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一章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劳动法的产生: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产生的前提。劳动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

劳动法产生的原因:一、劳动法的产生式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二、劳动法的产生是维持自由平等竞争的需求; 三、劳动法的产生是劳动者长期斗争的结果

初期劳动法的特征:1.从改善童工和女工的劳动条件开始 2.初期劳动立法适用范围小 3.没有明确的督察机构和法律责任追究

当代劳动立法的发展趋势:1.各国均已颁布与本国特点相适应的劳动法律法规 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 3.劳动法的法律体系逐渐走向完整化和系统化 4.劳动基准成为各国劳动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5.劳动法中的责任条款得以明确和加强 6.各国劳动法中一般都规定了处理劳动争议的特殊机构和特殊程序 7.各国劳动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国际劳动立法的影响

我国版本与1994年

第二章 劳动法基础理论

法的核心问题是权力和义务,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法学:又称法律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学科。

劳动法的概念:狭义: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公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一般以法典形式出现。 广义: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劳动法中的劳动特征:1.是人们在争取与现实劳动权力过程中的劳动 2.是有偿劳动 3.带有劳雇关系

劳动法学:是指研究各项劳动法律现象、法关系的基础理论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 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 3. 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4.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然后区别社会关系劳动关系:1.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 2.这关系是劳动东西的直接后果

3.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

为什么说劳动法学是门独立的学科?1.劳动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2.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3.有独立的内容体系 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2.两者的主体不同 3.两者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互相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

法律渊源:一般是指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二形成的不同的法律形式

劳动法适用范围: 即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我国劳动法使用与什么地域/什么时间/什么人

劳动法的作用:1.劳动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 2.劳动法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3.劳动法保障劳动力市场有序发展,促进市场经济不断完善 4.劳动法踧踖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 劳动法基本原则:是指制定劳动法律制度和劳动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的其他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

劳动法比普通法律更大的稳定性、权威性、原则性

劳动法基本原则:一、公民享有劳动权力和履行劳动义务原则。二、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中的三方性原则

三、劳动者享有综合性权力原则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1.形成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法律规范的存在 2.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劳动法律事实,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第三章 国际劳动立法

十九世纪初。国际劳动法欧洲萌芽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

第四章 劳动就业与职业培训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有一定报酬或劳动收入的合法职业,其实质是劳动力与生产的结合

促进劳动就业的职责:1.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2.政府要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3.国家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4.国家保障残疾人、少数民族、现退役军人,对其就业采取保障措施。5.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劳动就业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充分就业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而采取的各种制度

外国人在中国聘用的条件:1.用人单位需为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 2.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切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3.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持有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演出的外国人除外。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就业服务:是指依法成立的各种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实现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条件:1.有明确的就业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境外就业中介: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是指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

职业培训:是指根据社会各种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的失业者在职劳动者所进行的培训与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及训练

培训机构的设定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2.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3.有与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4.有相应的经费

学徒培训:是指由用人单位招收学徒,并为其制定师傅,在师傅的直接指导下,通过知识和技术学习,使学徒工掌握一定的生产技能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形式

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依法进行技术等级资格的考核和认定

职业技能鉴定分为两类: 1。技术等级考核 2 技师资格的考评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五章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也称为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 劳动合同具有从属性;3.劳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按劳动合同的存在形式划分为:1.书面劳动合同 2.口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法定条款:1.劳动合同的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互相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 2.协商一致原则 3.合法原则

要约:是指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或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变更:广义指凡是与劳动合同有关的情况发生的改变,狭义指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分: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非过错性辞退、经济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第六章 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

集体谈判:是指工会或工人代表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集体谈判代表的职责:1.参加集体谈判 2.接受本方人员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谈判情况并征求意见

3.提供与集体谈判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4.代表本方参加集体谈判争议的处理 5.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6.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7.保守在集体谈判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集体谈判的具体内容:劳动薪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作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代表、工会或工会团体与企业、企业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的特征:1.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2.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条件为主要内容 3.集体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4.集体合同是特殊的双务合同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1.两者都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各种权利 2.同属于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都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方法和手段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1.主体不同 2.目的不同3.内容不同 4.适用范围不同 5.效力不同 6.形式要件不同

7.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集体合同起源于资本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为争取自由和维护自己利益而坚持斗争的产物

集体合同签订的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2.互相尊重,平等协商;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1.集体协商,拟定集体合同草案;2,讨论并通过集体合同草案;3.签署集体合同与审查备案;4.公布

集体合同生效:一、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二、是在集体合同中约定生效时间。三、双方签字,有关部门审查后生效。

