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应急处置预案0904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 环境卫生应急预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09年2月

1. 适用范围

1.1自然灾害

根据历史资料和专家分析研究,对上海可能造成影响和威胁的主要自然灾害有:台风、暴雨、风暴潮、赤潮、龙卷风、浓雾、高温、雷击、大雪、地质、地震灾害;可能影响环境卫生作业正常运作的自然灾害主要有台风、暴雨、风暴潮、高温及地震灾害等。

1.2事故灾难

1.2.1 因作业操作失当,引起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损坏造成停产,从而造成垃圾物流梗阻,影响垃圾及时处理。

1.2.2 大面积停电事故及限电等,影响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的正常运作。 1.2.3 船舶特别是油轮发生泄漏,造成水域油污污染。

1.2.4 船舶航行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大量垃圾或粪便进入水域,严重污染水域。 1.2.5 船舶航行时拥挤、沉没,造成航道堵塞,造成生活垃圾、粪便不能及时运输。 1.2.6 机动车辆泄漏,造成路面油污污染。

1.2.7 其他对环境卫生正常维护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 1.3公共卫生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市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对环境卫生的影响主要是疫

情控制区域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需单独收运处置。

1.4社会安全事件

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并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需要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配合处置的社会安全事件,包括:

1.5.4.1 对大型生活垃圾等处理设施实施人为破坏,造成停产等。

1.5.4.2 国际国内重大事件,可能影响城市保洁的正常进行,在局部区域引起垃圾的大量产生等。

1.5.4.3 作业队伍群访、罢工等,可能造成城市不能及时保洁,影响城市环境卫生面貌;造成大量垃圾产生,垃圾、粪便物流梗阻,影响及时处理等。

1.5其他市容重大环境卫生事件

例如:特大型公共活动(指聚集人数超过5万,需要突击应急保洁、垃圾收运等环境卫生服务的公共活动),纳入环境卫生保障系统。

1.6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上海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分为四级:即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1.6.1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较小范围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轻度危害与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需要调度有关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联动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6.2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与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需要调度有关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联动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6.3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较大范围内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危害与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需要调度有关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6.4 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大范围内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与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需要统一组织、指挥调度全市相关公共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体系

2.1.1 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要求,设立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本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发展规划,编制应急处置人员、装备配置和预案。根据市和局有关应急指挥部门的要求和指示以及发生的环境卫生方面的应急事件,适时启动应急处置工作,并实施组织指挥。负责协调与市和局应急指挥部门有关事项。

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为指挥,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为副指挥,市废弃物管理处处长、市市容环境质量监测中心主任、市市容环卫水上管理处处长以及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当发生人员变动时,接任岗位者自然更替)。

2.1.2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兼顾平时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工作,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三个专项应急办公室,分别为废弃物收运处置应急办公室、道路保洁和公厕配置应急办公室、水域保洁应急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分别设在市废弃物管理处、市市容环境质量监测中心、市市容环卫水上管理处。

专项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根据指挥部的要求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事故预防及

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组织、管理工作。草拟并组织实施业务范围内应急处置规划、预案。指导各区(县)编制区域应急处置预案。督促各区(县)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组织实施相关宣传、培训与演习。

2.1.3按“区域联动、区域互助”的原则,设立6个“区域环境卫生应急指挥分中心”分别为:浦东新区、徐汇区、普陀区、宝山区、青浦区、奉贤区。并由区的市容环卫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分中心主任。各指挥分中心对应区域为:

东片分中心,对应浦东新区、南汇区

南片分中心,对应徐汇区、卢湾区、闵行区、长宁区 西片分中心,对应普陀区、静安区、黄浦区

北片分中心,对应宝山区、虹口区、杨浦区、闸北区、崇明县 西郊分中心,对应青浦区、嘉定区、松江区 南郊分中心,对应奉贤区、金山区

指挥分中心主要职责是:执行指挥部的决定,在完成本区的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基础上,对有困难的区,调配分中心内成员单位的应急人员和物资予以支援。

各区(县)环卫部门的环卫科长为联络员,负责与应急指挥部和三个应急办公室的联系沟通。

2.1.4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设立区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办公室,建立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体制和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加强相应组织网络,建立应急处置队伍,提高区的环境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2.1.5 组织体系框架

2.2组织体系框架

- 5 -

3. 应急响应

3.1

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规定的“蓝、黄、橙、红”四色预警和四级响应的要求,结合上海的实际,当上海市相关部门发布四色预警和四级响应时,环境卫生应急系统启动与之相对应的响应级别,当上海市发生对环境卫生正常维护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由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确定响应级别。当启动环境卫生应急响应时,相应响应行动的负责部门必须及时,快速的根据预案导则或者实际情况启动应急措施,避免事件扩大,对于在应急处置中失职造成的严重影响的,将追究其责任并予以处罚。

3.1.1 环境卫生应急IV 级响应(蓝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网络启动IV 级响应,由区(县)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指挥与现场处置,并将处置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指挥分中心:

1、 当上海市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对环境卫生正常维护造成轻微影响; 2、 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确定响应级别为IV 级; 3、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后; 4、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后。 3.1.2 环境卫生应急III 级响应(黄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网络启动III 级响应,由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分中心负责组织应急处置,调用指挥分中心对应区域内的队伍及装备;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的各单位行动;协调、协助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将应急处置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和专项应急办公室:

1、 当上海市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对环境卫生正常维护造成较大影响; 2、 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确定响应级别为III 级; 3、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后; 4、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后。 3.1.3 环境卫生应急II 级响应(橙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网络启动II 级响应,由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直接领导专项应急办公室和应急分中心组织应急处置,可根据情况调用环境卫生应急处置网络内所有队伍及装备;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的各单位行动;协调、协助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将应急处置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应急处置指挥部:

1、 当上海市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环境卫生正常维护造成重大影响; 2、 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确定响应级别为II 级; 3、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后; 4、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后。 3.1.4 环境卫生应急I 级响应(红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网络启动I 级响应,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应急指挥部直接领导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置,调用应急处置网络内所有队伍及装备(包括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环境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的各单位行动;协调、协助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1、 当上海市发生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对环境卫生正常维护造成特大影响; 2、 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确定响应级别为I 级; 3、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后; 4、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后。

