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淮河流域城市水环境状况公告办法(试行)
一、公告目的
为贯彻落实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现场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分别与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四省政府)签订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决定在淮河流域建立城市水环境状况公告制度,进一步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防止环境污染事件,避免盲目投资,规避投资风险。
二、公告范围
实行城市水环境状况公告的范围为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四省省辖淮河流域的三十三个城市:
江苏省(七个):徐州、淮安、宿迁、扬州、泰州、盐城和连云港市;
安徽省(九个):淮南、蚌埠、滁州、六安、阜阳、亳州、淮北、宿州和合肥市;
山东省(七个):枣庄、济宁、荷泽、泰安、临沂、淄博和日照市;
河南省(十个):郑州、开封、平顶山、许昌、漯河、驻马店、信阳、商丘、周口和南阳(桐柏)市。
三、公告内容和方式
(一)自2006年起,四省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对淮河流域 — 9 —
各城市的万元工业增加值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进行排序,并向社会公告。对没有达到水质目标、或排污总量已超过总量控制计划指标或环境容量的城市,由省级环保部门予以公告,并暂停审批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二)排污总量采用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数据计算,总量控制计划指标或环境容量须经环保部门核实批准。
(三)城市水环境质量目标控制断面是指各城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入境的水质监测断面和出境的水质监测断面。出境的水质监测断面为考核断面,入境断面为参考断面,参考断面为非考核断面。目标控制断面须经四省政府核定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城市水环境质量目标控制断面考核评价方法见附件。
(四)每年4月底前,四省政府将各城市的万元工业增加值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和排序结果,四省环保部门将各城市目标控制断面水质月均值以及没有达到水质目标、排污总量已超过总量控制计划指标或环境容量的城市名单,通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当年5月底前通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淮河流域内没有达到水质目标、或排污总量已超过总量控制计划指标或环境容量的城市名单,并自公告之日起暂停审批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直至城市水环境状况达到规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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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城市水环境质量目标控制断面考核评价方法
(一)考核因子及目标
考核因子及目标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四省人民政府签订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评价标准
水质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三)监测频次
对设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跨界断面,以每年各月监测数据的周均值计算月平均值作为考核依据;未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跨界断面,每月监测1次,以每月实测值作为考核依据。
(四)评价方法
年度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在90%以上,评价等级确定为好;年度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在75%以上或出境断面水质较入境断面有明显改善的,评价等级确定为良好;年度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在50%以上,且无连续3个月主要考核断面水质超标的,确定等级为一般;年度跨界断面水质达标率在50%以下,或存在连续3个月(含)以上主要考核断面水质超标的,评价等级确定为未达标。
(五)入境水质影响扣除方法
需扣除入境水质影响时可参考如下方法:
在考核断面时,考虑入境水质对目标断面的影响,如果上游入境断面水污染物浓度超过其规定的目标值,则根据物料平衡从 — 11 —
目标断面实测污染物的通量中扣除超出部分的通量,再按目标断面的流量折算成浓度值进行考核。扣除方法见公式1-1。如果扣除上游影响后,出现城市目标断面调整浓度小于等于零时,则以该断面的目标浓度参加考核。如果上游入境断面污染物浓度未超过其规定的目标值,则不扣除入境水质的影响,见公式1-1'。 (C-C∑inio C调整浓度=C实测浓度-i=1)QiQ实测流量 (1-1)
当Ci-Cio≤0时, C调整浓度=C实测浓度 (1-1') C调整浓度——城市目标断面该项污染指标扣除上游超标影响后的浓度值(mg/L);
C实测浓度——城市目标断面该项污染指标年均值实际监测结果年均值(mg/L);
Ci——第i条支流断面该项污染指标实际监测结果年均值(mg/L); Cio——第i条支流断面该项污染指标目标浓度(mg/L); Qi——第i条支流断面年平均流量年均值(m3/s);
。 Q实测流量——下游目标断面年平均流量年均值(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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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淮河流域城市水环境状况公告办法(试行)
