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制
一、概念
委任制是由任免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直接委派其辅助人员或执行人员担任一定职务或是免去其现任职务的任用方式。委任制适用于对部门首长负责的副手、秘书、普通行政人员等。
二、委任制的优点
(1) 治事与用人相统一
(2) 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
(3) 操作简便
三、委任制的缺点:
(1) 主观随意性大,缺乏透明度
(2) 对不胜任的公务员不易调整
四、委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
(1)公务员任免机关及其权限
①. 国务院任免各部、委员会的副部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中户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驻联合国有关常设机构及部分国际组织的代表、副代表,驻外总领事及相当职务。
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厅、局、委员会的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各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 ③. 自治州、社区的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局、委员会的副局长、副主任,
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
④. 县级、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公务员职务。
(3) 委任制的任免情形
1) 任职情形
①. 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需要进行任职。
a 经过考试考核合格被录用的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应予以任职。
b 从其他公职调入机关的人员,几个考核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任免机关予以任职。
c 非公职人员经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任免机关应按照特定职位予以任职。
②公务员职位发生变化,任免机关应及时予以任职,以确认新的职务关系。
a 转换职位的,如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等
b 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c 由于其他原因引起职务变化的,如机构调整或撤并使公务员到新的职位上任职。
2) 免职情形
a 公务员职位发生变化,承担了新的职责,应当免去原任
职务。
b 公务员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免去所任职务。如退休、离职学习一年以上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持续一年以上。
c 自动免职情形。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受到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被辞退的;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死亡的。
委任制
一、概念
委任制是由任免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直接委派其辅助人员或执行人员担任一定职务或是免去其现任职务的任用方式。委任制适用于对部门首长负责的副手、秘书、普通行政人员等。
二、委任制的优点
(1) 治事与用人相统一
(2) 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
(3) 操作简便
三、委任制的缺点:
(1) 主观随意性大,缺乏透明度
(2) 对不胜任的公务员不易调整
四、委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
(1)公务员任免机关及其权限
①. 国务院任免各部、委员会的副部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中户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驻联合国有关常设机构及部分国际组织的代表、副代表,驻外总领事及相当职务。
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厅、局、委员会的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各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 ③. 自治州、社区的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局、委员会的副局长、副主任,
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
④. 县级、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公务员职务。
(3) 委任制的任免情形
1) 任职情形
①. 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需要进行任职。
a 经过考试考核合格被录用的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应予以任职。
b 从其他公职调入机关的人员,几个考核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任免机关予以任职。
c 非公职人员经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任免机关应按照特定职位予以任职。
②公务员职位发生变化,任免机关应及时予以任职,以确认新的职务关系。
a 转换职位的,如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等
b 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c 由于其他原因引起职务变化的,如机构调整或撤并使公务员到新的职位上任职。
2) 免职情形
a 公务员职位发生变化,承担了新的职责,应当免去原任
职务。
b 公务员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免去所任职务。如退休、离职学习一年以上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持续一年以上。
c 自动免职情形。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受到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被辞退的;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