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公平性原则体系

作者:王家宝

沈阳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 1998年10期

  工伤社会保险是世界各国实行最早和最广泛的一种社会保险。当今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都体现出了公平性原则。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公平性原则体系是体现在一定意义上的公平性的一系列准则,包括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差别费率原则及完整补偿原则。它所包含的公平意义不仅仅是一般的经济学意义上的经济公平,如通常的收入损失风险补偿,也包括许多非经济意义的、社会的以及劳动道德的公平,如权利与义务的结合、贡献与待遇的平衡等。这一公平性原则体系是贯穿于整个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的,并且维系其机制运行的准则。它是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体系,是工伤保险制度区别于其它社会保险险种的根本特征。因此,准确把握公平性原则体系的内涵,并以此确定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基点,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补偿不究过失原则是指无论劳动者造成工伤的原因是劳动者一方,还是雇主一方,其工伤伤害的补偿均由雇主依法赔偿。它是工伤保险制度中具有鲜明特色的公平性原则,是工伤社会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险种的重要内容。

  补偿不究过失原则的公平性是通过如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的:

  1.工伤的形成不是源于雇主或是劳动者,而是源于职业本身。

  工伤保险中风险的产生是与劳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虽然造成工伤的原因有自然的、人类无法抗拒的原因,也有劳动者和雇主的原因,但是,所有这些能够促成工伤产生的条件都无一例外地是与工伤劳动者的位置、时间与劳动行为有密切关系的。换句话说,离开劳动者位置、时间和劳动行为等和职业行为密切相关的要素是不可能解释工伤的产生的,即劳动者的职业本身就是工伤产生的第一原因。那么,只要劳动者一旦进入具有确定职业的劳动过程,并且这种劳动是劳动者用于换取劳动力价值的受雇佣的劳动,则其可能遭受的任何程度的工伤风险就应该在很大程度上由这种职业的提供者——雇主来负责,无论工伤产生的原因是纯自然的、不可抗拒的,或是人为的、可归咎于雇主或劳动者的。因此,工伤风险源于职业本身的观念,确立了职业作为鉴别工伤补偿责任的新的更为公平的基点,避免了劳动者关于工伤责任的纠缠,以及对工伤风险补偿的担忧。这个新的公平基点,是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公平性的最根本的表现。同时,它也是工伤社会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险种的根本特征。

  2.工伤责任对于劳动者和雇主是相互的、双向的。

  虽然工伤补偿责任源于劳动者所从事的职业本身,但是并不能排除劳动者和雇主在工伤发生以及工伤损失中的责任问题,这是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必须考虑和处理的问题。对于工伤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而言,不仅是劳动者自身受到一定的伤害或失去生命,而且作为工作场所提供者的雇主也要蒙受相应的,甚至是更大的财产损失。不仅如此,雇主或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还应承担起工伤事故损失中相关联的社会责任,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我们说,工伤责任对于劳动者和雇主而言是相互的。除非工伤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自然的、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原因以外,工伤责任的相互性明确了工伤事故责任公平分担的可能,也同时明确了劳动者和雇主在事故中必须承担各自依法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这样就决定工伤事故责任的双向性,即对于雇主来说,他应该承担造成工伤事故的责任,包括补偿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中的各种伤害损失以及承担因为雇主自身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损失;对于劳动者而言,尽管他能够获得由法律保障的与事故伤害相应的收入补偿,但是,劳动者仍然应该而且必须承担因为他在工作中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的雇主财产的损失。这是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公平性的第二个表现。如果说第一个表现体现了工伤赔偿责任的公平性问题,则第二个表现就解决了工伤事故责任的公平性问题。但同时还必须注意到,在工伤社会保险实践中不能混淆上述两个公平性表现,即不可因工伤事故责任而影响工伤赔偿责任,把工伤补偿水平和事故责任相挂钩。

