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张东荪的联邦制思想

作者:龙长安

同济大学学报:社科版 2008年04期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07)06-0094-07

  张东荪,自名东荪,浙江钱塘县人,是近代中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民主宪政运动的积极参与者。早年获官派留学日本资格,入日本帝国大学哲学系学习,学成回国后参加清政府殿试,授格致科进士。张一生徘徊于学术与政治之间,是学界与政界的活跃人物,一方面在哲学上造诣很深,另一方面却也对国家政治时局抱有深刻关切,积极地扮演着一个政论家角色。对上层统治集团,一贯持批评的态度,发表了大量时论性文章,抨击专制,宣扬民主和宪政思想,主张走以法治国的道路。成为一名典型的走中间路线的知识分子。本文拟以近代联邦主义运动为背景,探究张东荪的联邦政治思想,一窥其主张的建国思路。

  一、理想中的联邦制模式

  联邦主义思想在清末即已传入中国,并且随着国内的时局变化而几经沉浮,最后终于引发近代著名的“联省自治”运动。在反对清王朝专制时,美国的联邦主义体制就为立宪派和革命派两方面所欣赏,被认为是解决时局最佳路径。辛亥革命成功后,民心思定,要求国家统一的中央集权学说得势,联邦主义思想归于沉寂。至民初二、四年时期,随着袁世凯的专权,主张联邦主义的思潮又起,张东荪在这期间发力,在相关杂志,如《中华杂志》、《正谊》、《甲寅》等处发表多篇文章,阐述自己主张在中国联邦政治体制思想,成为这一时期联邦论的先锋人物。并且这一时期后来也被有的学者称为是国内自有联邦论以来的全盛时期,也是国人对联邦制进行学理上的深入讨论之始。①

  张东荪的联邦政治观是从当时的政治现实出发的,在他看来,现代民族国家发展的历史表明;遏制野心家作乱,防止专制的出现,最好的办法是寻求良好的政治制度做保障。良好的政治制度,从积极方面,能使人的聪明才力得以进发,而用于政治的发展;从消极方面来看,能铲除暴者,使全国之中无一人敢做窃国之行动,最终保证人民的权利不被剥夺。而这种良好的政治制度来源于政治制度设计的平衡与控制。如美国基于三权分立下的总统制和英国内阁制就是极好之例,“是则制度而欲其有严密之限度,不可仅求之法律之条文,尤当于各机关之配置,务取其相互控制,相互平衡。于是一机关之权,常为他机关所限,苟出于非分,得互相督责之。盖使全国之政权不集中于一点,则一机关断不能凌驾于各机关之上,而不受控制也……机关配置得以互相控制与平衡者。良政制也。”②而在中国,如果不求制度改良,而一味只求诸武力,改革国内混乱政局,“将不胜其烦,而国力必于屡次革命消耗殆尽矣。”③这种对于革命的警惕之心,一方面源于张东荪对英国改良式社会进步的赞同,另一方面,则是对法国大革命后引发法国政局长期动荡的不满。“法兰西之大革命有造于法,固不容疑,然谓大革命后,法兰西即得巩固其国基,则殊不敢信。”④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张东荪精英政治心理对于大众心理发展的不信任,认为普通民众心理无远大企图,无推理目光,易走极端,而破坏国家制度建设。因此实际上,中国最佳的选择,来遏制枭雄作恶,而求社会的稳定,那就是建立联邦制。因此张东荪认为,“联邦之制,于中央政制之平衡与控制外,更有二重之控制与平衡。本乎地方之情势,尤足以利导政治,乃更进一步之组织也。”⑤

  在混乱的国内时局中,张东荪认为,中国最大之患就在于野心家。因为野心家常为一人之私利,而牺牲树十万人之生命。详细述之,野心家计有七大恶端:(一)以一己优势为私而害公;(二)谋一己之私利而损众人之福利;(三)挑起战祸;(四)谋夺全国智力;(五)损害社会道德风尚;(六)埋没人才;(七)揽权专制。⑥所以“数千年之文明,故野心家为人类之蟊贼、文明之障碍、政治之大害也。”⑦显然这是张东荪从自己的宪政观出发,针对袁世凯的行径而作出的判断。而让人担忧的是,中国还有继续产生野心家的土壤:(一)元首权高福贵,易让人生觊觎效仿之心;(二)人民无能力监督当权者;(三)饱读学识之上有仰食政府之传统;(四)中央集权与官僚政治传统已成习惯。⑧基于这种情况,张给出的良方是以三条标准为选择制度之视角,认为联邦制加内阁制是中国最佳制度选择。三条标准即“一、当取可以防遏野心家之制度;二、当取可以排斥官僚及消纳官僚之制度;三、当取可以使国中已有之智能之士得支掌政治运用之制度。”⑨张本人对民初以来的国会政治实践是失望的,认为最根本在于国会与民众认知的距离太远,而成为无根之飘萍,缺乏民众之支持,无法以民众最为自己有力之后盾,而最终遭到野心家摧毁。但也必须指出的是,张对民众的民主政治素质也持悲观态度,认为民智低下,在实际上也很难成为国会之后盾。因此不如运用民众地方之心理,创设地方分权制度,使地方成为对抗中央专权之阵地,也可为国会助力。而“地方分权之制……特此制度或曰联邦亦无不可。”⑩而“联邦之精神,第一在自治。自治者,国之命也,近世国家所以异于中古者,皆在自治。一切优美之代议制度皆由自治而出。”(11)即近世代议最初是发源于希腊城邦政治,但却是自治之结果。中国历代只有专制而无自治之传统,因此要达到自治之状态,必先启发民众自治之欲望,而要达到这一点,必先启发自治之制度,而联邦制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不二选择。既然“联邦—自治—国会”之间的关系是如此紧密,那么以联邦的架构谋取地方的自治,最终也就是希望发挥国会在中央政治中的中心作用。

  这样,张东荪的联邦政治思想就以地方联邦与中央内阁为核心内容而展开。具体来看,在地方制度而言,(一)各省行政机关组织参事会,于参事会内部选举出省长,而参事会之任期,由省议会定之;(二)中央政府对于省参事会有解散权;(三)省议会对参事会有弹劾权;(四)中央政府得国会同意可以解散省议会而重召集;(五)省之事权及省机关组织由省宪法规定,省宪法修正权归省议会,省宪法未规定之权属中央所有。在中央制度而言,(一)总统之下设责任内阁,对国会两院负责;(二)上院由各省代表组成;(三)法院编制法归中央制定,中央仅设大理院,地方各厅由地方自办,但法官任命由中央统一进行。(12)一方面肯定地方邦具有高度的统治权,如制定省宪法,选举省长,规定省之事权等,另一方面也确定联邦国中央对于地方各邦有影响作用,就司法而言,全国仍是统一的,中央政府在国会同意下的对于省议会的解散权,更是显示了地方各邦不是完全的独立主权国家。这种通过中央与地方权限的划分及机构的设置的办法,形成了张东荪认为的理想联邦政治图景。

