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监护人培训资料

山东万福达化工有限公司

动火监护人培训

2017年7月1日

动火作业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

一、监护人定义

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的主要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保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防止火灾、中毒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动火监护人职责

1、动火监护人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安全环保部组织监护人培训班对监护人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安环部予以通过,视为持有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在动火所在部位的部门安全技术人员和该部门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4、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凡动火地点,一个动火证至少有一名动火监护人。

6、凡全车间停产大、中修时的动火,要指派掌握全面情况

的人员监护。

7、动火监护人必须做到随时扑灭因飞溅的火星、火花而引起的着火,并对动火者负有抢救和监护的任务。

8、动火监护人监护时佩戴安全监护人袖标。

9、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消防器材归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三、动火作业相关要求

1、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2、动火点10m 范围内及动火点下部区域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作业。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得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可燃液体的作业、

3、动火点周围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4、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储罐不同时进行脱水作业,排凝等作业。

5、距动火点30m 内严禁排放可燃气体,15m 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6、电焊回路线接在焊件上,把线未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接,高处作业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7、乙炔气瓶(直立放置)、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大于10m ,二者间距不应小于5m 。

8、公司设备内的易燃易爆介质是液化气,液化气存在的空间分析合格标准为不大于0.2%,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超过30min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 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要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随时进行监测。

四、手提式灭火器使用

一、使用方法

1、对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先上、下翻转两次以上,将干粉桶內的干粉松动;

2、扯去铅封,拔出保险销,放置于与着火点的有效距离处;

3、手握胶管,将喷嘴对准火焰根部,按下压把干粉喷出,适当摆动喷嘴;

4、使喷雾扫射整个火焰根部并逐渐向前推移;

5、如遇多处明火,可移动位置喷射着火点,直到火焰完全熄灭,以免复燃;

6、灭火后,松开灭火器压把,即停止喷射。

二、注意事项

1、灭火时,不可冲击液面,以防飞溅;

2、灭火器一经开启以后,不能保存,要重新灌气、装粉后才能使用;

3、使用时若遇干粉喷不出的情况,应慢慢拧松盖子,让气粉喷出;

4、用灭火器灭火时,人必须在上风处并且背向火焰方向,以防火势伤人;

5、灭火器必须由培训合格的员工按本操作规程进行灭火,

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乱用,或用于非灭火场所及玩弄行为;

五、“三不动火”原则

1、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

2、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3、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六、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清楚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做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七、气割、电焊的“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

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八、 罚则

8.1下列情况处罚500元

未持证作业(含作业证失效),处罚动火人。

8.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罚100元

未指派监护人的,处罚所在车间负责人。

监护人未进行监护。

8.3规定中其他未履行职责的处罚100元。

山东万福达化工有限公司

动火监护人培训

2017年7月1日

动火作业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

一、监护人定义

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的主要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保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防止火灾、中毒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动火监护人职责

1、动火监护人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安全环保部组织监护人培训班对监护人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安环部予以通过,视为持有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在动火所在部位的部门安全技术人员和该部门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4、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凡动火地点,一个动火证至少有一名动火监护人。

6、凡全车间停产大、中修时的动火,要指派掌握全面情况

的人员监护。

7、动火监护人必须做到随时扑灭因飞溅的火星、火花而引起的着火,并对动火者负有抢救和监护的任务。

8、动火监护人监护时佩戴安全监护人袖标。

9、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消防器材归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三、动火作业相关要求

1、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2、动火点10m 范围内及动火点下部区域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作业。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得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可燃液体的作业、

3、动火点周围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4、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储罐不同时进行脱水作业,排凝等作业。

5、距动火点30m 内严禁排放可燃气体,15m 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6、电焊回路线接在焊件上,把线未穿过下水井或其它设备搭接,高处作业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7、乙炔气瓶(直立放置)、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大于10m ,二者间距不应小于5m 。

8、公司设备内的易燃易爆介质是液化气,液化气存在的空间分析合格标准为不大于0.2%,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超过30min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 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要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随时进行监测。

四、手提式灭火器使用

一、使用方法

1、对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先上、下翻转两次以上,将干粉桶內的干粉松动;

2、扯去铅封,拔出保险销,放置于与着火点的有效距离处;

3、手握胶管,将喷嘴对准火焰根部,按下压把干粉喷出,适当摆动喷嘴;

4、使喷雾扫射整个火焰根部并逐渐向前推移;

5、如遇多处明火,可移动位置喷射着火点,直到火焰完全熄灭,以免复燃;

6、灭火后,松开灭火器压把,即停止喷射。

二、注意事项

1、灭火时,不可冲击液面,以防飞溅;

2、灭火器一经开启以后,不能保存,要重新灌气、装粉后才能使用;

3、使用时若遇干粉喷不出的情况,应慢慢拧松盖子,让气粉喷出;

4、用灭火器灭火时,人必须在上风处并且背向火焰方向,以防火势伤人;

5、灭火器必须由培训合格的员工按本操作规程进行灭火,

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乱用,或用于非灭火场所及玩弄行为;

五、“三不动火”原则

1、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

2、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3、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六、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清楚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做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七、气割、电焊的“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

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八、 罚则

8.1下列情况处罚500元

未持证作业(含作业证失效),处罚动火人。

8.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罚100元

未指派监护人的,处罚所在车间负责人。

监护人未进行监护。

8.3规定中其他未履行职责的处罚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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