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储存管理暂行规定

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2003-04-10

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储存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毒害事故,保 障社会主义生产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二、凡生产、经营、使用和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有关化学危险物品 的储存管理,除军事系统按另行规定的办法办理外,均按照本办法办理。

三、化学危险物品的范围系指: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化学易

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榆规则”规定的各种物品以 及放射性物品。

四、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按性质分为属于商业仓储、交通运输及物资管理

部门性质的仓库(甲类)和属于厂、矿等单位生产使用性质的仓库(乙类)。并 按仓库规模和储存物资的数量,又为分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等级。

大型仓库--库房和货场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

中型仓库--库房和货场总面积在660-9008平方米;

小型仓库--库房和货场总面积在550平方米以下;

(爆炸品仓库不按以上分级,另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储存有爆炸、易燃、有剧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仓库,不得设在城镇

人口聚集的地区。对原有危害性较大的化学危险吻品仓库,必须根据“爆炸物品 管理规则”和“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加以调整或限期迁移。

建库地点,还应该考虑设置在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方向和具备一定的交通条 件。

六、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建筑条件,应该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要符合节约;

既要按照统一的规定,又许可因地制宜的原则。凡储存危害性较大的化学危险物 品。如爆炸品,放射性物品,一级氧化剂,一级自燃、易燃和遇水燃烧等物品的 库房,要求应该较严,应该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一般化学危险物品仓 库在确保安全原则下,允许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关于建筑设计方面的要求, 可校国家建秀和公安部颁发的“关于建筑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和“建筑设计防 火技术资料”办理。

七、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安全间隔跟离,应根据仓库性质,规模和储存物 资的危害程度决定。

1.对于大、中型甲类仓库和大型乙类库房与邻近居住区和公共建筑物至少

保持158米的防火间距;与邻近工矿企业,铁道干线至少保持u0米;与公路至少 保持50米。

仓库区内,库房与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储存硝酸纤维类物品的库房一般应

有40米;储存一级氧化剂,一级易燃固体和其他易燃、自燃、遇水燃烧物品的库 房应有30米;储存上列以外其他各类危险物品的库房为20米。

2.对于中小型乙类仓库和小型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参照“建筑设计防 火技术资料办理。

3.对于爆炸品仓库、易燃液体储罐、气罐和剧毒气体仓库的安全间隔距离, 可参照公安、煤炭、三机、冶金、石抽、化工和卫生等各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办 理。

八、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仓库区原则上应与生产区、生活区有适当的间隔。

2.库房一般应采用一层建筑,每间库房应设有足够的独立安全出口,储存

氧化剂、易燃液体、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该来用容易冲洗的不燃烧地面。

3.化学危险物品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富设备,并且应该根据

物品的性质和不同的储存方法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调温、导除静电站 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4.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车、船和储罐必须采用隔离、封闭、防燃 或其他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无电源的仓库得用于电池灯照明。

九、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凡化学危险物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 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及通风口。

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于专门的仓库中,起爆点火器材, 不得与炸药在同一库房中存放。

3.在大型仓库中贮存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其性质,分区、分类隔离保 管。

4.在中、小型仓库中,对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

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同库贮存,如:强烈氧

化剂(氯酸挪、氯酸钠、过氧化钠、硝酸钠等)与易燃物品、强酸性腐蚀物品; 氧气与易燃物品、油脂;氰化物与酸性腐蚀物品等不能存放一起。

在铁路、交通部门短期贮存的单位,如条件确有困难而必须同库贮存时,则 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混放的详细要求可参照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附件六的规定办 理。

5.遇水燃烧、伯冻、怕晒的化学危险物品,不许在露天、低湿和高温处存

放;对可以在露天存放的化学危险物品,根据不同性质,应具备苫垫设备,以及 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十、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该建立下列安全措施:

1.化学危险吻品仓库应该加强警卫,严格出入库制度,禁止木炭车,煤气

车,拖拉机进入仓库区内;蒸汽机车必须与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货车隔离并采取 有效的防火措施后,始得进入仓库区内。