第七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调整的意义:一、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生产率。

三、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和促进就业

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

非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在特殊情形下适用的不同于标准工作时候的工作时间。可分为:1.缩短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计件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的种类:1.一个工作日的休息时间 2.连续2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3.公休日 4.法定节假日

5.探亲假 6.年休假 7.婚丧假 8.女职工的产假

第八章 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据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的特征:一、工资是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取得的劳动报酬。二、工资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向本单位的劳动者支付。三、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货币报酬。四、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取得工资则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 工资的分配原则:一、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二、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的原则;

三、宏观调控原则;四、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原则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

第九章 职业安全卫生

职业安全卫生:即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保护:是指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状况,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项法律规范 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作用:一、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二、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

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主要有:1.制定有关的安全卫生,建立各种劳动安全卫生基础制度;2.家督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4.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研究工作

用人单位的权利:1.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安全卫士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2.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3.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4.对从事职业危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5.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

劳动者的权利:1.知情权 2.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3.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 4.决绝执行的权利 5.获得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劳动者的义务:1.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则。 2.接受安全卫士生产教育和培训。 3.报告义务 职业安全卫生认证制度: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进行之前,依法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主体的能力、资格以及其他安全卫生因素进行审查、评价并确认资格或条件的制度

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指用人单位发生了职业安全卫生事故后,对事故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的法律制度 女职工的保护:1.经期保护 2.孕期保护 3.产期保护 4.哺乳期保护

第十章 职业规则

职业规则:是指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要求本单位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共同遵守的劳动行为规则

职业规则的特征:1.规则是由用人单位一方制定 2.职业规则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 3.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职业规则的作用:一、职业规则有利于保证生产和经营的安全有效。 二、职业规则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的任意行事。

职业道德:是指劳动者在进行某种职业或行业的劳动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对从事某种行业的劳动者的特殊道德要求

职业道德与职业规则的联系:1.都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2.都是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3.都要承担消极后果。

职业道德和职业规则的区别: 1.行为规范的层次不同 2.产生途径不同 3.表现形式不同 4.适用范围不同5.实现手段不同

第十一章 工会法律保障

工会的性质:1.阶级性 2.群众性 3.自愿性

工会的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工会的权利:1.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2.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3帮助、指导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4.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5.交涉和协商的权利。6.监督和调查的权利。7.参与劳动争议解决的权利

工会的义务:1.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2.协助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3.教育职工爱护企业 4.做好劳动模范的表彰工作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又称劳资纠纷,是指劳动者及工会与用人单位及组织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劳动争议的特征:1.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2.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

3.劳动争议的标的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争议可分:性质:权利争议、利益争议。主体:个别争议、集体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劳动争议基层调解:是指由用人单位内部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本单位劳动者与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促使劳动争议的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劳动争议。

劳动调解委员会:是劳动争议基层调解机构,是指在用人单位内部依法设立的,负责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组织。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1.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的程序:1.申请调解 2.申请受理 3.调解 4.回避制度

仲裁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廉政廉洁;3.具有一定的法律、劳动业务知识及分析、解决问题和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4.从事劳动工作3年以上;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第十三章 劳动监督检查与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监督检查:是依法有权对劳动法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的组织或个人对劳动法主体遵守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建立和完善劳动监督检查制度的意义:一、有利于劳动法的实施;二有利于避免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水平

劳动监察: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动监察专门机构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活动

劳动监察的特征:一、是专门机构对劳动法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二、是全面的监督检查;三、具有法律强制性的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职责:1.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3.受理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的举报、投诉。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劳动法主体因违反劳动发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形式: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行事责任

社会保障法篇

第一章 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

弱势群体的机制类型:家庭、互助、市场、社会保障机制

社会保障法产生于19世纪的德国

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弊端:1.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狭窄;2.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低;3.社会保障项目不全;

4.社会保障立法不健全

第二章 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

社会保障:是调整以国家。社会保障职能机构和安全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保障法的特征:一、广泛的社会性:目的的社会性、权利主体的普遍性、义务主体的社会化;二、严格的强制性;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性;四、特定的技术性

社会保障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障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的特征:一、社会保障关系产生于社会保障活动过程中;二、社会保障关系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社会保障机构职能机构;三、是一种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财产关系;四、是一种社会权利与义务关系;五、社会保障关系中的特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基本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功能:一、确定立法原则;二、确定法的实施准则;三、确定科学研究的依据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内容:一、普遍性原则;二、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三、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四、社会化原则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联系:1.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与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区别:1.主要的调整对象不同;2.二者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3.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4.立法目的不同;5.解决争议的程序不同

