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村帮扶记录簿有关指标解释

帮扶记录簿有关指标解释

撰写时间:2013-07-01 来源:省扶贫办

贫困村帮扶记录簿有关指标解释

(一)贫困村简介

主要介绍贫困村的基本情况。包括所属镇的名称及与县城的方位距离。全村户数、人数,以及其中贫困户的户数和人数。地形地貌主要特征,贫困村传统特色。耕地面积,包括水田、山坡地面积情况。全村年人均纯收入情况、村集体经济收入情况。村党员队伍建设情况、公共服务设施和民生建设情况。贫困的主要原因等。

(二)帮扶对接联系信息

1.村委联系人指贫困村负责联系工作的村干部的有关信息及联系方式。

2.帮扶单位联系人指帮扶单位帮扶工作责任人、联络员信息及联系方式。责任人一般指单位负责该项工作的主要领导,联络员一般指机关负责该项工作的处室领导或干部。

3.驻村干部联系人指帮扶单位派驻贫困村干部的有关信息及联系方式。

(三)贫困村基本情况调查表

1.老区村:根据有关标准要求和程序划分老区村庄(自然村),明确老区村庄或人口达到半数以上的村委会为老区村。

2.自然村个数:指所帮扶行政村中自然村的个数。自然村指村民相对集中居住而自然形成的村落,村民居住户非常分散的山区通常按村民小组划分。

3.其中300人以上自然村个数: 指户籍人口在300人及以上的自然村数量。

4.村总户数: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行政村内的农户,户口不在本地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户,计入总户数;举家外出一年以上农户不计在内。

5.村总人口数:指行政村经常在家或居家6个月以上的人口。虽然在外居住6个月以上但收入带回家,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为一起的人口数量。

6.贫困户数:指由省发文明确、经帮扶双方核定、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省定农村扶贫标准以下行政村内的农户数。

7.贫困户人数: 指贫困户家庭的人口总数。

8.扶贫户户数: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省定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的农户数。

9.扶贫户人数:指扶贫户家庭的人口总数。

10.低保户户数: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无劳动能力的农户数。

11.低保户人数:指低保户家庭的人口总数。

12.扶贫低保户户数:指符合低保标准且有劳动能力的农户数。

13.扶贫低保户人数:指扶贫低保户家庭的人口总数。

14.五保户户数:指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户数,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15.五保户人数:指五保户家庭的人口总数。

16.少数民族人口:指依据身份证或户口本标注的民族属性为少数民族的人口总数。

17.劳动力人数:指本村男性16-60岁,女性16-55岁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数。

18.参加各类技能培训人次:指本行政村村民参加的各类短期或长期培训的人次。个人不论参加多少次各类培训都按照1人次统计。

19.输出转移劳动力人数:指本行政村村民通过各类短期或长期培训后,组织外出务工的劳动力人数。

20.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量:指本行政村成立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的数量。

21.带动农户数:指本行政村产业化生产带动农户的数量。

22.其中贫困户数:指带动农户数中贫困户的数量。

23.主导产业名称:指本行政村产业化生产带动40%以上农户的产业名称。

24.主导产业规模:指本行政村主导产业的生产规模,主要为产业面积、产品数量等。

25.主导产业收益:指本行政村主导产业的年产值,单位

为万元。

26.需搬迁户数:指居住在自然条件极端恶劣或地质灾害地区,省定计划安排搬迁的农户数。

27.需搬迁人数:“需搬迁户数”中的人口总数。

28.已搬迁户数:是指居住在自然条件极端恶劣或地质灾害地区,已搬迁包括省计划任务数在内的所有农户数。

29.已搬迁人数:指已搬迁户数中的人口总数。

30.行政村是否通公路:指本行政村是否建有砂石路、柏油路或水泥路面能驶进汽车或农用机动车的道路情况。

31.村委到各自然村道路公里数:指本行政村村委会办公地点到各自然村居民居住地的道路公里数。

32. 村委到300人以上自然村道路公里数:指本行政村村委会办公地点到300人以上自然村居民居住地的道路公里数。

33. 村委到300人以上自然村通硬底化公里数:指本行政村村委会办公地点到300人以上自然村居民居住地的硬底化道路公里数。

34.饮水困难的自然村个数:指要到1公里以外,垂直高度100米以上取水,或缺水时间半年以上的自然村个数。

35.通电户数:指能够使用电力资源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农户数。

36.通广播电视户数:指能够接收中央、省或县级任意一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户数。