一、公告目的
为贯彻落实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现场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分别与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四省政府)签订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决定在淮河流域建立城市水环境状况公告制度,进一步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防止环境污染事件,避免盲目投资,规避投资风险。
二、公告范围
实行城市水环境状况公告的范围为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四省省辖淮河流域的三十三个城市:
江苏省(七个):徐州、淮安、宿迁、扬州、泰州、盐城和连云港市;
安徽省(九个):淮南、蚌埠、滁州、六安、阜阳、亳州、淮北、宿州和合肥市;
山东省(七个):枣庄、济宁、荷泽、泰安、临沂、淄博和日照市;
河南省(十个):郑州、开封、平顶山、许昌、漯河、驻马店、信阳、商丘、周口和南阳(桐柏)市。
三、公告内容和方式
(一)自2006年起,四省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对淮河流域 — 9 —
各城市的万元工业增加值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进行排序,并向社会公告。对没有达到水质目标、或排污总量已超过总量控制计划指标或环境容量的城市,由省级环保部门予以公告,并暂停审批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二)排污总量采用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数据计算,总量控制计划指标或环境容量须经环保部门核实批准。
(三)城市水环境质量目标控制断面是指各城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入境的水质监测断面和出境的水质监测断面。出境的水质监测断面为考核断面,入境断面为参考断面,参考断面为非考核断面。目标控制断面须经四省政府核定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城市水环境质量目标控制断面考核评价方法见附件。
(四)每年4月底前,四省政府将各城市的万元工业增加值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和排序结果,四省环保部门将各城市目标控制断面水质月均值以及没有达到水质目标、排污总量已超过总量控制计划指标或环境容量的城市名单,通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当年5月底前通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淮河流域内没有达到水质目标、或排污总量已超过总量控制计划指标或环境容量的城市名单,并自公告之日起暂停审批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直至城市水环境状况达到规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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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城市水环境质量目标控制断面考核评价方法
(一)考核因子及目标
考核因子及目标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四省人民政府签订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评价标准
水质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三)监测频次
对设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跨界断面,以每年各月监测数据的周均值计算月平均值作为考核依据;未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跨界断面,每月监测1次,以每月实测值作为考核依据。
(四)评价方法
年度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在90%以上,评价等级确定为好;年度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在75%以上或出境断面水质较入境断面有明显改善的,评价等级确定为良好;年度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在50%以上,且无连续3个月主要考核断面水质超标的,确定等级为一般;年度跨界断面水质达标率在50%以下,或存在连续3个月(含)以上主要考核断面水质超标的,评价等级确定为未达标。
(五)入境水质影响扣除方法
需扣除入境水质影响时可参考如下方法:
在考核断面时,考虑入境水质对目标断面的影响,如果上游入境断面水污染物浓度超过其规定的目标值,则根据物料平衡从 — 11 —
目标断面实测污染物的通量中扣除超出部分的通量,再按目标断面的流量折算成浓度值进行考核。扣除方法见公式1-1。如果扣除上游影响后,出现城市目标断面调整浓度小于等于零时,则以该断面的目标浓度参加考核。如果上游入境断面污染物浓度未超过其规定的目标值,则不扣除入境水质的影响,见公式1-1'。 (C-C∑inio C调整浓度=C实测浓度-i=1)QiQ实测流量 (1-1)
当Ci-Cio≤0时, C调整浓度=C实测浓度 (1-1') C调整浓度——城市目标断面该项污染指标扣除上游超标影响后的浓度值(mg/L);
C实测浓度——城市目标断面该项污染指标年均值实际监测结果年均值(mg/L);
Ci——第i条支流断面该项污染指标实际监测结果年均值(mg/L); Cio——第i条支流断面该项污染指标目标浓度(mg/L); Qi——第i条支流断面年平均流量年均值(m3/s);
。 Q实测流量——下游目标断面年平均流量年均值(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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