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的联系:1.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都是市场经济产物;2.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都是公法与私法融合产物;3.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在功能上互相补充

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的区别:1.地位不同;2.调整对象不同;3.立法的目的不同;4.价值取向不同

社会保障法的社会功能:一、社会保障法是实现人的生存权的保障;二、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三、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社会保障法的经济功能:1.国民收入的再分配;2.劳动力在生产和配置功能;3.经济调节功能

社会保障法的法律渊源:是指由法定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和社会保障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第三章 国际社会保障立法及国际合作

第四章 当代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及立法价值取向

社会保障法的立法体系模式:1.平行模式:即对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项目分别立法

2.母子模式 3.混合模式

社会保障对与保障和促进社会秩序的作用:一、社会保障法有助于建立和维护社会成员正常的、基本的生活秩序;二、社会保障法有助于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三、有助于建立和维护协调稳定的经济秩序 社会保障对公平的促进作用:一、促进机会的公平;二促进起点与过程的公平;三、促进结果的公平

社会保障促进效率的作用:一、社会保障的实施可以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可以免除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调动其劳动积极性;三、社会保障法的实施可以保证社会再生产所需劳动力的供给;四、有利于劳动力市场;五、可以促进经济发展,缓解经济波动的危害

第五章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养老保险概念: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在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后,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及保证劳动者老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制度。

法律特征:1、养老保险以保障老年生活安全为目的,2、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劳动者,3、养老保险针对的社会危险是人们在老年丧失劳动能力时生活不能维持的风险,4、养老保险是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社会保险项目,

5、养老保险是社会时间跨度最长的社会保险项目。

养老保险法概念:是调整养老保险当事人之间因养老保险的参与、享受、管理和监督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养老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保障基本生活水平原则2、三方(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原则3、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原则

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的含义:对象是全体劳动者,即个劳动者都有权利在年老时获得他所需要的生活帮助。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模式: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和部分积累式。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三方共担的筹资原则;1、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2、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3、国家的财政补贴

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退出劳动领域、年龄、工龄和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待遇的内容和标准: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 ,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第六章 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由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劳动者没有就业机会的现象。失业的类型: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周期性失业、季节性失业和技术性失业。

失业保险:是指通过立法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的法定期间内提供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特征:1、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医院的劳动者2、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劳动者失业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一定的期限4、失业保

失业保险法的概念:是调整由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提供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作用:1、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2、促进失业者再就业3、有利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

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各类所有制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授权省级政府可以决定将失业保险对像扩大到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负担的原则。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3、财政补贴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1、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2、非失业人员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消极条件: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 、移居境外的、享受言老保险待遇的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期限:等待期限和享受期限

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国际标准1、失业保险金的确定,或以失业者在业期间的工资为依据,或以失业者所投保费为依据,视各国具体情况而定2、失业保险金的数额不低于失业者原有工资的50%3、失业保险金有上下限之分。我国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章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工伤保险的概念: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必要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特点:1、工伤保险对象的特征性2、工伤保险生产于传统私法,并超越了传统私法3、工伤保险不实行统一费率制度4、对工伤保险基金、劳动者没有缴费义务。

意义:1、保障遭受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职工获得及时和有效的救治2、及时补偿当事人,保障其基本生活3减轻企业经营风险,均衡企业成本负担4、有利于工伤职工职业康复,有利于工伤预防。

工伤保险法的概念;调整为再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以辽宁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指工伤保险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相关主体之间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多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集合。

工伤特点;1工伤补偿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早已被法律所调整。2、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关系不同。3、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是应特定领域人身伤害补偿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4、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只有具备相应的劳动法律关系,才可能产生工伤保险法律关系。 分类: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之间的关系

3、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与工伤职工之间的工伤认定关系4、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与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之间的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关系。

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3、劳动能力鉴定机构4、用人单位5、工伤职工及其家属

内容:是指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工伤保险对象:1、企业职工,是否企业工商登记为准,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属于工伤保险对象2、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这些雇工是在其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相关规定中可成为工伤保险对象。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用人单缴纳

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由用人单位支付项目)、工伤伤残、工完待遇

第八章 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医疗保险:广义:即保险待遇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险制度,狭义:指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患病或因工负伤在生活和医疗救治方面获得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的特征:1.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普遍性;2.技术性;3.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存在交叉性