3.2 信息共享和处理

3.2.1 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影响环境卫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归集。信息包括:

1、上海市绿化和市容应急处置指挥部要求采取环境卫生应急措施的信息 2、环卫系统上报信息

3、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发布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 3.2.2 环卫系统信息上报程序

1、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环境卫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受到影响的有关单位应立即报告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2、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分析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及事态对环境卫生影响程度,在2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分别报告相对应的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分中心、专项应急办公室、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区政府;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组织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重要信息要迅速向相对应的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分中心报告。 3、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分中心在接到有关区的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专项应急办公室、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 4、信息报告制度见附件二。

3.2.3专项应急办公室收集、研判各类基础信息、动态信息,上报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为突发公共事件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3.2.4 环卫系统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程序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3.3

通讯

3.3.1 建立以800兆数字集群电话为基础,手机通讯为辅的指挥网络。 3.3.2 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网络所有部门的分级联系方式见附件一。

3.4 指挥和协调

3.4.1 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设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环卫管理处(胶州路768号203室)。

3.4.2 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通过上海市公务网等网络,与市废弃物管理处、市环境卫生水上管理处、市上海市环境质量监测中心、市环境卫生信息中心、市环境卫生和城管执法服务中心、各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环境实业公司等实现宽带联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3.4.3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互联、共享的突发公共事件环境卫生应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指挥部随时紧急调用全市应急处置资源。

3.4.4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由各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立现场指挥中心,提供现场指挥中心运作的相关保障(信息、通信等),需要维护现场治安的,应请求所在区公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专项应急办公室、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予以协助。

3.4.5 先期应急处置

各区(县)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在区政府、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领导下,对辖区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

3.4.6 环境卫生应急处置组织指挥

3.4.6.1 发生下列情况,由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全市应急处置工作;或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分中心,组织指挥跨区域的应急处置工作。专项应急办公室协助组织现场指挥。

1、发生先期应急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以及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危害的态势时。

2、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采取全市性环境卫生应急处置的。 3、市政府相关委、办、局要求配合采取全市性环境卫生应急措施的。

3.4.6.2 应急处置分中心启动后,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直接领导分中心工作,由指挥分中心主任担任总指挥,专项应急办公室协助指挥。

3.4.6.3 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专项应急办公室和相关单位人员根据指挥部署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迅速赶赴指挥中心,负责或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参谋作业、信息保障等的运作。

3.4.7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

3.4.7.1 现场指挥中心主要任务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对环境卫生的影响程度、相关预案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各单位行动,把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协调、协助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放大效应”,尽快恢复正常的环境卫生工作秩序;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紧急处置书面情况报区政府、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和专项应急办公室。

3.4.7.2 现场指挥中心由发生影响环境卫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所在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相关责任单位、有关应急处置部门领导组成。需要时,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相关成员参加现场指挥中心工作。

现场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区(县)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主任担任。发生先期应急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以及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危害的态势时,由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

3.5

应急处置

3.5.1 发生自然灾害的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分预案(详见附件三)

3.5.3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分预案(详见附件四)

3.5.4 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城市保洁系统的应急处置分预案(详见附件五)

3.5.5 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生活垃圾、粪便收运系统的应急处置分预案(详见附件六) 3.5.6 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生活垃圾处置系统的应急处置分预案(详见附件七)

3.5.7 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市管水域保洁、收运系统的应急处置分预案(详见附件八) 3.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从事有毒有害应急清理作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3.7

应急结束

3.8.1局部区域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区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报区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环境卫生正常工作。

3.8.2全市性的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或根据市应急联动中心指令,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环境卫生正常工作。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工作

4.1.1 应急处置结束后垃圾去向:生活垃圾进入生活垃圾处置系统;粪便进入粪便处置系统;渣土进入渣土处置系统;发生疫情相关垃圾进入垃圾焚烧厂;有毒有害垃圾进入相关处置系统。

4.1.2 了解、掌握应急处置结果以及仍然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统计、汇总、反映。 4.1.3 根据受损失程度及人员安全情况,进行适当的物资补偿和人员安置工作。

4.1.4环卫系统内部因素造成环境卫生事故灾难的,事故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预防措施。调查材料抄报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环卫系统外部因素造成环境卫生事故灾难的,事故责任单位要书面向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上报情况。

4.2

保险

对纳入应急网络的所有人员投保人生意外保险。应急处置结束后,立即将受灾情况通知保险机构,便于保险机构及时调查取证,早日得到保险补偿。

5. 保障措施

5.1 5.1.1

信息保障

上海市环境卫生信息中心逐步建立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根据市容环卫系统地理信息系统(GIS )、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 )等先进技术的开发、研制和配备情况,结合市容环卫信息化建设进程,提高环境卫生应急处置信息化水平。

5.1.2 5.1.3

逐步规范影响环境卫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指导专项应急办公室组织全市影响环境卫生的突发

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综合集成、分析处理。

5.2 队伍及装备

5.2.1道路保洁应急队伍

5.2.1.1各区的应急保洁队伍的人数,应不低于区内日常道路保洁总人数的10%。

5.2.1.2应急保洁队伍原则上设在一个保洁作业单位内,人数超过40人的,可以设在二个保洁作业单位内。

5.2.1.3应选择身体素质较好、技能优秀的人员进入应急队伍。备选的应急保洁人员,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其中女性不超过20%。 5.2.1.4装备配置

每支道路保洁应急队伍至少应配置如下装备:

机动清扫车1辆,机动清洗车1辆,垃圾收集车1辆,客货两用车1辆,手推车、扫帚、铲刀、刷子、塑料桶、抹布、洗涤剂等若干。

机动清扫车、机动清洗车、垃圾收集车宜配置GPS 定位系统。 5.2.2垃圾、粪便收运应急队伍

5.2.2.1各区的应急清运队伍的人数应不低于本区日常垃圾、粪便清运总人数的10%。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汽运处应按30人配置应急固废清运队伍。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应按30人配置应急粪便清运队伍。