37.村集体经济收入:指归本村全体村民所有的,村级集

体经济活动所得的全部收入。

38.人均占有粮食:指本行政村生产的全部粮食总产量除以总人口。

39.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指该村农民上一年度总收入扣除相应各项费用性支出后,归农民所有的收入除以全部人口数。计算方法: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全村农户总收入-总税费支出-家庭经营费用总支出-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其它支出)÷村人口总数;

全村农户总收入=总工资性收入+总家庭经营收入+总财产性收入+总转移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是指农户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家庭经营收入是指农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

转移性收入是指农户成员无需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不包括无偿提供的用于固定资本形成的资金),包括家庭非常住人口带回和寄回、亲友赠送、农村外部亲友赠送、调查补贴、救济金(五保金、低保金)、救灾款、无偿扶贫款、退耕还林还草资金、帮扶单位慰问捐赠等。

财产性收入是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农户向

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租金、红利、土地征用补偿等。

40.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指该村贫困户上一年度总收入扣除相应各项费用性支出后,归贫困户所有的收入除以全部人口数,计算方法同“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41.人均耕地面积:指人均专门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的田地面积。

42.有效灌溉面积:指具有水源,土地比较平整,有灌溉工程或设施较配套的田地面积。

43.距最近乡镇集市的距离:指本行政村村委会距最近的一个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种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交换的乡镇集市的距离,不论这个乡镇是否管辖本村。

44.距最近的车站(码头)的距离:指本行政村村委会距最近的车站(码头)的距离,不论这个车站(码头)是否与本村同属一个乡镇。

45.新修钢筋混凝土和砖木结构住房户数:指本行政村新修的房屋梁、柱和承重墙是用钢筋混凝土或砖石木材建造住房的户数。

46.拥有农用机动车(摩托车、三轮车等)户数:指本行政村拥有农用机动车(摩托车、三轮车等)的户数。

47.饮用安全饮用水户数:指本行政村饮用经公用设施处理及管道输送到农户的自来水户数,或经县相关职能部门检

验并出具证明确认使用安全饮用水的户数。

48.使用固定或移动电话户数:指本行政村使用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户数。

49.有彩电户数:指本行政村有彩色电视机户数。

50.使用水冲式厕所户数:指本行政村自家建有厕所的户数。

51.使用煤炭和清洁能源作为主要炊事能源户数:指本行政村使用煤炭和清洁能源(太阳能、天然气、液化气、沼气、电)作为主要炊事能源的户数。

52.有塑料大棚、温室户数:指本行政村建有能透光、保温或加温的由塑料薄膜,钢(竹、木)架支撑的大棚及温室(含符合条件的设施农业和设施牲畜棚圈)的农户数。

53.劳动力的文盲、半文盲人数:指本行政村劳动力中文盲、半文盲的人数。

54.距最近的六年制小学的距离:指本行政村村委会距六年制小学最近的距离,不论这个小学是否与本村同属一个乡镇。

55.“普九”在校生人数:指本行政村享受“普九”义务教育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人数。

56.距最近的乡镇级医院的距离:指本行政村村委会距最近的乡级医院的距离,不论这个乡镇是否管辖本村。

57.村卫生室:指本行政村有经县级卫生部门批准建立的卫生室。

58.幼儿园或学前班:指本行政村有经县级教育部门批准建立的幼儿园或学前班。

59.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数:指本行政村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农户人数。

60.其中贫困户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数:指本行政村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贫困户人数。

61.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指本行政村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户人数。

62.其中贫困户参加新农保人数:指本行政村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贫困户人数。

63.村建有文体活动场所数量:指本行政村地域内建有室外的公共休闲文化、体育运动场所。包括室内图书、娱乐室,室外广场、球场。

64.村建有垃圾存放设施:指本行政村地域内有提供给村民集中存放垃圾,并每天进行定时清运的垃圾池(桶)等设施。

65.党员数量:指行政村现有中共党员的数量。

66.平均年龄:指行政村现有中共党员的平均年龄。

67.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指行政村现有中共党员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

68.女党员人数:指行政村现有中共女党员的人数。

69.村委会建设情况:指行政村村委办公场所的建设情况。

(四)三年帮扶总规划

通过帮扶前工作调查,由帮扶单位和贫困村根据村具体情况研究制定三年帮扶总规划。主要内容为目标任务、帮扶措施和工作保障。重点要围绕省扶贫开发“双到”脱贫工作总体目标要求,明确本村三年的扶贫目标任务,主要包括贫困户脱贫、贫困村脱贫、民生保障政策落实、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基层组织和民风建设等内容;根据目标任务研究制订帮扶措施。要突出通过发展生产经营、尤其是农业产业化生产,通过培训转移就业增加贫困村、贫困户收入,“整村推进”制订帮扶工作措施;工作保障要重点明确组织领导、物质经费保障措施。具体由帮扶单位、贫困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年度帮扶计划

