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试行 1

附件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

(试 行)

1 为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从业行为,落实安全责任,深入推进“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有序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2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标准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参照本标准组织开展自查考核评价。

2.1 “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按照百分制计算得分。考核评价评分90分(含)以上为示范工程(合同段),评分70分(含)—90分为达标工程(合同段),评分70分以下为不达标工程(合同段),详见表1。

表1 考核评价等级划分

2.2 各考核项目评分时采取扣分制,扣分限值为各考核项目总赋分值。

2.3 工程项目“平安工地”考核评价计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2.3.1 建设单位得分=(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2.3.2 监理单位得分=(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2.3.3 施工单位得分=施工单位基础管理得分×0.5+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得分×0.5

施工单位基础管理得分=(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得分=(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2.3.4 工程项目阶段得分P=

Σ监理单位得分 ∑(施工单位得分×合同价)

建设单位得分×0.2+————————×0.2 + ———————————×0.6

监理单位个数 ∑施工单位合同价

2.3.5 工程项目综合得分C=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分5(分)+(∑工程项目阶段得分/项目考核评价次数)×0.7+项目交工前考核评价得分×0.25。

注:1.工程项目开工前未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扣5分。2.项目考核评价次数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评价次数(含复查不达标的次数)。3.施工单位基础管理得分和施工现场得分均应达到70分(含)以上,否则不达标。4.按照本标准开展考核评价时,考核评价单位可在相应考核项目内酌情扣分,扣分不超过该考核项目规定的权重分数。5.计算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

3 在确保本标准表格(附后)中类别及权重不变的情况下,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或细化考核项目,调整考核项目的分值(非黑体字考核项目)。标记*及加黑的“考核项目”及“考核内容及评价标准”不得调整。

4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表3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对审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同时将审查结果向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5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时,应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安全专业机构的专家组成评价小组,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达标考核评价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小组成员对评价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

6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时,可参考建设单位报备的考核评价结果,对项目全部监理和施工合同段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建设单位考核评价的各等级的监理和施工合同段均应覆盖到。拟申报示范工程的,应对全部参建单位进行考核评价。

6.1 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施工合同段在考核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扣10分,监理合同段在考核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扣10分。发生2起一般或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施工合同段直接评为不达标等级,监理合同段在考核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扣15分,建设单位在考核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扣15分。

发生1起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工程项目评为不达标等级,建设单位及相关的监理和施工单位评为不达标等级。

6.2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考核评价,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停工整改2次以上,被主管部门约谈项目法人、企业法人或逾期不落实书面整改要求的,在考核评价过程中,存在明显安全管理漏洞、重大安全隐患的,考核评价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工程项目计算得分的基础上酌情扣5-10分。

6.3 对施工现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高科技手段等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效率的施工单位,考核评价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在施工单位计算得分的基础上酌情加1-5分。

7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专人负责“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工作档案,将组织开展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结果按照表2的格式整理填写,于每年12月1日前报交通运输部。 8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标准及本地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表2 工程项目“平安工地”考核评价表

省份: 评价(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表3 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表

项目名称:

7

注:建设单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时,1~4项应附附件资料,其余项附建设单位核查意见。

8

表4 施工单位基础管理考核评价表(100分)

项目名称: 合同段: 施工单位名称: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表5.1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考核评价表(通用部分100分)

项目名称: 合同段: 施工单位名称:

18

19

20

21

22

23

表5.2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考核评价表(公路部分100分)

项目名称: 合同段: 施工单位名称:

24

25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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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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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3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考核评价表(水运部分100分)

项目名称: 合同段: 施工单位名称: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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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表6 监理单位考核评价表(140分)

项目名称: 合同段: 监理单位名称:

38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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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 建设单位考核评价表(140分)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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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

(试 行)

1 为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从业行为,落实安全责任,深入推进“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有序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2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标准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参照本标准组织开展自查考核评价。

2.1 “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按照百分制计算得分。考核评价评分90分(含)以上为示范工程(合同段),评分70分(含)—90分为达标工程(合同段),评分70分以下为不达标工程(合同段),详见表1。

表1 考核评价等级划分

2.2 各考核项目评分时采取扣分制,扣分限值为各考核项目总赋分值。

2.3 工程项目“平安工地”考核评价计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2.3.1 建设单位得分=(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2.3.2 监理单位得分=(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2.3.3 施工单位得分=施工单位基础管理得分×0.5+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得分×0.5

施工单位基础管理得分=(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得分=(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应得分)×100

2.3.4 工程项目阶段得分P=

Σ监理单位得分 ∑(施工单位得分×合同价)

建设单位得分×0.2+————————×0.2 + ———————————×0.6

监理单位个数 ∑施工单位合同价

2.3.5 工程项目综合得分C=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分5(分)+(∑工程项目阶段得分/项目考核评价次数)×0.7+项目交工前考核评价得分×0.25。

注:1.工程项目开工前未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扣5分。2.项目考核评价次数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评价次数(含复查不达标的次数)。3.施工单位基础管理得分和施工现场得分均应达到70分(含)以上,否则不达标。4.按照本标准开展考核评价时,考核评价单位可在相应考核项目内酌情扣分,扣分不超过该考核项目规定的权重分数。5.计算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

3 在确保本标准表格(附后)中类别及权重不变的情况下,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或细化考核项目,调整考核项目的分值(非黑体字考核项目)。标记*及加黑的“考核项目”及“考核内容及评价标准”不得调整。

4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表3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对审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同时将审查结果向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5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时,应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安全专业机构的专家组成评价小组,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达标考核评价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小组成员对评价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

6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时,可参考建设单位报备的考核评价结果,对项目全部监理和施工合同段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建设单位考核评价的各等级的监理和施工合同段均应覆盖到。拟申报示范工程的,应对全部参建单位进行考核评价。

6.1 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施工合同段在考核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扣10分,监理合同段在考核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扣10分。发生2起一般或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施工合同段直接评为不达标等级,监理合同段在考核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扣15分,建设单位在考核评价得分基础上直接扣15分。

发生1起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工程项目评为不达标等级,建设单位及相关的监理和施工单位评为不达标等级。

6.2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考核评价,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停工整改2次以上,被主管部门约谈项目法人、企业法人或逾期不落实书面整改要求的,在考核评价过程中,存在明显安全管理漏洞、重大安全隐患的,考核评价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工程项目计算得分的基础上酌情扣5-10分。

6.3 对施工现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高科技手段等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效率的施工单位,考核评价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在施工单位计算得分的基础上酌情加1-5分。

7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专人负责“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工作档案,将组织开展的高速公路及大型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结果按照表2的格式整理填写,于每年12月1日前报交通运输部。 8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标准及本地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表2 工程项目“平安工地”考核评价表

省份: 评价(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表3 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表

项目名称:

7

注:建设单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时,1~4项应附附件资料,其余项附建设单位核查意见。

8

表4 施工单位基础管理考核评价表(100分)

项目名称: 合同段: 施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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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1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考核评价表(通用部分100分)

项目名称: 合同段: 施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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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2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考核评价表(公路部分100分)

项目名称: 合同段: 施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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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3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考核评价表(水运部分100分)

项目名称: 合同段: 施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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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监理单位考核评价表(140分)

项目名称: 合同段: 监理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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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 建设单位考核评价表(140分)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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