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政治研究

题目: 新加坡的政治

摘要:新加坡,一个建国历史短小的国家,在独立后几十年时间发展成为发达国家。新加坡建立的是议会内阁制政体,基本国家单位有总统、内阁和一些司法机构。下面将对新加坡的制度进行一些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议会内阁制 总统 司法机构人民行动党

新加坡共和国地处东南亚的马来半岛南端。国土面积699.4平方公里。人口约460万。新加坡是个多民族的国家,主要居民由华族、马来族和印度族血统的人组成。新加坡天然资源匮乏,物产也很缺乏,自来水都必须靠邻国供应。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建国历史很短的小国家,几十年的时间里,却在经济上创造了“亚洲奇迹”,社会各事业也获得迅速、健康的发展,整个国家早已迈入世界发达国家行列。新加坡在发展过程中,不仅经济发展非常快,而且政治稳定,法制严明,社会秩序井然,精神文明建设也搞的非常好。基于此,我就想探究一下新加坡的政治制度。因为之前有上过相关的课,所以我就新加坡的政体和基本国家机构作出一些简单的论述

一、议会内阁制政体

新加坡独立基本上是和平移交,而且是匆匆独立的,因此很大程度上吸收了英国的宪法经验和政治制度的成分。新加坡宪法规定新加坡是共和制国家,实行议会内阁制,也称责任内阁制。内阁总览国家的行政权力,但要向国会负责。

新加坡的议会制有自己显著的特征:第一,新加坡内阁由国家立法机关一一国会选举产生,内阁由总理及其任命的各部部长组成。内阁对国会负责,向国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国会的监督。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法规定:总统应依照总理的建议从国会议员中任命各部部长,所以新加坡内阁的全体组成人员都是国会议员。因而国会中内阁成员占绝对优势,内阁集体向国会负责,实际上就是向国会中的多数党及其领袖负责。所以,新加坡从建国至今四十多年来,从未发生过倒阁等经常发生在议会制政体国家中的现象。这是新加坡议会制政体的一个显著特点。

第二,国会中占多数议席的政党是执政党,该执政党的领袖就是政府首脑。因为新加坡的政党制度是多党并存,一党独大,人民行动党从新加坡建国以来一直是执政党,人民行动党的领袖一直是政府首脑,所以新加坡的政局非常稳定,不存在像一般实行议会制国家中常出现的多党轮流执政的现象。这是新加坡议会制政体的又一个显著特点。

第三,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这两个职务分别由两个人担任,从法律上讲国家行政权属于国家元首,但是实际中,国家元首并不是内阁成员,也不领导内阁,国家的行政权实际上由政府首脑及其所领导的内阁所掌握。在新加坡,总统由国会选举产生,从宪法上讲,总统拥有很大的权利,但是在通常情况下,总统个人不能单独行使这些权利。虽然1991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修改后,总统的权利进一步扩大,具有了某些总统制国家的特征,但是新加坡议会制政体的基本格局并没有发生变化。

二、国家机构概述

(一)总统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权力属于总统,但最高执行机构为内阁。“总统”与“行政机构”共同构成新加坡“政府”。

1991年之前,总统由国会选举产生,任期为4年,可以连选连任。总统在任职期间,不得在任何法院被起诉,罢免总统的决议必须得到至少国会议员的2/3以上多数通过。总统不得担任任何经营性职务,不得从事任何商业性活动。

根据宪法,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居于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机构之上,拥有很大的权利。总统的主要职权包括:任命国会中多数党的领袖出任政府总理;根据总理提名,从议员中任命各部部长;任命最高法院院长、法官、总检察长;召开或解散国会,批准国会通过的法案。然而,在多数威斯敏斯特模式下,国家元首都受英国女王地位的影响,是虚位的,其作出的建议必须以内阁建议为依据,没有真正的政治权利。新加坡独立后也承袭了这种制度。总统几乎没有自由裁量权,只在任

