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实施方案

中共水城县委办公室

水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水城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及县属企事业单位:

《水城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实施方案》已经县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水城县委办公室

水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23日

水城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精神,根据市第六次党代会“打造特色都市,实施三大战略,建设实力、魅力、活力、文明、幸福六盘水”的精神,按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水城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打造现代特色都市为目标,全面建设“五个六盘水”,坚持“以人为本、普惠群众”的创建方针,全力开展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坚持“全县动员、全员参与,城区为主、乡镇为辅、属地管理”的创建原则,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政企互动、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创建工作机制,以“整脏治乱”专项行动为抓手,不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和市民文明卫生意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水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从2012年起至2015年,力争用4年时间把水城县创建成为“国家卫生县城”。

(二)主要任务

1、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活动。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委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2)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经费,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卫生创建工作纳入县发展规划,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县带乡,整体发展。

(3)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创建活动。

(4)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县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有固定办公地点、有交通工具,人、财、权、责对等;所辖乡镇等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5)设立卫生问题建议与投诉平台,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和整改,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2、健康教育

(1)健康教育机构、网络健全,相关人员和经费足额及时落实。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及防保机构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能承担起健康教育业务技术指导的职责;社区、学校、卫生室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积极发挥作用。

(2)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通过学科教学和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校健康教育开展率达100%,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90%,学生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5%。

(3)医院、卫生院、卫生室(所)设置有健康教育宣传栏,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及其陪护家属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0%。

(4)乡镇、社区(村)、卫生院(室)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按照《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举办卫生知识讲座,向社区居民传播健康知识。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

(5)各行业结合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烟、心理健康和伤害预防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6)各类公共场所和各传播媒体设立健康教育宣传平台,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 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对卫生创建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7)积极开展控烟工作,无烟草广告,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并监督落实。

3、环境卫生

(1)各项建设符合规划实施要求,路网体系完善,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排水设施完好、畅通,污水暗管(沟)排放,县城下水道管网覆盖率≥80%,乡镇下水道管网覆盖率≥60%。

(2)公共厕所、垃圾桶(废物箱)、垃圾收集站(点)、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清洁卫生,建成区无旱厕。

(3)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有专门队伍,主要街道保洁县城不低于12小时、乡镇不低于8小时。乡镇建成区内垃圾容器化覆盖率≥80%,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存清运,密闭清运率达到100%。

(4)县城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妥善处理,不产生二次污染。

(5)卫生责任制落实,县、乡镇容美观有序,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摊点现象。集贸市场卫生设施完善,功能分区合理,活禽售卖、宰杀设置相对独立的区域,管理良好。

(6)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工地噪声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7)河道、湖泊等水体的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8)建成区绿化符合要求,公共绿地养护良好,绿化覆盖率≥30%,路灯亮灯率≥95%。

(9)建成区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4、环境保护

(1)建立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实施,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

(2)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3)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废气达标排放率100%。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生活污水处理,其中县城要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东、中、西部乡镇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要分别达到80%、75%、70%以上。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

(4)医疗、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安全贮存和处理,医源性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5、病媒生物防制

(1)认真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防鼠防蝇设施完善,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2)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3)县城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

(4)通过综合防制, 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其中,鼠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蚊、蝇、蟑螂密度至少有一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他项不超过标准的3倍。

6、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连续3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饮用水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中供水单位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具有有效许可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条件、操作过程符合相应法规规范要求。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具备相应岗位的基本卫生知识并掌握卫生安全操作规程。

(3)食品生产单位不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现象。

食品销售单位无变质、腐败、假冒伪劣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的规定要求。

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和冷藏设备齐全,有餐具消毒、保洁设施并运转良好,食品原料和制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交叉污染。县城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90%。

(4)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设施齐备,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规范要求。县城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商场等场所应当有良好通风采光条件,合理配备垃圾箱和卫生公厕。

(6)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乡镇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企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7)全面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无注水猪肉和病死猪肉上市。集中生猪屠宰点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无对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现象。

(8)县城普通中小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传染病防治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规划、有制度、有措施,有关资料齐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3年无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2)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有健全的医院感染控制、疫情登记报告制度,对传染病、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报告和处理。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和专科门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感染科。

(3)免费实行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儿童建卡建证率≥95%;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接种率100%,幼托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4)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依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医疗服务秩序良好。