5.2.2.2各区的应急清运队伍原则上应设在一个收运作业单位内;环境实业公司和汽运处可设置2支应急清运分队。

5.2.2.3应选择身体素质较好、技能优秀的人员进入应急队伍。备选的应急收运人员,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其中女性不超过20%。 5.2.2.4装备配置

各区每支生活垃圾、粪便应急清运队伍至少应配置如下装备: 垃圾收集车5辆,粪便抽吸车1辆,铁锹、扫帚若干。 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汽运处应配备垃圾车20辆。 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应配备1000吨左右的粪便运输船。 垃圾收集车宜配置GPS 定位系统。 5.2.2.3特种垃圾收运应急队伍

5.2.3.1各区配置至少2人的特种垃圾收运应急队伍1支;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配置特种垃圾水上收运应急队伍1支;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汽运处配置至少10人的特种垃圾应急收运队伍1支。

5.2.3.2配置密闭性能优良的车辆,各区至少1台,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汽运处至少5台;收运车宜配置GPS 定位装置,车上常备消毒药剂。应急队伍应每人配置防护服、口罩、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品。

5.2.3.3配置密闭性能优良的收集作业船,各航区至少1艘,收集作业船宜配置GPS 定位装置,船上常备消毒药剂。应急队伍应每人配置防护服、口罩、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品。 5.2.4垃圾运输应急队伍(从中转站到处置场)

5.2.4.1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汽运处应配置至少10人的垃圾运输应急队伍1支,配置装载5吨以上的垃圾运输车10辆。

5.2.4.2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应配置各10人的陆上和水上垃圾运输应急队伍各1支。陆上应急队伍配置装载5吨以上的垃圾运输车10辆,水上应急队伍配置垃圾运输船运力1000吨以上。

5.2.5垃圾处置应急队伍

各垃圾处置单位应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置能力,配置相应的应急队伍。 5.2.6渣土运输应急队伍

本市渣土管理部门应编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需要紧急调用工程渣土用于抢险救灾等情况时,保证在4小时内组织1000吨以上运力的渣土运输应急队伍。 5.2.7水域清油污应急队伍

5.2.7.1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配置至少20人的油污清理应急队伍1支。

5.2.7.2配置100吨A 级航区、300吨沿海航区油污水收集及机扫船各1艘,配置200米应急围油索和400米围油栏各1根及收油机、吸油毡、消油剂和清污器材若干。 5.2.7.3配置防护服、救生衣、口罩、耐油防滑工作鞋、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品。 5.2.8水域保洁应急队伍

5.2.8.1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应成立黄浦江分队、苏州河分队两支水域应急保洁队伍,每支队伍应保证有15名应急作业人员,长江口应急保洁作业暂由黄浦江分队代为进行。 5.2.8.2水域保洁作业单位应选择素质较高、技能优秀的人员进入应急保洁队伍,备选的应急保洁人员,应是2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男性。

5.2.8.3每支应急队伍应配备有2艘机动打捞作业船(用于河道主航道作业)、2艘人力打捞船(用于沿岸边作业)、1艘转运船(用于垃圾中转运输)各种打捞工具应装备齐全,保持完好。打捞作业船和转运船逐步配置GPS 定位系统。

5.2.8.4其它水域由各区负责落实相应的水域应急保洁队伍和装备。 5.2.9船舶废弃物收运应急队伍

5.2.9.1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应成立黄浦江分队、苏州河分队和长江口分队,黄浦江应急分队应保证有15名应急作业人员,苏州河、长江口应急分队各保证8名应急作业人员。 5.2.9.2应选择素质较高、技能优秀的人员进入应急队伍,备选的应急保洁人员,应是2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男性。

5.2.9.3、黄浦江分队应配备有2艘收集作业船、1艘转运船(用于垃圾中转运输),苏州河分队应配备有1艘收集作业船、1艘转运船(用于垃圾中转运输),长江口分队应配备有1艘收集作业船。收集作业船和转运船逐步配置GPS 定位系统。

5.2.9.4其它水域由各区负责落实相应的船舶废弃物收运应急队伍和装备。 5.3其他

本市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应具备一定的应急作业力量供紧急时调用。 5.4物资保障

5.4.1 道路保洁和公厕配置应急办公室应配置6辆流动厕所车。

5.4.2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储备易耗的各种应急处置物资,每年更新使用。配置铲雪装备。 5.5资金保障

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包括环境卫生应急处置信息网络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维护等工作的资金。

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道路保洁、水域保洁、废弃物清运处置等应急处置费用,应列入政府招标采购合同,作为备用。当年度未发生应急处置实际支出的,年末予以核销。

其他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金支付渠道,并由市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应急状态解除以后进行核算、拨付。

财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 宣传、培训和演习

6.1市环境卫生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和各区(县)的应急办公室应加强应急处置的宣传,提高行业内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水平。警钟常鸣、常抓不懈。 6.2培训

6.2.1 对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联络员的专业培训,应每年组织一次以上。 6.2.2 对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网络中的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应每二年组织一次。

6.2.3 对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的人员专业培训,应每三年组织一次。 6.2.4 培训组织、教材编写,由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 演习

6.3.1 各应急处置办公室可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性或区域性或的演习,。 6.3.2 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每年组织一次演习。

6.3.3 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可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全市性的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演习。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1.1 每年年底,根据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新变化新形势,对《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环境卫生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并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备案。

7.1.2 每隔三年重新发布一次新编的《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环境卫生应急预案》。 7.1.3 编写、修订、完善《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环境卫生应急预案》工作,由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

7.2

制定与解释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环境卫生应急预案》制定与解释权归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地址:胶州路768号 7.3

预案实施时间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环境卫生应急预案》拟定在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7.4

预案效力

本预案一经发布,具有行政法律效力。

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各分中心以及各区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处于启动状态时,本市所有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队伍,均须无条件服从各级指挥中心调度,参与有关环境卫生应急处置作业。拒不服从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附件一、 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及联络网络

一、 指挥部: 指 挥:

市局副局长:黄兴华 副指挥:

市局环卫处处长:周冰 市局环卫处副处长:韩荣屿 成 员:

黄浦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局长:卞成斌 徐汇区市容管理局局长:唐瑞勤 卢湾区市容管理局局长:丁桂学 长宁区市容管理局局长:朱文华 闸北区市容管理局局长: 武树红 普陀区市容管理局局长:刘会勇