  在联邦的性质上,张东荪不赞同关于联邦与地方并无根本不同,区别只在权力程度不同而已的论断。在这一点上,张氏非常同意耶律内克(G.Jellinek)的论点,认为联邦国的性质有三个方面,(一)联邦之邦,一方面具有地方性质,如同地方自治团体,另一方面则具有国家性质,与非主权国家属于同一范畴。(二)联邦之邦具有国家性质,就是因为它有自组织权,能依自有之法律组织自身机构。(三)邦既有自组织权,则就有独立统治权。(13)从这个意义出发,统治权不具有最高权之属性,惟余主权具有最高属性。因此以此为划分标准,主权与统治权的区别被界定。更详细地分析就是:(一)联邦国的组成,是由于人民的联合而不是各邦的联合,因此,联邦国成立后,并非让各邦归于无,乃是使其具有两重属性而已,一为公法人。依宪法可向中央主张权利,等同于单一国之自治团体;二为国家。在中央赋予权限之外,尚有自己固有之权,通过此权,得以自定组织而统治人民。在这个层面上,张东荪与章士钊的区别显现。后者认为联邦之邦,非国家也。(二)在主权与统治权的区别上,张氏认同拉庞德(Leband)和耶律内克(O.Jellinek)的观点,认为主权不是一国家之必备要素,且应该从消极方面来界定,即“不受他权之压制而已,故其性质为绝对。”(14)统治权的范围比主权为广,如果一统治权不受他权之干涉与制限,则此统治权与主权同义;而在一定范围之内,统治权受人制限,但并不失去其自己之意思及统驭人民之权,则即为统治权而非主权。因此非主权,也不影响联邦之邦成为国家。(三)联邦之邦与单一国之下的自治团体有很大区别。自治团体虽然有自主权或者说自行立法权,但对于自身组织却无构造之权。而联邦恰恰拥有这部分权力。进一步说来,“地方政府所行使者,中央政府所赋予之权,邦政府所行使者,其本有之权利,不过经中央政府之容许而己。”(15)因此邦与自治团体之区别不仅仅是在权力程度之差,更有实质之别,不可不察。

  由此,张东荪通过区别联邦之邦与地方自治团体,主权与统治权,主权国与非主权国,“联邦”的含义也就显露出来,“联邦者生存于各小团体之人民所组织之大团体也,小团体先存在者,则此小团体,自大团体成立后,自降为非主权国,且为地方。而以大团体为主权国,大团体先存在者,由大团体解放其权,而成小团体,其为非主权国与地方固无异也。”(16)通过这样的论断,张东荪一方面指出了联邦之邦,既为拥有统治权的而居于联邦之下的非主权国家,另一方面,也认为世界上组建联邦国有两种路径,很明显,中国的道路只能是后者。这一点,也与章士钊所见略同。章氏就有过认为组织联邦,邦不必先于国而存在的言论。(17)其实这张东荪也是从历史与现实考虑出发,在构建联邦制国家的唯一道路选择。

  必须指出来的是,无论集权或者分权,总统制或者内阁制,单一制或者联邦制,在张东荪看来,其制度本身本无善恶优劣之分,之所以出现善恶优劣,完全是由于采用制度之国的国情与制度本身是否相适应而已。如前所述,张东荪所忧虑的中国国情是,不仅存在野心家,而且还有继续产生野心家的土壤。而由野心家带来的就是专制社会和官僚政治,这不仅与张氏本人的政治理念格格不入,而且对于国家政治生活健康发展也将带来极大隐患。“吾国既有野心家与官僚矣,则防遏与限制之道,当分中央与地方二层。……吾人注目地方,而知苟地方有完善之权限,巩固之组织,充足之能力,则足以使野心家先利用之机,不能有所乘也。”(18)这样实行的结果是,地方分权能防止中央之权压制地方,摧残地方之人民,使地方能得以自由发展,开发民智,发展议政之风,而不被野心家所欺蒙。最终实现国家真正的统一。因此,地方制度适宜联邦制。而在中央,必须采用内阁制。在中国,总统制容易沦为枭雄和野心家窥视和追逐的目标,而不能以法制来实现有效约束,这一点已经被民初的政治实践所证实。而随着议会的发展与完善,人民在其中能得到有效的锻炼,最终实现对政府有效的监控。因此,“内阁制之所以优于总统制,乃在内阁制可以以渐,而总统制必成以顿。”(19)连接地方联邦制与中央内阁制的,就是在议会设二院,下议院议员则由人民普选而成,上议院议员由地方联邦代表组成。基于对国情的仔细探究分析与对策研究,张东荪认为,联邦制的建设,能防止最大弊端的发生,对于中国的国情是相符合的,是真正的良制,也是国家政局由混乱走向统一的一剂良方。

  二、宪政法治思想与联邦观

  张东荪的联邦政治思想是与其宪政法治思想分不开的。张东荪把一切政治制度设置的落脚点都落在限制政府权利,保护人民自由权利之上。“故国家有进无退,民族有兴而无衰,其所以能致此者,即在国民有确立之自由,为国家所不能侵”。(20)这个自由最重要的就是政治自由,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与通信自由。而为了使民众真正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在国家与公民之间划分界限。

  首先,必须确立国家与公民二者之间正确关系。张认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非如老师与学生之间关系,国家对于国民一切行为皆有干涉、督责之权;正确的关系应该是“国家如公司,公民如股东,凡公司之事,国家掌之。其不涉公司,而为各股东自身之事,则由国民为之,无兴与国家也。”(21)如此,国家与国民各有其事业范围,互不侵犯各自领域。国民获得独立的人格与尊严,而不是国家的奴隶和附随物。这样,就把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关系从统治、征服关系转为契约关系,成为法律上的平等权利主体。这个转变实际上确定公民的主体性地位,能让公民在法律范围之内,排除外来的非法干涉,从而拥有决定自己生活的自由。

