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会计法规书新增内容

四、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要求

1.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2.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1.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非基本当事人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他是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三)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1.票据的特征

票据为有价证券的一种,具有有价证券的一般特征,但它又是区别于其他有价证券的一类独立的有价证券。与其他有价证券相比,票据主要有以下特征:

(1)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及处分都以票据的存在为条件,即票据权利不能离开票据而存在,若票据丧失,持票人一般难以行使票据权利。

(2)票据为设权证券。票据并非是证明已存在的权利(证权证券),而是创设票据权利。一般来说,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无票据,即无票据上的权利。

(3)票据为金钱证券。票据是以一定金额的金钱给付为目的而创设的证券,以非金钱的其他财物为给付标的的证券,不属于票据。

(4)票据为债权证券。票据关系实质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记载金额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因而,票据不同于物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

(5)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文义之外的任何事项来主张票据权利。

(6)票据为要式证券。制作票据必须严格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款式,该票据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7)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权利人主张其权利,以提示票据为必要,而不必证明其他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关系一般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

(8)票据为流通证券。票据上的权利可依背书或交付的方式自由流通转让,而不须经债务人同意。

(9)票据为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时,必须提示票据,否则,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其义务。

(10)票据为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的债权满足后,必须将票据交还给债务人,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才告消灭。

2.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即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对于当事人而言,用票据支付可以消除现金携带的不便,克服点钞的麻烦,节省计算现金的时间。

(2)汇兑功能。即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的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

(3)信用功能。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用。

(4)结算功能。即债务抵销功能。简单的结算是互有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各签发一张本票,待两张本票都到到期日可以相互抵销债务。若有差额,由一方以现金支付。

(5)融资功能。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四)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付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的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基本规定

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具体来说: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②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例如行使付款请求权以获得票款,行使追索权以请求偿还法定的金额和费用等。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据

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大都又是票据权利的行使行为,所以一般票据法都将二者一并进行规定。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按期提示”是指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包括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以及时保全或行使追索权。如《票据法》第四十条规定,“汇票未按照规定目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第七十九条规定,“本票的持票k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依法证明”黾指持票人为了证明自己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遭到拒绝或根本无法行使票据权利雨以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取得相关的证据,如《票据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乓前手的追索权。”

5.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票据法》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其仍享有民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八、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二)托收承付的使用范围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三)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记载事项

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账号;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四)托收承付结算的办理要求

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经收款人开户银行审查后办理。

2.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3.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4.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款项,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5.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可以委托银行重办托收。

6.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贷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例2 -27】(单项选择)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款项中,可以使用托收承付方式办理结算的是( )。

A.供销社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款项

B.供销社为国有企业代销商品应支付的款项

C.集体所有制企业向国有企业提供劳务应收取的款项

D.集体所有制企业向国有企业赊销商品应收取的款项

【解析】A。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直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九、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结算款项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二)委托收款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三)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四)委托收教结算的办理要求

1.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银行接到寄来的委

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2.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3.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例2 -28】(多项选择)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签发委托收教凭证时,下列选项中,属于必须记载的事项有()。

A.确定的金额和付款人名称 B.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C.收款人名称和收款人签章 D.收款日期

【解析】ABC。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侧重于销售货物。

(1)销售货物

一般销售货物是指通常情况下,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进人中国境内的货物。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不动产除外)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四)增值税税率

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率包括:

l.基本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低税率适用范圈 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税率外,基本税率一律为17%。

2.低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的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为13%。 (l)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3.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4.征收率

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征收率,征收率为3%。

另外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增加11%和6%两档税率。

(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具体时间如下: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⑦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同一县市除外)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及将货物分配给股东,均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

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三)营业税税目、税率

l.营业税的税目

营业税共有9个税目,分别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1)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五大类。

(2)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内容。

(3)金融保险业,金融是指经营货币和信用融通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和其他业务。保险是指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包括各种保险业务。

(4)邮电通信业,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活动的总称,包括邮政、电信及与邮政、电信相关的业务。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按此税目征收营业税。

(5)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文化业是指从事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

(6)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了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7)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的业务,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8)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9)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尝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5.不得扣除的项目

不得扣除的项目包括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及其他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公益性捐赠在年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及其他对外捐赠不能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

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 3500)×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表3 -4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1.本表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本表从2011年

9月1日起施行。

【例3 -27】某工人10月份的工资所得为30000元。则该工人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30000-3500=26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6500×25% -1005 =562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一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表3 -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1.本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本表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例3 -28】某个体工商户2012年全年收入300000元,发生的费用及损失为180000元。则其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300000 - 180000= 120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20000×35% -14750= 27250(元)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一必要费用)×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 x20%

(3)每次收入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1 -20%)×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表3 -6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 800)x20%×(1- 3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 – 30%)

