质权人要求办理登记

日内到有关登记机

构进行登记,相关登记证明文件正本由质权人占管。

2、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质权人可以自行保管,

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由此支出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3、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赠与、

转让、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

人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处分质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

的债权或者提存。

4、质权存续期间,质物损毁、灭失、被征用等,质权人有权就获得

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

的,质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质权存续期间,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物毁损或者

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物的价值或者提供质权人

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七条 质物的保险

1、出质人应根据质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质权人为该项

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与质权人保管。

2、保险费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

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质权

存续期间,出质人未按约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

质权人有权代为垫付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出质人

承担。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从其在质权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收上述

费用。

3、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

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

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4、质权存续期间,质物发生保险事故的,质权人应及时通知出质人;

出质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向保险人索赔,出质人未及时索赔,造成质

权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质权的转让

质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质权。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并可以与出质人协

商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

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

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期限届满”

包括主合同红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质权人依照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

的情形;

(2) 债务人、出质人被撤消、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

他解散事由;

(3) 债务人、出质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 债务人、出质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 质物被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或者被采用取其他强制措施;

(6) 非因质权人原因,质物毁损、灭失、被征用;

(7) 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恢复质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8) 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9) 其他严重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含债务人自

身提供物的担保),质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

物权。

3、出质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本合同所担保的

债权提供物的担保,质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

担保物权的,出质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质

押担保。“该担保物权”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的担保所形

成的担保物权。

第十条 质物的返还

1、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或者出质人已清偿所担保的主

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质物。

2、出质人应当及时接收质权人返还的质物。出质人不接收的,质权

人有权提存质物,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未及时接收质物所造成

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出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的

﹪向质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以及质物存在共有、争议、已设立抵押、

隐蔽瑕疵或者被查封、冻结、监管等情况;

(3)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质物或者办理登记;

(4)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质物;

(5)未按质权人要求恢复质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行为。

2、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失的,出质人应承担赔

偿责任。

3、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出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因质权人保管不善导致质物毁损、灭失的;

(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出质人书面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

权人怠于行使的。

第十二 条费用的承担

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登记、公证、提存等费用由出

质人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质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其中质权人、出质人各一份,效力

相同。

第十七条 提示

质权人已提请出质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

并应出质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

一致。

出质人(签章) 质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房地产抵押合同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鄂尔多斯市朝辉瑞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挨军

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 _______ 市________区________街

(路、小区)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m2,占地面积_______m2。具体内容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内容为准,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乙方依据主合同拥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债务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债务人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实现抵押权时支出的相关人员的差旅费等)。

第三条 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元。

第四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若因甲方未办理抵押登记,使乙方不能依法享有本合同项下房地产的优先受偿权的,甲方应当对债务人的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五条 乙方保证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如因乙方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抵押房地产现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

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提供给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在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本息。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第八条 抵押期间,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承受抵押房地产方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要求提前处分其抵押房地产。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变更主合同条款或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清偿债务,乙方有权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实现抵押权。

第十二条 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甲方必须及时告知乙方,且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产拆迁受偿价款偿还乙方的本息,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或共同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不能协商或达不成仲裁意向时向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抵押人(公章):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公章):鄂尔多斯市朝辉瑞银担保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张挨军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时间:______ 年 ____ 月 _____ 日

抵 押 合 同

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全称):鄂尔多斯市朝辉瑞银担保公司

抵 押 人(全称):

抵押人)签订的《诉讼保全委托保证合同》(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愿为抵押权人按签订的主合同的履行提供抵押反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为 。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代垫利息,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抵押物

1、设定抵押。上述抵押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号) , 该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为准。

第四条 抵押人承诺

1、抵押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

2、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4、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5、抵押人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

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情况。

6、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7、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1)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2)抵押人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

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

(3)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

散事由;

(4)抵押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8、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第五条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有管理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管理,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抵押权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以转让、出租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3、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被征收、被征用或者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抵押物为第三人所有等,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七条 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人应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抵押权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与抵押权人保管。

2、保险费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按约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抵押权人有权代为垫付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相

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3、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者与

保险人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请求

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4、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立即通知保险

人及抵押权人,并负责索赔事宜。抵押人未及时通知或者索赔,

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抵押登记

1、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

记手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者其他权利证

书由抵押权人占有管理。

2、抵押期间,如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及时到

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3、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依本合同约定转让抵押权的,抵押人应

当协助抵押权人、受让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抵押权的转让

抵押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第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

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

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抵押权

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

等: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期限

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抵押权

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

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

现其他解散事由;

(3)债务人、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债务人、抵押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7)抵押人未按抵押权人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8)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9)其他严重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债

务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

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3、抵押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本合同所担

保的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抵押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

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抵押人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

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该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

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成的担保物权。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抵押人损失

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抵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

额的 %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抵押权人损失的,应同

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等款项,以及抵

押物存在共有、争议、异议、已设定抵押、已出租或者被

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

(3)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抵押物;

(5)未按抵押权人要求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提存等费

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

(2)由抵押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抵押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

(2)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抵押权人 份,抵押人各

份, 份,效力相同。

第十七条 提示

抵押权人已提请抵押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

解,并应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

含义认识一致。

抵押权人(签章) 抵押人(签章)

负责人:张挨军 负责人: 抵押人(签章)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张挨军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诉讼保全担保书

编号:2010___________

担保人:

名 称:鄂尔多斯市朝辉瑞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挨军

电 话:0477-8349431 传 真:0477-8349431

邮 编:017000

住 址: 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东街18号

被担保人:

名 称: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电 话: ______

传 真:______ 邮 编: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愿做被担保人的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贵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

申请做如下担保:

一、担保人负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二、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

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三、担保人将把定期\存折,现金____________ 万元(_______ ¥)

交你院作抵押,可从中支付一、二项所需费用。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担保人:鄂尔多斯朝辉瑞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章)

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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