  其次,必须培植社会的力量。因为“吾闻之,一国政治之进,绝非政府自身之力,必有社会之威迫,以驱策其政府,然后政府始得入轨道矣。”(22)事实上,国民侵犯国家权力范围机会极其稀少,而国家权力如不受约束,则为恶的机会则随处可见。因此,就应该寻找适合的外在力量约束国家的公权力,在这一问题上,张认为社会力量如果强大,那么就能担负起这一责任。而社会的这个力量就来源于民众自由权利的伸张,如民众如有出版自由,政府如有失职,就可以以言论而纠之;如有集会自由,政府如有违法之处,则可以集合群力以抗之政府。传统中国形成的政治格局是“国家—家族”二元模式,缺乏中间的“社会”层,在儒家正统思想“忠、孝”观念影响下,臣民只有服从或者顺从国家公权力,近代意义上的“权利”或者“自由”意识无从萌发,对公权力而言,绝少能形成一种日常监督或者对抗的机制。而这在野心家把政时,对于人民来说无异于是场灾难,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3)为了阻挡公权力的作恶,必须竖立起一道保护人民权利与自由的屏障,在张东荪看来,社会的形成就是除权力分立以外另一道有效的“屏障”。那么国家与社会分离的界限在什么地方呢,或者说哪些属于政府干涉范围,哪些属于人民权利范围?张氏认为,分离的标准就在于是否增进“社会活气”,“凡经济、教化、道德、地方事务、学术、技艺、信仰等,均划出政府管辖之外,政府绝对不与闻,不干涉,而听人民自由处理是也。”(24)最终形成的不是万能的政府,而是健全自由的社会。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反对权力集中于一点,政府内部权力一定要分立,形成相互牵制与平衡机制。“故制治之道,首在分散其权,不使凝集于一,各得制限,互相督责,使皆不敢畔其范围以自逞;古今立法建制之精神,皆不外是。”(25)国民之自由,其反面就是国家权力的限制之范围,这实质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立宪政治的精髓就在于通过合法限制政府的权力,有效制约政治权力,特别是国家权力所可能导致的专制与极权,从而保障个人各项权利免受侵害,维护个人的价值与尊严。以此为出发点,也就能理解张东荪分权在联邦制中的地位,“联邦之精神,第二在分权。……顾联邦制既为分权政治,又足促进法治之发展,此不佞。”(26)因此,对权力最根本的限制就是人民的独立权利。而内部权力的划分中,监督政府的责任主要将落在国民选举产生的国会之上,虽然国会的力量不是万能,但国会却具有制限政府与监督行政的基本能力。“虽然,议会之有消极效用者,同时必有积极主事务。如严定法规以拘束行政,一也;如实行课责之方法,以督促政治,又一也。”(27)在以议会制限政府之下,人民于是得自由矣。因此,在地方发展自治,建立联邦,纵向划分中央与地方权限;在中央确立三权分立,发展议会,横向划分政府权力,通过这一纵一横的划分,从最根本上遏制专制,保障人民的自由。

  另外,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张东荪是发表过宪法只是一纸空文的言论。(28)但并不能以此断定他是法律虚无主义者。相反,他是一名坚定的宪政法治主义者。他发表这样的言论的背景是源于对民初以来宪政理想破灭后而产生的失望。实际上他的目的是提出对宪法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的一种补救办法,即一方面,宪法更需要其他部门法的配合,而不能单兵作战,也不能眼睛只盯着宪法行事;另一方面,机构的牵制平衡设计更能落实宪法的精神。而通过联邦制的机构设置,是能达到他认为的宪政法治状态的。

  三、调和哲学思想与联邦观

  张东荪的联邦论思想也是基于其“调和”的哲学思想而出发的一种政治策略。张氏认为,国家的职能就是追求公善的实现,但国家并不是自然人,不能自动捕捉此公善,一方面需要政府的作为,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在于人民的行动。但是人人都去捕捉公善,人人所得都不一样,怎么协调各人之间关系,最终实现国家整体之利益?(29)从这个意义出发,张氏同意章士钊的“调和”的哲学思想,作为解决问题的指导思想。

  张东荪的“调和”思想,一方面指基于竞争的互助,另一方面则指肯定各方现存之利益,而达到群治之目的。“所谓调和者,并非无端退缩,相剂于平,而无上下高低之分,乃虽自然竞争,而各不伤其固有之基础。虽互有进退,而不过顺应时代。此言一方面也。而他方面,则固各足相安,初无相杀之事,于是由相安而各得自固,由进退而得应乎时运,群治之进断赖此已。”(30)张氏的调和观强调各方要尊重异己的意见,因为全国的建设需要让全国各党派、各阶级、各职业的才俊贡献智慧,通过智慧的碰撞,选择最优的方案。这样,议会作为各方的商议机构呼之欲出,而议会的组成则由各党派、各阶级、各职业选举的代表组成。“盖使社会上凡有意见,皆有其代表于议会,以为讨论。由此讨议得应时代之要求,常新其政策。”(31)所以议会体制中内阁制就为其关键之所在,它使一国政治气象常新,民气得伸,而可免革命。

  张东荪认为,三权分立之下,内阁为行政权之最高行政机关。国家造国会使其有立法权,但同时也赋予其监督行政主权,在这个时候,行政部必须对立法部负责任,从这个意义出发,内阁即为责任内阁。(32)内阁具有四人特征:内阁会议、完全责任、阁令和拒绝副署权。内阁会议是行政最高发动之渊源,同时也表示内阁不受他人干涉,因此绝对不容许外人列席。而完全责任内阁既为行政权发动之主体,则自应负担完全之责任。因此,如果内阁责任一部分由总统承担,则内阁不复成为行政部之中心。阁令则表示内阁拥有独立意思表示之权、政务指挥之权、用人之权等。因此有内阁一日,则阁令一日不可或缺。而内阁有拒绝副署权,正是从另一方面表示内阁为行政部之主体自有权利。并且内阁在政治上之利益,一则可以使立法行政二部融通一气而免冲突,防止社会出现激变:二则内阁具有弹性可以伸缩。(33)因为一党执政久,则政策必觉滞而不灵,非变通无以尽利。民意通过选择继任者,实行他种政策,则壁垒一新,导致民气大振。这一退一进之间,国之政治必日新月异,于国于民皆是好事情。

