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用工管理,
更好地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依据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称劳
产经营务用工是指公司本办法根据生需要提出用工要求,经武钢(集
团)公司审核批准,由公司确定的劳务单位选派符合要求的劳务人员到公司从事劳务工作的用工行为。
第三条
劳务用工必须坚持实际需要和从严控制,先审
批后使用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自行使用劳务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成立劳务用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
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劳务用工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公司组 织人事部、生产计划部、财务部、办公室、工会等部门组成,日常办公机构设在组织人事部,并由其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五条
劳务用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劳务用工的统一管理,建立劳务单位及 劳务人员个人信息动态管理档案,并根据劳务人员的异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二)负责公司劳务费用的预算、审核和结算。
(三)负责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与劳务单位签订劳务 合同。
(四)负责新入厂劳务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跟踪 管理及生产作业现场环境的安全交底。
(五)负责每月不少于两次对用工单位开展劳务用工情 况检查。
第六条
分公司负责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落实新入厂
劳务人员的车间级和班组安全教育培训、消防知识培训及岗位技能培训。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
劳七务条 应组织劳务人员进行单位
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岗位职业技能等相关培训和考试,对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种岗位,应做到劳务人员100%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八条
劳务单位应保持劳务人员队伍的稳定,抽调、更换劳务人员必须经公司组织人事部同意。劳务单位若计划整体撤离劳务用工岗位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公司组织人事部。
第九条
劳务单位应提供符合公司生产
实际需要的劳务人员并结合作业现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劳务人员的劳动安全保护意识。
第十条
劳务单位应教育劳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守武钢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公司的分配和指挥。
第十一条劳务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劳务人员配备岗位必需的劳保用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制行为进行考核,并负责落实用工单位对劳务人员违规违制的考核。
第
劳
康十务体二人条员劳务单位应对既存的每确隔两年务组织一次健身体素检,保劳人员
质符合岗位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劳务单位应与输出的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合同,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新入厂的劳务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分公司应对劳务人员开展日常检查与考核,对劳务人员违规违制的考核情况按月报公司组织人事部。 第十五条分公司使用劳务人员应
严格执行国家休息休假有关规定,确因生产需要安排劳务人员加班,必须符合国家、武钢及公司相关加班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劳务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劳动安全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务人员均不得派遣。(一)超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劳务人员。(二)患有与工种相关职业禁忌症的劳务人员。
第四章考核
第
实十不七到条位对的违单反位本和个办人法及落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予以考核。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劳务单位将依据《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钢政办发[2009]97号)及劳务合同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分公司违规使用劳务工所引起的劳资纠纷及安全隐患,公司将从严追究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绿化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暂行)》(绿政发【2006】5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组织人事部。
绿化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务用工管理,
更好地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依据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称劳
产经营务用工是指公司本办法根据生需要提出用工要求,经武钢(集
团)公司审核批准,由公司确定的劳务单位选派符合要求的劳务人员到公司从事劳务工作的用工行为。
第三条
劳务用工必须坚持实际需要和从严控制,先审
批后使用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自行使用劳务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成立劳务用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
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劳务用工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公司组 织人事部、生产计划部、财务部、办公室、工会等部门组成,日常办公机构设在组织人事部,并由其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五条
劳务用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劳务用工的统一管理,建立劳务单位及 劳务人员个人信息动态管理档案,并根据劳务人员的异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二)负责公司劳务费用的预算、审核和结算。
(三)负责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与劳务单位签订劳务 合同。
(四)负责新入厂劳务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跟踪 管理及生产作业现场环境的安全交底。
(五)负责每月不少于两次对用工单位开展劳务用工情 况检查。
第六条
分公司负责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落实新入厂
劳务人员的车间级和班组安全教育培训、消防知识培训及岗位技能培训。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
劳七务条 应组织劳务人员进行单位
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岗位职业技能等相关培训和考试,对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种岗位,应做到劳务人员100%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八条
劳务单位应保持劳务人员队伍的稳定,抽调、更换劳务人员必须经公司组织人事部同意。劳务单位若计划整体撤离劳务用工岗位的,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公司组织人事部。
第九条
劳务单位应提供符合公司生产
实际需要的劳务人员并结合作业现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劳务人员的劳动安全保护意识。
第十条
劳务单位应教育劳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守武钢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公司的分配和指挥。
第十一条劳务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劳务人员配备岗位必需的劳保用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制行为进行考核,并负责落实用工单位对劳务人员违规违制的考核。
第
劳
康十务体二人条员劳务单位应对既存的每确隔两年务组织一次健身体素检,保劳人员
质符合岗位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劳务单位应与输出的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合同,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新入厂的劳务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分公司应对劳务人员开展日常检查与考核,对劳务人员违规违制的考核情况按月报公司组织人事部。 第十五条分公司使用劳务人员应
严格执行国家休息休假有关规定,确因生产需要安排劳务人员加班,必须符合国家、武钢及公司相关加班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劳务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劳动安全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务人员均不得派遣。(一)超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劳务人员。(二)患有与工种相关职业禁忌症的劳务人员。
第四章考核
第
实十不七到条位对的违单反位本和个办人法及落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予以考核。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劳务单位将依据《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钢政办发[2009]97号)及劳务合同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分公司违规使用劳务工所引起的劳资纠纷及安全隐患,公司将从严追究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绿化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暂行)》(绿政发【2006】5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组织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