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处规章制度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及制定依据
为规范合同行为,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学校权益,根据《合同法》
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学校及所属各院系、学校下设各职能部门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除另有
规定外均适用本《办法》。
“合同”包括各类合同书、协议(书)、备忘录以及以其他名称出
现的设立、变更、终止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科研合同及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合同的形式
除即时履行的合同外,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报酬;
(六)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的方法。
如有需要,可在上述合同条款之外增加其他内容。
第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及职责
承办部门包括各院系、各职能部门。
承办部门是具体对外谈判合同的单位,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 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1. 主体资格:应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
2. 拟签订的合同内容符合对方当事人的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或
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 谈判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本人的身份证,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谈判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还应出具加盖授权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有明确的委托权限和期限;
4. 对重大合同,还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履约信用,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 对重大合同,可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
上述所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需加盖公章,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承办部门经办人应签字
确认。
(二) 签订合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承办部门的经办人根据本条第一款进行审查后,将有关内容在承办
部门意见中加以陈述,报本部门领导审批。
承办部门在将合同送审核部门审核时,应将本条第一款所涉及的材
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供。
第六条 合同审核部门及职责
重大合同应经审核。
法律事务处、财务处为合同的主要审核部门。法律事务处对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并提供意见;重大合同还应咨询学校常年法律顾问律师,由顾问律师提供书面法律意见。财务处负责对合同的
财务条款进行审核并提供意见。
国际合作与交流合同应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并提供意见。 主管校领导可决定除前述部门以外的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合同审
核。
第七条 审核期限
承办部门向审核部门提供待审合同时,应预留5个完整工作日供其
审核。
审核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时间的,应向承办部门书面申明
理由。审核部门超过5个工作日但又未提供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签署。
第八条 审核意见
审核部门在审核时可在合同文稿上加注修改意见,也可另行单独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在合同文稿上加注修改意见的,应在修改后的合同文稿上加盖公章(超过两页的应加盖骑缝章)。承办部门应将前一审核部门的修改文稿(或单独出具的审核意见)作为附件呈递下一审核部门,
直至送交主管领导审批。
审核部门对合同提出修改意见的,由承办部门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后再送审。承办部门认为不宜进行修改的,应向审核部门书面申明理由。
审核部门参考书面理由再次提交审核意见。
审核部门应对是否同意签署合同提出明确意见;意见不明确的,视为同意签署。审核部门同意签署合同的,除应在合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外,还应在拟签的合同文本上加盖部门公章;合同文本超过两页的,应
加盖骑缝章。
承办部门与审核部门就再审后的合同仍然未能达成一致的,承办部门需将合同和审核部门意见一并提交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裁定。
第九条 合同文本
一般合同文本原件由承办部门保存,但应将复印件送法律事务处存
档。
重大合同文本原件学校至少应持两份,承办部门、学校办公室各保管一份;学校办公室本身即为承办部门的,将原件一份送档案室存档。承办部门应将已签署的重大合同文本复印件分别送交审核部门存档。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校际交流项目合同应同时签订中外文版本,原件学校应至少持三份,承办部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学校办公室各
保存一份。
第三章 合同的类型及签订程序
第十条 合同的类型
合同分为重大合同与一般合同。
重大合同包括:
(一)学校或学院与国外教育机构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校际
交流项目方面进行合作的合同;
(二)合同标的超过50万元的经济合同(如果就同一标的签订系列
合同的,合同标的是指系列合同金额的总和);
(三)对外投资、融资合同。
(四)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按重大合同程序处理的合同。
除重大合同外的其他合同为一般合同。
第十一条 重大合同的签订程序
重大合同的签订程序包括立项、谈判、审核、审批、签署。 重大合同的立项由承办部门提出、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正式立
项。
重大合同的谈判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进行,但主管校领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除承办部门外的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重大合同的文本在签署前应报审核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
定进行审核。
审核部门同意签署的重大合同,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校长办公
会讨论批准签署。
校长办公会批准签署的重大合同,由校长或校长书面授权的人签署。
第十二条 一般合同的签订程序
一般合同的签订程序包括立项、谈判、审批、签署、备案。 各院系作为承办部门的一般合同由各院系立项、谈判,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各院系签署。各院系应在合同正式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
合同复印件交法律事务处备案。
各职能部门作为承办部门的一般合同由职能部门立项、谈判,但应将拟签署的合同文本报审核部门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授权职
能部门签署。
各院系、职能部门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时,应由各院系的院长、职能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签署。无院长或正职负责人的,由全面主持工作
的副院长、负责人签署。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
第十三条 合同经办人及职责
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指定经办人负责随时了解、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并将经办人员名单报法律事务处备案。如原经办人因故无法继续跟进合同履行情况的,承办部门应另行指定他人,并将情况及时告知法
律事务处。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异议及处理
合同经办人发现合同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收到对方对学校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应立即书面报告承办部门负
责人并将有关材料转交法律事务处。
承办部门就合同履行问题提出的异议或答复应经法律事务处审核、
并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方能发出。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对合同的任何变更、终止、解除均应以书面方式做出。
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的规定。
学校与对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不能达成一致的,承办部门应及时告知法律事务处,以便做好仲裁或诉讼准备。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的处理
学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的,应立即通知对方、通报法律事务处。需要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的,适用本《办