=每次收入额×(1—20%)×20% ×(1- 30%)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或5%)

【例3 -29】李明2011年11月取得如下收入:(l)薪金收入为5000元;(2) 一次性稿费收入5000元;(3) 一次性讲课收入500元;(4)到期国债利息收入1000元;(5) -次性翻译资料收入2500元。请计算李明2011年11月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析】(1)薪金收入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5000 - 3500)×396 =45(元)

(2)稿费收入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5000×(1-20%) ×20%×(1-30%) =560(元)

(3) 一次性讲课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不满4000元的减800元,讲课收入500元,不足800元,所以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国债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

(4)一次性翻译资料收入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2500 - 800) x20%= 340(元) 李明2011年11月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45 +560 +340 =1045(元)

【例题3 -30】(判断)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下列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六)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1.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4)拆本使用发票的;

(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2.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l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6.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7.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l倍以下的罚款。

(四)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在实际工作中,税款的课征难免有征多或征少的情形,为体现税收法定原则,对纳税人多缴的税款要予以退还,对纳税人少缴的税款要予以追缴。

1.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输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来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歉,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所谓“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款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述规定期限的限制,即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五)延期纳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欺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上述特殊困难是指:(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

1.税收检查的形式包括重点检查、分类计划检查、集中性检查、临时性检查和专项检查。

2.税务稽查的有关规定及程序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稽查局设立选案、检

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上述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理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

应当及时退还。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

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对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查案卷立卷存档;同时根据委托地稽查局协查函委托的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

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或者通过我国驻外机构收集有关信息。

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税或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按照批准的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这里的批准权限是指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从2000年开始,我国政府开始着手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经过大量的考察实践和前期准备工作,并借鉴发达国家国库管理的经验,2001年2月,国务院通过了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立了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内容、配套措施及实施步骤。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2002年,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又联合印发了《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截至2007年年底,中央所有部门及所属9300多个基层预算单位实施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300多个地市,1300多个县(区),超过23万个基层预算单位实施了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成功实施,为建立我国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打下了坚实基础。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般也称为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是指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和管理的制度。财政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缴人国库和财政专户;财政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方式,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即预算单位使用资金但见不到资金;未支用的资金均保留在国库单一账户,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管理运作,降低政府筹资成本,为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提供可选择的手段。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实施大大提高了财政资金收付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增强了透明度。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后,支出单位的财政资金都集中存放在国库,有利于财政部门对资金加强统一调度和管理,使库款调度更加灵活。同时,也将从根本上改变财政资金管理分散、各支出部门和支出单位多头开户、重复开户的混乱局面。财政部门内部实行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相对分开,从机制上防止了营私舞弊。财政部门、支出单位、结算银

行都持有可以相互核对的资金支付账册,预算执行规范透明,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资金支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杜绝不合理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还能有效地防止利用财政资金谋取私利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例4 -16】(单项选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也称为( )。

A.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B.国库收人收缴制度

C.国库单一账户制度 D.国库集中管理制度

【解析】C。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般也称为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支付、存储及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体系运行。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将支付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国库单一账户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中使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不设置该账户。

2.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该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0万元),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在国库会计中使用。

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该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0万元).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襁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使用。

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该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H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预算外资金专户在财政部门设立和使用。

5.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门批准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该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特设专户在按规定申请设置了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使用。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进行管理和监督。这里所指的代理银行,是指由财政部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例4 -17】(单项选择)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账户是 ( )。

A.国库单一账户 B.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C.特殊专户 D.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I解析】B。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该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一)收缴方式

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1.直接缴库

直接缴库,是指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

集中汇缴,是指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人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二)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

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人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的其他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缴人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程序

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予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人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人中的现金缴款,比照本程序缴人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一)支付方式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账户。

2.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二)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报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加盖印章签发后,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人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其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特别紧急的支出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一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月度授权支付额度,每月25日前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形式分别通知中国人民银行、

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在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时,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凭据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预算单位支用授权额度时,填制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

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国家预算?国家预算有什么作用?

2.我国国家预算的级次如何划分?

3.我国国家预算由哪些预算构成?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哪些预算管理职权?

5.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具体有哪些?

6.我国的预算支出包括哪些形式?

7.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有哪些?

8.什么是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哪些规范构成?

9.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10.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包括哪些?

11.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2.政府采购有哪些方式?

13.符合什么情形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4.什么是国库集中收付削度?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内容有哪些?

15.财政收入的收缴方式和程序有哪些?

16.财政支出的支付方武和程序有哪些?