  3.工伤社会保险的投保具有典型的强制性。

  一般来说,投保既是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又是一种必要的义务。但是,对于工伤社会保险制度而言,投保就不单纯是雇主的一种义务,而是必须在法律监督下按时如数进行的一项约束。按照补偿不究过失的原则,要求雇主完全承担工伤事故对劳动者自身遭受的全部伤害的补偿,具体表现为投保人——雇主和被保险人——劳动者在投保行为上的绝对分离。因此,只有权威公正的法律才能迫使雇主遵照补偿不究过失的原则,给每一个劳动者投保工伤社会保险。从这个意义上说,工伤社会保险具有更大意义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是体现补偿不究过失原则的公平性的有力措施和根本保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劳动者在遭受伤害以后,无论其所在劳动单位是否能够承受这样的补偿,还是因为经营不善导致停产或破产,均能够得到公平的工伤补偿。所以,作为补偿不究过失原则的公平性的第三个表现,强制性投保是第一个表现——工伤补偿责任得以确定和实现的法律保证。

  二、差别费率原则

  差别费率原则是指在工伤社会保险基金提取过程中,按照生产单位的不同分别确定不同的基金提取率。所谓生产单位的不同,通常是指生产单位所在行业的区别。

  差别费率原则的公平性是通过如下两点表现出来的:

  1.行业提取费率的高低取决于其工伤事故风险发生率的大小。

  对于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其他险种,无论是采用哪一种基金提取方式,在同一层次的统筹范围内所形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提取率或提取额都是标准划一的,与劳动者所在的行业的性质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在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中,由于工伤事故发生率因行业的不同而呈现明显的差异,如果对工伤事故发生率不同的行业采用统一的提取率制度,就会产生行业之间工伤负担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包含两个方面的情形:一方面,工伤事故发生率较低的劳动单位必须缴纳远远高于其所属劳动者工伤事故需要赔偿的基金提取额,并通过工伤社会保险的统筹操作,贡献给那些事故发生率较高的劳动单位,导致其单位负担率提高,从而极大地加重缴费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成本,挫伤其参与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劳动单位利用社会保险的统筹机制,可以无限制地得到其他单位的基金贡献,因此,很难达到对这样的单位采取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来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其事故发生率的激励作用,造成工伤社会保险费用支出增大,工伤事故管理失去控制的严重后果。因此,按照劳动行业工伤事故风险发生率来确定工伤社会保险基金提取率,可以公平地体现社会生产中各个行业费用不同、负担不同的要求,保证工伤社会保险风险补偿和风险控制两大功能的实现。

  2.行业提取率根据工伤事故风险发生率的变动及时调整。

  当行业提取率确定以后,还应该根据各个行业工伤事故的发生情况给予及时调整。这是工伤社会保险行业费率提取公平性的第二个表现。如果所确定的提取率一成不变,则会因为行业工伤事故发生的状态的变化,使原有公平的行业间基金费用提取比率平衡被打破,新的工伤事故费用负担的不平衡就会产生。况且对于现代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来说,工伤社会保险发展的侧重点已经逐渐由被动的风险补偿转向主动的风险预防,采用基金提取率不断调整的方式,迫使劳动单位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来控制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率,从而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提高劳动者工作的环境质量。所以,一旦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得以确立,就必须按照确定的事故发生程度,在一定时期内,对原有的行业提取率加以调整,满足工伤社会保险基金提取率公平性的要求。

  需要附加说明的是,随着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工伤社会保险水平的不断提高,差别费率的问题将由劳动者的职业形式取代其行业形式表现出来,行业提取率制被职业提取率制所替代,真正体现出工伤风险的职业特征。

  三、完整补偿原则

  工伤社会保险的完整补偿原则是指对被伤害的劳动者给予的补偿额应该充分完整,达到劳动者因伤残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

  根据社会保险制度补偿性的要求,当劳动者遭受工伤伤害以后,应该对劳动者发生伤残事故之后个人所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所谓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劳动者因遭受法定伤害而造成的与其第一职业标准工资收入相关的损失以及为消除伤害后果所需的必要的额外支出,包括劳动者工资收入的损失、医疗和康复费用支付,以及劳动者扶养的直系亲属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需要。但是,从世界各国工伤社会保险的状况来看,一些国家,包括我国在内,其工伤伤害补偿并未能涵盖上述全部项目内容,尤其是劳动者医疗和康复费用的提供和补偿往往难以保证伤残者的需要。这对于伤残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这不符合工伤伤残补偿完整原则的要求。正因为如此,完整补偿原则作为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中一个重要的公平性原则,常常用于评价一个地区或社会工伤保险制度发展水平的一个标准。只有遵守完整补偿原则,才能充分保证伤残劳动者全部的风险补偿,保障伤残者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体现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功能。