  从张氏的调和观看来,“调和”的最终目的在于使国家的政治有活力,有新气象,如此一来,通过充分调动民众的积极性,而使整个国家焕发生机与活力。从这个意义出发,张氏担心,一方面,人皆有为恶之私得,如入政局而无所限制,必为国家之大不幸;另一方面,即使主政者个人道德高尚,但全国之人,非一人之力所能处理也,而让全国民众听命于一人之指挥,更将不能发展民众积极性。(34)正如托克维尔所言,“结果,中央集权……使社会保持既无真正的进步又无实质的落后的现状,让整个社会永远处于被官员们惯于称之为良好秩序和社会安宁的那种昏昏欲睡的循规蹈矩的状态。一句话,中央集权长于保守,而短于创新。”(35)因此,以中国国情之实际,国土辽阔,地方差别大,国家有确立地方自治之必要。在地方建立联邦制,培养民众自治能力,不但不会造成分裂之趋势,反必将使一地政治能保持常新的活力,扩而广之,全国政治活泼进行有望。这样,也就达到了“调和”的目的。

  四、渐行渐远的联邦制理想

  有趣的是,虽然张东荪发表一些宣传联邦主义的文章,但在初期文章题目中少有涉及“联邦”二字,特别在1914年《中华杂志》第一卷第七号发表的《地方制之终极观》题目中回避了“联邦”二字,章十章认为那是“舆论专制之势已成,自由讨论之风莫起,强顽者有所惮,自好者亦默尔而息。”(36)而高一涵也认为“张氏以为痛恨联邦,已非一日,今想避免国人的指摘,故仅居联邦之实,而不居联邦之名。”(37)更推导出张氏是主张单一制的人。为此,张东荪回文答辩,认为当时就观察到世界上的联邦国中央权力有逐渐增大之趋势,即向心力增强,而中国的向心力很强,并且也尤为宝贵并且也容易被摧残,“所以我们不愿意公然即用联邦二字,就是怕有一个联邦党出来……主张扩张邦权而减消国权。”(38)形成离心力趋势,从而使出现国家分崩离析之状态,而与世界潮流相逆而行,并非是慑于舆论的权威。

  但是,随着时局的发展,回头来看,张氏也认为自己的担心完全是杞人忧天,后来国家的分裂状态已经达到了惊人的地步,于是一方面,在这种情况下,讨论单一制建国还是联邦制建国已经失去了平台,因为“国会根本不象国会,不成一个东西。所以中国迄今是在一种畸形怪状之下,凡政治学上的正则理论都用不上去。”(39)因此认为,现在再讨论“联邦”或“单一”之辩,已经没有意义,甚至是文不对题。“因为政治究竟是一件实施的问题,若所谈与所主张均不能见诸行,而实际反相距渐远,则谈时安能有兴味呢?”(40)另一方面,袁世凯倒台后,军阀割据的状态在形成,张也害怕自己主张分权的地方联邦制成为军阀利用的工具。基于此,张东荪对当时中国政治的前途已经悲观失望,这也是他后来没有进行联邦制讨论,不再宣传联邦制的重要原因了。

  但是,尽管如此,我们不能忽视张东荪宣传联邦主义的思想在历史上产生的影响,他关于联邦构架中关于省长由地方推选,地方得制定省宪法,国权与省之事权划分模式以及设立省参事会等设想,部分地在后期的《湖南省宪法》已经其他地方的联邦主义宪法及运动中得到吸收及初步的实践。以1922年元月1日公布生效的《湖南省宪法》(41)为例,其第三章就开创性地标明“省之事权”十五项,明确划分省与中央政府之事权,而为其他省宪纷纷效仿;其第五章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省长由省议会选出四人交由全省公民总投票决选,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实现了二十世纪初罕见的“省长民选”模式;第五章第第二节规定类似于责任内阁的“省务院”制,一方面受议会监督,另一方面可以对抗议会无理要求,同时限制省长权力。湖南省宪法颁布后,就开始了“行宪”的步伐,自1922年元月至十二月,经过普选先后选举出省议会议员和省长,开始组建省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打破了近代中国只有“制宪史”而无“行宪史”的怪圈。“行宪”本质上就是实施宪政的开始,而实现宪政的过程,就是建立联邦政治秩序的过程,二者形二而实一。可以说,他的宣传为近代联邦主义运动的发生和发展是起了理论准备及预热作用的。

  收稿日期:2007-01-04

  注释:

  ①李达嘉:《民国初年的联省自治运动》,台湾:弘文馆出版社,1986年,第22页。

  ②③⑤东荪:《政制论(上)》(甲寅),第一卷,第七号,1915年,第7、16、17页。

  ④东荪:《制治根本论》(甲寅),第一卷,第五号,1915年,第11页。

  ⑥⑦⑧⑨⑩东荪:《政制论(下)》(甲寅),第一卷,第八号,1915年,第3-5、3、1-2、3、6页。

  (11)张东荪:《矛之联邦组织论》(正谊),第一卷,第五号,1912年,第4-5页。

  (12)东荪:《吾人理想之制度与联邦》(甲寅),第一卷,第十号,1915年,第1-2页。

  (13)(14)(15)(16)东荪:《吾人理想之制度与联邦》(甲寅),第一卷,第十号,1915年,第12、12、15-16、14页。

  (17)秋桐:《学理上之联邦论》(甲寅),第一卷,第五号,1914年,第18页。

  (18)张东荪:《吾人之统一的主张》(正谊),第一卷,第八号,1915年,第6页。

  (19)张东荪:《吾人之统一的主张》(正谊),第一卷,第八号,1915年,第12页。

  (20)(21)(22)东荪:《制治根本论》(甲寅),第一卷,第五号,1915年,第5、4、6页。

  (2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54页。

  (24)张东荪:《中国之将来与近世文明国立国之原则》(正谊),第一卷,第七号,1915年,第10页。

  (25)(27)(28)(29)(30)(31)东荪:《制治根本论》(甲寅),第一卷,第五号,1915年,第9、10、17、12、12、13页。

  (26)张东荪:《予之联邦组织论》(正谊),第一卷,第五号,1912年,第6页。

  (32)张东荪:《内阁论(续)》(正谊),第一卷,第二号,1912年,第2页。

  (33)张东荪:《内阁论(续)》(正谊),第一卷,第二号,1912年,第9-10页。

  (34)东荪:《制治根本论》(甲寅),第一卷,第五号,1915年,第14页。

  (35)[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01页。

  (36)秋桐:《联邦论》(甲寅),第一卷,第四号,1914年,第2页。

  (37)高一函:《联邦建国论》,东方杂志,二十二卷,第一号,1925年,第37页。

  (38)(39)(40)张东荪:《联邦论辩》,东方杂志,二十二卷,第六号,1925年,第16、17、19页。

  (41)湖南省宪法.东方杂志.第十九卷,第二十二号,1922年,第1-14页。

作者介绍:龙长安,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博士生。(杭州 310028)