法》第二章的规定。
对方因不可抗力提出书面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要求时,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法律事务处及承办部门,同时中止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合同资料
合同资料是指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意向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图表、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归档
的所有文字材料,包括:
(一)有关合同的项目计划书、可行性报告、上级有关批复文件;
(二)合同谈判会议纪要;
(三)有关合同招标、投标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
(四)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签约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有
关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
(六)合同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等法律文
书;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协议书;
(八)与合同立项、审核、批准程序有关的资料;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合同档案管理部门
每一份履行完毕的合同或终止履行的合同,或长期合同的每一阶段完成后,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合同资料整理清楚,由承办部门归档。
重大合同原件应由学校办公室按年度交档案室归档。
档案室审核后如发现需要建档的合同及文件资料有差缺,应立即通
知承办部门补足后再予以归档。
第十九条 重大合同资料复印及借用
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需复印重大合同资料的,应持所在部门负责人书面签字、加盖所在部门公章的合同资料复印申请单,经主管
校领导批准后到合同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复印手续。
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需借用重大合同资料原件的,应经主
管校领导批准。
涉及校务公开的,依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合同管理的奖惩
第二十条 奖励制度
凡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在订立、审查、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工作认真负责,为学校
争取较大利益、避免或者挽回经济损失的;
(二)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学校增加较大利益,
节约较大资金、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
(三)在合同的仲裁、诉讼或和解中使学校避免较大利益损失的;
(四)检举、揭发他人利用合同行贿受贿、牟取私利及其他违法行
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根据本条第一款给予有关人员表扬或奖励的意见或建议由所在部门
提出、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惩罚制度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盲目或超越职责范围签订合同,造成损失的;
(二)未经审核部门审核或未经学校授权,擅自签订、变更或者解
除合同造成损失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或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导致学校丧失
抗辩权、撤销权、代位权、胜诉权及其他权利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对方违约行为不汇报、不追究,给学
校造成损失的;
(五)与对方恶意串通、收受对方贿赂,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六)有缔约过失责任的;订立无效合同的;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损害学校利益的;因重大过失被欺诈的。
根据本条第一款给予有关人员惩罚的意见或建议由所在部门提出、
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本《办法》实施后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合同有关事
宜做出不同规定的,依照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数字,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法律事务处负责解释。
法律事务处规章制度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及制定依据
为规范合同行为,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学校权益,根据《合同法》
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学校及所属各院系、学校下设各职能部门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除另有
规定外均适用本《办法》。
“合同”包括各类合同书、协议(书)、备忘录以及以其他名称出
现的设立、变更、终止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科研合同及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合同的形式
除即时履行的合同外,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报酬;
(六)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的方法。
如有需要,可在上述合同条款之外增加其他内容。
第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及职责
承办部门包括各院系、各职能部门。
承办部门是具体对外谈判合同的单位,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 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1. 主体资格:应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
2. 拟签订的合同内容符合对方当事人的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或
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 谈判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本人的身份证,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谈判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还应出具加盖授权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有明确的委托权限和期限;
4. 对重大合同,还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履约信用,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 对重大合同,可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
上述所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需加盖公章,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承办部门经办人应签字
确认。
(二) 签订合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承办部门的经办人根据本条第一款进行审查后,将有关内容在承办
部门意见中加以陈述,报本部门领导审批。
承办部门在将合同送审核部门审核时,应将本条第一款所涉及的材
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供。
第六条 合同审核部门及职责
重大合同应经审核。
法律事务处、财务处为合同的主要审核部门。法律事务处对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并提供意见;重大合同还应咨询学校常年法律顾问律师,由顾问律师提供书面法律意见。财务处负责对合同的
财务条款进行审核并提供意见。
国际合作与交流合同应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并提供意见。 主管校领导可决定除前述部门以外的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合同审
核。
第七条 审核期限
承办部门向审核部门提供待审合同时,应预留5个完整工作日供其
审核。
审核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时间的,应向承办部门书面申明
理由。审核部门超过5个工作日但又未提供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签署。
第八条 审核意见
审核部门在审核时可在合同文稿上加注修改意见,也可另行单独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在合同文稿上加注修改意见的,应在修改后的合同文稿上加盖公章(超过两页的应加盖骑缝章)。承办部门应将前一审核部门的修改文稿(或单独出具的审核意见)作为附件呈递下一审核部门,
直至送交主管领导审批。
审核部门对合同提出修改意见的,由承办部门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后再送审。承办部门认为不宜进行修改的,应向审核部门书面申明理由。
审核部门参考书面理由再次提交审核意见。
审核部门应对是否同意签署合同提出明确意见;意见不明确的,视为同意签署。审核部门同意签署合同的,除应在合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外,还应在拟签的合同文本上加盖部门公章;合同文本超过两页的,应