静安区市容和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容环卫局局长:李卫平 虹口区市容管理局局长:谢海龙 杨浦区市容管理局局长:王金柱 闵行区城市管理局局长:叶新龙 宝山区市容管理局局长:徐荣森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局长:吴福康 嘉定区市政管理局局长:张家平

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任:时德根 青浦区市政管理局局长:陆金生 松江区市政管理局局长:诸春初 南汇区市容环卫署署长:徐德清

奉贤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局长:宋宝明 崇明县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任:陈德军 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副处长:吴文庆 上海市环境卫生水上管理处处长:张峰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检测中心主任:吕冠华 上海环境集团公司董事长:陶小平

上海环境实业公司董事长: 梁超

联络员:钱明 姚刚 孙元海 二、应急办公室:

(一)废弃物收运和处置应急办公室 所在单位: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 主 任:

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处长:吴文庆 常务副主任:

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副处长:邹华 成 员:

季卫民、黄斌

(二)道路保洁和公厕配置应急办公室

所在单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监测中心

主 任: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监测中心主任:吕冠华 常务副主任: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监测中心主任助理:陈一军 成 员:

唐华军 王凯

(三)水域保洁应急办公室

所在单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水上管理处 主 任: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水上管理处处长:张峰 常务副主任: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水上管理处副处长:黄瑾 成 员:

金浩、徐文荣

(一)

(二)

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各区及有关单位应急处置联系人

附件二、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1. 总则 1.1

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环境卫生正常维护的突发公共事件,受影响的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立

即报告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1.2

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分析事件性质及事态对环境卫生影响程度,在2小时内将有关信息

分别报告相对应的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分中心、专项应急办公室、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组织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重要信息要迅速向相对应的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分中心报告。

1.3

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分中心在接到有关区的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专项应急办公室、

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报告。

1.4

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收集、研判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决定是否启动二级

应急指挥中心,并上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应急处置指挥部。

1.5 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在应急处置后,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原因、处理方式、处理结果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告相对应的专项应急办公室、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分中心、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

1.6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是否报告市政府。

2. 事故、事件报告

因环境卫生作业过程中操作失当,引起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损坏,造成停产;因大型生活垃圾等处理设施被实施人为破坏,造成停产;因发生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环境卫生作业停工;以及其他环境卫生事故,影响城市保洁系统及生活垃圾、粪便收运处置系统的正常运作。

2.1

区域性的生活垃圾、粪便中转、处理设施发生安全事故或人为破坏事故,引起处置设施停产

或部分停产的,设施运营商和监管方均应立即报告相关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相关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内报告专项应急办公室、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

2.2

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或老港填埋场(四期)发生安全事故或人为破坏事故,引起停产或部

分停产的,运营商和监管方均应立即直接报告专项应急办公室、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

2.3

区域性的道路保洁队伍发生非正常停工,正常道路保洁停顿超过4小时的;区域性的生活

垃圾、粪便运输队伍发生非正常停工,正常的生活垃圾、粪便收运停顿达到1天的,相关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立即报告专项应急办公室、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在以上期限内环境卫生作业恢复正常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在事后1周内报告专项应急办公室、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 上海环境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水上运输船只(队)同时发生三分之一以上非正常停工的,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应立即核实情况,在2小时内报告专项应急办公室、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

附件三、 发生自然灾害的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分预案

1. 台风

1.1

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时

根据《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由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时,表明热带气旋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本市,最大风力可达或者已达8级以上。

处置对策:

1、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相关作业单位应关注台风动态,检查应急处置准备情况。

2、通知填埋场野外作业人员采取有效的防御措施。生活垃圾、粪便运输船、其他环卫作业船只应做好就近进港避风的准备。

3、 公园、游乐场、广场等应对非固定设置的废物箱进行捆绑或其他方式固定,或移入室内。沿街商店单位在门口设置的废物箱,应移入室内。

4、 环境应急队伍应组织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告知责任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同时通知环境建设或治理工程单位,关注台风动向,做好预防工作。

1.2

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时

由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时,表明热带气旋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本市,最大风力可达或者已达10级以上。 处置对策:

1、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相关作业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跟踪台风动态,通知相关应急处置分队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2、停止填埋场野外作业,相关人员全部撤离危险地带。生活垃圾、粪便运输船、其他环卫作业船只应就近驶入避风港避风,并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

3、 道路保洁作业可以暂停。

4、 环境应急队伍应全面加强巡查,发现问题立即通知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5、 环境建设或治理工程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1.3

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时

由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时,表明热带气旋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本市,最大风力可达或者已达12级以上。 处置对策:

1、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相关作业单位和环境应急队伍应加强值班,密切跟踪台风动态,相关应急处置分队随时准备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2、道路保洁作业暂停

3、受影响的生活垃圾、粪便收运、中转作业暂停。

1.4

台风预警信号解除时

由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解除台风预警信号时,表明台风不会影响或已经造成影响。

1.4.1 台风未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影响 由于台风转向或减弱等因素,台风未对本市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影响,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市有关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关生活垃圾处置企业等应尽快使环境卫生工作恢复到正常状态,勿需启动应急处置。

1.4.2 台风造成轻微影响

由于台风影响环境卫生正常作业,但由于台风持续时间短、风力相对较弱等因素,对环境卫生作业影响不超过1天,主要造成道路垃圾堆积、部分垃圾收运受阻(包括收集及船运等)、填埋作业受到影

响,相关管理和作业单位应启动相关应对措施,组织正常的保洁队伍、垃圾收运队伍等采取加班等形式,尽快恢复环境卫生常态。

1.4.3 台风造成严重影响

台风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2天,风力较强造成垃圾收运及填埋处置停顿,粪便不能及时外运。 处置对策:

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如下措施: 1、 各区在台风停止后,及时增加保洁力量,对道路进行突击保洁。部分区域保洁力量仍不足的,应立即向专项应急办公室、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报告,调用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应急保洁队伍。

2、 在台风期间,各区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起用应急运输队伍,保证及时清运生活垃圾。