作者:龙长安

同济大学学报:社科版 2008年04期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07)06-0094-07

  张东荪,自名东荪,浙江钱塘县人,是近代中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民主宪政运动的积极参与者。早年获官派留学日本资格,入日本帝国大学哲学系学习,学成回国后参加清政府殿试,授格致科进士。张一生徘徊于学术与政治之间,是学界与政界的活跃人物,一方面在哲学上造诣很深,另一方面却也对国家政治时局抱有深刻关切,积极地扮演着一个政论家角色。对上层统治集团,一贯持批评的态度,发表了大量时论性文章,抨击专制,宣扬民主和宪政思想,主张走以法治国的道路。成为一名典型的走中间路线的知识分子。本文拟以近代联邦主义运动为背景,探究张东荪的联邦政治思想,一窥其主张的建国思路。

  一、理想中的联邦制模式

  联邦主义思想在清末即已传入中国,并且随着国内的时局变化而几经沉浮,最后终于引发近代著名的“联省自治”运动。在反对清王朝专制时,美国的联邦主义体制就为立宪派和革命派两方面所欣赏,被认为是解决时局最佳路径。辛亥革命成功后,民心思定,要求国家统一的中央集权学说得势,联邦主义思想归于沉寂。至民初二、四年时期,随着袁世凯的专权,主张联邦主义的思潮又起,张东荪在这期间发力,在相关杂志,如《中华杂志》、《正谊》、《甲寅》等处发表多篇文章,阐述自己主张在中国联邦政治体制思想,成为这一时期联邦论的先锋人物。并且这一时期后来也被有的学者称为是国内自有联邦论以来的全盛时期,也是国人对联邦制进行学理上的深入讨论之始。①

  张东荪的联邦政治观是从当时的政治现实出发的,在他看来,现代民族国家发展的历史表明;遏制野心家作乱,防止专制的出现,最好的办法是寻求良好的政治制度做保障。良好的政治制度,从积极方面,能使人的聪明才力得以进发,而用于政治的发展;从消极方面来看,能铲除暴者,使全国之中无一人敢做窃国之行动,最终保证人民的权利不被剥夺。而这种良好的政治制度来源于政治制度设计的平衡与控制。如美国基于三权分立下的总统制和英国内阁制就是极好之例,“是则制度而欲其有严密之限度,不可仅求之法律之条文,尤当于各机关之配置,务取其相互控制,相互平衡。于是一机关之权,常为他机关所限,苟出于非分,得互相督责之。盖使全国之政权不集中于一点,则一机关断不能凌驾于各机关之上,而不受控制也……机关配置得以互相控制与平衡者。良政制也。”②而在中国,如果不求制度改良,而一味只求诸武力,改革国内混乱政局,“将不胜其烦,而国力必于屡次革命消耗殆尽矣。”③这种对于革命的警惕之心,一方面源于张东荪对英国改良式社会进步的赞同,另一方面,则是对法国大革命后引发法国政局长期动荡的不满。“法兰西之大革命有造于法,固不容疑,然谓大革命后,法兰西即得巩固其国基,则殊不敢信。”④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张东荪精英政治心理对于大众心理发展的不信任,认为普通民众心理无远大企图,无推理目光,易走极端,而破坏国家制度建设。因此实际上,中国最佳的选择,来遏制枭雄作恶,而求社会的稳定,那就是建立联邦制。因此张东荪认为,“联邦之制,于中央政制之平衡与控制外,更有二重之控制与平衡。本乎地方之情势,尤足以利导政治,乃更进一步之组织也。”⑤

  在混乱的国内时局中,张东荪认为,中国最大之患就在于野心家。因为野心家常为一人之私利,而牺牲树十万人之生命。详细述之,野心家计有七大恶端:(一)以一己优势为私而害公;(二)谋一己之私利而损众人之福利;(三)挑起战祸;(四)谋夺全国智力;(五)损害社会道德风尚;(六)埋没人才;(七)揽权专制。⑥所以“数千年之文明,故野心家为人类之蟊贼、文明之障碍、政治之大害也。”⑦显然这是张东荪从自己的宪政观出发,针对袁世凯的行径而作出的判断。而让人担忧的是,中国还有继续产生野心家的土壤:(一)元首权高福贵,易让人生觊觎效仿之心;(二)人民无能力监督当权者;(三)饱读学识之上有仰食政府之传统;(四)中央集权与官僚政治传统已成习惯。⑧基于这种情况,张给出的良方是以三条标准为选择制度之视角,认为联邦制加内阁制是中国最佳制度选择。三条标准即“一、当取可以防遏野心家之制度;二、当取可以排斥官僚及消纳官僚之制度;三、当取可以使国中已有之智能之士得支掌政治运用之制度。”⑨张本人对民初以来的国会政治实践是失望的,认为最根本在于国会与民众认知的距离太远,而成为无根之飘萍,缺乏民众之支持,无法以民众最为自己有力之后盾,而最终遭到野心家摧毁。但也必须指出的是,张对民众的民主政治素质也持悲观态度,认为民智低下,在实际上也很难成为国会之后盾。因此不如运用民众地方之心理,创设地方分权制度,使地方成为对抗中央专权之阵地,也可为国会助力。而“地方分权之制……特此制度或曰联邦亦无不可。”⑩而“联邦之精神,第一在自治。自治者,国之命也,近世国家所以异于中古者,皆在自治。一切优美之代议制度皆由自治而出。”(11)即近世代议最初是发源于希腊城邦政治,但却是自治之结果。中国历代只有专制而无自治之传统,因此要达到自治之状态,必先启发民众自治之欲望,而要达到这一点,必先启发自治之制度,而联邦制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不二选择。既然“联邦—自治—国会”之间的关系是如此紧密,那么以联邦的架构谋取地方的自治,最终也就是希望发挥国会在中央政治中的中心作用。

  这样,张东荪的联邦政治思想就以地方联邦与中央内阁为核心内容而展开。具体来看,在地方制度而言,(一)各省行政机关组织参事会,于参事会内部选举出省长,而参事会之任期,由省议会定之;(二)中央政府对于省参事会有解散权;(三)省议会对参事会有弹劾权;(四)中央政府得国会同意可以解散省议会而重召集;(五)省之事权及省机关组织由省宪法规定,省宪法修正权归省议会,省宪法未规定之权属中央所有。在中央制度而言,(一)总统之下设责任内阁,对国会两院负责;(二)上院由各省代表组成;(三)法院编制法归中央制定,中央仅设大理院,地方各厅由地方自办,但法官任命由中央统一进行。(12)一方面肯定地方邦具有高度的统治权,如制定省宪法,选举省长,规定省之事权等,另一方面也确定联邦国中央对于地方各邦有影响作用,就司法而言,全国仍是统一的,中央政府在国会同意下的对于省议会的解散权,更是显示了地方各邦不是完全的独立主权国家。这种通过中央与地方权限的划分及机构的设置的办法,形成了张东荪认为的理想联邦政治图景。