帮扶单位、贫困村根据三年帮扶总规划要求,细分制定2013-2015年每年度的脱贫目标、帮扶措施和工作保障,明确工作标准和要求。

贫困户帮扶记录簿有关指标解释

(一)贫困户信息

1.村小组:填写贫困户所属村小组名称。

2.户码:由帮扶单位、村委会对贫困农户按贫困程度统一编码后填写,如最贫困的户码编号为“001”依次编写。因特殊情况新增贫困农户依次编写,不再使用前期脱贫的贫困农

户的原户码。返贫农户仍使用原代码。

3.建档时间:填写入户调查登记时间。

(二)帮扶责任人信息

1.姓名:填写单位明确的挂钩帮扶本户责任人姓名,可填写多个责任人。

2.职务:填写帮扶责任人在原单位处室简称、职务。如职务为“科学教育处长”,可填写通常规范简称“科教处长”,而不应只填写“处长”。

3.联系方式:填写帮扶责任人手机号码。

4.开始扶贫时间:指开展对接及进村入户核查的时间。

5.结束扶贫时间:指根据省统一安排,帮扶单位完成扶贫任务或帮扶责任人根据单位安排完成阶段性扶贫任务撤出的时间。

6.备注:填写帮扶责任人信息中其它需要注明的情况。

(三)帮扶前家庭情况

1.农户属性:单选扶贫户、低保户、扶贫低保户、五保户其中一种。扶贫户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省级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的农户。低保户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户,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其它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户。扶贫低保户是指低保户中有劳动能力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户。五保户是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农户对象。

2.是否计划生育户:指具有《独生子女证》和《二女证》或经县级计生部门甄别并出具证明的贫困户。

3.贫困原因:根据入户调查实际情况可多选因灾、因病、因残、因学、缺技术、缺劳力、缺资金以及其它主要的致贫原因。

4.家庭成员情况

(1)姓名:家庭成员姓名,包括未成年成员。

(2)身份证号码:对应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

(3)年龄:填写满周岁年龄数。

(4)性别:对应的家庭成员性别。

(5)与户主关系:单选1户主、2配偶,3之子、4之女、5之儿媳、6之女婿,7之孙子、8之孙女、9之外孙子,10之外孙女,11之父、12之母、13之岳父,14之岳母、15之公公、16之婆婆,17之祖父、18之祖母、19之外祖父、20之外祖母,21其它。

(6)民族:依据身份证或户口本标注的民族属性填写。1汉族,2蒙古族,3回族,4苗族,5傣族,6傈僳族,7藏族,8壮族,9朝鲜族,10高山族,11纳西族,12布朗族,13阿昌族,14怒族,15鄂温克族,16鄂伦春族,17赫哲族,18门巴族,19白族,20保安族,21布依族,22达斡尔族,23德昂族,24东乡族,25侗族,26独龙族,27俄罗斯族,28哈尼族,29哈萨克族,30基诺族,31京族,32景颇族,33柯尔克孜,34拉祜族,35黎族,36珞巴族,37满族,38毛南族,39仫佬族,

40普米族,41羌族,42撒拉族,43畲族,44水族,45塔吉克族,46塔塔尔族,47土家族,48佤族,49维吾尔族,50乌孜别克族,51锡伯族,52瑶族,53裕固族,54彝族,55土族,56仡佬族。

(7)是否在校生:指该成员是否正在学校就读。单选1是,2否,

(8)文化程度:指该家庭成员的文化程度。单选1文盲或半文盲、2小学、3初中、4高中(含职业高中、技校)、5中专(含中等职业学校)、6大专以上(含高职或高专)、7学龄前儿童。

(9)身体健康状况:指该家庭成员的身体状况。单选1健康、2体弱多病、3长期慢性病、4患有大病、5残疾人。体弱多病是指常年不能坚持劳动但又没有大病或其它确诊的慢性病。长期慢性病是指如肝炎、肺炎、糖尿病等需要长期吃药治疗的疾病。患有大病是指如心脏病、癌症等需要经常住院治疗的疾病。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代证或二代证均可),无证者需经乡镇残联依据《农村残疾人简易识别手册》,甄别并出具证明,同意上报县级残联办理《残疾人证》,方可登记为残疾人。