在台风期间,有生活垃圾中转站或分流中心的区,生活垃圾进入中转站或分流中心贮存;垃圾码头有贮存仓的,进仓贮存;上海环境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应尽量将空船回到市区各垃圾码头,以船代仓;焚烧厂服务区域生活垃圾运往焚烧厂料坑贮存。

如中转站或分流中心、码头贮存仓以及在码头的船只已经满负荷,台风仍然影响垃圾水运的,其余垃圾直接进入焚烧厂贮存。闸北、虹口、长宁、徐汇进入江桥焚烧厂;杨浦、闵行、卢湾进入御桥焚烧厂。

3、 焚烧厂在台风期间就应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尽可能将料坑中的垃圾焚烧,留出容量以备应急进料。江桥焚烧厂预留5000吨容量、御桥焚烧厂预留4000吨容量。

焚烧厂应急进料后,应根据技术可行性,适当增加每日焚烧量,及时应急处理。 4、 台风警报解除后,上海环境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调度应急运输船只,对积压的垃圾及时转运,上海老港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组织应急力量进行突击驳运处置。

5、 各区在接到台风即将影响本市的气象预报及在黄色预警信号期间,应及时调整粪便清运班次,对在台风期间可能满溢的化粪池、蓄粪池进行突击抽吸,减少在台风期间发生满溢的可能;如已经发生满溢,要及时抽吸,原由船运外运的,运往上海环境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码头上船贮存。上海环境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粪船满载,不能继续接纳的,就近运往闸北、普陀、杨浦浦东粪便预处理厂或直接陆运到上海环境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各粪便倒口处理。

6、 各区在台风期间,应事先准备临时生活垃圾中转点,确保3天的生活垃圾临时堆积。 2. 暴雨

各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必须对区域内的下水道下水口进行排摸,绘制出下水口分布图。受暴雨影响的区域在暴雨过程中,下水口清理工作由该区域清扫班协同应急人员共同处置。

2.1

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时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时,表明本市部分地区1小时降雨量将达或者已经达到30毫米以上。 处置对策:

1、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相关作业单位应及时掌握暴雨最新信息。

2、通知填埋场野外作业人员采取有效的防御措施。生活垃圾、粪便运输船应做好防御准备。

3、受暴雨影响的区域,市容环卫清扫人员要提前进行道路进水口清洁工作。在暴雨过程中,及时清理下水口,促进积水速排。暴雨过后,及时清除堆积垃圾,加强道路保洁工作。

2.2

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时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时,表明本市部分地区1小时降雨量将达或者已经达到60毫米以上。 处置对策:

1、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相关作业单位应及时掌握暴雨最新信息。

2、如在填埋场地区发生暴雨,填埋场野外作业可根据情况暂停。受影响的生活垃圾、粪便运输船可就地抛锚等候,并及时了解航线水闸水位,根据雨后有关水闸通航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等候。上海环境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应及时了解垃圾、粪便运输航线水位情况,决定是否改变行船时间。 3、预计受暴雨影响区域,可视情况提前抽吸区域内的化粪池。

4、受暴雨影响的区域,市容环卫清扫人员要提前进行道路进水口清洁工作。在暴雨过程中,及时清理下水口,促进雨水速排。暴雨过后,及时清除堆积垃圾,加强道路保洁工作。

2.3

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表明本市部分地区12小时降雨量将达或者已经达到150毫米以上。 处置对策:

1、如在填埋场地区发生暴雨,填埋场暂停野外作业。生活垃圾、粪便运输船就地抛锚等候,并及时了解航线水闸水位,根据雨后有关水闸通航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等候。上海环境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应及时了解垃圾、粪便运输航线水位情况,决定是否改变行船时间。 2、预计受暴雨影响区域,必须提前抽吸区域内的化粪池。

3、受暴雨影响的区域,市容环卫清扫人员要提前进行道路进水口清洁工作。在暴雨过程中,及时清理下水口,促进积水速排。暴雨过后,及时清除堆积垃圾,加强道路保洁工作。

2.4

暴雨造成垃圾粪便水运作业停止

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如下措施:

1、各区在暴雨停止后,及时增加保洁力量,对道路进行突击保洁。部分区域保洁力量仍不足的,应立即向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报告,调用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汽运处或上海环境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应急保洁队伍。

2、暴雨停止后,上海环境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起用应急运输船,对积压的垃圾及时转运。

各区在接到暴雨即将影响本市的气象预报及在黄色预警信号期间,应及时调整粪便清运班次,对在台风期间可能满溢的化粪池、蓄粪池进行突击抽吸,减少在暴雨期间发生满溢的可能;如已经发生满溢,要及时抽吸,原由船运外运的,运往上海环境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码头上船贮存。上海环境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粪船满载,不能继续接纳的,就近运往闸北、普陀、杨浦\浦东粪便预处理厂。

各区在暴雨期间,应事先准备临时生活垃圾中转点,确保3天的生活垃圾临时堆积。 3. 风暴潮

参照台风、暴雨有关处置措施处置。 4. 大雪

6.1当上海市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雪蓝色、黄色预警信号或者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时。 处置对策:

1、道路保洁应急队伍出动相应的扫雪、除冰设备,清除城市主要道路积雪和结冰。 2、生活垃圾、粪便运输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特别是陆上运输。 3、工程渣土运输车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6.2当上海市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雪橙色、红色预警信或者道路结冰橙色、红色预警信时。 处置对策:

1、道路保洁应急队伍出动全部铲雪车、铲雪装备,散布融雪剂,加强城市主要道路积雪和结冰清除工作。

2、视积雪、结冰的清除情况,适时动员社会力量加快道路积雪和结冰的清除速度。 3、埋填场野外作业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4、生活垃圾、粪便运输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特别是陆上运输。 6、工程渣土运输车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5. 浓雾

当上海市中心气象台发布大雾红色预警信号时,表明在未来3小时内,本市部分地区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大雾,并可能持续一段时间。

处置对策:

生活垃圾、粪便运输船如受到浓雾影响,应立即锚泊避雾。 生活垃圾、粪便运输车等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工程渣土运输车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其它情况按市公安局编制的“上海市迷雾天影响正常秩序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执行。 6. 地震