  在联邦的性质上,张东荪不赞同关于联邦与地方并无根本不同,区别只在权力程度不同而已的论断。在这一点上,张氏非常同意耶律内克(G.Jellinek)的论点,认为联邦国的性质有三个方面,(一)联邦之邦,一方面具有地方性质,如同地方自治团体,另一方面则具有国家性质,与非主权国家属于同一范畴。(二)联邦之邦具有国家性质,就是因为它有自组织权,能依自有之法律组织自身机构。(三)邦既有自组织权,则就有独立统治权。(13)从这个意义出发,统治权不具有最高权之属性,惟余主权具有最高属性。因此以此为划分标准,主权与统治权的区别被界定。更详细地分析就是:(一)联邦国的组成,是由于人民的联合而不是各邦的联合,因此,联邦国成立后,并非让各邦归于无,乃是使其具有两重属性而已,一为公法人。依宪法可向中央主张权利,等同于单一国之自治团体;二为国家。在中央赋予权限之外,尚有自己固有之权,通过此权,得以自定组织而统治人民。在这个层面上,张东荪与章士钊的区别显现。后者认为联邦之邦,非国家也。(二)在主权与统治权的区别上,张氏认同拉庞德(Leband)和耶律内克(O.Jellinek)的观点,认为主权不是一国家之必备要素,且应该从消极方面来界定,即“不受他权之压制而已,故其性质为绝对。”(14)统治权的范围比主权为广,如果一统治权不受他权之干涉与制限,则此统治权与主权同义;而在一定范围之内,统治权受人制限,但并不失去其自己之意思及统驭人民之权,则即为统治权而非主权。因此非主权,也不影响联邦之邦成为国家。(三)联邦之邦与单一国之下的自治团体有很大区别。自治团体虽然有自主权或者说自行立法权,但对于自身组织却无构造之权。而联邦恰恰拥有这部分权力。进一步说来,“地方政府所行使者,中央政府所赋予之权,邦政府所行使者,其本有之权利,不过经中央政府之容许而己。”(15)因此邦与自治团体之区别不仅仅是在权力程度之差,更有实质之别,不可不察。

  由此,张东荪通过区别联邦之邦与地方自治团体,主权与统治权,主权国与非主权国,“联邦”的含义也就显露出来,“联邦者生存于各小团体之人民所组织之大团体也,小团体先存在者,则此小团体,自大团体成立后,自降为非主权国,且为地方。而以大团体为主权国,大团体先存在者,由大团体解放其权,而成小团体,其为非主权国与地方固无异也。”(16)通过这样的论断,张东荪一方面指出了联邦之邦,既为拥有统治权的而居于联邦之下的非主权国家,另一方面,也认为世界上组建联邦国有两种路径,很明显,中国的道路只能是后者。这一点,也与章士钊所见略同。章氏就有过认为组织联邦,邦不必先于国而存在的言论。(17)其实这张东荪也是从历史与现实考虑出发,在构建联邦制国家的唯一道路选择。

  必须指出来的是,无论集权或者分权,总统制或者内阁制,单一制或者联邦制,在张东荪看来,其制度本身本无善恶优劣之分,之所以出现善恶优劣,完全是由于采用制度之国的国情与制度本身是否相适应而已。如前所述,张东荪所忧虑的中国国情是,不仅存在野心家,而且还有继续产生野心家的土壤。而由野心家带来的就是专制社会和官僚政治,这不仅与张氏本人的政治理念格格不入,而且对于国家政治生活健康发展也将带来极大隐患。“吾国既有野心家与官僚矣,则防遏与限制之道,当分中央与地方二层。……吾人注目地方,而知苟地方有完善之权限,巩固之组织,充足之能力,则足以使野心家先利用之机,不能有所乘也。”(18)这样实行的结果是,地方分权能防止中央之权压制地方,摧残地方之人民,使地方能得以自由发展,开发民智,发展议政之风,而不被野心家所欺蒙。最终实现国家真正的统一。因此,地方制度适宜联邦制。而在中央,必须采用内阁制。在中国,总统制容易沦为枭雄和野心家窥视和追逐的目标,而不能以法制来实现有效约束,这一点已经被民初的政治实践所证实。而随着议会的发展与完善,人民在其中能得到有效的锻炼,最终实现对政府有效的监控。因此,“内阁制之所以优于总统制,乃在内阁制可以以渐,而总统制必成以顿。”(19)连接地方联邦制与中央内阁制的,就是在议会设二院,下议院议员则由人民普选而成,上议院议员由地方联邦代表组成。基于对国情的仔细探究分析与对策研究,张东荪认为,联邦制的建设,能防止最大弊端的发生,对于中国的国情是相符合的,是真正的良制,也是国家政局由混乱走向统一的一剂良方。

  二、宪政法治思想与联邦观

  张东荪的联邦政治思想是与其宪政法治思想分不开的。张东荪把一切政治制度设置的落脚点都落在限制政府权利,保护人民自由权利之上。“故国家有进无退,民族有兴而无衰,其所以能致此者,即在国民有确立之自由,为国家所不能侵”。(20)这个自由最重要的就是政治自由,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与通信自由。而为了使民众真正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在国家与公民之间划分界限。

  首先,必须确立国家与公民二者之间正确关系。张认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非如老师与学生之间关系,国家对于国民一切行为皆有干涉、督责之权;正确的关系应该是“国家如公司,公民如股东,凡公司之事,国家掌之。其不涉公司,而为各股东自身之事,则由国民为之,无兴与国家也。”(21)如此,国家与国民各有其事业范围,互不侵犯各自领域。国民获得独立的人格与尊严,而不是国家的奴隶和附随物。这样,就把国家与国民之间的关系从统治、征服关系转为契约关系,成为法律上的平等权利主体。这个转变实际上确定公民的主体性地位,能让公民在法律范围之内,排除外来的非法干涉,从而拥有决定自己生活的自由。

