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车鉴定评估委托书
委托书编号:
(评估公司名称):
因 □ 交易 □ 转籍 □ 拍卖 □ 置换 □ 抵押 □ 担保 □咨询 □ 司法裁决 需要,特委托你所对车辆:牌照号:
车架号: 发动机号: 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书。
附:委托评估车辆基本信息
说明:
1. 若被评估车辆使用用途曾为营运车辆,需在备注栏内予以说明。
2. 委托方必须对车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任何情节;凡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及赔偿责任,均由委托方负责。
3. 鉴定评估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作他用。 4.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
委托方:(签字 盖章) 受委托方:(签字 盖章)
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作业表
评估单位(加盖公章): 鉴定估价师:(签名) 评估日期:年 月 日 复核人:(签字)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
一、绪言
受 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 (车辆)进行了鉴定评估。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程序,对委托鉴定评估车辆进行查勘与市场调查,并对其在 年 月 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车辆评估情况及鉴定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二、委托方与车辆所有方简介
(一)委托方:
委托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根据机动车行驶证所示,委托车辆车主:
三、评估目的
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本项目评估目的
交易参考
四、评估对象
评估车辆的厂牌型号( );号牌号码( 浙A );发动机号(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登记日期( );年审检验合格至 年 月;公路规费交至 年 月;购置附加税(费)证( );车船使用税( )。
五、鉴定评估基准日
鉴定评估基准日 年 月 日。
六、评估原则
严格遵循“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
七.法律、法规依据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2.《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令第33号);
3.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通知》(国资办发[1992]36号);
4.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
5.国家经贸委等部门《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及其补充规定》(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等 ;
6.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产权依据
委托鉴定评估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八、评估方法
□重置成本法 □现行市价法 □收益现值法 □其他
九、评估过程
按照接受委托、验证、查勘、评定估算、提交报告的程序进行。 十、特别事项说明:
十一、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一)本项评估结论有效期为 天,自评估基准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当评估目的在有效期内实现时,本评估结果可以作为作价参考依据。超过 天,需重新评估。另外在评估有效期内若被评估车辆的市场价格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车辆的价值发生变化,对车辆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也需重新委托评估;
(三)鉴定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其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项目评估目的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目的;因使用本报告书不当而产生的任何后果与签署本报告书的鉴定估价师无关;未经委托方许可,本鉴定评估结果承诺不将本报告书的内容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附件:
一。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作业表
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委托书
三.车辆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费)证复印件 四.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注册二手车鉴定估价师(签字,盖章) 复核人(签字,盖章)
(鉴定机构盖章)
二手车车鉴定评估委托书
委托书编号:
(评估公司名称):
因 □ 交易 □ 转籍 □ 拍卖 □ 置换 □ 抵押 □ 担保 □咨询 □ 司法裁决 需要,特委托你所对车辆:牌照号:
车架号: 发动机号: 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书。
附:委托评估车辆基本信息
说明:
1. 若被评估车辆使用用途曾为营运车辆,需在备注栏内予以说明。
2. 委托方必须对车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任何情节;凡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及赔偿责任,均由委托方负责。
3. 鉴定评估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作他用。 4.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
委托方:(签字 盖章) 受委托方:(签字 盖章)
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作业表
评估单位(加盖公章): 鉴定估价师:(签名) 评估日期:年 月 日 复核人:(签字)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
一、绪言
受 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 (车辆)进行了鉴定评估。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程序,对委托鉴定评估车辆进行查勘与市场调查,并对其在 年 月 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车辆评估情况及鉴定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二、委托方与车辆所有方简介
(一)委托方:
委托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根据机动车行驶证所示,委托车辆车主:
三、评估目的
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本项目评估目的
交易参考
四、评估对象
评估车辆的厂牌型号( );号牌号码( 浙A );发动机号(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登记日期( );年审检验合格至 年 月;公路规费交至 年 月;购置附加税(费)证( );车船使用税( )。
五、鉴定评估基准日
鉴定评估基准日 年 月 日。
六、评估原则
严格遵循“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
七.法律、法规依据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2.《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令第33号);
3.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通知》(国资办发[1992]36号);
4.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号);
5.国家经贸委等部门《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及其补充规定》(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等 ;
6.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产权依据
委托鉴定评估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八、评估方法
□重置成本法 □现行市价法 □收益现值法 □其他
九、评估过程
按照接受委托、验证、查勘、评定估算、提交报告的程序进行。 十、特别事项说明:
十一、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一)本项评估结论有效期为 天,自评估基准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当评估目的在有效期内实现时,本评估结果可以作为作价参考依据。超过 天,需重新评估。另外在评估有效期内若被评估车辆的市场价格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车辆的价值发生变化,对车辆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也需重新委托评估;
(三)鉴定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其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项目评估目的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目的;因使用本报告书不当而产生的任何后果与签署本报告书的鉴定估价师无关;未经委托方许可,本鉴定评估结果承诺不将本报告书的内容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附件:
一。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作业表
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委托书
三.车辆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费)证复印件 四.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注册二手车鉴定估价师(签字,盖章) 复核人(签字,盖章)
(鉴定机构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