建立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意义:一、有利于调节收入差别,均衡疾病风险负担,体现社会公平;二、能够使患者得到及时救治;三、能够体现对患者的人文关怀,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医疗保险法的特点:1.以患者得到救治为中心;2.医疗保险法律关系与传统民法之医患关系有着实质的区别;

3.医疗保险法律关系存在私法和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章 生育保险法律制度

生育保险:是指女职工因怀孕和分娩所造成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中断正常收入来源时从社会获得帮助的制度 生育保险的特征:1. 针对女职工因怀孕和分娩期间所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2. 是对妇女在怀孕和分娩至法定生育假期内因生育行为导致工作停顿、收入下降、医疗费用增加而给予她们物质帮助;3.生育范围的覆盖只是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

生育保险的作用:1.保障作为弱者的生育妇女的身体健康,促进优生优育;2.生育保险有利于分担女职工的家庭经济负担,保障社会公平;3.生育保险有利于分担单位经营风险或负担,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

第十章 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或社会对因自身、自然和社会原因导致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贫困者提供的物质帮助 社会救助的特征:1.社会补助基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和社会捐赠。2.社会救助的对象为社会的全体成员。3.社会补助关系的发生基于贫困事实。4.社会救助待遇仅在于维持公民的最低生活。

社会救助的作用:1.有利于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2.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3.有利于稳定社会,维护社会安全。4.有利于弥补社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

我国社会补助的形式:一、诚实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二、农村救助与扶贫法律制度;三、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律制度;四、专项灾害救济制度

社会救助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因自身、自然和社会原因导致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贫困者提供物质帮助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救助法律关系:是指由社会救助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社会补救法律关系的特征:1.社会救助法律关系是因社会救助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2.不同国家社会法律关系表现不同。3.社会救助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单向性。4.是公法与私法的有机统一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俗称“低保”,是指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政府和社会对该类家庭给予的物质帮助

第十一章 社会福利法律制度

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改善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精神生活而采取的包括人们的衣食住行、环境、教育等几个方面的措施及提供的设施和服务

社会福利的特征:1.社会福利提供的无偿性和非对价性。2.社会福利的公共性福利对象的不特定性;3.社会福利标准的不确定性;4.社会福利资金来源的单向性

福利分类:弱势群体社会福利、社会公共福利、职业劳动福利

社会福利法:是调整在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提升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建设和提供生活便利设施,提供生活便利服务及提供适当经济补贴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福利的意义:1.是公共累积和公共文明的体现;2.有利于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精神生活的需要;3.体现国家、社会、家庭、个人的和谐一体

社会福利法律关系:是指社会福利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福利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

第十二章 军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人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一、以“社会”保障代替军队保障和政府保障;二、从“权利”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移;三、立法的刚性、执法的严肃性以及军人社会保障诉讼权;四、构建军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

第十三章 住房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住房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力量,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

住房保障形式:1.社会救助的形式;2.社会保险的形式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团体在职职工的长期住房储金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居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十四章 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严重滞后;二、保障范围窄;三、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水平低;四、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低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证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二、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人权保障的需要;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各方权利义务实现的需要;四、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五、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增长的需要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遵循的原则:一、保障基金由个人、集体、国家共同负担的原则;二、保障水平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三、因地制宜的原则

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原则: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三、先行试点,逐步推广

第十五章 社会保障基金法律制度

社会保障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的用于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项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的特点:1.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2. 社会保障基金是依法筹集的;3. 社会保障基金是用于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项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法律制度:是关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支付、运营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总称

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是指由专门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计征对象和比例征收社会保障费的行为 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1.政府财政支持;2.社会保障费;3.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收入;4.社会捐赠;5.其他来源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模式:1.现收现付式;2.完全积累式;3.部分积累式

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含义:是指保障机关构成或受其委托的机构,为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和增值,运用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的行为

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原则:1.安全性原则;2.效益型原则;3.流动性原则;

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渠道:1.购买政府债券;2.存入银行;3.购买股票或公司债券;4.投资于不动产

第十六章 社区服务法律制度

社区服务:是指在政府倡导和扶持下,为满足社区成员的多种需求,动员社区力量开展的福利服务和便民服务。 社区服务的功能:1.突出地表现在社会福利功能上;2.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社会服务的功能;3.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4.吸纳闲散人员,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5.有利于城市建设;6.对社区有宣传、教育起积极作用

第十七章 社会保障管理法律制度

社会保障管理:是指由一定的机构按一定的程序,社会保障事业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制与监督的行为过程 社会保障管理法律制度:是指规范和调整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社会保障主管机构: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民政部;三、财政部;四、卫生部

