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国有独资公司登记注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6第二版)

如何办理国有独资公司登记注册

欢迎您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

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拨打工商咨询热线“1601315”、登录“www.BAIC.gov.cn”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印刷时间:2006年11月

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

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

国有独资公司概念及应具备的条件

(一)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请注意: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二)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资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出资人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国有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出资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三) 公司章程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五)有公司住所。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住宅、别墅、公寓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申请人使用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出具文件予以明确的违法建设地区、土地征用地区、拆迁地区和各区县政府明确不予登记地区的平房办理登记注册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使用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申请登记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制造、住宿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2、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分别不同情况,出具以下证明:

(1)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出具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及其《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的证明文件。

(2)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房屋为租赁的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房屋为自建房的,提交建委盖章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5)房屋位于科技园区(开发区)内的,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6)使用中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7)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国务院机

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8)使用中央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9)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其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10)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4、房屋提供者为经登记机关核准具有出租房屋经营权的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产证明复印件。

5、使用宾馆、招待所、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7、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8、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其住所(经营场所)应选择在机动车交易市场内,提交加盖公章的市场主办(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别提请注意: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信息,您可以拨打工商咨询热线“1601315”、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BAIC.gov.cn)

、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国有独资公司;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独资公司;

收费标准

(一)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分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

300

(二)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费100元。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

100

(四)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

50

(五)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

10

(六)公司(分公司)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

10

注册成立国有独资公司的程序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

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货币出资的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及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名称预先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

名称预先登记》

申请国有独资公司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提交原件一份,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订或由董事会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及董事长的指定或委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

应提交国有资

6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经营范围涉及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注:由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务院特设机构,因此无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资格证明,以在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上盖章为准确认其资格。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二)国有独资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1)《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2

变更法定代表人:

增加注册资本:(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2) 验资证明;(3)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注册资本全额缴足后,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的注册资本可按设立时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分期缴付,且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类企业不超过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5年)。

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但按期缴付的,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并可按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缴纳原有出资,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不得超过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投资类企业不超过设立之日起5年)。

以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税后)转增注册资本的,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减少注册资本:(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2)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报样(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3)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4)验资报告。

变更实收资本: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

变更出资方式:(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2)非货币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出资变更为非货币出资方式或非货币出资变更为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提请注意: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非货币出资不得变更出资方式。 变更出资时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变更经营范围:(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2)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3)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变更公司类型:(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2)新股东的资格证明;(3)股权转让协议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划转文件;(4)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变更营业期限:

因增资或因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而变更登记管辖机关的

步骤1、申请人向迁入地的登记有关提交变更材料,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移通转书》;

步骤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向迁出企业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

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将登记档

步骤3、迁入地登记机关以电话方式通知企业持《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核驳手续)。

提请注意: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提交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正案一份。

涉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修改后的章程载明内容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三)国有独资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2

3、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的破产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 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3)已经在XX

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

5、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提请注意: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四)国有独资公司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证件:

修改章程:(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2)

变更董事(含副董事长)、经理、监事:(1)填妥《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的《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表;(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决定;(3)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设立分公司的:(1)加盖分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名称变更的:(1)加盖分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分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3)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已注销的:(1)分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2)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清算组备案:(1)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

(2)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下两项仅限2005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国有独资企业:

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转移:(1)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申请删除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的: (1)有关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1、《指定(委托)书》;2、全体董事签署的董事会决议;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指定(委托)书》;2、《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3、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分公司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应先办理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续,请参看

《一

(一)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

《负责人登记

2

3

、公司章程复印件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5、《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6、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提请注意: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分公司名称:(1)涉及公司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变更经营范围:(1)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新增经营项目涉及专项审批的,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三)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关于注销分公司的决定;

3、《指定(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1、《指定(委托)书》;2、负责人签署的情况说明;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增(减、补

)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1、《指定(委托)书》;2、《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3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3、重要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各登记注册部门

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市工商局 海淀区苏州街36号 100080 东城分局 东城区金宝街52号 100005 西城分局 西城区金融街乙16号 100032 崇文分局 崇文区法华南里1号楼 100061 宣武分局 宣武区南菜园街5号 100054 朝阳分局 朝阳区京广中心北附楼投资服务中心三层 100020 海淀分局 海淀区倒座庙9号 100080 丰台分局 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100054 石景山分局 石景山区八角西街12号 100043 门头沟分局 门头沟区滨河路70号 102300 房山分局 房山区良乡西路22号 102488 顺义分局 顺义区石园西路 101300 通州分局 通州区新华大街110号 101100 大兴分局 大兴区黄村镇市场路 102600 密云分局 密云县新中路南口东侧 101500 怀柔分局 怀柔区北大街14号 101400 昌平分局 昌平区煤市口胡同甲8号 102200 平谷分局 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3号 101200 延庆分局 延庆县东外大街57号 102100 燕山分局 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二巷3号 102500 开发区分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4号100176 天安门分局 东城区东交民巷44号 100006 西客站分局 丰台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三层100055 机场分局 首都机场口岸办公楼 100621 重要商品分局 朝阳区华威桥西 100021 机动车分局 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1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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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拨打工商咨询热线“1601315”、登录“www.BAIC.gov.cn”网站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印刷时间:2006年11月