根据市地震局编制的“上海市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执行。 处置对策:

因规避地震风险导致人群聚集,应在人群集中的广场等地应急设置一定数量的流动公厕。

附件四、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分预案

根据《上海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细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市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要做好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环境卫生应急处置。

1、 处置预案 1.1 1.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控制区域的废弃物应单独收运。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当地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时,应立即向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启动环境卫生应急处置系统,负责疫区范围内的废弃物收运的组织工作。

1.3

发生区环境卫生部门应急处置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或全市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由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直接指挥疫区范围内废弃物的收运、处置工作。

1.4

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汽运处根据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的调度,及时出动专用

收运车辆,在3小时内赶到发生疫情的地区,负责废弃物的收运。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地区废弃物采取焚烧处置,焚烧地点在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御桥

生活垃圾焚烧厂作为备用,在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置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起用应急处置。其它生活垃圾处置场所不得接受和处置来自疫区的废弃物。

1.6

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或御桥生活垃圾焚烧厂在接到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指令

后,立即启动应急焚烧预案,做好接纳来自疫区废弃物的准备。

2. 技术规范 2.1 2.1.1 2.1.2 2.1.3 2.1.4 2.2 2.2.1 2.2.2 2.3 2.3.1

收集

疫区范围内的动物尸体、禽畜粪便,以及已经感染和高危感染人群产生的生活废弃物,应驾驶专用运输车的驾驶员在收集疫区范围内的动物尸体、禽畜粪便,以及已经感染和高危未经袋装密闭的动物尸体、禽畜粪便及生活废弃物,驾驶员应拒绝装车;车辆未经消毒,禁止收集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垃圾。 运输

运输疫区范围内的动物尸体、禽畜粪便,以及已经感染和高危感染人群产生的生活废弃物运输过程中应谨慎驾驶,不得在中途停留。 处置

专用运输车辆进入御桥生活垃圾焚烧厂或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后应服从厂区指挥,将车辆

由卫生监督部门或动物防疫部门进行消毒处理后,袋装密闭后进行收集。 感染人群产生的生活废弃物期间不得离开驾驶室。 驾驶员应拒绝发车。

应按规定路线行驶。

开到指定卸料位置。卸料过程中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

2.3.2 2.3.3 2.3.4 2.3.5

由动物防疫或卫生监督部门对卸料的车辆外部、车厢内部及卸料场所进行消毒。 车辆未经全面消毒,驾驶员不得将车辆驶离焚烧厂。

对来自疫区范围内的动物尸体、禽畜粪便,以及已经感染和高危感染人群产生的生活废弃焚烧厂在焚烧来自疫区范围内的动物尸体、禽畜粪便,以及已经感染和高危感染人群产生

物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卸料后,生活垃圾焚烧厂应立即组织进行焚烧。

的生活废弃物期间,应对专用料坑中的渗沥水采取严格消毒措施后才能处理排放;对专用运输车经行道路进行定期消毒。

2.3.6 消毒措施。

2.4

防护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接纳来自疫区范围内的动物尸体、禽畜粪便,以及已经感染和高危感

染人群产生的生活废弃物,除非接到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指令,并已经具备严格的免疫

在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专用车辆驾驶员、在焚烧厂卸料口工作的作业人员,以及其他有可能与来自疫区范围内的动物尸体、禽畜粪便,以及已经感染和高危感染人群产生的生活废弃物近距离接触的有关人员,应采取一次性防护服,佩带口罩、防护眼镜等卫生防护措施。

附件五、 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城市保洁系统的应急处置分预案

1、区域性的道路保洁队伍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发生非正常停工影响正常保洁,相关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调用应急保洁队伍,维持正常的道路保洁作业。

2、本区的应急保洁队伍已经全部出动,仍难以维持正常的道路保洁作业的,由各分中心调用相关区应急力量进行处理。仍不能满足需求的,由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指令专项应急办公室调集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水运或陆运应急保洁队伍,共同维持正常的道路保洁作业。

3、发生全市性的重大活动,需要进行突击应急保洁的,由专项应急办公室通知相关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应急处置;相关区应急保洁力量不足以完成突击保洁任务的,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专项应急办公室调用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水运或陆运应急保洁队伍进行应急处置。

附件六、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生活垃圾、粪便收运系统的应急处置分预案

1. 影响生活垃圾、粪便收运系统

1.1

区域性的生活垃圾、粪便收运队伍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发生非正常停工,正常的生活垃

圾、粪便收运停顿,相关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调用本区应急收运力量,维持正常的生活垃圾、粪便收运作业。

1.2

相关区已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但应急收运力量仍不能满足正常作业要求的,由各分中心

调用相关区应急力量进行处理。仍不能满足需求的,由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指令专项应急办公室调用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陆运应急收运队伍提供应急收运服务。

2. 影响生活垃圾、粪便中转 2.1

生活垃圾、粪便中转站作业队伍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发生非正常停工,正常的垃圾、粪

便中转业务停顿的,由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指令专项应急办公室调集其它生活垃圾、粪便中转站操作和技术工人进驻并临时接管该中转站;

2.2 厂。

3 影响生活垃圾、粪便运输

3.1 从中转站到处置厂(场)的生活垃圾运输队伍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发生非正常停工,由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调用指令专项应急办公室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水运或陆运应急运输队伍提供应急运输服务。

外来人员不能进驻的,原进入该中转站的生活垃圾调整到临近的生活垃圾中转站或直接运

往江桥或御桥生活垃圾焚烧厂;进入该中转站的粪便调整到临近的粪便中转站或直接送往粪便预处理

3.2 生活垃圾、粪便水上运输发生非正常停工,影响正常生活废弃物运输的,由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调集应急队伍,组织应急运输处置;应急运输能力仍不能满足要求的,由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指令专项应急办公室调整相关区生活垃圾、粪便去向。

3.2.1 根据受影响减少的运输能力,以及出路受影响的区域,相应区域的相应数量的生活垃圾或粪便调整去向。

3.2.2 影响生活垃圾运输,如影响长宁、闸北、虹口各区,其原由船运的生活垃圾应急进入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如影响杨浦、宝山、卢湾、徐汇、闵行各区,其原由船运的生活垃圾应急进入御桥生活垃圾焚烧厂或浦东生化处理厂。