第一章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劳动法的产生: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产生的前提。劳动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

劳动法产生的原因:一、劳动法的产生式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二、劳动法的产生是维持自由平等竞争的需求; 三、劳动法的产生是劳动者长期斗争的结果

初期劳动法的特征:1.从改善童工和女工的劳动条件开始 2.初期劳动立法适用范围小 3.没有明确的督察机构和法律责任追究

当代劳动立法的发展趋势:1.各国均已颁布与本国特点相适应的劳动法律法规 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 3.劳动法的法律体系逐渐走向完整化和系统化 4.劳动基准成为各国劳动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5.劳动法中的责任条款得以明确和加强 6.各国劳动法中一般都规定了处理劳动争议的特殊机构和特殊程序 7.各国劳动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国际劳动立法的影响

我国版本与1994年

第二章 劳动法基础理论

法的核心问题是权力和义务,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法学:又称法律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学科。

劳动法的概念:狭义: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公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一般以法典形式出现。 广义: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劳动法中的劳动特征:1.是人们在争取与现实劳动权力过程中的劳动 2.是有偿劳动 3.带有劳雇关系

劳动法学:是指研究各项劳动法律现象、法关系的基础理论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2. 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 3. 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4.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然后区别社会关系劳动关系:1.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 2.这关系是劳动东西的直接后果

3.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

为什么说劳动法学是门独立的学科?1.劳动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2.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3.有独立的内容体系 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2.两者的主体不同 3.两者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互相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

法律渊源:一般是指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二形成的不同的法律形式

劳动法适用范围: 即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我国劳动法使用与什么地域/什么时间/什么人

劳动法的作用:1.劳动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 2.劳动法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3.劳动法保障劳动力市场有序发展,促进市场经济不断完善 4.劳动法踧踖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 劳动法基本原则:是指制定劳动法律制度和劳动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的其他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

劳动法比普通法律更大的稳定性、权威性、原则性

劳动法基本原则:一、公民享有劳动权力和履行劳动义务原则。二、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中的三方性原则

三、劳动者享有综合性权力原则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1.形成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法律规范的存在 2.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劳动法律事实,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第三章 国际劳动立法

十九世纪初。国际劳动法欧洲萌芽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

第四章 劳动就业与职业培训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有一定报酬或劳动收入的合法职业,其实质是劳动力与生产的结合

促进劳动就业的职责:1.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2.政府要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3.国家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4.国家保障残疾人、少数民族、现退役军人,对其就业采取保障措施。5.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劳动就业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充分就业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而采取的各种制度

外国人在中国聘用的条件:1.用人单位需为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 2.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切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3.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持有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演出的外国人除外。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就业服务:是指依法成立的各种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实现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条件:1.有明确的就业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

境外就业中介: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是指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

职业培训:是指根据社会各种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的失业者在职劳动者所进行的培训与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及训练

培训机构的设定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2.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3.有与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4.有相应的经费

学徒培训:是指由用人单位招收学徒,并为其制定师傅,在师傅的直接指导下,通过知识和技术学习,使学徒工掌握一定的生产技能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形式

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依法进行技术等级资格的考核和认定

职业技能鉴定分为两类: 1。技术等级考核 2 技师资格的考评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五章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也称为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 劳动合同具有从属性;3.劳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按劳动合同的存在形式划分为:1.书面劳动合同 2.口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法定条款:1.劳动合同的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互相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 2.协商一致原则 3.合法原则

要约:是指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或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变更:广义指凡是与劳动合同有关的情况发生的改变,狭义指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分: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非过错性辞退、经济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第六章 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

集体谈判:是指工会或工人代表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集体谈判代表的职责:1.参加集体谈判 2.接受本方人员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谈判情况并征求意见

3.提供与集体谈判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4.代表本方参加集体谈判争议的处理 5.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6.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7.保守在集体谈判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集体谈判的具体内容:劳动薪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作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代表、工会或工会团体与企业、企业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的特征:1.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2.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条件为主要内容 3.集体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4.集体合同是特殊的双务合同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1.两者都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各种权利 2.同属于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都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方法和手段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1.主体不同 2.目的不同3.内容不同 4.适用范围不同 5.效力不同 6.形式要件不同

7.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集体合同起源于资本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为争取自由和维护自己利益而坚持斗争的产物

集体合同签订的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2.互相尊重,平等协商;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1.集体协商,拟定集体合同草案;2,讨论并通过集体合同草案;3.签署集体合同与审查备案;4.公布

集体合同生效:一、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二、是在集体合同中约定生效时间。三、双方签字,有关部门审查后生效。