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北京市工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

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

国有独资公司概念及应具备的条件

(一)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请注意: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二)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资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出资人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国有独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出资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三) 公司章程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五)有公司住所。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住宅、别墅、公寓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申请人使用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出具文件予以明确的违法建设地区、土地征用地区、拆迁地区和各区县政府明确不予登记地区的平房办理登记注册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使用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申请登记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制造、住宿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2、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分别不同情况,出具以下证明:

(1)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出具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及其《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的证明文件。

(2)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房屋为租赁的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房屋为自建房的,提交建委盖章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5)房屋位于科技园区(开发区)内的,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6)使用中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7)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国务院机

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8)使用中央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9)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其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10)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4、房屋提供者为经登记机关核准具有出租房屋经营权的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产证明复印件。

5、使用宾馆、招待所、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7、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8、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其住所(经营场所)应选择在机动车交易市场内,提交加盖公章的市场主办(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别提请注意: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信息,您可以拨打工商咨询热线“1601315”、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BAIC.gov.cn)

、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

登记管辖

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国有独资公司;

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国有独资公司;

收费标准

(一)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分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

300

(二)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费100元。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

100

(四)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

50

(五)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

10

(六)公司(分公司)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

10

注册成立国有独资公司的程序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

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货币出资的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及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名称预先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

名称预先登记》

申请国有独资公司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提交原件一份,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订或由董事会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及董事长的指定或委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

应提交国有资

6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经营范围涉及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注:由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务院特设机构,因此无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资格证明,以在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上盖章为准确认其资格。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二)国有独资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1)《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2

变更法定代表人:

增加注册资本:(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2) 验资证明;(3)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注册资本全额缴足后,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的注册资本可按设立时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分期缴付,且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类企业不超过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5年)。

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但按期缴付的,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并可按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缴纳原有出资,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不得超过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投资类企业不超过设立之日起5年)。

以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税后)转增注册资本的,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减少注册资本:(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2)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报样(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3)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4)验资报告。

变更实收资本: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

变更出资方式:(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2)非货币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出资变更为非货币出资方式或非货币出资变更为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提请注意: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非货币出资不得变更出资方式。 变更出资时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变更经营范围:(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2)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3)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变更公司类型:(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2)新股东的资格证明;(3)股权转让协议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划转文件;(4)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变更营业期限:

因增资或因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而变更登记管辖机关的

步骤1、申请人向迁入地的登记有关提交变更材料,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移通转书》;

步骤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向迁出企业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

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将登记档

步骤3、迁入地登记机关以电话方式通知企业持《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核驳手续)。

提请注意: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提交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正案一份。

涉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修改后的章程载明内容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三)国有独资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2

3、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的破产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 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3)已经在XX

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

5、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提请注意: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四)国有独资公司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2、《指定(委托)书》;

3、根据不同的备案事项,还需要提交的以下文件、证件:

修改章程:(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2)

变更董事(含副董事长)、经理、监事:(1)填妥《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中的《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表;(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决定;(3)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设立分公司的:(1)加盖分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名称变更的:(1)加盖分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分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3)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已注销的:(1)分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2)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清算组备案:(1)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

(2)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下两项仅限2005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国有独资企业:

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转移:(1)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申请删除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的: (1)有关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1、《指定(委托)书》;2、全体董事签署的董事会决议;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 1、《指定(委托)书》;2、《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3、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分公司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申请分公司设立登记应先办理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手续,请参看

《一

(一)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

《负责人登记

2

3

、公司章程复印件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5、《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6、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提请注意: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分公司名称:(1)涉及公司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变更经营范围:(1)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新增经营项目涉及专项审批的,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3)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三)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关于注销分公司的决定;

3、《指定(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其他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执照丢失、损毁申请补发执照:1、《指定(委托)书》;2、负责人签署的情况说明;3、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执照挂失作废声明的报样;4、《增(减、补

)

申请增发执照副本:1、《指定(委托)书》;2、《增(减、补)证照申请表》;

3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3、重要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各登记注册部门

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市工商局 海淀区苏州街36号 100080 东城分局 东城区金宝街52号 100005 西城分局 西城区金融街乙16号 100032 崇文分局 崇文区法华南里1号楼 100061 宣武分局 宣武区南菜园街5号 100054 朝阳分局 朝阳区京广中心北附楼投资服务中心三层 100020 海淀分局 海淀区倒座庙9号 100080 丰台分局 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100054 石景山分局 石景山区八角西街12号 100043 门头沟分局 门头沟区滨河路70号 102300 房山分局 房山区良乡西路22号 102488 顺义分局 顺义区石园西路 101300 通州分局 通州区新华大街110号 101100 大兴分局 大兴区黄村镇市场路 102600 密云分局 密云县新中路南口东侧 101500 怀柔分局 怀柔区北大街14号 101400 昌平分局 昌平区煤市口胡同甲8号 102200 平谷分局 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3号 101200 延庆分局 延庆县东外大街57号 102100 燕山分局 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二巷3号 102500 开发区分局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4号100176 天安门分局 东城区东交民巷44号 100006 西客站分局 丰台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三层100055 机场分局 首都机场口岸办公楼 100621 重要商品分局 朝阳区华威桥西 100021 机动车分局 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1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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