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银发[1990]246号【颁布日期】:1990-10-08【生效日期】:1990-10-08【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成立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银发[1990]246号 1990年10月8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的法制工作,适应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的需要,促进金融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总行决定成立行政复议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复议机构名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复议机构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七人。名单如下: 主 任:童赠银(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副主任:王成铭(办公厅主任) 张秀民(条法司司长) 委 员:于耐冬(综合计划司司长) 荣凤娥(资金管理司司长) 张 弘(货币发行司司长) 金建栋(金融管理司司长) 常定国(稽核司司长) 陈世范(会计司副司长) 殷介炎(外事局局长)
class="law_article" name="3"> 三、具体办事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处。行政复议处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行政复议处为处级单位,由总行条法司代管。
【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银发[1990]246号【颁布日期】:1990-10-08【生效日期】:1990-10-08【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成立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银发[1990]246号 1990年10月8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的法制工作,适应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的需要,促进金融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总行决定成立行政复议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class="law_article" name="1"> 一、复议机构名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
class="law_article" name="2"> 二、复议机构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七人。名单如下: 主 任:童赠银(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副主任:王成铭(办公厅主任) 张秀民(条法司司长) 委 员:于耐冬(综合计划司司长) 荣凤娥(资金管理司司长) 张 弘(货币发行司司长) 金建栋(金融管理司司长) 常定国(稽核司司长) 陈世范(会计司副司长) 殷介炎(外事局局长)
class="law_article" name="3"> 三、具体办事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处。行政复议处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行政复议处为处级单位,由总行条法司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