3.2.3

影响粪便运输,如影响长宁、徐汇、闵行区,其原由船运的粪便进入普陀粪便预处理厂;

如影响黄浦区,其原由船运的粪便进入杨浦粪便预处理厂;如影响宝山、静安区,其原由船运的粪便进入闸北粪便预处理厂。以上三个粪便预处理厂的应急服务范围可根据需要调整,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下属粪便倒口可作为后备处理点。

3.2.4

江桥、御桥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浦东生化处理厂应急进料已经超过其冲击负荷极限,启

用上海环境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陆上应急运输队伍或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汽运处应急运输队伍,直接将受影响的相关区域生活垃圾运往老港废弃物处置场填埋。

附件七、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生活垃圾处置系统的应急处置分预案

生活垃圾处置系统因故停产或部分停产,各生活垃圾处置厂(场)互相作为应急处置的场所接受相应受影响的生活垃圾。

1. 影响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

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造成非正常停产,相关区生活垃圾去向按如下方案调整: 普陀、静安进入江桥焚烧厂的生活垃圾调整进入上海环境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虎林路码头; 黄浦区生活垃圾调整进入御桥生活垃圾焚烧厂;

嘉定区进入江桥焚烧厂的生活垃圾调整进入嘉定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

2 影响御桥生活垃圾焚烧厂

御桥生活垃圾焚烧厂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造成非正常停产,相关区生活垃圾去向按如下方案调整:

浦东新区进入御桥的生活垃圾调整进入浦东生活垃圾生化处理厂;生化处理厂满负荷的情况下,应急进入黎明填埋场。

3 影响浦东生化处理厂

浦东生活垃圾生化处理厂受公共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造成非正常停产,原进入生化处理厂的生活垃圾调整进入御桥生活垃圾焚烧厂;御桥生活垃圾焚烧厂满负荷的情况下,应急进入黎明填埋场。

4影响废弃物老港处置场

废弃物老港处置场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造成非正常停产,原进入老港废弃物处置场的生活垃圾按如下方案调整去向:

4.1 在运输途中的垃圾船达到老港后等候卸船;已经在中转码头上的垃圾运输船,及在老港卸料后返回码头的垃圾船,应装满垃圾后泊在码头等候,待事态平息后起航。

4.2 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水上运输船只均已满载等候,则生活垃圾不再到相关码头中转,普陀、长宁、闸北、虹口各区的生活垃圾,直接应急进入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满负荷时,进入黎明填埋场。杨浦、宝山、卢湾、徐汇、闵行各区,其生活垃圾直接应急进入御桥生活垃圾焚烧厂;御桥生活垃圾焚烧厂满负荷时,进入浦东生活垃圾生化处理厂;生化处理厂也满负荷时,进入黎明填埋场。

5 其他

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及投入运营的情况,本预案应及时修正调整,考虑投入运营的设施受影响时的应急处置方案。

附件八、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市管水域保洁、收运系统的应急处置分预案

1、市管水域区域性的水域保洁收运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需要调集或增加保洁收运力量的,相关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调用本级应急力量,保障水面环境卫生质量。

2、本级应急预案虽已启动,但应急收运力量仍不能满足正常作业要求或控制局势的,由专项应急办公室调用相应应急力量进行处理。仍不能满足需求的,报告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进行处置。

3、发生全市性的重大市容保障活动,需要进行水域突击应急保洁的,由专项应急办公室通知相关区域管理和作业部门进行应急处置;相关区域应急作业力量不足以完成突击保洁任务的,由专项应急办公室报告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调用全市市容环卫及城管执法系统所有资源进行处置。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 环境卫生应急预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09年2月

1. 适用范围

1.1自然灾害

根据历史资料和专家分析研究,对上海可能造成影响和威胁的主要自然灾害有:台风、暴雨、风暴潮、赤潮、龙卷风、浓雾、高温、雷击、大雪、地质、地震灾害;可能影响环境卫生作业正常运作的自然灾害主要有台风、暴雨、风暴潮、高温及地震灾害等。

1.2事故灾难

1.2.1 因作业操作失当,引起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损坏造成停产,从而造成垃圾物流梗阻,影响垃圾及时处理。

1.2.2 大面积停电事故及限电等,影响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的正常运作。 1.2.3 船舶特别是油轮发生泄漏,造成水域油污污染。

1.2.4 船舶航行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大量垃圾或粪便进入水域,严重污染水域。 1.2.5 船舶航行时拥挤、沉没,造成航道堵塞,造成生活垃圾、粪便不能及时运输。 1.2.6 机动车辆泄漏,造成路面油污污染。

1.2.7 其他对环境卫生正常维护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 1.3公共卫生事件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市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对环境卫生的影响主要是疫

情控制区域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需单独收运处置。

1.4社会安全事件

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并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需要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配合处置的社会安全事件,包括:

1.5.4.1 对大型生活垃圾等处理设施实施人为破坏,造成停产等。

1.5.4.2 国际国内重大事件,可能影响城市保洁的正常进行,在局部区域引起垃圾的大量产生等。

1.5.4.3 作业队伍群访、罢工等,可能造成城市不能及时保洁,影响城市环境卫生面貌;造成大量垃圾产生,垃圾、粪便物流梗阻,影响及时处理等。

1.5其他市容重大环境卫生事件

例如:特大型公共活动(指聚集人数超过5万,需要突击应急保洁、垃圾收运等环境卫生服务的公共活动),纳入环境卫生保障系统。

1.6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上海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分为四级:即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

1.6.1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较小范围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轻度危害与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需要调度有关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联动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6.2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与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需要调度有关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联动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6.3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较大范围内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危害与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需要调度有关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1.6.4 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大范围内的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与威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需要统一组织、指挥调度全市相关公共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体系

2.1.1 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要求,设立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本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发展规划,编制应急处置人员、装备配置和预案。根据市和局有关应急指挥部门的要求和指示以及发生的环境卫生方面的应急事件,适时启动应急处置工作,并实施组织指挥。负责协调与市和局应急指挥部门有关事项。