2.仓库E内严禁烟火,杜绝-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累,如因工作需要,必须 用火时,成经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

3.不准在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作息、试验、分装、打包和其他可能引起 火灾的操作。

4.容器包装要密闭要完整无损。如果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 理。改装必须在安全地点进行。对易燃、爆炸物品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5.加强货物入库验收和平时的检查制度,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 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物品,应该定期进行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6.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和运输工具,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

彻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烧爆炸和中毒,对遗留地上和垫仓板上的化学危险物品, 必须及时清除处理。

十一、仓库区内装卸搬运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搬运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 倒。

2.化学危险物品与其他货物以及性质相互抵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

危险物品不得同车或者同船混合载装,对怕热、怕潮的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隔热 或防潮措施。

3.装卸搬运毒害腐蚀和放射性化学危险物品肘,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具和 工作服。工作完毕,操作人员及使用工具必须清洗消毒。

十二、化学危险物品仓库负责保管和搬运的职工,必须选择政治可靠,具

有一定业务知识和固定的人员担任。应该经常向职工群众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提高他们的警惕性和业务水平。

十三、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该健全安全保卫组织,普通建立义务消防队, 对规模较大的仓库,应有专职消防队。消防从应该经常进行训练和业务学习。 十四、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该根据规模和储存物资性质,设有足够的消防

水源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及防护医疗设备,对上述设备应该经常检查,以免失效。 对易燃液体储罐应设有泡沫灭火装备,遇水燃烧及其他不能用水扑救的化学危险 构品应备有干沙干粉(碳酸氢钠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材。

十五、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设有消防通讯,报警设备,并保证准确有效。

储存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的仓库,应配备防毒面具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 十六、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该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按吸、按区指定防火 安全负责人,将各项防火安全措施和制度有效贯彻,确保仓储安全。

十七、各地区及各有关单位应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及本单位 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送各有关领导机关备查。

十八、本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后试行。

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2003-04-10

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储存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毒害事故,保 障社会主义生产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二、凡生产、经营、使用和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有关化学危险物品 的储存管理,除军事系统按另行规定的办法办理外,均按照本办法办理。

三、化学危险物品的范围系指: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化学易

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榆规则”规定的各种物品以 及放射性物品。

四、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按性质分为属于商业仓储、交通运输及物资管理

部门性质的仓库(甲类)和属于厂、矿等单位生产使用性质的仓库(乙类)。并 按仓库规模和储存物资的数量,又为分大型、中型和小型三等级。

大型仓库--库房和货场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

中型仓库--库房和货场总面积在660-9008平方米;

小型仓库--库房和货场总面积在550平方米以下;

(爆炸品仓库不按以上分级,另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储存有爆炸、易燃、有剧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仓库,不得设在城镇

人口聚集的地区。对原有危害性较大的化学危险吻品仓库,必须根据“爆炸物品 管理规则”和“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加以调整或限期迁移。

建库地点,还应该考虑设置在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方向和具备一定的交通条 件。

六、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建筑条件,应该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要符合节约;

既要按照统一的规定,又许可因地制宜的原则。凡储存危害性较大的化学危险物 品。如爆炸品,放射性物品,一级氧化剂,一级自燃、易燃和遇水燃烧等物品的 库房,要求应该较严,应该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一般化学危险物品仓 库在确保安全原则下,允许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关于建筑设计方面的要求, 可校国家建秀和公安部颁发的“关于建筑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和“建筑设计防 火技术资料”办理。

七、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安全间隔跟离,应根据仓库性质,规模和储存物 资的危害程度决定。

1.对于大、中型甲类仓库和大型乙类库房与邻近居住区和公共建筑物至少

保持158米的防火间距;与邻近工矿企业,铁道干线至少保持u0米;与公路至少 保持50米。

仓库区内,库房与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储存硝酸纤维类物品的库房一般应

有40米;储存一级氧化剂,一级易燃固体和其他易燃、自燃、遇水燃烧物品的库 房应有30米;储存上列以外其他各类危险物品的库房为20米。

2.对于中小型乙类仓库和小型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参照“建筑设计防 火技术资料办理。

