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建刚与裘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3/01/25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2)杭萧民初字第7467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类型:民事判决书
结果:驳回攻方部分请求
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建刚。
被告裘卿。
·审理经过
原告蔡建刚诉被告裘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白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建刚,被告裘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原告蔡建刚诉称:2012年8月1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500000元,用于购买被告座落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北干一苑47
幢3单元102室房屋(杭房权证萧字第××号)。但被告一直以种种理拖延办理相应房屋转让手续。按照转让协议,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100000元及每过期一天被告应支付购房总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或被告归还原告购房款
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2013年1月6日原、被告已自行去房产部门办理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原告为被告向银行代偿了房屋按揭款本息共计869792.71元,支付过户费、税金20000元。过户当日,因被告的另一债主出现,原告为办成房屋过户手续,还为被告向案外人另行清偿了300000元债务。为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 被告腾退并交付房屋;2. 被告返还原告超过剩余500000元购房款的款项689792.71元(869792.71元+20000元+300000元-500000元)。
被告裘卿辩称:一、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是真实的。但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起因是,被告父亲做生意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款项直接打入被告父亲的帐户,当时约定借款在2012年11月底由被告父亲还给原告,房屋买卖协议作废。因为被告父亲做生意失败无法偿还,原告才来向法院起诉。当时借条中的借款金额就是
500000元,借款人是被告的父亲、母亲,被告是担保人。二、原告起诉后,房屋已经过户了给原告,双方一起去办理的过户手续。原告替被告清偿银行本息869792.71元是对的,20000元左右的过户费
蔡建刚与裘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3/01/25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2)杭萧民初字第7467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类型:民事判决书
结果:驳回攻方部分请求
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建刚。
被告裘卿。
·审理经过
原告蔡建刚诉被告裘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白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建刚,被告裘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原告蔡建刚诉称:2012年8月1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500000元,用于购买被告座落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北干一苑47
幢3单元102室房屋(杭房权证萧字第××号)。但被告一直以种种理拖延办理相应房屋转让手续。按照转让协议,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100000元及每过期一天被告应支付购房总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或被告归还原告购房款
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2013年1月6日原、被告已自行去房产部门办理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原告为被告向银行代偿了房屋按揭款本息共计869792.71元,支付过户费、税金20000元。过户当日,因被告的另一债主出现,原告为办成房屋过户手续,还为被告向案外人另行清偿了300000元债务。为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 被告腾退并交付房屋;2. 被告返还原告超过剩余500000元购房款的款项689792.71元(869792.71元+20000元+300000元-500000元)。
被告裘卿辩称:一、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是真实的。但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起因是,被告父亲做生意向原告借款500000元,款项直接打入被告父亲的帐户,当时约定借款在2012年11月底由被告父亲还给原告,房屋买卖协议作废。因为被告父亲做生意失败无法偿还,原告才来向法院起诉。当时借条中的借款金额就是
500000元,借款人是被告的父亲、母亲,被告是担保人。二、原告起诉后,房屋已经过户了给原告,双方一起去办理的过户手续。原告替被告清偿银行本息869792.71元是对的,20000元左右的过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