命总理和根据总理的建议解散国会方面或多或少的能起到一些作用。此外,总统在就任之前,必须在首席法官或另一高等法院法官前宣读并签署宪法附表中所列的誓词。

1991年1月新加坡国会通过了《民选总统法令》,修改了宪法关于总统产生方式、任期、职权等方面的条款。该法令规定:总统必须是45岁以上的新加坡公民,并且在新加坡居住10年以上;总统必须是无党派人士;总统候选人由总统理事会提名,该理事会要认定他是一个正直、具有良好品行和名誉的人;总统由全体合法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为6年。法令扩大了总统的权限,新增的职权包括:监督管理金融资产和国家储备金;维护公共服务的廉洁正直;批准和否决政府的常年预算案;监督和干预政府执行《内部安全法》、《维护宗教和谐法》和贪污调查局的工作;批准和否决政府部门、主要法定机构(包括民事、警察、军队、司法机关等)和国营公司重要职位的人选。总统由民选产生,并拥有了一定的实权,从而使总统对内阁(总理)形成某种制约,有利于防止内阁(总理)滥用职权,也使新加坡的内阁制政体具有了某些总统制的特征。不过,《民选总统法令》规定,总统在动用储备金和委任重要职务等问题上行驶否决权前,必须先征询总统顾问理事会的意见。

(二)内阁

新加坡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全体内阁成员都必须是国会议员。每届内阁任期与国会相同,均为4年。宪法规定,内阁成员不能担任营利性职务,也不能从事任何商业性活动。

内阁总理由总统任命一名当选议员担任,但是必须获得国会多数议员的信任,所以一般是由国会中多数党的领袖出任。内阁其他成员由总统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内阁就职之前,应在总统前宣读并签署宪法附表一所列的效忠誓词和尽职誓词。在下列情况下,总统应以加盖国玺的文件宣告总理职位出缺:总理向总统提出书面辞呈;总统查明总理己经不再拥有国会议员多数的信任。

内阁对政府进行总的领导和调控,并集体向国会负责。内阁通常每周进行1-2次会议,由总理召集和主持。非经总理同意,内阁不能召集会议。总理下设总理公署,由政务部长、政治秘书、总理秘书、内阁秘书各一名组成,主要负责和协调政府各部和其他政府机构的活动。总理不在时,由总理指定部长主持内阁会议。总理有权向总统提请任命和撤换各部部长和政务次长。总理以书面指示的形式责成任何部长负责任何一个部或一项事物,同时有权保留任何部或任何事务由本人亲自执掌。

新加坡政府组成人员除内阁成员外,还包括政务次长、事务次长。政务次长必须是国会成员,由总统在取得总理意见后任命,协助各部部长履行职责和义务。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政府各部应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事务次长,事务次长必须是公职人员。事务次长的任命由总统在征求总理的意见后,从公务员委员会提交的名单中选出。总理有权决定将事务次长分配给某部。

新加坡没有地方行政机构,虽然全国在地理上划分为中央区、内市区、外市区、新镇区、内郊区、外郊区,选举时又分为若干选区,但是这些都不是行政区域,其所有事务均由中央政府各部直接管理。公民咨询委员会、民众联络所、居民委员会等社区组织,担负起准地方政府的任务,作为沟通政府于居民之间的桥梁,同时也协助政府机关处理社区的一些日常事务。

(三)司法机构

新加坡实行司法独立制度。国家的司法机构由法院和总检察厅组成。法院行使国家的司法权,总检察厅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1.法院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规定,司法权力属于最高法院以及通过成文法规定设立的基层法院(初级法院)。法院分为两级,即基层法院和最高法院。

基层法院由地方法院、区法院、未成年人法庭、验尸官法庭等组成。地方法院审判最高监禁刑罚不超过7年的刑事案件和财产不超过5000新元的民事案件。区法院审理最高监禁不超过3年的刑事案件和财产不超过1000新元的民事案件。未成年人法庭审理案件的对象是16岁以下的少年。验尸官法庭则主要针对死亡原因,如:暴死、非自然死亡、死于暴力或死因不明等案件进行审理。

除上述普通民事、刑事法院和法庭外,新加坡还设有许多专门法庭,如海事法庭、宗教法庭、伊斯兰法庭、工业仲裁法庭、调解法庭、军事法庭等。这些法庭专门受理特殊的案件,其中的法官由大法官推荐,总统任命。

