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继华诉北李庄小学.北李庄村委会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继华诉北李庄小学、北李庄村委会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

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永民初字第1306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继华,男。

委托代理人王培、李洪彬,永城市司法局蒋口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

被告永城市蒋口镇北李庄小学。

法定代表人崔占学,该校校长。

被告永城市蒋口镇北李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前民,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孙继华与被告永城市蒋口镇北李庄小学(以下简称北李庄小学)、被告永城市蒋口镇北李庄村委会(以下简称北李庄村委会)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安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继华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北李庄小学、北李庄村委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继华诉称,1994年村委会为了建校借我款1200 元并约定利息20‰,后因分村该款一直未偿还,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元,利息1104元(按月息五厘计算);

被告北李庄小学辩称,建校借用原告款1200元属实,学校无能力偿还;

被告北李庄村委会辩称,1994年12月25日村里为了建小学借原告款1200元属实,因用于建校,现在学校不属于村委会所有,该款应由北李庄小学偿还,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994年10月25日加盖村支部印章、由原村书记、会计、经手人签名证明收据一份,证明借原告款1200元,月息二分。

被告北李庄村委会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北李庄村委会1994年5月12日至1995年6月30日建校借款、借用实物欠款及开支明细表及相关票据,证明借款、借用实物均开支用于北李庄小学建设。2、1994年5月10日北李庄村与孙XX、曹XX、郝XX签订的建校协议一份。3、永城市蒋口镇中心学校证明一份,证明从2002年以后北李庄小学属于永城市教育局统管。

被告北李庄小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1994年10月25日被告北李庄村委会为了建设北李庄小学借原告孙继华款1200元,约定利息20‰,后因为分村,该款一直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相互推诿,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北李庄村委会在1994年10月25日借原告孙继华1200元于建设北李庄小学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偿借款1200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了双方约定的20‰利息,按五厘计息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因北李庄小学的权属已不属于被告北李庄村委会,被告北李庄村委会辩称的理由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北李庄小学作为受益者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其辩称的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李庄小学偿还原告孙继华款1200元、利息1104元,共计230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孙继华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北李庄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安琦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振亚

孙继华诉北李庄小学、北李庄村委会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

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永民初字第1306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继华,男。

委托代理人王培、李洪彬,永城市司法局蒋口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

被告永城市蒋口镇北李庄小学。

法定代表人崔占学,该校校长。

被告永城市蒋口镇北李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前民,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孙继华与被告永城市蒋口镇北李庄小学(以下简称北李庄小学)、被告永城市蒋口镇北李庄村委会(以下简称北李庄村委会)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安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继华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北李庄小学、北李庄村委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继华诉称,1994年村委会为了建校借我款1200 元并约定利息20‰,后因分村该款一直未偿还,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元,利息1104元(按月息五厘计算);

被告北李庄小学辩称,建校借用原告款1200元属实,学校无能力偿还;

被告北李庄村委会辩称,1994年12月25日村里为了建小学借原告款1200元属实,因用于建校,现在学校不属于村委会所有,该款应由北李庄小学偿还,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994年10月25日加盖村支部印章、由原村书记、会计、经手人签名证明收据一份,证明借原告款1200元,月息二分。

被告北李庄村委会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北李庄村委会1994年5月12日至1995年6月30日建校借款、借用实物欠款及开支明细表及相关票据,证明借款、借用实物均开支用于北李庄小学建设。2、1994年5月10日北李庄村与孙XX、曹XX、郝XX签订的建校协议一份。3、永城市蒋口镇中心学校证明一份,证明从2002年以后北李庄小学属于永城市教育局统管。

被告北李庄小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1994年10月25日被告北李庄村委会为了建设北李庄小学借原告孙继华款1200元,约定利息20‰,后因为分村,该款一直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相互推诿,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北李庄村委会在1994年10月25日借原告孙继华1200元于建设北李庄小学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偿借款1200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了双方约定的20‰利息,按五厘计息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因北李庄小学的权属已不属于被告北李庄村委会,被告北李庄村委会辩称的理由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北李庄小学作为受益者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其辩称的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李庄小学偿还原告孙继华款1200元、利息1104元,共计230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孙继华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北李庄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安琦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振亚


相关文章

  •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 第一篇: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 ...查看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 摘 要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社会经济的多样化,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和相对性受到了一定的挑战,案外人权利受到生效裁判侵害的情形并不鲜见.有鉴于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应运而生,明确赋予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本文围绕最高人民法院< ...查看


  • 第四章合同的效力案例
  •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例题]1(法人的行为能力) 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A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查看


  •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 一.刘春红与杨文玲系邻居,刘未选上街道代表,怀疑是杨说了坏话,便伺机报复.1994年5月12日,马玉兰带领儿子李刚.儿媳赵华闯入杨家,欧打 杨文玲,致使杨多处受伤.杨之子孙洪飞下班回家与刘家三人相遇,刘家三人又将孙洪飞打伤.杨文玲丈夫孙学贵 ...查看


  • 陈军与孙海兴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陈军与孙海兴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5/02/11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杭萧商初字第413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保证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类型:民事判决书 结果:支持攻方全部请求 ...查看


  • 陈国美与金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陈国美与金月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12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杭萧商初字第2195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合同纠纷 类型:民事判决书 结果:驳回攻方部分请求 正文 · ...查看


  • 蔡建刚与裘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蔡建刚与裘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3/01/25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2)杭萧民初字第7467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类型:民事判决书 结果:驳回攻方部分请求 正 ...查看


  • 全国201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试题
  • 绝密★考试结束前 全国2013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民事诉讼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43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 ...查看


  • 再审申请人李丙文与被申请人张斌债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再审申请人李丙文与被申请人张斌债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