(10)劳动力状况:指该家庭成员具备劳动力状况。单选1 劳动力、2丧失劳动力、3无劳动力。劳动力是指男子16

-60周岁,女子16-5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丧失劳动力是指由于疾病、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无劳动力是指16岁以下未成年人。

(11)打工状况:指该家庭成员外出务工情况。单选1在家务农、2县内务工、3县外省内务工、4省外务工、5其他。

(12)低保人口:指该家庭成员为享受当地民政部门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领取农村低保金的人口。单选1是,2否。

(13)领取救济保障金:是指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给本贫困户低保金、五保金、救济金的总金额。

5.住房情况

(1)住房面积:指贫困户自有住房面积。但不包括仓库等作为生产用途房屋面积。无房户:住房面积为0,房屋结构和建房面积不填。

(2)房屋结构:单选1砖(石)木结构;2茅草房;3土坯房;4钢筋混凝土结构。

(3)建房时间:指住房建成完工的年份,只填写四位数的年份,如1978。如果是分期建成的房屋,以最先建成完工的年份填写。

6.生产条件情况

(1)耕地面积:指专门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耕种的田地,包括坡地、水田面积,但不包括租入面积。

(2)水田面积: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

田地,包括实行水稻和小麦、大麦等旱生作物轮作的田地。

(3)林果地面积:指包括生长乔木、竹类的土地面积(含退耕还林面积)和种植桑园、果园、茶园的土地面积,不包括租入面积。林地按用途可分为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

(4)牧草地面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专用于放牧、饲养牲畜和收割牧草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和人工草地,不包括租入面积。

(5)水面面积:指供水产品养殖的鱼塘、水库及海水养殖等水面面积,不包括租入面积。

(6)生产用房面积:指用于生产加工的房屋。包括生产加工作坊、店铺等,不包括租入面积。

7.生活条件情况

(1)燃料类型(单选):指贫困户使用燃料类型1煤炭、2柴草、3沼气、4液化气(天然气)、5其它。

(2)饮水情况(单选):指贫困户饮用水来源1自来水、2深井水(10米以上)、3浅井水(10米以内有)、4江河湖海水、5塘水、6山泉水(水窖水等)。

(3)拥有耐用消费品情况:指贫困户家庭拥有洗衣机、电冰箱、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自行车、电话、手机、三轮或四轮农用机动车、摩托车等情况。1洗衣机、2电冰箱、3黑白电视机、4彩色电视机、5自行车、6电话、7手机、8三轮或四轮农用机动车、9摩托车。

(4)畜禽饲养量(头、只):指贫困户饲养猪、牛羊和家禽的数量。1猪、2、牛羊、3家禽。

(5)总收入=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指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按来源渠道划分为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在本地企业劳动得到的收入、常住人口外出务工收入和其它单位劳动得到的收入等。

家庭经营收入:指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收入等。

转移性收入:指家庭成员无须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包括家庭非常住人口带回和寄回、亲友赠送、农村外部亲友赠送、调查补贴、救济金(五保金、低保金)、救灾款、无偿扶贫款、退耕还林资金、帮扶单位慰问捐赠等,不包括无偿提供的用于固定资本形成的资金。

财产性收入:指家庭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租金、红利、土地征用补偿等。

(6)生产经营费用支出:指家庭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成本支出。

(7)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指贫困户上年从各个来源得到

的总收入相应的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除以家庭人口数。计算方法: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总收入-税费支出-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内部亲友及其它支出)÷家庭人口数;

8.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1)产业名称:指家庭参加专业合作组织主导产业的名称。

(2)产业规模:指反映产业规模的主导产业面积、产品数量等。

(3)产业收益:指家庭参加产业化生产的年总收入。

(四)三年帮扶规划

指通过帮扶责任人(帮扶单位处室或个人)入户开展帮扶前工作调查,经与贫困户研究协商制定的三年帮扶规划。主要内容为该贫困户贫困原因、有关需求;帮扶单位协助脱贫的目标任务、帮扶方式和措施、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等;双方在帮扶工作中的责任,尤其是明确贫困户要通过自力更生,在外力帮扶上通过主观努力实现脱贫的义务。制定脱贫措施时要因地制宜,结合贫困户家庭实际和需求,尤其要突出重点围绕开发式扶贫要求,实施产业扶贫的方式制订帮扶工作措施。

(五)年度帮扶计划

帮扶责任人、贫困户根据三年帮扶规划要求,细分制定

2013-2015年每年度的工作目标、工作措施、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以及工作标准和要求。