  其次,必须培植社会的力量。因为“吾闻之,一国政治之进,绝非政府自身之力,必有社会之威迫,以驱策其政府,然后政府始得入轨道矣。”(22)事实上,国民侵犯国家权力范围机会极其稀少,而国家权力如不受约束,则为恶的机会则随处可见。因此,就应该寻找适合的外在力量约束国家的公权力,在这一问题上,张认为社会力量如果强大,那么就能担负起这一责任。而社会的这个力量就来源于民众自由权利的伸张,如民众如有出版自由,政府如有失职,就可以以言论而纠之;如有集会自由,政府如有违法之处,则可以集合群力以抗之政府。传统中国形成的政治格局是“国家—家族”二元模式,缺乏中间的“社会”层,在儒家正统思想“忠、孝”观念影响下,臣民只有服从或者顺从国家公权力,近代意义上的“权利”或者“自由”意识无从萌发,对公权力而言,绝少能形成一种日常监督或者对抗的机制。而这在野心家把政时,对于人民来说无异于是场灾难,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3)为了阻挡公权力的作恶,必须竖立起一道保护人民权利与自由的屏障,在张东荪看来,社会的形成就是除权力分立以外另一道有效的“屏障”。那么国家与社会分离的界限在什么地方呢,或者说哪些属于政府干涉范围,哪些属于人民权利范围?张氏认为,分离的标准就在于是否增进“社会活气”,“凡经济、教化、道德、地方事务、学术、技艺、信仰等,均划出政府管辖之外,政府绝对不与闻,不干涉,而听人民自由处理是也。”(24)最终形成的不是万能的政府,而是健全自由的社会。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反对权力集中于一点,政府内部权力一定要分立,形成相互牵制与平衡机制。“故制治之道,首在分散其权,不使凝集于一,各得制限,互相督责,使皆不敢畔其范围以自逞;古今立法建制之精神,皆不外是。”(25)国民之自由,其反面就是国家权力的限制之范围,这实质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立宪政治的精髓就在于通过合法限制政府的权力,有效制约政治权力,特别是国家权力所可能导致的专制与极权,从而保障个人各项权利免受侵害,维护个人的价值与尊严。以此为出发点,也就能理解张东荪分权在联邦制中的地位,“联邦之精神,第二在分权。……顾联邦制既为分权政治,又足促进法治之发展,此不佞。”(26)因此,对权力最根本的限制就是人民的独立权利。而内部权力的划分中,监督政府的责任主要将落在国民选举产生的国会之上,虽然国会的力量不是万能,但国会却具有制限政府与监督行政的基本能力。“虽然,议会之有消极效用者,同时必有积极主事务。如严定法规以拘束行政,一也;如实行课责之方法,以督促政治,又一也。”(27)在以议会制限政府之下,人民于是得自由矣。因此,在地方发展自治,建立联邦,纵向划分中央与地方权限;在中央确立三权分立,发展议会,横向划分政府权力,通过这一纵一横的划分,从最根本上遏制专制,保障人民的自由。

  另外,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张东荪是发表过宪法只是一纸空文的言论。(28)但并不能以此断定他是法律虚无主义者。相反,他是一名坚定的宪政法治主义者。他发表这样的言论的背景是源于对民初以来宪政理想破灭后而产生的失望。实际上他的目的是提出对宪法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的一种补救办法,即一方面,宪法更需要其他部门法的配合,而不能单兵作战,也不能眼睛只盯着宪法行事;另一方面,机构的牵制平衡设计更能落实宪法的精神。而通过联邦制的机构设置,是能达到他认为的宪政法治状态的。

  三、调和哲学思想与联邦观

  张东荪的联邦论思想也是基于其“调和”的哲学思想而出发的一种政治策略。张氏认为,国家的职能就是追求公善的实现,但国家并不是自然人,不能自动捕捉此公善,一方面需要政府的作为,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在于人民的行动。但是人人都去捕捉公善,人人所得都不一样,怎么协调各人之间关系,最终实现国家整体之利益?(29)从这个意义出发,张氏同意章士钊的“调和”的哲学思想,作为解决问题的指导思想。

  张东荪的“调和”思想,一方面指基于竞争的互助,另一方面则指肯定各方现存之利益,而达到群治之目的。“所谓调和者,并非无端退缩,相剂于平,而无上下高低之分,乃虽自然竞争,而各不伤其固有之基础。虽互有进退,而不过顺应时代。此言一方面也。而他方面,则固各足相安,初无相杀之事,于是由相安而各得自固,由进退而得应乎时运,群治之进断赖此已。”(30)张氏的调和观强调各方要尊重异己的意见,因为全国的建设需要让全国各党派、各阶级、各职业的才俊贡献智慧,通过智慧的碰撞,选择最优的方案。这样,议会作为各方的商议机构呼之欲出,而议会的组成则由各党派、各阶级、各职业选举的代表组成。“盖使社会上凡有意见,皆有其代表于议会,以为讨论。由此讨议得应时代之要求,常新其政策。”(31)所以议会体制中内阁制就为其关键之所在,它使一国政治气象常新,民气得伸,而可免革命。

  张东荪认为,三权分立之下,内阁为行政权之最高行政机关。国家造国会使其有立法权,但同时也赋予其监督行政主权,在这个时候,行政部必须对立法部负责任,从这个意义出发,内阁即为责任内阁。(32)内阁具有四人特征:内阁会议、完全责任、阁令和拒绝副署权。内阁会议是行政最高发动之渊源,同时也表示内阁不受他人干涉,因此绝对不容许外人列席。而完全责任内阁既为行政权发动之主体,则自应负担完全之责任。因此,如果内阁责任一部分由总统承担,则内阁不复成为行政部之中心。阁令则表示内阁拥有独立意思表示之权、政务指挥之权、用人之权等。因此有内阁一日,则阁令一日不可或缺。而内阁有拒绝副署权,正是从另一方面表示内阁为行政部之主体自有权利。并且内阁在政治上之利益,一则可以使立法行政二部融通一气而免冲突,防止社会出现激变:二则内阁具有弹性可以伸缩。(33)因为一党执政久,则政策必觉滞而不灵,非变通无以尽利。民意通过选择继任者,实行他种政策,则壁垒一新,导致民气大振。这一退一进之间,国之政治必日新月异,于国于民皆是好事情。