8、社区卫生

(1)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达到国家或省级有关要求,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2)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坚持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积极开展创建卫生社区、卫生楼(院)活动。

(3)环境整洁,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楼道内不堆放杂物,无违章搭建,无非法小广告。

(4)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收集和公共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无乱排乱倒现象。

9、乡镇辖村卫生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高于省、市平均水平。

(2)建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村卫生室(所),配置医疗用房、设备和人员,村医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3)30%以上村庄建成省级卫生村。

(4)自来水普及率≥90%,其中学校自来水普及率≥95%,定期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70%,其中学校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80%。

(5)村庄主干路硬化,支路平整。村容整洁,村内垃圾密闭存放,定期清理,柴草、杂物堆放整齐。无蚊蝇孳生的污水坑、粪坑。

(6)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户活动,农户居室内外整洁,村民卫生习惯良好。

(7)村内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无散放牲畜、家禽。

三、实施步骤

根据整体部署,具体分为巩固提高、整体推进、申报迎检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巩固提高(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

1、制定《水城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实施方案》,召开创建全国卫生县城动员大会,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意义、内容、任务和要求,为开展创建活动提供组织保证,营造创建氛围。

2、对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指标,结合全省开展的“整脏治乱”专项行动,制定工作计划、督查考评办法,把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单位和乡镇。

3、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贵州省卫生县城”荣誉称号3年有效期内,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任务书》,结合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大力开展创建活动。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创建方案和分年度创建工作计划,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按照标准,分年度完善软、硬件建设。

(1)2012年,六个乡镇取得“水城县卫生乡镇”称号;2013年,十个乡镇取得“水城县卫生乡镇”称号, 二个乡镇取得“六盘水卫生乡镇”称号。

(2)结合开展“四在农家”创建活动,加强规范化管理,整体推进卫生村创建工作。30%的行政村取得“水城县卫生村”称号;10个村取得“六盘水市卫生村”称号;各乡镇创建卫生户数达10%。

第二阶段:整体推进(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

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大力开展创建活动。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创建方案和分年度创建工作计划,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突出市容环境卫生、河道卫生、集贸市场、交通秩序、 “六小门店”整治重点,加强除“四害”、健康教育、环境保护工作,加快城市基础卫生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速度, 不断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和市民文明卫生意识,努力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力争各项指标基本达到国家卫生县城标准。

对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在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由国家乡镇(县城)创建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逐项、逐部门进行模拟检查验收,针对反映出的薄弱环节与问题进行重点整改攻坚,力争使软、硬件建设全部达到标准要求。

1、力争县城建成区排污管网覆盖率≥85%,污水处理率≥85;城区中小学建成卫生室,并按照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2、公路沿线乡镇建成区下水道管网覆盖率≥60%,环卫设施覆盖率≥60%,绿化覆盖率≥30%;主街道安装有照明路灯,路灯亮灯率≥95%。

3、100%的乡镇街道修建公共厕所(除乡政府公厕),70%的乡镇建成农贸市场,且管理较好。

4、2014年,十五个乡镇取得“水城县卫生乡镇”称号, 五个以上乡镇取得“六盘水卫生乡镇”称号;两个乡镇申报“贵州省卫生乡镇”;十个行政村申报“贵州省卫生村”;各乡镇卫生户创建数达15%。

5、全县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第三阶段:申报迎检(2015年1月至12月)。

1、2015年1月县爱卫会按程序向省爱卫会正式提出书面申报材料,由省爱卫会向全国爱卫会推荐。

2、至少一个乡镇、一个村获得“贵州省卫生乡镇”、“贵州省卫生村”称号;各乡镇卫生户创建数达20%。

3、在迎检期间,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夯实硬件基础,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完善创建档案资料,确保顺利通过评审。

4、全县上下继续认真总结创建经验,进一步巩固创建成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创建国家卫生县城长效管理机制,随时做好接受暗访复查的准备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领导,实行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目标责任制和“一把手”负责制。

1、成立水城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创卫办),设5个工作小组,即:市容及环境卫生工作组、环境保护工作组、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组、宣传工作组、综合协调工作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相关部门抽调,确保人员、车辆、经费到位,集中办公,负责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2、实行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把手”负责制。县政府与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签订《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目标责任状》,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主要领导是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成立工作组,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把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纳入对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完成创建目标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通报表彰;对组织不力,推诿扯皮,作风拖拉,完不成创建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曝光,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3、继续严格执行督查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将季度考评、日常督查与单位年度目标考核挂钩,兑现奖惩。