帮扶记录簿有关指标解释

撰写时间:2013-07-01 来源:省扶贫办

贫困村帮扶记录簿有关指标解释

(一)贫困村简介

主要介绍贫困村的基本情况。包括所属镇的名称及与县城的方位距离。全村户数、人数,以及其中贫困户的户数和人数。地形地貌主要特征,贫困村传统特色。耕地面积,包括水田、山坡地面积情况。全村年人均纯收入情况、村集体经济收入情况。村党员队伍建设情况、公共服务设施和民生建设情况。贫困的主要原因等。

(二)帮扶对接联系信息

1.村委联系人指贫困村负责联系工作的村干部的有关信息及联系方式。

2.帮扶单位联系人指帮扶单位帮扶工作责任人、联络员信息及联系方式。责任人一般指单位负责该项工作的主要领导,联络员一般指机关负责该项工作的处室领导或干部。

3.驻村干部联系人指帮扶单位派驻贫困村干部的有关信息及联系方式。

(三)贫困村基本情况调查表

1.老区村:根据有关标准要求和程序划分老区村庄(自然村),明确老区村庄或人口达到半数以上的村委会为老区村。

2.自然村个数:指所帮扶行政村中自然村的个数。自然村指村民相对集中居住而自然形成的村落,村民居住户非常分散的山区通常按村民小组划分。

3.其中300人以上自然村个数: 指户籍人口在300人及以上的自然村数量。

4.村总户数: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行政村内的农户,户口不在本地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户,计入总户数;举家外出一年以上农户不计在内。

5.村总人口数:指行政村经常在家或居家6个月以上的人口。虽然在外居住6个月以上但收入带回家,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为一起的人口数量。

6.贫困户数:指由省发文明确、经帮扶双方核定、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省定农村扶贫标准以下行政村内的农户数。

7.贫困户人数: 指贫困户家庭的人口总数。

8.扶贫户户数: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省定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的农户数。

9.扶贫户人数:指扶贫户家庭的人口总数。

10.低保户户数: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无劳动能力的农户数。

11.低保户人数:指低保户家庭的人口总数。

12.扶贫低保户户数:指符合低保标准且有劳动能力的农户数。

13.扶贫低保户人数:指扶贫低保户家庭的人口总数。

14.五保户户数:指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对象户数,供养对象主要包括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15.五保户人数:指五保户家庭的人口总数。

16.少数民族人口:指依据身份证或户口本标注的民族属性为少数民族的人口总数。

17.劳动力人数:指本村男性16-60岁,女性16-55岁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数。

18.参加各类技能培训人次:指本行政村村民参加的各类短期或长期培训的人次。个人不论参加多少次各类培训都按照1人次统计。

19.输出转移劳动力人数:指本行政村村民通过各类短期或长期培训后,组织外出务工的劳动力人数。

20.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数量:指本行政村成立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的数量。

21.带动农户数:指本行政村产业化生产带动农户的数量。

22.其中贫困户数:指带动农户数中贫困户的数量。

23.主导产业名称:指本行政村产业化生产带动40%以上农户的产业名称。

24.主导产业规模:指本行政村主导产业的生产规模,主要为产业面积、产品数量等。

25.主导产业收益:指本行政村主导产业的年产值,单位

为万元。

26.需搬迁户数:指居住在自然条件极端恶劣或地质灾害地区,省定计划安排搬迁的农户数。

27.需搬迁人数:“需搬迁户数”中的人口总数。

28.已搬迁户数:是指居住在自然条件极端恶劣或地质灾害地区,已搬迁包括省计划任务数在内的所有农户数。

29.已搬迁人数:指已搬迁户数中的人口总数。

30.行政村是否通公路:指本行政村是否建有砂石路、柏油路或水泥路面能驶进汽车或农用机动车的道路情况。

31.村委到各自然村道路公里数:指本行政村村委会办公地点到各自然村居民居住地的道路公里数。

32. 村委到300人以上自然村道路公里数:指本行政村村委会办公地点到300人以上自然村居民居住地的道路公里数。

33. 村委到300人以上自然村通硬底化公里数:指本行政村村委会办公地点到300人以上自然村居民居住地的硬底化道路公里数。

34.饮水困难的自然村个数:指要到1公里以外,垂直高度100米以上取水,或缺水时间半年以上的自然村个数。

35.通电户数:指能够使用电力资源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农户数。

36.通广播电视户数:指能够接收中央、省或县级任意一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户数。