第七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调整的意义:一、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二、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生产率。

三、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和促进就业

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

非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在特殊情形下适用的不同于标准工作时候的工作时间。可分为:1.缩短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计件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的种类:1.一个工作日的休息时间 2.连续2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3.公休日 4.法定节假日

5.探亲假 6.年休假 7.婚丧假 8.女职工的产假

第八章 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据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的特征:一、工资是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取得的劳动报酬。二、工资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向本单位的劳动者支付。三、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货币报酬。四、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取得工资则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 工资的分配原则:一、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二、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的原则;

三、宏观调控原则;四、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原则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

第九章 职业安全卫生

职业安全卫生:即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保护:是指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状况,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项法律规范 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作用:一、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二、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

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主要有:1.制定有关的安全卫生,建立各种劳动安全卫生基础制度;2.家督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4.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研究工作

用人单位的权利:1.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安全卫士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2.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3.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4.对从事职业危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5.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

劳动者的权利:1.知情权 2.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3.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 4.决绝执行的权利 5.获得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劳动者的义务:1.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则。 2.接受安全卫士生产教育和培训。 3.报告义务 职业安全卫生认证制度: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进行之前,依法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主体的能力、资格以及其他安全卫生因素进行审查、评价并确认资格或条件的制度

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指用人单位发生了职业安全卫生事故后,对事故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的法律制度 女职工的保护:1.经期保护 2.孕期保护 3.产期保护 4.哺乳期保护

第十章 职业规则

职业规则:是指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要求本单位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共同遵守的劳动行为规则

职业规则的特征:1.规则是由用人单位一方制定 2.职业规则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 3.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职业规则的作用:一、职业规则有利于保证生产和经营的安全有效。 二、职业规则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的任意行事。

职业道德:是指劳动者在进行某种职业或行业的劳动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对从事某种行业的劳动者的特殊道德要求

职业道德与职业规则的联系:1.都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2.都是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3.都要承担消极后果。

职业道德和职业规则的区别: 1.行为规范的层次不同 2.产生途径不同 3.表现形式不同 4.适用范围不同5.实现手段不同

第十一章 工会法律保障

工会的性质:1.阶级性 2.群众性 3.自愿性

工会的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工会的权利:1.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2.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3帮助、指导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4.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5.交涉和协商的权利。6.监督和调查的权利。7.参与劳动争议解决的权利

工会的义务:1.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2.协助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3.教育职工爱护企业 4.做好劳动模范的表彰工作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又称劳资纠纷,是指劳动者及工会与用人单位及组织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劳动争议的特征:1.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2.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

3.劳动争议的标的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争议可分:性质:权利争议、利益争议。主体:个别争议、集体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劳动争议基层调解:是指由用人单位内部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本单位劳动者与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促使劳动争议的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劳动争议。

劳动调解委员会:是劳动争议基层调解机构,是指在用人单位内部依法设立的,负责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组织。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1.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的程序:1.申请调解 2.申请受理 3.调解 4.回避制度

仲裁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廉政廉洁;3.具有一定的法律、劳动业务知识及分析、解决问题和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4.从事劳动工作3年以上;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第十三章 劳动监督检查与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监督检查:是依法有权对劳动法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的组织或个人对劳动法主体遵守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建立和完善劳动监督检查制度的意义:一、有利于劳动法的实施;二有利于避免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水平

劳动监察: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动监察专门机构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活动

劳动监察的特征:一、是专门机构对劳动法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二、是全面的监督检查;三、具有法律强制性的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职责:1.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3.受理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的举报、投诉。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是指劳动法主体因违反劳动发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形式: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行事责任

社会保障法篇

第一章 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

弱势群体的机制类型:家庭、互助、市场、社会保障机制

社会保障法产生于19世纪的德国

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弊端:1.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狭窄;2.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低;3.社会保障项目不全;

4.社会保障立法不健全

第二章 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

社会保障:是调整以国家。社会保障职能机构和安全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保障法的特征:一、广泛的社会性:目的的社会性、权利主体的普遍性、义务主体的社会化;二、严格的强制性;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性;四、特定的技术性

社会保障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障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的特征:一、社会保障关系产生于社会保障活动过程中;二、社会保障关系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社会保障机构职能机构;三、是一种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财产关系;四、是一种社会权利与义务关系;五、社会保障关系中的特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基本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功能:一、确定立法原则;二、确定法的实施准则;三、确定科学研究的依据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内容:一、普遍性原则;二、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三、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四、社会化原则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联系:1.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与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区别:1.主要的调整对象不同;2.二者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3.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4.立法目的不同;5.解决争议的程序不同