(二)严格标准,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和《创建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目标责任状》,制定实施计划,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等创建项目按期达标。要加强城市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颁发的一系列卫生、城管法规,切实加强卫生、城管等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社区监督管理网络,加强日常管理。要通过创建,制定和完善城市卫生管理长效机制,使城市管理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县创卫办要经常组织对各责任单位创建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实行专人、专文督办,对督办整改不落实的,及时予以通报,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创建工作情况将作为卫生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评比的重要条件,与评比结果挂钩。各乡镇各部门也要经常组织对辖区及所属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和评比,促进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三)加大投入,保证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县财政要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创建各项工作的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合理配置,保证城市道路,背街小巷,河道治理,环卫基础设施,农贸市场,城市绿化、美化、亮化等重大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和创建工作正常开展。要增加环保投入,加大治理力度,消除工业污染,不断改善大气、污水、噪音等污染状况,净化城市环境。各部门、各单位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保证卫生设施建设、除“四害”、健康教育、行业达标、单位和居民区环境治理等创建工作所需资金,进一步提高部门和单位卫生水平。

(四)广泛宣传,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创建活动。水城电视台、《水城快讯》等各新闻媒体要制定创建卫生县城宣传工作计划,开辟专栏、专题,多形式、多渠道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进行宣传,大造舆论,深入持久地对广大市民进行卫生健康知识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对创建工作中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进行追踪报道,设立曝光台,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各机关、团体、学校、社区、企事业等单位要利用会议、广播、专栏等形式对职工进行宣传教育。要在广场、车站等主要路段设置固定永久性的创建宣传标语和橱窗,开展创建宣传,营造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良好氛围,引导市民广泛参与创建活动。

(五)加强爱卫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爱卫会职能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各级爱卫会及其办事机构尤其是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爱卫会组织机构建设,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切实履行组织、宣传、协调和督办职能,形成全员参与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爱国卫生监督员的督查职能作用,促进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工作的开展。爱卫会各委员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发挥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工作主力军作用,协同作战,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中共水城县委办公室                         2012年3月23日印

(共印150份)

中共水城县委办公室

水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水城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及县属企事业单位:

《水城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实施方案》已经县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水城县委办公室

水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23日

水城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精神,根据市第六次党代会“打造特色都市,实施三大战略,建设实力、魅力、活力、文明、幸福六盘水”的精神,按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水城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打造现代特色都市为目标,全面建设“五个六盘水”,坚持“以人为本、普惠群众”的创建方针,全力开展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坚持“全县动员、全员参与,城区为主、乡镇为辅、属地管理”的创建原则,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上下联动、政企互动、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创建工作机制,以“整脏治乱”专项行动为抓手,不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和市民文明卫生意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水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从2012年起至2015年,力争用4年时间把水城县创建成为“国家卫生县城”。

(二)主要任务

1、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活动。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委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2)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经费,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卫生创建工作纳入县发展规划,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县带乡,整体发展。

(3)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创建活动。

(4)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县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有固定办公地点、有交通工具,人、财、权、责对等;所辖乡镇等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5)设立卫生问题建议与投诉平台,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和整改,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2、健康教育

(1)健康教育机构、网络健全,相关人员和经费足额及时落实。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及防保机构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能承担起健康教育业务技术指导的职责;社区、学校、卫生室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积极发挥作用。

(2)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通过学科教学和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校健康教育开展率达100%,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90%,学生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5%。

(3)医院、卫生院、卫生室(所)设置有健康教育宣传栏,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及其陪护家属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0%。

(4)乡镇、社区(村)、卫生院(室)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按照《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举办卫生知识讲座,向社区居民传播健康知识。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

(5)各行业结合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烟、心理健康和伤害预防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6)各类公共场所和各传播媒体设立健康教育宣传平台,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 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对卫生创建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7)积极开展控烟工作,无烟草广告,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并监督落实。

3、环境卫生

(1)各项建设符合规划实施要求,路网体系完善,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排水设施完好、畅通,污水暗管(沟)排放,县城下水道管网覆盖率≥80%,乡镇下水道管网覆盖率≥60%。

(2)公共厕所、垃圾桶(废物箱)、垃圾收集站(点)、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清洁卫生,建成区无旱厕。