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力和管辖范围是由宪法和最高法院法规规定的。最高法院共设法官8名,其中大法官1名,由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为终身制;其余7名法官由总统根据总理和大法官的意见任命。最高法院下设高等法庭、上诉庭和刑事上诉庭。高等法庭对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有无限的审理权,另外还有一种复核管辖权,即它可以审查由初级法院己经审结的案件。上诉庭和刑事上诉庭是新加坡最高的民事和刑事法庭,它们只行使上诉案件的管辖权,审理从高等法院上诉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新加坡基本上承袭了英国的法律制度,除取消陪审团制度外,新加坡的司法程序与英国类似。1994年前根据新加坡宪法,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对新加坡最高法院的判决有最终裁决权,但是新加坡总统有权决定是否向英国枢密院提出。1994年国会通过的《司法委员会(废止)法》生效后,新加坡完全取消了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的制度,最高法院上诉法庭被确定为新加坡的终审法庭。

宪法没有规定法院司法审查权问题,但是普通法肯定了这种权利,同时也可以在法院的固有权利中找到依据。最高法院有权保证宪法得到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遵守,可以宣布任何行使权力的行为因为违反宪法或超越宪法赋予的权限而无效。然而,这一权利在实践中几乎没有得到运用。

2.总检察厅

新加坡的检查制度是总检察长负责制。总检察厅下设3个部门:立法处、刑事处和民事处。总检察厅设正副总检察长、法律起草专员、高级政府律师等。总检察厅的职责包括:负责起草宪法和法律草案,处理涉及政府的民事案件,为政府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和审查所有政府签署的合同与协议等等。总检察长的设置起源于英格兰的制度,当时总检察长是国王的首席法律顾问。受英国影响,新加坡设立了这个职位。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总检察长是由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的。他是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可以就法律问题向政府提出意见,执行总统或内阁交派的法律事务。另外,总检察长还有权就刑事犯罪提起公诉,有权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提起、进行或中止刑事程序。总检察长还负责起草法律。

参考:《新加坡国会立法研究》

《新加坡政治转型研究》

《另一种精英治国》

题目: 新加坡的政治

摘要:新加坡,一个建国历史短小的国家,在独立后几十年时间发展成为发达国家。新加坡建立的是议会内阁制政体,基本国家单位有总统、内阁和一些司法机构。下面将对新加坡的制度进行一些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议会内阁制 总统 司法机构人民行动党

新加坡共和国地处东南亚的马来半岛南端。国土面积699.4平方公里。人口约460万。新加坡是个多民族的国家,主要居民由华族、马来族和印度族血统的人组成。新加坡天然资源匮乏,物产也很缺乏,自来水都必须靠邻国供应。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建国历史很短的小国家,几十年的时间里,却在经济上创造了“亚洲奇迹”,社会各事业也获得迅速、健康的发展,整个国家早已迈入世界发达国家行列。新加坡在发展过程中,不仅经济发展非常快,而且政治稳定,法制严明,社会秩序井然,精神文明建设也搞的非常好。基于此,我就想探究一下新加坡的政治制度。因为之前有上过相关的课,所以我就新加坡的政体和基本国家机构作出一些简单的论述

一、议会内阁制政体

新加坡独立基本上是和平移交,而且是匆匆独立的,因此很大程度上吸收了英国的宪法经验和政治制度的成分。新加坡宪法规定新加坡是共和制国家,实行议会内阁制,也称责任内阁制。内阁总览国家的行政权力,但要向国会负责。

新加坡的议会制有自己显著的特征:第一,新加坡内阁由国家立法机关一一国会选举产生,内阁由总理及其任命的各部部长组成。内阁对国会负责,向国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国会的监督。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法规定:总统应依照总理的建议从国会议员中任命各部部长,所以新加坡内阁的全体组成人员都是国会议员。因而国会中内阁成员占绝对优势,内阁集体向国会负责,实际上就是向国会中的多数党及其领袖负责。所以,新加坡从建国至今四十多年来,从未发生过倒阁等经常发生在议会制政体国家中的现象。这是新加坡议会制政体的一个显著特点。