37.村集体经济收入:指归本村全体村民所有的,村级集

体经济活动所得的全部收入。

38.人均占有粮食:指本行政村生产的全部粮食总产量除以总人口。

39.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指该村农民上一年度总收入扣除相应各项费用性支出后,归农民所有的收入除以全部人口数。计算方法: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全村农户总收入-总税费支出-家庭经营费用总支出-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其它支出)÷村人口总数;

全村农户总收入=总工资性收入+总家庭经营收入+总财产性收入+总转移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是指农户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家庭经营收入是指农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

转移性收入是指农户成员无需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不包括无偿提供的用于固定资本形成的资金),包括家庭非常住人口带回和寄回、亲友赠送、农村外部亲友赠送、调查补贴、救济金(五保金、低保金)、救灾款、无偿扶贫款、退耕还林还草资金、帮扶单位慰问捐赠等。

财产性收入是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农户向

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租金、红利、土地征用补偿等。

40.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指该村贫困户上一年度总收入扣除相应各项费用性支出后,归贫困户所有的收入除以全部人口数,计算方法同“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41.人均耕地面积:指人均专门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的田地面积。

42.有效灌溉面积:指具有水源,土地比较平整,有灌溉工程或设施较配套的田地面积。

43.距最近乡镇集市的距离:指本行政村村委会距最近的一个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种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交换的乡镇集市的距离,不论这个乡镇是否管辖本村。

44.距最近的车站(码头)的距离:指本行政村村委会距最近的车站(码头)的距离,不论这个车站(码头)是否与本村同属一个乡镇。

45.新修钢筋混凝土和砖木结构住房户数:指本行政村新修的房屋梁、柱和承重墙是用钢筋混凝土或砖石木材建造住房的户数。

46.拥有农用机动车(摩托车、三轮车等)户数:指本行政村拥有农用机动车(摩托车、三轮车等)的户数。

47.饮用安全饮用水户数:指本行政村饮用经公用设施处理及管道输送到农户的自来水户数,或经县相关职能部门检

验并出具证明确认使用安全饮用水的户数。

48.使用固定或移动电话户数:指本行政村使用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户数。

49.有彩电户数:指本行政村有彩色电视机户数。

50.使用水冲式厕所户数:指本行政村自家建有厕所的户数。

51.使用煤炭和清洁能源作为主要炊事能源户数:指本行政村使用煤炭和清洁能源(太阳能、天然气、液化气、沼气、电)作为主要炊事能源的户数。

52.有塑料大棚、温室户数:指本行政村建有能透光、保温或加温的由塑料薄膜,钢(竹、木)架支撑的大棚及温室(含符合条件的设施农业和设施牲畜棚圈)的农户数。

53.劳动力的文盲、半文盲人数:指本行政村劳动力中文盲、半文盲的人数。

54.距最近的六年制小学的距离:指本行政村村委会距六年制小学最近的距离,不论这个小学是否与本村同属一个乡镇。

55.“普九”在校生人数:指本行政村享受“普九”义务教育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人数。

56.距最近的乡镇级医院的距离:指本行政村村委会距最近的乡级医院的距离,不论这个乡镇是否管辖本村。

57.村卫生室:指本行政村有经县级卫生部门批准建立的卫生室。

58.幼儿园或学前班:指本行政村有经县级教育部门批准建立的幼儿园或学前班。

59.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数:指本行政村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农户人数。

60.其中贫困户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数:指本行政村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贫困户人数。

61.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指本行政村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户人数。

62.其中贫困户参加新农保人数:指本行政村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贫困户人数。

63.村建有文体活动场所数量:指本行政村地域内建有室外的公共休闲文化、体育运动场所。包括室内图书、娱乐室,室外广场、球场。

64.村建有垃圾存放设施:指本行政村地域内有提供给村民集中存放垃圾,并每天进行定时清运的垃圾池(桶)等设施。

65.党员数量:指行政村现有中共党员的数量。

66.平均年龄:指行政村现有中共党员的平均年龄。

67.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指行政村现有中共党员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

68.女党员人数:指行政村现有中共女党员的人数。

69.村委会建设情况:指行政村村委办公场所的建设情况。

(四)三年帮扶总规划

通过帮扶前工作调查,由帮扶单位和贫困村根据村具体情况研究制定三年帮扶总规划。主要内容为目标任务、帮扶措施和工作保障。重点要围绕省扶贫开发“双到”脱贫工作总体目标要求,明确本村三年的扶贫目标任务,主要包括贫困户脱贫、贫困村脱贫、民生保障政策落实、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基层组织和民风建设等内容;根据目标任务研究制订帮扶措施。要突出通过发展生产经营、尤其是农业产业化生产,通过培训转移就业增加贫困村、贫困户收入,“整村推进”制订帮扶工作措施;工作保障要重点明确组织领导、物质经费保障措施。具体由帮扶单位、贫困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年度帮扶计划