  综合上述,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差别费率原则和完整补偿原则构成了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公平性的三个原则。其中,补偿不究过失原则综合反映了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完整运行机制的公平性问题,是现代社会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基本点,也是其他两个原则建立的基础;差别费率原则也是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中一个具有鲜明特色的公平性原则,它在补偿不究过失原则的基础上,侧重于反映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在保险基金形成过程中费用负担的公平性问题,它是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形成过程中费用负担的公平性问题,它是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得以良性发展的前提和条件;完整补偿原则也是在补偿不究过失原则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它反映了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给付过程中费用补偿的公平性问题,既是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也是评估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发展水平的标准。因此,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成为工伤社会保险制度运行和发展的基本结构,分层次、有主次地左右着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运行和发展。

  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充分认识三个原则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无论是对于社会保险理论的研究,还是对于工伤社会保险实践,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意义之一,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公平性能否得到充分体现,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程度的高低,体现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与稳定功能发挥得是否充分。

  意义之二,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以法律规范来制约保障行为的。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工伤社会保险法案,但是,工伤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原则必将为制定我国统一、完整、权威的法规提供理论指导,至少在目前也可以使全国各地的工伤社会保险法规条例进一步规范化、合理化。

  意义之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原来相对单一的劳动关系必然被新的较为复杂的各种所有制下的劳动关系所取代,以企业与国家为一体的工伤福利制度必然被以企业与社会为一体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所替代。因此,在新型的劳动制度下,必须建立和完善充分体现其公平性原则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以保证其与劳动力市场机制的相互协调,确保劳动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作者介绍:王家宝 沈阳师范学院社会学系讲师,法学硕士,邮编:110031

作者:王家宝

沈阳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 1998年10期

  工伤社会保险是世界各国实行最早和最广泛的一种社会保险。当今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都体现出了公平性原则。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公平性原则体系是体现在一定意义上的公平性的一系列准则,包括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差别费率原则及完整补偿原则。它所包含的公平意义不仅仅是一般的经济学意义上的经济公平,如通常的收入损失风险补偿,也包括许多非经济意义的、社会的以及劳动道德的公平,如权利与义务的结合、贡献与待遇的平衡等。这一公平性原则体系是贯穿于整个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的,并且维系其机制运行的准则。它是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体系,是工伤保险制度区别于其它社会保险险种的根本特征。因此,准确把握公平性原则体系的内涵,并以此确定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基点,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补偿不究过失原则是指无论劳动者造成工伤的原因是劳动者一方,还是雇主一方,其工伤伤害的补偿均由雇主依法赔偿。它是工伤保险制度中具有鲜明特色的公平性原则,是工伤社会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险种的重要内容。

  补偿不究过失原则的公平性是通过如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的:

  1.工伤的形成不是源于雇主或是劳动者,而是源于职业本身。

  工伤保险中风险的产生是与劳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虽然造成工伤的原因有自然的、人类无法抗拒的原因,也有劳动者和雇主的原因,但是,所有这些能够促成工伤产生的条件都无一例外地是与工伤劳动者的位置、时间与劳动行为有密切关系的。换句话说,离开劳动者位置、时间和劳动行为等和职业行为密切相关的要素是不可能解释工伤的产生的,即劳动者的职业本身就是工伤产生的第一原因。那么,只要劳动者一旦进入具有确定职业的劳动过程,并且这种劳动是劳动者用于换取劳动力价值的受雇佣的劳动,则其可能遭受的任何程度的工伤风险就应该在很大程度上由这种职业的提供者——雇主来负责,无论工伤产生的原因是纯自然的、不可抗拒的,或是人为的、可归咎于雇主或劳动者的。因此,工伤风险源于职业本身的观念,确立了职业作为鉴别工伤补偿责任的新的更为公平的基点,避免了劳动者关于工伤责任的纠缠,以及对工伤风险补偿的担忧。这个新的公平基点,是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公平性的最根本的表现。同时,它也是工伤社会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险种的根本特征。