3.对于爆炸品仓库、易燃液体储罐、气罐和剧毒气体仓库的安全间隔距离, 可参照公安、煤炭、三机、冶金、石抽、化工和卫生等各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办 理。

八、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仓库区原则上应与生产区、生活区有适当的间隔。

2.库房一般应采用一层建筑,每间库房应设有足够的独立安全出口,储存

氧化剂、易燃液体、固体和剧毒物品的库房,应该来用容易冲洗的不燃烧地面。

3.化学危险物品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富设备,并且应该根据

物品的性质和不同的储存方法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调温、导除静电站 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4.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车、船和储罐必须采用隔离、封闭、防燃 或其他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无电源的仓库得用于电池灯照明。

九、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凡化学危险物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 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及通风口。

2.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单独存放于专门的仓库中,起爆点火器材, 不得与炸药在同一库房中存放。

3.在大型仓库中贮存的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其性质,分区、分类隔离保 管。

4.在中、小型仓库中,对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

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同库贮存,如:强烈氧

化剂(氯酸挪、氯酸钠、过氧化钠、硝酸钠等)与易燃物品、强酸性腐蚀物品; 氧气与易燃物品、油脂;氰化物与酸性腐蚀物品等不能存放一起。

在铁路、交通部门短期贮存的单位,如条件确有困难而必须同库贮存时,则 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混放的详细要求可参照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附件六的规定办 理。

5.遇水燃烧、伯冻、怕晒的化学危险物品,不许在露天、低湿和高温处存

放;对可以在露天存放的化学危险物品,根据不同性质,应具备苫垫设备,以及 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十、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该建立下列安全措施:

1.化学危险吻品仓库应该加强警卫,严格出入库制度,禁止木炭车,煤气

车,拖拉机进入仓库区内;蒸汽机车必须与装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货车隔离并采取 有效的防火措施后,始得进入仓库区内。

2.仓库E内严禁烟火,杜绝-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累,如因工作需要,必须 用火时,成经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

3.不准在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作息、试验、分装、打包和其他可能引起 火灾的操作。

4.容器包装要密闭要完整无损。如果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 理。改装必须在安全地点进行。对易燃、爆炸物品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5.加强货物入库验收和平时的检查制度,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 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危险物品,应该定期进行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6.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和运输工具,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

彻底清洗,以防引起燃烧爆炸和中毒,对遗留地上和垫仓板上的化学危险物品, 必须及时清除处理。

十一、仓库区内装卸搬运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搬运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 倒。

2.化学危险物品与其他货物以及性质相互抵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

危险物品不得同车或者同船混合载装,对怕热、怕潮的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隔热 或防潮措施。

3.装卸搬运毒害腐蚀和放射性化学危险物品肘,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具和 工作服。工作完毕,操作人员及使用工具必须清洗消毒。

十二、化学危险物品仓库负责保管和搬运的职工,必须选择政治可靠,具

有一定业务知识和固定的人员担任。应该经常向职工群众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提高他们的警惕性和业务水平。

十三、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该健全安全保卫组织,普通建立义务消防队, 对规模较大的仓库,应有专职消防队。消防从应该经常进行训练和业务学习。 十四、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该根据规模和储存物资性质,设有足够的消防

水源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及防护医疗设备,对上述设备应该经常检查,以免失效。 对易燃液体储罐应设有泡沫灭火装备,遇水燃烧及其他不能用水扑救的化学危险 构品应备有干沙干粉(碳酸氢钠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材。

十五、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设有消防通讯,报警设备,并保证准确有效。

储存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的仓库,应配备防毒面具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 十六、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应该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按吸、按区指定防火 安全负责人,将各项防火安全措施和制度有效贯彻,确保仓储安全。

十七、各地区及各有关单位应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及本单位 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送各有关领导机关备查。

十八、本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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