第二,国会中占多数议席的政党是执政党,该执政党的领袖就是政府首脑。因为新加坡的政党制度是多党并存,一党独大,人民行动党从新加坡建国以来一直是执政党,人民行动党的领袖一直是政府首脑,所以新加坡的政局非常稳定,不存在像一般实行议会制国家中常出现的多党轮流执政的现象。这是新加坡议会制政体的又一个显著特点。

第三,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这两个职务分别由两个人担任,从法律上讲国家行政权属于国家元首,但是实际中,国家元首并不是内阁成员,也不领导内阁,国家的行政权实际上由政府首脑及其所领导的内阁所掌握。在新加坡,总统由国会选举产生,从宪法上讲,总统拥有很大的权利,但是在通常情况下,总统个人不能单独行使这些权利。虽然1991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修改后,总统的权利进一步扩大,具有了某些总统制国家的特征,但是新加坡议会制政体的基本格局并没有发生变化。

二、国家机构概述

(一)总统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权力属于总统,但最高执行机构为内阁。“总统”与“行政机构”共同构成新加坡“政府”。

1991年之前,总统由国会选举产生,任期为4年,可以连选连任。总统在任职期间,不得在任何法院被起诉,罢免总统的决议必须得到至少国会议员的2/3以上多数通过。总统不得担任任何经营性职务,不得从事任何商业性活动。

根据宪法,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居于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机构之上,拥有很大的权利。总统的主要职权包括:任命国会中多数党的领袖出任政府总理;根据总理提名,从议员中任命各部部长;任命最高法院院长、法官、总检察长;召开或解散国会,批准国会通过的法案。然而,在多数威斯敏斯特模式下,国家元首都受英国女王地位的影响,是虚位的,其作出的建议必须以内阁建议为依据,没有真正的政治权利。新加坡独立后也承袭了这种制度。总统几乎没有自由裁量权,只在任

命总理和根据总理的建议解散国会方面或多或少的能起到一些作用。此外,总统在就任之前,必须在首席法官或另一高等法院法官前宣读并签署宪法附表中所列的誓词。

1991年1月新加坡国会通过了《民选总统法令》,修改了宪法关于总统产生方式、任期、职权等方面的条款。该法令规定:总统必须是45岁以上的新加坡公民,并且在新加坡居住10年以上;总统必须是无党派人士;总统候选人由总统理事会提名,该理事会要认定他是一个正直、具有良好品行和名誉的人;总统由全体合法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为6年。法令扩大了总统的权限,新增的职权包括:监督管理金融资产和国家储备金;维护公共服务的廉洁正直;批准和否决政府的常年预算案;监督和干预政府执行《内部安全法》、《维护宗教和谐法》和贪污调查局的工作;批准和否决政府部门、主要法定机构(包括民事、警察、军队、司法机关等)和国营公司重要职位的人选。总统由民选产生,并拥有了一定的实权,从而使总统对内阁(总理)形成某种制约,有利于防止内阁(总理)滥用职权,也使新加坡的内阁制政体具有了某些总统制的特征。不过,《民选总统法令》规定,总统在动用储备金和委任重要职务等问题上行驶否决权前,必须先征询总统顾问理事会的意见。

(二)内阁

新加坡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全体内阁成员都必须是国会议员。每届内阁任期与国会相同,均为4年。宪法规定,内阁成员不能担任营利性职务,也不能从事任何商业性活动。

内阁总理由总统任命一名当选议员担任,但是必须获得国会多数议员的信任,所以一般是由国会中多数党的领袖出任。内阁其他成员由总统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内阁就职之前,应在总统前宣读并签署宪法附表一所列的效忠誓词和尽职誓词。在下列情况下,总统应以加盖国玺的文件宣告总理职位出缺:总理向总统提出书面辞呈;总统查明总理己经不再拥有国会议员多数的信任。

内阁对政府进行总的领导和调控,并集体向国会负责。内阁通常每周进行1-2次会议,由总理召集和主持。非经总理同意,内阁不能召集会议。总理下设总理公署,由政务部长、政治秘书、总理秘书、内阁秘书各一名组成,主要负责和协调政府各部和其他政府机构的活动。总理不在时,由总理指定部长主持内阁会议。总理有权向总统提请任命和撤换各部部长和政务次长。总理以书面指示的形式责成任何部长负责任何一个部或一项事物,同时有权保留任何部或任何事务由本人亲自执掌。

