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范建明,男,身份证号:[***********],住武昌余家头村上台子村 169-1 号。电 话:[1**********]. 申请人:汪强明,男,1961 年 5 月 9 日生,身份证号:[**************],汉族,武汉人,住十 堰市郧西县环城西路 89 号 401 室。邮编:442600,电话:[1**********]。 申请人:汪强华,男,1959 年 4 月 15 日生,身份证证号:[***********],汉族,武汉人, 住武汉市江汉区航侧小居 C 栋 1 单元 204 室,邮编:430015 电话:[1**********]. 申请人: 操奎, 身份证号: 男, [***********], 住随州市南街 168-1 号。 电话: [1**********]、 [1**********]. 被申请人(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被申请人(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人(一) :湖北省财政厅。住武昌中北路 8 号,电话:[1**********] 邮编:430015。 第三人(二) :武汉市财政局,住汉口解放大道,电话:027-85721429.邮编:430015。 第三人(三) :湖北省物价局。住武昌洪山侧路 4 号,邮编:430071,电话:027-87234724. 第三人(四) :武汉市物价局。住武汉市黄孝河路 17 号,电话:68821002 邮编:430015。 第三人(五) :湖北省公安厅(简称交警) 。住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 180 号。电话:110. 事由:规范性文件“发改价格【2004】2831 号”与“财综函(2012)60 号” (以下简称“此复” ) 相互打架,涉嫌“套用收费项目” 。 请求:1、依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受理并审查,确认此复“驾驶人因违反道 路安全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实际已被取消了机动车驾驶许可” 属 , “杜 撰法律” ; 2、确认公民支付费用、经过申请考试及相关检验取得驾驶许可并颁发驾驶证的,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被取消)许可,此复认为驾驶员违法被扣留驾照、接受考 试“属于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于法无据、擅自解释法律属无效; 3、确认此复称驾驶员违法接受考试须“按照(发改价格【2004】2831 号)交纳强制考试费”属 套用收费项目; 4、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2004】100 号,以下简称《办法》 )第 二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等规定,确认财政部门收 款人征收强制考试教育费 120 元和 75 元(收据编号 No:0909397151 项目编码 8501 收入项目名称:满 12 分考试【科目一】,详见请示案卷)未经法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审批” ,属违法征收财物,依法 撤销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财综函(2012)60 号” 、对被申请人及第三人责任人作出处罚处分决定。 事实、理由、依据: 申请人质疑财政物价和交警“套用驾驶证申请人考试项目征收驾驶员强制考试费” ,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八十六条、 《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审批主管财政部和发改委提出执法监督的《检举信》 ,抄送湖北省等十个省财政厅和物价局。湖北 省财政厅和物价局为了保住违法收费项目,对明确无异的“套用收费项目”检举件拒不移送上级部门 查处,故意约同被检举人交警向国家部委递交《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法重新考试可否收取驾驶许可考 试费问题的请示》 (鄂财政文【2012】124 号) ,2012 年 9 月 10 日得到《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综函(2012)60 号) 。 详读此复发现:一、此复(及请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 (详见此复扫描件)属“私自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未颁布此法。二、 此复称“驾驶人因违反道路安全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实际已被取消了

机动车驾驶许可” ,属“杜撰法律”——我国从未立法“因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分满 12 分的,取消机动 车驾驶许可” 。三、此复东拉西扯,将驾驶员记分超过 12 分“重新考试”“接受考试”即“强制考试” 、 , 扯到“属于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 ,任何人不会傻到重复申请驾驶许可, 《行政许可法》也从未规 定“已获得许可的,还要重复或重新申请许可” 。四、此复明目张胆地张冠李戴,将驾驶许可申请人 考试项目套用给“驾驶员违法记分考试项目” 。五、此复混淆了申请许可考试与获得许可证的关系。 公民支付费用、经过申请及相关检验与考试,取得驾驶许可并颁发驾驶证的,该许可受法律保护,未 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被取消)许可。所以,交警强制驾驶员考试时扣留驾驶证并不作出或送达撤 销驾驶许可文书,该部委此复称“实际已被取消”属瞒天过海! 申请人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规定的驾驶员违法记分制度 “重新考试” 、 “接受考试” , 一定是法定考试即强制考试,并非“撤销驾驶许可” ,一定不属《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销行 政许可”的任何情形。根据汪国强的“驾驶员