加盖骑缝章。
承办部门与审核部门就再审后的合同仍然未能达成一致的,承办部门需将合同和审核部门意见一并提交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裁定。
第九条 合同文本
一般合同文本原件由承办部门保存,但应将复印件送法律事务处存
档。
重大合同文本原件学校至少应持两份,承办部门、学校办公室各保管一份;学校办公室本身即为承办部门的,将原件一份送档案室存档。承办部门应将已签署的重大合同文本复印件分别送交审核部门存档。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校际交流项目合同应同时签订中外文版本,原件学校应至少持三份,承办部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学校办公室各
保存一份。
第三章 合同的类型及签订程序
第十条 合同的类型
合同分为重大合同与一般合同。
重大合同包括:
(一)学校或学院与国外教育机构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校际
交流项目方面进行合作的合同;
(二)合同标的超过50万元的经济合同(如果就同一标的签订系列
合同的,合同标的是指系列合同金额的总和);
(三)对外投资、融资合同。
(四)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按重大合同程序处理的合同。
除重大合同外的其他合同为一般合同。
第十一条 重大合同的签订程序
重大合同的签订程序包括立项、谈判、审核、审批、签署。 重大合同的立项由承办部门提出、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正式立
项。
重大合同的谈判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进行,但主管校领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除承办部门外的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重大合同的文本在签署前应报审核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
定进行审核。
审核部门同意签署的重大合同,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校长办公
会讨论批准签署。
校长办公会批准签署的重大合同,由校长或校长书面授权的人签署。
第十二条 一般合同的签订程序
一般合同的签订程序包括立项、谈判、审批、签署、备案。 各院系作为承办部门的一般合同由各院系立项、谈判,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各院系签署。各院系应在合同正式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
合同复印件交法律事务处备案。
各职能部门作为承办部门的一般合同由职能部门立项、谈判,但应将拟签署的合同文本报审核部门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授权职
能部门签署。
各院系、职能部门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时,应由各院系的院长、职能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签署。无院长或正职负责人的,由全面主持工作
的副院长、负责人签署。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
第十三条 合同经办人及职责
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指定经办人负责随时了解、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并将经办人员名单报法律事务处备案。如原经办人因故无法继续跟进合同履行情况的,承办部门应另行指定他人,并将情况及时告知法
律事务处。
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异议及处理
合同经办人发现合同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收到对方对学校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应立即书面报告承办部门负
责人并将有关材料转交法律事务处。
承办部门就合同履行问题提出的异议或答复应经法律事务处审核、
并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方能发出。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对合同的任何变更、终止、解除均应以书面方式做出。
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的规定。
学校与对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不能达成一致的,承办部门应及时告知法律事务处,以便做好仲裁或诉讼准备。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的处理
学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的,应立即通知对方、通报法律事务处。需要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的,适用本《办
法》第二章的规定。
对方因不可抗力提出书面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要求时,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法律事务处及承办部门,同时中止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合同资料
合同资料是指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意向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图表、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归档
的所有文字材料,包括:
(一)有关合同的项目计划书、可行性报告、上级有关批复文件;
(二)合同谈判会议纪要;
(三)有关合同招标、投标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
(四)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签约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有
关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
(六)合同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等法律文
书;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协议书;
(八)与合同立项、审核、批准程序有关的资料;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合同档案管理部门
每一份履行完毕的合同或终止履行的合同,或长期合同的每一阶段完成后,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合同资料整理清楚,由承办部门归档。
重大合同原件应由学校办公室按年度交档案室归档。
档案室审核后如发现需要建档的合同及文件资料有差缺,应立即通
知承办部门补足后再予以归档。
第十九条 重大合同资料复印及借用
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需复印重大合同资料的,应持所在部门负责人书面签字、加盖所在部门公章的合同资料复印申请单,经主管
校领导批准后到合同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复印手续。
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需借用重大合同资料原件的,应经主
管校领导批准。
涉及校务公开的,依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合同管理的奖惩
第二十条 奖励制度
凡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在订立、审查、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工作认真负责,为学校
争取较大利益、避免或者挽回经济损失的;
(二)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学校增加较大利益,
节约较大资金、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
(三)在合同的仲裁、诉讼或和解中使学校避免较大利益损失的;
(四)检举、揭发他人利用合同行贿受贿、牟取私利及其他违法行
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根据本条第一款给予有关人员表扬或奖励的意见或建议由所在部门
提出、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惩罚制度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盲目或超越职责范围签订合同,造成损失的;
(二)未经审核部门审核或未经学校授权,擅自签订、变更或者解
除合同造成损失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或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导致学校丧失
抗辩权、撤销权、代位权、胜诉权及其他权利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对方违约行为不汇报、不追究,给学
校造成损失的;
(五)与对方恶意串通、收受对方贿赂,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六)有缔约过失责任的;订立无效合同的;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损害学校利益的;因重大过失被欺诈的。
根据本条第一款给予有关人员惩罚的意见或建议由所在部门提出、
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本《办法》实施后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合同有关事
宜做出不同规定的,依照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数字,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法律事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