四、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要求

1.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2.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1.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非基本当事人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他是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3)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三)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1.票据的特征

票据为有价证券的一种,具有有价证券的一般特征,但它又是区别于其他有价证券的一类独立的有价证券。与其他有价证券相比,票据主要有以下特征:

(1)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及处分都以票据的存在为条件,即票据权利不能离开票据而存在,若票据丧失,持票人一般难以行使票据权利。

(2)票据为设权证券。票据并非是证明已存在的权利(证权证券),而是创设票据权利。一般来说,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无票据,即无票据上的权利。

(3)票据为金钱证券。票据是以一定金额的金钱给付为目的而创设的证券,以非金钱的其他财物为给付标的的证券,不属于票据。

(4)票据为债权证券。票据关系实质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记载金额向特定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因而,票据不同于物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

(5)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文义之外的任何事项来主张票据权利。

(6)票据为要式证券。制作票据必须严格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款式,该票据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7)票据为无因证券。票据权利人主张其权利,以提示票据为必要,而不必证明其他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关系一般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

(8)票据为流通证券。票据上的权利可依背书或交付的方式自由流通转让,而不须经债务人同意。

(9)票据为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时,必须提示票据,否则,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其义务。

(10)票据为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的债权满足后,必须将票据交还给债务人,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才告消灭。

2.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即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对于当事人而言,用票据支付可以消除现金携带的不便,克服点钞的麻烦,节省计算现金的时间。

(2)汇兑功能。即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的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

(3)信用功能。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用。

(4)结算功能。即债务抵销功能。简单的结算是互有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各签发一张本票,待两张本票都到到期日可以相互抵销债务。若有差额,由一方以现金支付。

(5)融资功能。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四)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付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的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基本规定

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具体来说: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②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例如行使付款请求权以获得票款,行使追索权以请求偿还法定的金额和费用等。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据

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大都又是票据权利的行使行为,所以一般票据法都将二者一并进行规定。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按期提示”是指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包括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以及时保全或行使追索权。如《票据法》第四十条规定,“汇票未按照规定目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第七十九条规定,“本票的持票k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依法证明”黾指持票人为了证明自己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遭到拒绝或根本无法行使票据权利雨以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取得相关的证据,如《票据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乓前手的追索权。”

5.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票据法》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其仍享有民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八、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二)托收承付的使用范围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三)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的记载事项

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账号;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四)托收承付结算的办理要求

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经收款人开户银行审查后办理。

2.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3.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4.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款项,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5.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可以委托银行重办托收。

6.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贷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例2 -27】(单项选择)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款项中,可以使用托收承付方式办理结算的是( )。

A.供销社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款项

B.供销社为国有企业代销商品应支付的款项

C.集体所有制企业向国有企业提供劳务应收取的款项

D.集体所有制企业向国有企业赊销商品应收取的款项

【解析】A。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直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九、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结算款项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二)委托收款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三)委托收款凭证的记载事项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四)委托收教结算的办理要求

1.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银行接到寄来的委

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2.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3.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例2 -28】(多项选择)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签发委托收教凭证时,下列选项中,属于必须记载的事项有()。

A.确定的金额和付款人名称 B.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C.收款人名称和收款人签章 D.收款日期

【解析】ABC。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侧重于销售货物。

(1)销售货物

一般销售货物是指通常情况下,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进人中国境内的货物。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不动产除外)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四)增值税税率

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率包括:

l.基本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低税率适用范圈 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税率外,基本税率一律为17%。

2.低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的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为13%。 (l)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3.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4.征收率

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征收率,征收率为3%。

另外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增加11%和6%两档税率。

(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具体时间如下: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⑦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同一县市除外)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及将货物分配给股东,均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

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三)营业税税目、税率

l.营业税的税目

营业税共有9个税目,分别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1)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五大类。

(2)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内容。

(3)金融保险业,金融是指经营货币和信用融通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和其他业务。保险是指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包括各种保险业务。

(4)邮电通信业,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活动的总称,包括邮政、电信及与邮政、电信相关的业务。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按此税目征收营业税。

(5)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文化业是指从事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

(6)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了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7)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的业务,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8)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9)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尝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5.不得扣除的项目

不得扣除的项目包括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及其他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公益性捐赠在年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及其他对外捐赠不能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

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 3500)×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表3 -4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1.本表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本表从2011年

9月1日起施行。

【例3 -27】某工人10月份的工资所得为30000元。则该工人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30000-3500=26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26500×25% -1005 =562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一成本、费用及损失)×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表3 -5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1.本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本表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例3 -28】某个体工商户2012年全年收入300000元,发生的费用及损失为180000元。则其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300000 - 180000= 120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20000×35% -14750= 27250(元)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一必要费用)×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 x20%

(3)每次收入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1 -20%)×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表3 -6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 800)x20%×(1- 3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 – 30%)

=每次收入额×(1—20%)×20% ×(1- 30%)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或5%)