帮扶单位、贫困村根据三年帮扶总规划要求,细分制定2013-2015年每年度的脱贫目标、帮扶措施和工作保障,明确工作标准和要求。

贫困户帮扶记录簿有关指标解释

(一)贫困户信息

1.村小组:填写贫困户所属村小组名称。

2.户码:由帮扶单位、村委会对贫困农户按贫困程度统一编码后填写,如最贫困的户码编号为“001”依次编写。因特殊情况新增贫困农户依次编写,不再使用前期脱贫的贫困农

户的原户码。返贫农户仍使用原代码。

3.建档时间:填写入户调查登记时间。

(二)帮扶责任人信息

1.姓名:填写单位明确的挂钩帮扶本户责任人姓名,可填写多个责任人。

2.职务:填写帮扶责任人在原单位处室简称、职务。如职务为“科学教育处长”,可填写通常规范简称“科教处长”,而不应只填写“处长”。

3.联系方式:填写帮扶责任人手机号码。

4.开始扶贫时间:指开展对接及进村入户核查的时间。

5.结束扶贫时间:指根据省统一安排,帮扶单位完成扶贫任务或帮扶责任人根据单位安排完成阶段性扶贫任务撤出的时间。

6.备注:填写帮扶责任人信息中其它需要注明的情况。

(三)帮扶前家庭情况

1.农户属性:单选扶贫户、低保户、扶贫低保户、五保户其中一种。扶贫户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省级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的农户。低保户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户,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其它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户。扶贫低保户是指低保户中有劳动能力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户。五保户是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的五保供养农户对象。

2.是否计划生育户:指具有《独生子女证》和《二女证》或经县级计生部门甄别并出具证明的贫困户。

3.贫困原因:根据入户调查实际情况可多选因灾、因病、因残、因学、缺技术、缺劳力、缺资金以及其它主要的致贫原因。

4.家庭成员情况

(1)姓名:家庭成员姓名,包括未成年成员。

(2)身份证号码:对应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

(3)年龄:填写满周岁年龄数。

(4)性别:对应的家庭成员性别。

(5)与户主关系:单选1户主、2配偶,3之子、4之女、5之儿媳、6之女婿,7之孙子、8之孙女、9之外孙子,10之外孙女,11之父、12之母、13之岳父,14之岳母、15之公公、16之婆婆,17之祖父、18之祖母、19之外祖父、20之外祖母,21其它。

(6)民族:依据身份证或户口本标注的民族属性填写。1汉族,2蒙古族,3回族,4苗族,5傣族,6傈僳族,7藏族,8壮族,9朝鲜族,10高山族,11纳西族,12布朗族,13阿昌族,14怒族,15鄂温克族,16鄂伦春族,17赫哲族,18门巴族,19白族,20保安族,21布依族,22达斡尔族,23德昂族,24东乡族,25侗族,26独龙族,27俄罗斯族,28哈尼族,29哈萨克族,30基诺族,31京族,32景颇族,33柯尔克孜,34拉祜族,35黎族,36珞巴族,37满族,38毛南族,39仫佬族,

40普米族,41羌族,42撒拉族,43畲族,44水族,45塔吉克族,46塔塔尔族,47土家族,48佤族,49维吾尔族,50乌孜别克族,51锡伯族,52瑶族,53裕固族,54彝族,55土族,56仡佬族。

(7)是否在校生:指该成员是否正在学校就读。单选1是,2否,

(8)文化程度:指该家庭成员的文化程度。单选1文盲或半文盲、2小学、3初中、4高中(含职业高中、技校)、5中专(含中等职业学校)、6大专以上(含高职或高专)、7学龄前儿童。

(9)身体健康状况:指该家庭成员的身体状况。单选1健康、2体弱多病、3长期慢性病、4患有大病、5残疾人。体弱多病是指常年不能坚持劳动但又没有大病或其它确诊的慢性病。长期慢性病是指如肝炎、肺炎、糖尿病等需要长期吃药治疗的疾病。患有大病是指如心脏病、癌症等需要经常住院治疗的疾病。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代证或二代证均可),无证者需经乡镇残联依据《农村残疾人简易识别手册》,甄别并出具证明,同意上报县级残联办理《残疾人证》,方可登记为残疾人。