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的联系:1.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都是市场经济产物;2.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都是公法与私法融合产物;3.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在功能上互相补充

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的区别:1.地位不同;2.调整对象不同;3.立法的目的不同;4.价值取向不同

社会保障法的社会功能:一、社会保障法是实现人的生存权的保障;二、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三、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社会保障法的经济功能:1.国民收入的再分配;2.劳动力在生产和配置功能;3.经济调节功能

社会保障法的法律渊源:是指由法定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和社会保障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第三章 国际社会保障立法及国际合作

第四章 当代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及立法价值取向

社会保障法的立法体系模式:1.平行模式:即对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项目分别立法

2.母子模式 3.混合模式

社会保障对与保障和促进社会秩序的作用:一、社会保障法有助于建立和维护社会成员正常的、基本的生活秩序;二、社会保障法有助于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三、有助于建立和维护协调稳定的经济秩序 社会保障对公平的促进作用:一、促进机会的公平;二促进起点与过程的公平;三、促进结果的公平

社会保障促进效率的作用:一、社会保障的实施可以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可以免除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调动其劳动积极性;三、社会保障法的实施可以保证社会再生产所需劳动力的供给;四、有利于劳动力市场;五、可以促进经济发展,缓解经济波动的危害

第五章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养老保险概念: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在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后,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及保证劳动者老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制度。

法律特征:1、养老保险以保障老年生活安全为目的,2、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劳动者,3、养老保险针对的社会危险是人们在老年丧失劳动能力时生活不能维持的风险,4、养老保险是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社会保险项目,

5、养老保险是社会时间跨度最长的社会保险项目。

养老保险法概念:是调整养老保险当事人之间因养老保险的参与、享受、管理和监督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养老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保障基本生活水平原则2、三方(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原则3、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原则

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的含义:对象是全体劳动者,即个劳动者都有权利在年老时获得他所需要的生活帮助。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模式: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和部分积累式。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三方共担的筹资原则;1、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2、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3、国家的财政补贴

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退出劳动领域、年龄、工龄和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待遇的内容和标准: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 ,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第六章 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由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劳动者没有就业机会的现象。失业的类型: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周期性失业、季节性失业和技术性失业。

失业保险:是指通过立法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的法定期间内提供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特征:1、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医院的劳动者2、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劳动者失业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一定的期限4、失业保

失业保险法的概念:是调整由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提供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作用:1、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2、促进失业者再就业3、有利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

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各类所有制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授权省级政府可以决定将失业保险对像扩大到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政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负担的原则。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3、财政补贴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1、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2、非失业人员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消极条件: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 、移居境外的、享受言老保险待遇的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期限:等待期限和享受期限

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国际标准1、失业保险金的确定,或以失业者在业期间的工资为依据,或以失业者所投保费为依据,视各国具体情况而定2、失业保险金的数额不低于失业者原有工资的50%3、失业保险金有上下限之分。我国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章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工伤保险的概念: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必要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特点:1、工伤保险对象的特征性2、工伤保险生产于传统私法,并超越了传统私法3、工伤保险不实行统一费率制度4、对工伤保险基金、劳动者没有缴费义务。

意义:1、保障遭受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职工获得及时和有效的救治2、及时补偿当事人,保障其基本生活3减轻企业经营风险,均衡企业成本负担4、有利于工伤职工职业康复,有利于工伤预防。

工伤保险法的概念;调整为再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以辽宁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指工伤保险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相关主体之间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多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集合。

工伤特点;1工伤补偿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早已被法律所调整。2、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关系不同。3、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是应特定领域人身伤害补偿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4、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只有具备相应的劳动法律关系,才可能产生工伤保险法律关系。 分类: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之间的关系

3、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与工伤职工之间的工伤认定关系4、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与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之间的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关系。

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3、劳动能力鉴定机构4、用人单位5、工伤职工及其家属

内容:是指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工伤保险对象:1、企业职工,是否企业工商登记为准,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属于工伤保险对象2、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这些雇工是在其本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相关规定中可成为工伤保险对象。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用人单缴纳

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由用人单位支付项目)、工伤伤残、工完待遇

第八章 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医疗保险:广义:即保险待遇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险制度,狭义:指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患病或因工负伤在生活和医疗救治方面获得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的特征:1.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普遍性;2.技术性;3.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存在交叉性

