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开展保密工作理论文章
在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间寻求平衡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社会信息化的迅猛发展、电子政务的广泛应用,在数字化时代,国家秘密面临日益严重的保密形势。而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公民主体意识、参政意识的不断增强,建立阳光、透明政府的呼声不断高涨,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需求明显加强,因而在很多的情况下,国家保密权和公民知情权之间会发生冲突。如何准确界定工作秘密的内涵与外延,做到依法保守工作秘密和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统一,是我们保密工作者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的重要问题。本人结合工作实践,从以下四个方面简要阐述一下自己的见解。
一、准确界定二者的涵义
新修订《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范围涉及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和外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国家安全和刑事司法等重大领域。国家权力属公共利益的范畴,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一个国家社会稳定、长治久安的前提。公民知情权,所谓公民的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即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
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遍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属于公民个人利益,其内容不仅仅局限于知道和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执政党的大政方针,还包括政府掌握的一切关系到公民权利和利益、公民个人想了解或应当让公民了解的其他信息,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社会公共事务等,也包括对公民自身信息的知情。
二、在对保密与公开的关系上做考量,协调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之间的关系
注重协调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之间的关系,该公开的公开,该保密的严加保密,在工作的工作环节上将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一并考虑。明确规定保密工作实行积极范围、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明确规定解密制度。新修订保密法在这方面做了很好的改进。新保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
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这些规定都很好的保障了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的平衡。
三、机关、单位准确界定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机关单位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公开或泄露将直接导致妨碍本单位相关职权的正常行使,损害公共利益,降低或减损其治理社会的效果,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但由于对工作秘密的概念不清,造成了一部分本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因保密顾虑而不敢公开、不愿公开,使一些有利于机关单位工作开展的信息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又将会引起公众的不理解、有怨言。准确界定工作秘密,就能使机关单位明确工作秘密的确定与保守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既是权力又是职责,保障其正当行使职权。另一方面能使有关部门解除顾虑,积极主动地公开政府信息,也能使公众明确哪些事项属于工作秘密、不宜公开,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使公民自觉限制自己的知情权,从而有利于积极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从而力图做到既保护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又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四、比较两者利益,实现利益最大化
国家利益,就是满足或者能够满足国家以生存发展为基
础的各方面需要并且对国家在整体上具有好处的事物。个人利益,包括个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需要的满足,个人身体的保存和健康,个人才能的利用和发展等。国家秘密正隶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而公民个人知情权则属于个人利益的范畴。在现代主法制国家中,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都有存在的必要性,国家保密权和公民知情权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而在社会生活中,利益冲突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只有正确认识和把握二者的关系,当二者面临冲突时,当公益与私利相互对立,无法彼此兼顾时,充分比较两者所代表的利益,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xx镇开展保密工作理论文章
在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间寻求平衡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社会信息化的迅猛发展、电子政务的广泛应用,在数字化时代,国家秘密面临日益严重的保密形势。而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公民主体意识、参政意识的不断增强,建立阳光、透明政府的呼声不断高涨,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需求明显加强,因而在很多的情况下,国家保密权和公民知情权之间会发生冲突。如何准确界定工作秘密的内涵与外延,做到依法保守工作秘密和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统一,是我们保密工作者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的重要问题。本人结合工作实践,从以下四个方面简要阐述一下自己的见解。
一、准确界定二者的涵义
新修订《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范围涉及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和外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国家安全和刑事司法等重大领域。国家权力属公共利益的范畴,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一个国家社会稳定、长治久安的前提。公民知情权,所谓公民的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即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
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遍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属于公民个人利益,其内容不仅仅局限于知道和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执政党的大政方针,还包括政府掌握的一切关系到公民权利和利益、公民个人想了解或应当让公民了解的其他信息,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社会公共事务等,也包括对公民自身信息的知情。
二、在对保密与公开的关系上做考量,协调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之间的关系
注重协调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之间的关系,该公开的公开,该保密的严加保密,在工作的工作环节上将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一并考虑。明确规定保密工作实行积极范围、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明确规定解密制度。新修订保密法在这方面做了很好的改进。新保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
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这些规定都很好的保障了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的平衡。
三、机关、单位准确界定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机关单位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公开或泄露将直接导致妨碍本单位相关职权的正常行使,损害公共利益,降低或减损其治理社会的效果,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但由于对工作秘密的概念不清,造成了一部分本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因保密顾虑而不敢公开、不愿公开,使一些有利于机关单位工作开展的信息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又将会引起公众的不理解、有怨言。准确界定工作秘密,就能使机关单位明确工作秘密的确定与保守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既是权力又是职责,保障其正当行使职权。另一方面能使有关部门解除顾虑,积极主动地公开政府信息,也能使公众明确哪些事项属于工作秘密、不宜公开,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使公民自觉限制自己的知情权,从而有利于积极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从而力图做到既保护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又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四、比较两者利益,实现利益最大化
国家利益,就是满足或者能够满足国家以生存发展为基
础的各方面需要并且对国家在整体上具有好处的事物。个人利益,包括个人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需要的满足,个人身体的保存和健康,个人才能的利用和发展等。国家秘密正隶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而公民个人知情权则属于个人利益的范畴。在现代主法制国家中,国家保密权与公民知情权都有存在的必要性,国家保密权和公民知情权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而在社会生活中,利益冲突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只有正确认识和把握二者的关系,当二者面临冲突时,当公益与私利相互对立,无法彼此兼顾时,充分比较两者所代表的利益,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