强制考试收费项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国家发改委作 出书面函告,明确表明“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分考试收费,我委未制定收费政策” (详见扫描件) 。所 以,强制考试一定未经法定行政收费项目审批,一定不得套用收费项目,一定不得擅自收费。 既然如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 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 、财综【2004】100 号第十六条等财政法规规定,驾驶员记 分强制考试项目属不得审批的收费项目、严格控制。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分别制作的文 书——一面复函“属于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按规定交纳考试费” 、一面函告“对驾驶员交通违 法记分考试收费,我委未制定收费政策”——二个文书相互“打架” ! 申请人认为,该部委为了保住“违法财源” ,煞费苦心地作出此复,擅自扩大法律解释:其一、 将驾驶员违法被记分满 12 分后接受审验时由交警“扣留驾照”扩大为“取消了机动车驾驶许可”— —交警仅作“暂扣驾照”处罚、并非下达取消许可决定书!其二、将驾驶证申请人申请许可考试扩大 为“驾驶员法定的重新考试、接受考试”即强制考试——“申请考试”与“强制考试”二个项目风马 牛不相及! 其三、 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项目依据——鄂价费 【2005】 号文件、 4 发改价格 【2004】 2831 号——扩大到“从未审批的强制考试收费项目” 。其四、此复创设了“没有法定收费项目‘重复 缴纳’驾驶许可考试费”的项目,实质上是“套用收费项目” !最高行政机关的多个工作部门如此扩 大法律解释,让人如何遵守、如何执行? 综上所述, 请求国务院依据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对被申请人规范性文件 “发改价格 【2004】 2831 号”与“财综函(2012)60 号”相互打架作出合法性审查,将审查结果在法定载体上公之于众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申请人:范建明 汪强明 汪强华 操奎 2012 年 9 月 11 日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范建明,男,身份证号:[***********],住武昌余家头村上台子村 169-1 号。电 话:[1**********]. 申请人:汪强明,男,1961 年 5 月 9 日生,身份证号:[**************],汉族,武汉人,住十 堰市郧西县环城西路 89 号 401 室。邮编:442600,电话:[1**********]。 申请人:汪强华,男,1959 年 4 月 15 日生,身份证证号:[***********],汉族,武汉人, 住武汉市江汉区航侧小居 C 栋 1 单元 204 室,邮编:430015 电话:[1**********]. 申请人: 操奎, 身份证号: 男, [***********], 住随州市南街 168-1 号。 电话: [1**********]、 [1**********]. 被申请人(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被申请人(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人(一) :湖北省财政厅。住武昌中北路 8 号,电话:[1**********] 邮编:430015。 第三人(二) :武汉市财政局,住汉口解放大道,电话:027-85721429.邮编:430015。 第三人(三) :湖北省物价局。住武昌洪山侧路 4 号,邮编:430071,电话:027-87234724. 第三人(四) :武汉市物价局。住武汉市黄孝河路 17 号,电话:68821002 邮编:430015。 第三人(五) :湖北省公安厅(简称交警) 。住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 180 号。电话:110. 事由:规范性文件“发改价格【2004】2831 号”与“财综函(2012)60 号” (以下简称“此复” ) 相互打架,涉嫌“套用收费项目” 。 请求:1、依据《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受理并审查,确认此复“驾驶人因违反道 路安全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实际已被取消了机动车驾驶许可” 属 , “杜 撰法律” ; 2、确认公民支付费用、经过申请考试及相关检验取得驾驶许可并颁发驾驶证的,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被取消)许可,此复认为驾驶员违法被扣留驾照、接受考 试“属于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于法无据、擅自解释法律属无效; 3、确认此复称驾驶员违法接受考试须“按照(发改价格【2004】2831 号)交纳强制考试费”属 套用收费项目; 4、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2004】100 号,以下简称《办法》 )第 二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等规定,确认财政部门收 款人征收强制考试教育费 120 元和 75 元(收据编号 No:0909397151 项目编码 8501 收入项目名称:满 12 分考试【科目一】,详见请示案卷)未经法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审批” ,属违法征收财物,依法 撤销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财综函(2012)60 号” 、对被申请人及第三人责任人作出处罚处分决定。 