建立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意义:一、有利于调节收入差别,均衡疾病风险负担,体现社会公平;二、能够使患者得到及时救治;三、能够体现对患者的人文关怀,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医疗保险法的特点:1.以患者得到救治为中心;2.医疗保险法律关系与传统民法之医患关系有着实质的区别;

3.医疗保险法律关系存在私法和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章 生育保险法律制度

生育保险:是指女职工因怀孕和分娩所造成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中断正常收入来源时从社会获得帮助的制度 生育保险的特征:1. 针对女职工因怀孕和分娩期间所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2. 是对妇女在怀孕和分娩至法定生育假期内因生育行为导致工作停顿、收入下降、医疗费用增加而给予她们物质帮助;3.生育范围的覆盖只是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

生育保险的作用:1.保障作为弱者的生育妇女的身体健康,促进优生优育;2.生育保险有利于分担女职工的家庭经济负担,保障社会公平;3.生育保险有利于分担单位经营风险或负担,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

第十章 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或社会对因自身、自然和社会原因导致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贫困者提供的物质帮助 社会救助的特征:1.社会补助基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和社会捐赠。2.社会救助的对象为社会的全体成员。3.社会补助关系的发生基于贫困事实。4.社会救助待遇仅在于维持公民的最低生活。

社会救助的作用:1.有利于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2.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3.有利于稳定社会,维护社会安全。4.有利于弥补社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

我国社会补助的形式:一、诚实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二、农村救助与扶贫法律制度;三、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律制度;四、专项灾害救济制度

社会救助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因自身、自然和社会原因导致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贫困者提供物质帮助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救助法律关系:是指由社会救助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社会补救法律关系的特征:1.社会救助法律关系是因社会救助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2.不同国家社会法律关系表现不同。3.社会救助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单向性。4.是公法与私法的有机统一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俗称“低保”,是指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政府和社会对该类家庭给予的物质帮助

第十一章 社会福利法律制度

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改善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精神生活而采取的包括人们的衣食住行、环境、教育等几个方面的措施及提供的设施和服务

社会福利的特征:1.社会福利提供的无偿性和非对价性。2.社会福利的公共性福利对象的不特定性;3.社会福利标准的不确定性;4.社会福利资金来源的单向性

福利分类:弱势群体社会福利、社会公共福利、职业劳动福利

社会福利法:是调整在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和提升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建设和提供生活便利设施,提供生活便利服务及提供适当经济补贴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福利的意义:1.是公共累积和公共文明的体现;2.有利于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精神生活的需要;3.体现国家、社会、家庭、个人的和谐一体

社会福利法律关系:是指社会福利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福利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

第十二章 军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条件下军人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一、以“社会”保障代替军队保障和政府保障;二、从“权利”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移;三、立法的刚性、执法的严肃性以及军人社会保障诉讼权;四、构建军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

第十三章 住房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住房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力量,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

住房保障形式:1.社会救助的形式;2.社会保险的形式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团体在职职工的长期住房储金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居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十四章 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严重滞后;二、保障范围窄;三、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水平低;四、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低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证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二、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人权保障的需要;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各方权利义务实现的需要;四、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五、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增长的需要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遵循的原则:一、保障基金由个人、集体、国家共同负担的原则;二、保障水平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三、因地制宜的原则

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原则: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三、先行试点,逐步推广

第十五章 社会保障基金法律制度

社会保障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的用于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项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的特点:1.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2. 社会保障基金是依法筹集的;3. 社会保障基金是用于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项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法律制度:是关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支付、运营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总称

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是指由专门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计征对象和比例征收社会保障费的行为 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1.政府财政支持;2.社会保障费;3.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收入;4.社会捐赠;5.其他来源 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模式:1.现收现付式;2.完全积累式;3.部分积累式

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含义:是指保障机关构成或受其委托的机构,为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和增值,运用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的行为

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原则:1.安全性原则;2.效益型原则;3.流动性原则;

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渠道:1.购买政府债券;2.存入银行;3.购买股票或公司债券;4.投资于不动产

第十六章 社区服务法律制度

社区服务:是指在政府倡导和扶持下,为满足社区成员的多种需求,动员社区力量开展的福利服务和便民服务。 社区服务的功能:1.突出地表现在社会福利功能上;2.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社会服务的功能;3.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4.吸纳闲散人员,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5.有利于城市建设;6.对社区有宣传、教育起积极作用

第十七章 社会保障管理法律制度

社会保障管理:是指由一定的机构按一定的程序,社会保障事业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制与监督的行为过程 社会保障管理法律制度:是指规范和调整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社会保障主管机构: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民政部;三、财政部;四、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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