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的问题

作者:邵宣豪

http://shaoxuanhao.blog.163.com/blog

最近几天,陆续有朋友向我咨询有关劳动合同法律问题,反映的情况颇让人沉重,于是写下本篇.供大家评评........

《劳动合同法》即将于08年1月1日起生效。这些日子,无论是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还是作为劳动者的员工,都实实在在地为这部法律忙碌开了。继前段时间电信设备制造行业的“龙头老大”华为公司近万名员工被迫“主动辞职”事件引发热议后,不少企事业单位也纷纷步其后尘,有主动提前解雇老员工的,有威逼利诱将近十年工龄员工“自愿”辞职的,也有变着法子将员工划入劳务派遣单位改变用工性质的……立法者当初可能没有料到,旨在让劳动者获得更多权利保障的法律,反过来却成了让其失去现有劳动岗位的“祸根”。

为什么新法反而让劳动者下岗或者至少被企业“忽悠”了一会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恐怕是主要的起因。《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被看作是限制企业随意解雇员工的紧箍咒,导致企业不惜背上骂名,以提前或到期解约来规避法律。这种不和谐的用工现象,值得三思:

一是立法技术有缺陷。虽然立法难以做到尽善尽美,但制度的设计应以能预见多种结果和预防规避行为发生为前提,否则法律就会遭遇无法适用或是被架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受用人单位抵制是企业短期趋利行为的现实反映,况且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已有不少企业联名上书,表示无法承受,因此规避法律的行为理应在立法者的事先考虑之中。如果立法能够考虑周全些,明确规定企业不得采取类似的规避行为并赋予仲裁机关确认其无效的权利,或者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累计”,企业也就无空可钻了。

二是法律信仰有缺失。长期以来,法律总是被定义为一种特殊的“工具”,因而被抹上了功利的色彩。立法上的部门利益,守法上的功利主义,执法上的滥用权力,司法上的徇私枉法,无不是把法律践踏为人人可以操持的实用工具。法治作为人类社会长期选择的理想生活模式,而作为她的基石——以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为价值取向的法律,仍未得到普世的敬仰。旨在构建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的《劳动合同法》亦是如此遭遇,华为“完美”规避法律的行为正是企业及相关经营者法律信仰缺失的又一写真。这反过来也在警醒我们,尊重法律背后的立法意图和价值,远高于遵守单一的法律条文。

三是德治手段也缺乏。法律无法规范的角落,道德应当现身。《劳动合同法》体现的公平、协商、诚实守信的原则同时也是社会道德奉行的准则。破坏道德准则的行为虽为众人所不齿,却很少得到应有的制裁。笔者认为,既然有企业恶意规避法律,借机侵害劳动者权益,那么就要考虑以道德的力量去抑制它,不仅媒体要予以批评、曝光,而且要通过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将这些不良行为记录在企业档案里,让以后的劳动者和其他商家可以擦亮眼睛,坚决不与信誉不良企业合作,最终让这些作俑者作茧自缚,得不偿失。

作者:邵宣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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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天,陆续有朋友向我咨询有关劳动合同法律问题,反映的情况颇让人沉重,于是写下本篇.供大家评评........

《劳动合同法》即将于08年1月1日起生效。这些日子,无论是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还是作为劳动者的员工,都实实在在地为这部法律忙碌开了。继前段时间电信设备制造行业的“龙头老大”华为公司近万名员工被迫“主动辞职”事件引发热议后,不少企事业单位也纷纷步其后尘,有主动提前解雇老员工的,有威逼利诱将近十年工龄员工“自愿”辞职的,也有变着法子将员工划入劳务派遣单位改变用工性质的……立法者当初可能没有料到,旨在让劳动者获得更多权利保障的法律,反过来却成了让其失去现有劳动岗位的“祸根”。

为什么新法反而让劳动者下岗或者至少被企业“忽悠”了一会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恐怕是主要的起因。《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被看作是限制企业随意解雇员工的紧箍咒,导致企业不惜背上骂名,以提前或到期解约来规避法律。这种不和谐的用工现象,值得三思:

一是立法技术有缺陷。虽然立法难以做到尽善尽美,但制度的设计应以能预见多种结果和预防规避行为发生为前提,否则法律就会遭遇无法适用或是被架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受用人单位抵制是企业短期趋利行为的现实反映,况且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已有不少企业联名上书,表示无法承受,因此规避法律的行为理应在立法者的事先考虑之中。如果立法能够考虑周全些,明确规定企业不得采取类似的规避行为并赋予仲裁机关确认其无效的权利,或者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累计”,企业也就无空可钻了。

二是法律信仰有缺失。长期以来,法律总是被定义为一种特殊的“工具”,因而被抹上了功利的色彩。立法上的部门利益,守法上的功利主义,执法上的滥用权力,司法上的徇私枉法,无不是把法律践踏为人人可以操持的实用工具。法治作为人类社会长期选择的理想生活模式,而作为她的基石——以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为价值取向的法律,仍未得到普世的敬仰。旨在构建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的《劳动合同法》亦是如此遭遇,华为“完美”规避法律的行为正是企业及相关经营者法律信仰缺失的又一写真。这反过来也在警醒我们,尊重法律背后的立法意图和价值,远高于遵守单一的法律条文。

三是德治手段也缺乏。法律无法规范的角落,道德应当现身。《劳动合同法》体现的公平、协商、诚实守信的原则同时也是社会道德奉行的准则。破坏道德准则的行为虽为众人所不齿,却很少得到应有的制裁。笔者认为,既然有企业恶意规避法律,借机侵害劳动者权益,那么就要考虑以道德的力量去抑制它,不仅媒体要予以批评、曝光,而且要通过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将这些不良行为记录在企业档案里,让以后的劳动者和其他商家可以擦亮眼睛,坚决不与信誉不良企业合作,最终让这些作俑者作茧自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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