  从张氏的调和观看来,“调和”的最终目的在于使国家的政治有活力,有新气象,如此一来,通过充分调动民众的积极性,而使整个国家焕发生机与活力。从这个意义出发,张氏担心,一方面,人皆有为恶之私得,如入政局而无所限制,必为国家之大不幸;另一方面,即使主政者个人道德高尚,但全国之人,非一人之力所能处理也,而让全国民众听命于一人之指挥,更将不能发展民众积极性。(34)正如托克维尔所言,“结果,中央集权……使社会保持既无真正的进步又无实质的落后的现状,让整个社会永远处于被官员们惯于称之为良好秩序和社会安宁的那种昏昏欲睡的循规蹈矩的状态。一句话,中央集权长于保守,而短于创新。”(35)因此,以中国国情之实际,国土辽阔,地方差别大,国家有确立地方自治之必要。在地方建立联邦制,培养民众自治能力,不但不会造成分裂之趋势,反必将使一地政治能保持常新的活力,扩而广之,全国政治活泼进行有望。这样,也就达到了“调和”的目的。

  四、渐行渐远的联邦制理想

  有趣的是,虽然张东荪发表一些宣传联邦主义的文章,但在初期文章题目中少有涉及“联邦”二字,特别在1914年《中华杂志》第一卷第七号发表的《地方制之终极观》题目中回避了“联邦”二字,章十章认为那是“舆论专制之势已成,自由讨论之风莫起,强顽者有所惮,自好者亦默尔而息。”(36)而高一涵也认为“张氏以为痛恨联邦,已非一日,今想避免国人的指摘,故仅居联邦之实,而不居联邦之名。”(37)更推导出张氏是主张单一制的人。为此,张东荪回文答辩,认为当时就观察到世界上的联邦国中央权力有逐渐增大之趋势,即向心力增强,而中国的向心力很强,并且也尤为宝贵并且也容易被摧残,“所以我们不愿意公然即用联邦二字,就是怕有一个联邦党出来……主张扩张邦权而减消国权。”(38)形成离心力趋势,从而使出现国家分崩离析之状态,而与世界潮流相逆而行,并非是慑于舆论的权威。

  但是,随着时局的发展,回头来看,张氏也认为自己的担心完全是杞人忧天,后来国家的分裂状态已经达到了惊人的地步,于是一方面,在这种情况下,讨论单一制建国还是联邦制建国已经失去了平台,因为“国会根本不象国会,不成一个东西。所以中国迄今是在一种畸形怪状之下,凡政治学上的正则理论都用不上去。”(39)因此认为,现在再讨论“联邦”或“单一”之辩,已经没有意义,甚至是文不对题。“因为政治究竟是一件实施的问题,若所谈与所主张均不能见诸行,而实际反相距渐远,则谈时安能有兴味呢?”(40)另一方面,袁世凯倒台后,军阀割据的状态在形成,张也害怕自己主张分权的地方联邦制成为军阀利用的工具。基于此,张东荪对当时中国政治的前途已经悲观失望,这也是他后来没有进行联邦制讨论,不再宣传联邦制的重要原因了。

  但是,尽管如此,我们不能忽视张东荪宣传联邦主义的思想在历史上产生的影响,他关于联邦构架中关于省长由地方推选,地方得制定省宪法,国权与省之事权划分模式以及设立省参事会等设想,部分地在后期的《湖南省宪法》已经其他地方的联邦主义宪法及运动中得到吸收及初步的实践。以1922年元月1日公布生效的《湖南省宪法》(41)为例,其第三章就开创性地标明“省之事权”十五项,明确划分省与中央政府之事权,而为其他省宪纷纷效仿;其第五章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省长由省议会选出四人交由全省公民总投票决选,以得票最多者为当选”,实现了二十世纪初罕见的“省长民选”模式;第五章第第二节规定类似于责任内阁的“省务院”制,一方面受议会监督,另一方面可以对抗议会无理要求,同时限制省长权力。湖南省宪法颁布后,就开始了“行宪”的步伐,自1922年元月至十二月,经过普选先后选举出省议会议员和省长,开始组建省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打破了近代中国只有“制宪史”而无“行宪史”的怪圈。“行宪”本质上就是实施宪政的开始,而实现宪政的过程,就是建立联邦政治秩序的过程,二者形二而实一。可以说,他的宣传为近代联邦主义运动的发生和发展是起了理论准备及预热作用的。

  收稿日期:2007-01-04

  注释:

  ①李达嘉:《民国初年的联省自治运动》,台湾:弘文馆出版社,1986年,第22页。

  ②③⑤东荪:《政制论(上)》(甲寅),第一卷,第七号,1915年,第7、16、17页。

  ④东荪:《制治根本论》(甲寅),第一卷,第五号,1915年,第11页。

  ⑥⑦⑧⑨⑩东荪:《政制论(下)》(甲寅),第一卷,第八号,1915年,第3-5、3、1-2、3、6页。

  (11)张东荪:《矛之联邦组织论》(正谊),第一卷,第五号,1912年,第4-5页。

  (12)东荪:《吾人理想之制度与联邦》(甲寅),第一卷,第十号,1915年,第1-2页。

  (13)(14)(15)(16)东荪:《吾人理想之制度与联邦》(甲寅),第一卷,第十号,1915年,第12、12、15-16、14页。

  (17)秋桐:《学理上之联邦论》(甲寅),第一卷,第五号,1914年,第18页。

  (18)张东荪:《吾人之统一的主张》(正谊),第一卷,第八号,1915年,第6页。

  (19)张东荪:《吾人之统一的主张》(正谊),第一卷,第八号,1915年,第12页。

  (20)(21)(22)东荪:《制治根本论》(甲寅),第一卷,第五号,1915年,第5、4、6页。

  (2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54页。

  (24)张东荪:《中国之将来与近世文明国立国之原则》(正谊),第一卷,第七号,1915年,第10页。

  (25)(27)(28)(29)(30)(31)东荪:《制治根本论》(甲寅),第一卷,第五号,1915年,第9、10、17、12、12、13页。

  (26)张东荪:《予之联邦组织论》(正谊),第一卷,第五号,1912年,第6页。

  (32)张东荪:《内阁论(续)》(正谊),第一卷,第二号,1912年,第2页。

  (33)张东荪:《内阁论(续)》(正谊),第一卷,第二号,1912年,第9-10页。

  (34)东荪:《制治根本论》(甲寅),第一卷,第五号,1915年,第14页。

  (35)[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01页。

  (36)秋桐:《联邦论》(甲寅),第一卷,第四号,1914年,第2页。

  (37)高一函:《联邦建国论》,东方杂志,二十二卷,第一号,1925年,第37页。

  (38)(39)(40)张东荪:《联邦论辩》,东方杂志,二十二卷,第六号,1925年,第16、17、19页。

  (41)湖南省宪法.东方杂志.第十九卷,第二十二号,1922年,第1-14页。

作者介绍:龙长安,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博士生。(杭州 31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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