(3)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有专门队伍,主要街道保洁县城不低于12小时、乡镇不低于8小时。乡镇建成区内垃圾容器化覆盖率≥80%,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存清运,密闭清运率达到100%。

(4)县城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妥善处理,不产生二次污染。

(5)卫生责任制落实,县、乡镇容美观有序,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摊点现象。集贸市场卫生设施完善,功能分区合理,活禽售卖、宰杀设置相对独立的区域,管理良好。

(6)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工地噪声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7)河道、湖泊等水体的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8)建成区绿化符合要求,公共绿地养护良好,绿化覆盖率≥30%,路灯亮灯率≥95%。

(9)建成区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4、环境保护

(1)建立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实施,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

(2)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3)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废气达标排放率100%。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生活污水处理,其中县城要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东、中、西部乡镇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要分别达到80%、75%、70%以上。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

(4)医疗、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安全贮存和处理,医源性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5、病媒生物防制

(1)认真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防鼠防蝇设施完善,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2)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3)县城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

(4)通过综合防制, 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其中,鼠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蚊、蝇、蟑螂密度至少有一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他项不超过标准的3倍。

6、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连续3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饮用水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中供水单位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具有有效许可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条件、操作过程符合相应法规规范要求。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具备相应岗位的基本卫生知识并掌握卫生安全操作规程。

(3)食品生产单位不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现象。

食品销售单位无变质、腐败、假冒伪劣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的规定要求。

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和冷藏设备齐全,有餐具消毒、保洁设施并运转良好,食品原料和制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交叉污染。县城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90%。

(4)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设施齐备,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规范要求。县城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商场等场所应当有良好通风采光条件,合理配备垃圾箱和卫生公厕。

(6)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乡镇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企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7)全面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无注水猪肉和病死猪肉上市。集中生猪屠宰点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无对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现象。

(8)县城普通中小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传染病防治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规划、有制度、有措施,有关资料齐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3年无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2)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有健全的医院感染控制、疫情登记报告制度,对传染病、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报告和处理。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和专科门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感染科。

(3)免费实行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儿童建卡建证率≥95%;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接种率100%,幼托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4)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依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医疗服务秩序良好。

8、社区卫生

(1)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达到国家或省级有关要求,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2)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坚持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积极开展创建卫生社区、卫生楼(院)活动。

(3)环境整洁,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楼道内不堆放杂物,无违章搭建,无非法小广告。

(4)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收集和公共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无乱排乱倒现象。

9、乡镇辖村卫生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高于省、市平均水平。

(2)建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村卫生室(所),配置医疗用房、设备和人员,村医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3)30%以上村庄建成省级卫生村。

(4)自来水普及率≥90%,其中学校自来水普及率≥95%,定期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70%,其中学校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80%。

(5)村庄主干路硬化,支路平整。村容整洁,村内垃圾密闭存放,定期清理,柴草、杂物堆放整齐。无蚊蝇孳生的污水坑、粪坑。

(6)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户活动,农户居室内外整洁,村民卫生习惯良好。

(7)村内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无散放牲畜、家禽。

三、实施步骤

根据整体部署,具体分为巩固提高、整体推进、申报迎检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巩固提高(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

1、制定《水城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实施方案》,召开创建全国卫生县城动员大会,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意义、内容、任务和要求,为开展创建活动提供组织保证,营造创建氛围。

2、对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指标,结合全省开展的“整脏治乱”专项行动,制定工作计划、督查考评办法,把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单位和乡镇。

3、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贵州省卫生县城”荣誉称号3年有效期内,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任务书》,结合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大力开展创建活动。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创建方案和分年度创建工作计划,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按照标准,分年度完善软、硬件建设。

(1)2012年,六个乡镇取得“水城县卫生乡镇”称号;2013年,十个乡镇取得“水城县卫生乡镇”称号, 二个乡镇取得“六盘水卫生乡镇”称号。

(2)结合开展“四在农家”创建活动,加强规范化管理,整体推进卫生村创建工作。30%的行政村取得“水城县卫生村”称号;10个村取得“六盘水市卫生村”称号;各乡镇创建卫生户数达10%。

第二阶段:整体推进(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

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大力开展创建活动。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创建方案和分年度创建工作计划,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突出市容环境卫生、河道卫生、集贸市场、交通秩序、 “六小门店”整治重点,加强除“四害”、健康教育、环境保护工作,加快城市基础卫生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速度, 不断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和市民文明卫生意识,努力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力争各项指标基本达到国家卫生县城标准。