【例3 -29】李明2011年11月取得如下收入:(l)薪金收入为5000元;(2) 一次性稿费收入5000元;(3) 一次性讲课收入500元;(4)到期国债利息收入1000元;(5) -次性翻译资料收入2500元。请计算李明2011年11月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析】(1)薪金收入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5000 - 3500)×396 =45(元)

(2)稿费收入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5000×(1-20%) ×20%×(1-30%) =560(元)

(3) 一次性讲课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不满4000元的减800元,讲课收入500元,不足800元,所以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国债利息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

(4)一次性翻译资料收入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2500 - 800) x20%= 340(元) 李明2011年11月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45 +560 +340 =1045(元)

【例题3 -30】(判断)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下列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六)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1.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4)拆本使用发票的;

(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2.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l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6.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7.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l倍以下的罚款。

(四)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在实际工作中,税款的课征难免有征多或征少的情形,为体现税收法定原则,对纳税人多缴的税款要予以退还,对纳税人少缴的税款要予以追缴。

1.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输退还手续;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来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歉,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所谓“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款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述规定期限的限制,即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五)延期纳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欺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上述特殊困难是指:(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

1.税收检查的形式包括重点检查、分类计划检查、集中性检查、临时性检查和专项检查。

2.税务稽查的有关规定及程序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稽查局设立选案、检

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上述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稽查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集体研究,合理、准确地选择和确定稽查对象。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发理有税收违法嫌疑的,应当确定为待查对象。

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稽查局经筛选未立案检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移交信息的部门;移交信息的部门仍然认为需要立案检查的,经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稽查局立案检查。对上级税务机关指定和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的检查对象,应当立案检查。

经批准立案检查的,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管理台账,跟踪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并及时报告稽查局局长。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检查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检查的,应当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或者储蓄存款、异地协查等方法。

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

应当及时退还。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

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对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查案卷立卷存档;同时根据委托地稽查局协查函委托的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

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或者通过我国驻外机构收集有关信息。

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其他财税或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按照批准的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这里的批准权限是指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从2000年开始,我国政府开始着手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经过大量的考察实践和前期准备工作,并借鉴发达国家国库管理的经验,2001年2月,国务院通过了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立了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内容、配套措施及实施步骤。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2002年,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又联合印发了《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截至2007年年底,中央所有部门及所属9300多个基层预算单位实施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300多个地市,1300多个县(区),超过23万个基层预算单位实施了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成功实施,为建立我国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打下了坚实基础。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般也称为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是指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和管理的制度。财政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缴人国库和财政专户;财政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方式,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即预算单位使用资金但见不到资金;未支用的资金均保留在国库单一账户,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管理运作,降低政府筹资成本,为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提供可选择的手段。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实施大大提高了财政资金收付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增强了透明度。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后,支出单位的财政资金都集中存放在国库,有利于财政部门对资金加强统一调度和管理,使库款调度更加灵活。同时,也将从根本上改变财政资金管理分散、各支出部门和支出单位多头开户、重复开户的混乱局面。财政部门内部实行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相对分开,从机制上防止了营私舞弊。财政部门、支出单位、结算银

行都持有可以相互核对的资金支付账册,预算执行规范透明,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资金支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杜绝不合理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还能有效地防止利用财政资金谋取私利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例4 -16】(单项选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也称为( )。

A.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B.国库收人收缴制度

C.国库单一账户制度 D.国库集中管理制度

【解析】C。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般也称为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支付、存储及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体系运行。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将支付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国库单一账户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中使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不设置该账户。

2.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该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0万元),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在国库会计中使用。

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该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0万元).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襁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使用。

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该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H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预算外资金专户在财政部门设立和使用。

5.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门批准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该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特设专户在按规定申请设置了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使用。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进行管理和监督。这里所指的代理银行,是指由财政部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例4 -17】(单项选择)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账户是 ( )。

A.国库单一账户 B.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C.特殊专户 D.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I解析】B。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该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一)收缴方式

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1.直接缴库

直接缴库,是指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

集中汇缴,是指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人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二)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

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人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的其他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缴人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程序

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予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人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人中的现金缴款,比照本程序缴人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一)支付方式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账户。

2.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二)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报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加盖印章签发后,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人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其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特别紧急的支出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一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月度授权支付额度,每月25日前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形式分别通知中国人民银行、

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在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时,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凭据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预算单位支用授权额度时,填制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

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国家预算?国家预算有什么作用?

2.我国国家预算的级次如何划分?

3.我国国家预算由哪些预算构成?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哪些预算管理职权?

5.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具体有哪些?

6.我国的预算支出包括哪些形式?

7.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有哪些?

8.什么是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哪些规范构成?

9.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10.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包括哪些?

11.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2.政府采购有哪些方式?

13.符合什么情形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4.什么是国库集中收付削度?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内容有哪些?

15.财政收入的收缴方式和程序有哪些?

16.财政支出的支付方武和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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