(10)劳动力状况:指该家庭成员具备劳动力状况。单选1 劳动力、2丧失劳动力、3无劳动力。劳动力是指男子16

-60周岁,女子16-5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丧失劳动力是指由于疾病、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无劳动力是指16岁以下未成年人。

(11)打工状况:指该家庭成员外出务工情况。单选1在家务农、2县内务工、3县外省内务工、4省外务工、5其他。

(12)低保人口:指该家庭成员为享受当地民政部门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领取农村低保金的人口。单选1是,2否。

(13)领取救济保障金:是指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给本贫困户低保金、五保金、救济金的总金额。

5.住房情况

(1)住房面积:指贫困户自有住房面积。但不包括仓库等作为生产用途房屋面积。无房户:住房面积为0,房屋结构和建房面积不填。

(2)房屋结构:单选1砖(石)木结构;2茅草房;3土坯房;4钢筋混凝土结构。

(3)建房时间:指住房建成完工的年份,只填写四位数的年份,如1978。如果是分期建成的房屋,以最先建成完工的年份填写。

6.生产条件情况

(1)耕地面积:指专门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耕种的田地,包括坡地、水田面积,但不包括租入面积。

(2)水田面积: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

田地,包括实行水稻和小麦、大麦等旱生作物轮作的田地。

(3)林果地面积:指包括生长乔木、竹类的土地面积(含退耕还林面积)和种植桑园、果园、茶园的土地面积,不包括租入面积。林地按用途可分为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

(4)牧草地面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专用于放牧、饲养牲畜和收割牧草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和人工草地,不包括租入面积。

(5)水面面积:指供水产品养殖的鱼塘、水库及海水养殖等水面面积,不包括租入面积。

(6)生产用房面积:指用于生产加工的房屋。包括生产加工作坊、店铺等,不包括租入面积。

7.生活条件情况

(1)燃料类型(单选):指贫困户使用燃料类型1煤炭、2柴草、3沼气、4液化气(天然气)、5其它。

(2)饮水情况(单选):指贫困户饮用水来源1自来水、2深井水(10米以上)、3浅井水(10米以内有)、4江河湖海水、5塘水、6山泉水(水窖水等)。

(3)拥有耐用消费品情况:指贫困户家庭拥有洗衣机、电冰箱、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自行车、电话、手机、三轮或四轮农用机动车、摩托车等情况。1洗衣机、2电冰箱、3黑白电视机、4彩色电视机、5自行车、6电话、7手机、8三轮或四轮农用机动车、9摩托车。

(4)畜禽饲养量(头、只):指贫困户饲养猪、牛羊和家禽的数量。1猪、2、牛羊、3家禽。

(5)总收入=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指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按来源渠道划分为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在本地企业劳动得到的收入、常住人口外出务工收入和其它单位劳动得到的收入等。

家庭经营收入:指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收入等。

转移性收入:指家庭成员无须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包括家庭非常住人口带回和寄回、亲友赠送、农村外部亲友赠送、调查补贴、救济金(五保金、低保金)、救灾款、无偿扶贫款、退耕还林资金、帮扶单位慰问捐赠等,不包括无偿提供的用于固定资本形成的资金。

财产性收入:指家庭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租金、红利、土地征用补偿等。

(6)生产经营费用支出:指家庭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成本支出。

(7)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指贫困户上年从各个来源得到

的总收入相应的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除以家庭人口数。计算方法: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总收入-税费支出-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内部亲友及其它支出)÷家庭人口数;

8.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1)产业名称:指家庭参加专业合作组织主导产业的名称。

(2)产业规模:指反映产业规模的主导产业面积、产品数量等。

(3)产业收益:指家庭参加产业化生产的年总收入。

(四)三年帮扶规划

指通过帮扶责任人(帮扶单位处室或个人)入户开展帮扶前工作调查,经与贫困户研究协商制定的三年帮扶规划。主要内容为该贫困户贫困原因、有关需求;帮扶单位协助脱贫的目标任务、帮扶方式和措施、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等;双方在帮扶工作中的责任,尤其是明确贫困户要通过自力更生,在外力帮扶上通过主观努力实现脱贫的义务。制定脱贫措施时要因地制宜,结合贫困户家庭实际和需求,尤其要突出重点围绕开发式扶贫要求,实施产业扶贫的方式制订帮扶工作措施。

(五)年度帮扶计划

帮扶责任人、贫困户根据三年帮扶规划要求,细分制定

2013-2015年每年度的工作目标、工作措施、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以及工作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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