事实、理由、依据: 申请人质疑财政物价和交警“套用驾驶证申请人考试项目征收驾驶员强制考试费” ,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八十六条、 《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审批主管财政部和发改委提出执法监督的《检举信》 ,抄送湖北省等十个省财政厅和物价局。湖北 省财政厅和物价局为了保住违法收费项目,对明确无异的“套用收费项目”检举件拒不移送上级部门 查处,故意约同被检举人交警向国家部委递交《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法重新考试可否收取驾驶许可考 试费问题的请示》 (鄂财政文【2012】124 号) ,2012 年 9 月 10 日得到《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综函(2012)60 号) 。 详读此复发现:一、此复(及请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 (详见此复扫描件)属“私自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未颁布此法。二、 此复称“驾驶人因违反道路安全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实际已被取消了

机动车驾驶许可” ,属“杜撰法律”——我国从未立法“因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分满 12 分的,取消机动 车驾驶许可” 。三、此复东拉西扯,将驾驶员记分超过 12 分“重新考试”“接受考试”即“强制考试” 、 , 扯到“属于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 ,任何人不会傻到重复申请驾驶许可, 《行政许可法》也从未规 定“已获得许可的,还要重复或重新申请许可” 。四、此复明目张胆地张冠李戴,将驾驶许可申请人 考试项目套用给“驾驶员违法记分考试项目” 。五、此复混淆了申请许可考试与获得许可证的关系。 公民支付费用、经过申请及相关检验与考试,取得驾驶许可并颁发驾驶证的,该许可受法律保护,未 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被取消)许可。所以,交警强制驾驶员考试时扣留驾驶证并不作出或送达撤 销驾驶许可文书,该部委此复称“实际已被取消”属瞒天过海! 申请人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规定的驾驶员违法记分制度 “重新考试” 、 “接受考试” , 一定是法定考试即强制考试,并非“撤销驾驶许可” ,一定不属《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撤销行 政许可”的任何情形。根据汪国强的“驾驶员

强制考试收费项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国家发改委作 出书面函告,明确表明“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分考试收费,我委未制定收费政策” (详见扫描件) 。所 以,强制考试一定未经法定行政收费项目审批,一定不得套用收费项目,一定不得擅自收费。 既然如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 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 、财综【2004】100 号第十六条等财政法规规定,驾驶员记 分强制考试项目属不得审批的收费项目、严格控制。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分别制作的文 书——一面复函“属于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按规定交纳考试费” 、一面函告“对驾驶员交通违 法记分考试收费,我委未制定收费政策”——二个文书相互“打架” ! 申请人认为,该部委为了保住“违法财源” ,煞费苦心地作出此复,擅自扩大法律解释:其一、 将驾驶员违法被记分满 12 分后接受审验时由交警“扣留驾照”扩大为“取消了机动车驾驶许可”— —交警仅作“暂扣驾照”处罚、并非下达取消许可决定书!其二、将驾驶证申请人申请许可考试扩大 为“驾驶员法定的重新考试、接受考试”即强制考试——“申请考试”与“强制考试”二个项目风马 牛不相及! 其三、 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项目依据——鄂价费 【2005】 号文件、 4 发改价格 【2004】 2831 号——扩大到“从未审批的强制考试收费项目” 。其四、此复创设了“没有法定收费项目‘重复 缴纳’驾驶许可考试费”的项目,实质上是“套用收费项目” !最高行政机关的多个工作部门如此扩 大法律解释,让人如何遵守、如何执行? 综上所述, 请求国务院依据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对被申请人规范性文件 “发改价格 【2004】 2831 号”与“财综函(2012)60 号”相互打架作出合法性审查,将审查结果在法定载体上公之于众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申请人:范建明 汪强明 汪强华 操奎 2012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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