  2.工伤责任对于劳动者和雇主是相互的、双向的。

  虽然工伤补偿责任源于劳动者所从事的职业本身,但是并不能排除劳动者和雇主在工伤发生以及工伤损失中的责任问题,这是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必须考虑和处理的问题。对于工伤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而言,不仅是劳动者自身受到一定的伤害或失去生命,而且作为工作场所提供者的雇主也要蒙受相应的,甚至是更大的财产损失。不仅如此,雇主或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还应承担起工伤事故损失中相关联的社会责任,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我们说,工伤责任对于劳动者和雇主而言是相互的。除非工伤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自然的、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原因以外,工伤责任的相互性明确了工伤事故责任公平分担的可能,也同时明确了劳动者和雇主在事故中必须承担各自依法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这样就决定工伤事故责任的双向性,即对于雇主来说,他应该承担造成工伤事故的责任,包括补偿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中的各种伤害损失以及承担因为雇主自身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损失;对于劳动者而言,尽管他能够获得由法律保障的与事故伤害相应的收入补偿,但是,劳动者仍然应该而且必须承担因为他在工作中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的雇主财产的损失。这是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公平性的第二个表现。如果说第一个表现体现了工伤赔偿责任的公平性问题,则第二个表现就解决了工伤事故责任的公平性问题。但同时还必须注意到,在工伤社会保险实践中不能混淆上述两个公平性表现,即不可因工伤事故责任而影响工伤赔偿责任,把工伤补偿水平和事故责任相挂钩。

  3.工伤社会保险的投保具有典型的强制性。

  一般来说,投保既是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又是一种必要的义务。但是,对于工伤社会保险制度而言,投保就不单纯是雇主的一种义务,而是必须在法律监督下按时如数进行的一项约束。按照补偿不究过失的原则,要求雇主完全承担工伤事故对劳动者自身遭受的全部伤害的补偿,具体表现为投保人——雇主和被保险人——劳动者在投保行为上的绝对分离。因此,只有权威公正的法律才能迫使雇主遵照补偿不究过失的原则,给每一个劳动者投保工伤社会保险。从这个意义上说,工伤社会保险具有更大意义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是体现补偿不究过失原则的公平性的有力措施和根本保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劳动者在遭受伤害以后,无论其所在劳动单位是否能够承受这样的补偿,还是因为经营不善导致停产或破产,均能够得到公平的工伤补偿。所以,作为补偿不究过失原则的公平性的第三个表现,强制性投保是第一个表现——工伤补偿责任得以确定和实现的法律保证。

  二、差别费率原则

  差别费率原则是指在工伤社会保险基金提取过程中,按照生产单位的不同分别确定不同的基金提取率。所谓生产单位的不同,通常是指生产单位所在行业的区别。

  差别费率原则的公平性是通过如下两点表现出来的:

  1.行业提取费率的高低取决于其工伤事故风险发生率的大小。

  对于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其他险种,无论是采用哪一种基金提取方式,在同一层次的统筹范围内所形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提取率或提取额都是标准划一的,与劳动者所在的行业的性质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在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中,由于工伤事故发生率因行业的不同而呈现明显的差异,如果对工伤事故发生率不同的行业采用统一的提取率制度,就会产生行业之间工伤负担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包含两个方面的情形:一方面,工伤事故发生率较低的劳动单位必须缴纳远远高于其所属劳动者工伤事故需要赔偿的基金提取额,并通过工伤社会保险的统筹操作,贡献给那些事故发生率较高的劳动单位,导致其单位负担率提高,从而极大地加重缴费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成本,挫伤其参与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劳动单位利用社会保险的统筹机制,可以无限制地得到其他单位的基金贡献,因此,很难达到对这样的单位采取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来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其事故发生率的激励作用,造成工伤社会保险费用支出增大,工伤事故管理失去控制的严重后果。因此,按照劳动行业工伤事故风险发生率来确定工伤社会保险基金提取率,可以公平地体现社会生产中各个行业费用不同、负担不同的要求,保证工伤社会保险风险补偿和风险控制两大功能的实现。