新加坡政府组成人员除内阁成员外,还包括政务次长、事务次长。政务次长必须是国会成员,由总统在取得总理意见后任命,协助各部部长履行职责和义务。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政府各部应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事务次长,事务次长必须是公职人员。事务次长的任命由总统在征求总理的意见后,从公务员委员会提交的名单中选出。总理有权决定将事务次长分配给某部。

新加坡没有地方行政机构,虽然全国在地理上划分为中央区、内市区、外市区、新镇区、内郊区、外郊区,选举时又分为若干选区,但是这些都不是行政区域,其所有事务均由中央政府各部直接管理。公民咨询委员会、民众联络所、居民委员会等社区组织,担负起准地方政府的任务,作为沟通政府于居民之间的桥梁,同时也协助政府机关处理社区的一些日常事务。

(三)司法机构

新加坡实行司法独立制度。国家的司法机构由法院和总检察厅组成。法院行使国家的司法权,总检察厅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1.法院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规定,司法权力属于最高法院以及通过成文法规定设立的基层法院(初级法院)。法院分为两级,即基层法院和最高法院。

基层法院由地方法院、区法院、未成年人法庭、验尸官法庭等组成。地方法院审判最高监禁刑罚不超过7年的刑事案件和财产不超过5000新元的民事案件。区法院审理最高监禁不超过3年的刑事案件和财产不超过1000新元的民事案件。未成年人法庭审理案件的对象是16岁以下的少年。验尸官法庭则主要针对死亡原因,如:暴死、非自然死亡、死于暴力或死因不明等案件进行审理。

除上述普通民事、刑事法院和法庭外,新加坡还设有许多专门法庭,如海事法庭、宗教法庭、伊斯兰法庭、工业仲裁法庭、调解法庭、军事法庭等。这些法庭专门受理特殊的案件,其中的法官由大法官推荐,总统任命。

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力和管辖范围是由宪法和最高法院法规规定的。最高法院共设法官8名,其中大法官1名,由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为终身制;其余7名法官由总统根据总理和大法官的意见任命。最高法院下设高等法庭、上诉庭和刑事上诉庭。高等法庭对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有无限的审理权,另外还有一种复核管辖权,即它可以审查由初级法院己经审结的案件。上诉庭和刑事上诉庭是新加坡最高的民事和刑事法庭,它们只行使上诉案件的管辖权,审理从高等法院上诉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新加坡基本上承袭了英国的法律制度,除取消陪审团制度外,新加坡的司法程序与英国类似。1994年前根据新加坡宪法,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对新加坡最高法院的判决有最终裁决权,但是新加坡总统有权决定是否向英国枢密院提出。1994年国会通过的《司法委员会(废止)法》生效后,新加坡完全取消了向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的制度,最高法院上诉法庭被确定为新加坡的终审法庭。

宪法没有规定法院司法审查权问题,但是普通法肯定了这种权利,同时也可以在法院的固有权利中找到依据。最高法院有权保证宪法得到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遵守,可以宣布任何行使权力的行为因为违反宪法或超越宪法赋予的权限而无效。然而,这一权利在实践中几乎没有得到运用。

2.总检察厅

新加坡的检查制度是总检察长负责制。总检察厅下设3个部门:立法处、刑事处和民事处。总检察厅设正副总检察长、法律起草专员、高级政府律师等。总检察厅的职责包括:负责起草宪法和法律草案,处理涉及政府的民事案件,为政府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和审查所有政府签署的合同与协议等等。总检察长的设置起源于英格兰的制度,当时总检察长是国王的首席法律顾问。受英国影响,新加坡设立了这个职位。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总检察长是由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的。他是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可以就法律问题向政府提出意见,执行总统或内阁交派的法律事务。另外,总检察长还有权就刑事犯罪提起公诉,有权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提起、进行或中止刑事程序。总检察长还负责起草法律。

参考:《新加坡国会立法研究》

《新加坡政治转型研究》

《另一种精英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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