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没签劳动合同主动辞职,有什么法律风险?

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即时辞职权,即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因在行使该项权利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一定得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因为这以上几条原因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一旦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将面临被认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劳动争议案例:

王先生,1996即入职某集团公司任司炉工一职,公司从来没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且晚上经常性加班且从来不支付加班费。老王想辞职但是一直没有下定决心。2008年1月日新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后,王先生听说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加班工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老王决定辞职。经过别人指点,知道通知公司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保留发放证据,于是在2008年3月份给公司通过EMS快递寄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中告诉公司因为公司拖欠加班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并要求公司按照工作年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自己保留了EMS快递单据和送达回执。后因为公司不予理睬,老王将公司告上劳动仲裁委员会,主张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庭审中,公司辩称,公司从来没有收到过老王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主张老王从3月份旷工至今,公司可以以旷工处理。老王拿出邮局的快递回执,证明确实在3月8号给公司发出一个快递,但是不能证明快递的内容,在EMS单据内容一栏是空白,据此,仲裁认定,王先生没有证据证明给公司发出过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为老王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在3月8号给公司发送一个快递。最终,仲裁没有支持老王的仲裁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即时辞职权,即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因在行使该项权利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一定得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因为这以上几条原因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一旦用人单位否认,劳动者将面临被认定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劳动争议案例:

王先生,1996即入职某集团公司任司炉工一职,公司从来没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且晚上经常性加班且从来不支付加班费。老王想辞职但是一直没有下定决心。2008年1月日新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后,王先生听说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加班工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老王决定辞职。经过别人指点,知道通知公司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保留发放证据,于是在2008年3月份给公司通过EMS快递寄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中告诉公司因为公司拖欠加班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并要求公司按照工作年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自己保留了EMS快递单据和送达回执。后因为公司不予理睬,老王将公司告上劳动仲裁委员会,主张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庭审中,公司辩称,公司从来没有收到过老王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主张老王从3月份旷工至今,公司可以以旷工处理。老王拿出邮局的快递回执,证明确实在3月8号给公司发出一个快递,但是不能证明快递的内容,在EMS单据内容一栏是空白,据此,仲裁认定,王先生没有证据证明给公司发出过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为老王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在3月8号给公司发送一个快递。最终,仲裁没有支持老王的仲裁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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