  2.行业提取率根据工伤事故风险发生率的变动及时调整。

  当行业提取率确定以后,还应该根据各个行业工伤事故的发生情况给予及时调整。这是工伤社会保险行业费率提取公平性的第二个表现。如果所确定的提取率一成不变,则会因为行业工伤事故发生的状态的变化,使原有公平的行业间基金费用提取比率平衡被打破,新的工伤事故费用负担的不平衡就会产生。况且对于现代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来说,工伤社会保险发展的侧重点已经逐渐由被动的风险补偿转向主动的风险预防,采用基金提取率不断调整的方式,迫使劳动单位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来控制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率,从而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提高劳动者工作的环境质量。所以,一旦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得以确立,就必须按照确定的事故发生程度,在一定时期内,对原有的行业提取率加以调整,满足工伤社会保险基金提取率公平性的要求。

  需要附加说明的是,随着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工伤社会保险水平的不断提高,差别费率的问题将由劳动者的职业形式取代其行业形式表现出来,行业提取率制被职业提取率制所替代,真正体现出工伤风险的职业特征。

  三、完整补偿原则

  工伤社会保险的完整补偿原则是指对被伤害的劳动者给予的补偿额应该充分完整,达到劳动者因伤残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

  根据社会保险制度补偿性的要求,当劳动者遭受工伤伤害以后,应该对劳动者发生伤残事故之后个人所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补偿。所谓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劳动者因遭受法定伤害而造成的与其第一职业标准工资收入相关的损失以及为消除伤害后果所需的必要的额外支出,包括劳动者工资收入的损失、医疗和康复费用支付,以及劳动者扶养的直系亲属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需要。但是,从世界各国工伤社会保险的状况来看,一些国家,包括我国在内,其工伤伤害补偿并未能涵盖上述全部项目内容,尤其是劳动者医疗和康复费用的提供和补偿往往难以保证伤残者的需要。这对于伤残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这不符合工伤伤残补偿完整原则的要求。正因为如此,完整补偿原则作为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中一个重要的公平性原则,常常用于评价一个地区或社会工伤保险制度发展水平的一个标准。只有遵守完整补偿原则,才能充分保证伤残劳动者全部的风险补偿,保障伤残者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体现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功能。

  综合上述,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差别费率原则和完整补偿原则构成了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公平性的三个原则。其中,补偿不究过失原则综合反映了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完整运行机制的公平性问题,是现代社会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基本点,也是其他两个原则建立的基础;差别费率原则也是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中一个具有鲜明特色的公平性原则,它在补偿不究过失原则的基础上,侧重于反映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在保险基金形成过程中费用负担的公平性问题,它是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形成过程中费用负担的公平性问题,它是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得以良性发展的前提和条件;完整补偿原则也是在补偿不究过失原则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它反映了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给付过程中费用补偿的公平性问题,既是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也是评估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发展水平的标准。因此,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成为工伤社会保险制度运行和发展的基本结构,分层次、有主次地左右着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运行和发展。

  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充分认识三个原则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无论是对于社会保险理论的研究,还是对于工伤社会保险实践,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意义之一,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公平性能否得到充分体现,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程度的高低,体现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与稳定功能发挥得是否充分。

  意义之二,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以法律规范来制约保障行为的。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工伤社会保险法案,但是,工伤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原则必将为制定我国统一、完整、权威的法规提供理论指导,至少在目前也可以使全国各地的工伤社会保险法规条例进一步规范化、合理化。

  意义之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原来相对单一的劳动关系必然被新的较为复杂的各种所有制下的劳动关系所取代,以企业与国家为一体的工伤福利制度必然被以企业与社会为一体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所替代。因此,在新型的劳动制度下,必须建立和完善充分体现其公平性原则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以保证其与劳动力市场机制的相互协调,确保劳动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作者介绍:王家宝 沈阳师范学院社会学系讲师,法学硕士,邮编:1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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