对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在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由国家乡镇(县城)创建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逐项、逐部门进行模拟检查验收,针对反映出的薄弱环节与问题进行重点整改攻坚,力争使软、硬件建设全部达到标准要求。

1、力争县城建成区排污管网覆盖率≥85%,污水处理率≥85;城区中小学建成卫生室,并按照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2、公路沿线乡镇建成区下水道管网覆盖率≥60%,环卫设施覆盖率≥60%,绿化覆盖率≥30%;主街道安装有照明路灯,路灯亮灯率≥95%。

3、100%的乡镇街道修建公共厕所(除乡政府公厕),70%的乡镇建成农贸市场,且管理较好。

4、2014年,十五个乡镇取得“水城县卫生乡镇”称号, 五个以上乡镇取得“六盘水卫生乡镇”称号;两个乡镇申报“贵州省卫生乡镇”;十个行政村申报“贵州省卫生村”;各乡镇卫生户创建数达15%。

5、全县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第三阶段:申报迎检(2015年1月至12月)。

1、2015年1月县爱卫会按程序向省爱卫会正式提出书面申报材料,由省爱卫会向全国爱卫会推荐。

2、至少一个乡镇、一个村获得“贵州省卫生乡镇”、“贵州省卫生村”称号;各乡镇卫生户创建数达20%。

3、在迎检期间,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夯实硬件基础,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完善创建档案资料,确保顺利通过评审。

4、全县上下继续认真总结创建经验,进一步巩固创建成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创建国家卫生县城长效管理机制,随时做好接受暗访复查的准备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领导,实行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目标责任制和“一把手”负责制。

1、成立水城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创卫办),设5个工作小组,即:市容及环境卫生工作组、环境保护工作组、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组、宣传工作组、综合协调工作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相关部门抽调,确保人员、车辆、经费到位,集中办公,负责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2、实行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把手”负责制。县政府与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签订《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目标责任状》,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单位主要领导是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成立工作组,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把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纳入对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完成创建目标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通报表彰;对组织不力,推诿扯皮,作风拖拉,完不成创建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曝光,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3、继续严格执行督查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将季度考评、日常督查与单位年度目标考核挂钩,兑现奖惩。

(二)严格标准,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和《创建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目标责任状》,制定实施计划,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等创建项目按期达标。要加强城市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颁发的一系列卫生、城管法规,切实加强卫生、城管等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社区监督管理网络,加强日常管理。要通过创建,制定和完善城市卫生管理长效机制,使城市管理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县创卫办要经常组织对各责任单位创建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实行专人、专文督办,对督办整改不落实的,及时予以通报,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创建工作情况将作为卫生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评比的重要条件,与评比结果挂钩。各乡镇各部门也要经常组织对辖区及所属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和评比,促进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三)加大投入,保证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县财政要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创建各项工作的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合理配置,保证城市道路,背街小巷,河道治理,环卫基础设施,农贸市场,城市绿化、美化、亮化等重大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和创建工作正常开展。要增加环保投入,加大治理力度,消除工业污染,不断改善大气、污水、噪音等污染状况,净化城市环境。各部门、各单位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保证卫生设施建设、除“四害”、健康教育、行业达标、单位和居民区环境治理等创建工作所需资金,进一步提高部门和单位卫生水平。

(四)广泛宣传,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创建活动。水城电视台、《水城快讯》等各新闻媒体要制定创建卫生县城宣传工作计划,开辟专栏、专题,多形式、多渠道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进行宣传,大造舆论,深入持久地对广大市民进行卫生健康知识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对创建工作中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进行追踪报道,设立曝光台,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各机关、团体、学校、社区、企事业等单位要利用会议、广播、专栏等形式对职工进行宣传教育。要在广场、车站等主要路段设置固定永久性的创建宣传标语和橱窗,开展创建宣传,营造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良好氛围,引导市民广泛参与创建活动。

(五)加强爱卫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爱卫会职能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各级爱卫会及其办事机构尤其是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爱卫会组织机构建设,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切实履行组织、宣传、协调和督办职能,形成全员参与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爱国卫生监督员的督查职能作用,促进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工作的开展。爱卫会各委员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发挥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工作主力军作用,协同作战,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中共水城县委办公室                         2012年3月23日印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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