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为指挥,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为副指挥,市废弃物管理处处长、市市容环境质量监测中心主任、市市容环卫水上管理处处长以及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当发生人员变动时,接任岗位者自然更替)。

2.1.2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兼顾平时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工作,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三个专项应急办公室,分别为废弃物收运处置应急办公室、道路保洁和公厕配置应急办公室、水域保洁应急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分别设在市废弃物管理处、市市容环境质量监测中心、市市容环卫水上管理处。

专项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根据指挥部的要求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事故预防及

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及其相关组织、管理工作。草拟并组织实施业务范围内应急处置规划、预案。指导各区(县)编制区域应急处置预案。督促各区(县)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组织实施相关宣传、培训与演习。

2.1.3按“区域联动、区域互助”的原则,设立6个“区域环境卫生应急指挥分中心”分别为:浦东新区、徐汇区、普陀区、宝山区、青浦区、奉贤区。并由区的市容环卫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分中心主任。各指挥分中心对应区域为:

东片分中心,对应浦东新区、南汇区

南片分中心,对应徐汇区、卢湾区、闵行区、长宁区 西片分中心,对应普陀区、静安区、黄浦区

北片分中心,对应宝山区、虹口区、杨浦区、闸北区、崇明县 西郊分中心,对应青浦区、嘉定区、松江区 南郊分中心,对应奉贤区、金山区

指挥分中心主要职责是:执行指挥部的决定,在完成本区的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基础上,对有困难的区,调配分中心内成员单位的应急人员和物资予以支援。

各区(县)环卫部门的环卫科长为联络员,负责与应急指挥部和三个应急办公室的联系沟通。

2.1.4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设立区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办公室,建立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体制和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加强相应组织网络,建立应急处置队伍,提高区的环境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2.1.5 组织体系框架

2.2组织体系框架

- 5 -

3. 应急响应

3.1

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规定的“蓝、黄、橙、红”四色预警和四级响应的要求,结合上海的实际,当上海市相关部门发布四色预警和四级响应时,环境卫生应急系统启动与之相对应的响应级别,当上海市发生对环境卫生正常维护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由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确定响应级别。当启动环境卫生应急响应时,相应响应行动的负责部门必须及时,快速的根据预案导则或者实际情况启动应急措施,避免事件扩大,对于在应急处置中失职造成的严重影响的,将追究其责任并予以处罚。

3.1.1 环境卫生应急IV 级响应(蓝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网络启动IV 级响应,由区(县)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指挥与现场处置,并将处置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指挥分中心:

1、 当上海市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对环境卫生正常维护造成轻微影响; 2、 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确定响应级别为IV 级; 3、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后; 4、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后。 3.1.2 环境卫生应急III 级响应(黄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网络启动III 级响应,由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分中心负责组织应急处置,调用指挥分中心对应区域内的队伍及装备;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的各单位行动;协调、协助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将应急处置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和专项应急办公室:

1、 当上海市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对环境卫生正常维护造成较大影响; 2、 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确定响应级别为III 级; 3、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后; 4、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后。 3.1.3 环境卫生应急II 级响应(橙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网络启动II 级响应,由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直接领导专项应急办公室和应急分中心组织应急处置,可根据情况调用环境卫生应急处置网络内所有队伍及装备;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的各单位行动;协调、协助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将应急处置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应急处置指挥部:

1、 当上海市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环境卫生正常维护造成重大影响; 2、 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确定响应级别为II 级; 3、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后; 4、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后。 3.1.4 环境卫生应急I 级响应(红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网络启动I 级响应,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应急指挥部直接领导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置,调用应急处置网络内所有队伍及装备(包括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环境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的各单位行动;协调、协助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1、 当上海市发生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对环境卫生正常维护造成特大影响; 2、 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确定响应级别为I 级; 3、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上海市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后; 4、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后。

3.2 信息共享和处理

3.2.1 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影响环境卫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归集。信息包括:

1、上海市绿化和市容应急处置指挥部要求采取环境卫生应急措施的信息 2、环卫系统上报信息

3、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发布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 3.2.2 环卫系统信息上报程序

1、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环境卫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受到影响的有关单位应立即报告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2、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分析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及事态对环境卫生影响程度,在2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分别报告相对应的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分中心、专项应急办公室、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区政府;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组织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重要信息要迅速向相对应的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分中心报告。 3、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分中心在接到有关区的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专项应急办公室、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 4、信息报告制度见附件二。

3.2.3专项应急办公室收集、研判各类基础信息、动态信息,上报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为突发公共事件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3.2.4 环卫系统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程序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3.3

通讯

3.3.1 建立以800兆数字集群电话为基础,手机通讯为辅的指挥网络。 3.3.2 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网络所有部门的分级联系方式见附件一。

3.4 指挥和协调

3.4.1 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设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环卫管理处(胶州路768号203室)。

3.4.2 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通过上海市公务网等网络,与市废弃物管理处、市环境卫生水上管理处、市上海市环境质量监测中心、市环境卫生信息中心、市环境卫生和城管执法服务中心、各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环境实业公司等实现宽带联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3.4.3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互联、共享的突发公共事件环境卫生应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指挥部随时紧急调用全市应急处置资源。

3.4.4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由各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立现场指挥中心,提供现场指挥中心运作的相关保障(信息、通信等),需要维护现场治安的,应请求所在区公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专项应急办公室、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予以协助。

3.4.5 先期应急处置

各区(县)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在区政府、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领导下,对辖区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

3.4.6 环境卫生应急处置组织指挥

3.4.6.1 发生下列情况,由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全市应急处置工作;或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分中心,组织指挥跨区域的应急处置工作。专项应急办公室协助组织现场指挥。

1、发生先期应急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以及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危害的态势时。

2、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采取全市性环境卫生应急处置的。 3、市政府相关委、办、局要求配合采取全市性环境卫生应急措施的。

3.4.6.2 应急处置分中心启动后,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直接领导分中心工作,由指挥分中心主任担任总指挥,专项应急办公室协助指挥。

3.4.6.3 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专项应急办公室和相关单位人员根据指挥部署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迅速赶赴指挥中心,负责或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参谋作业、信息保障等的运作。

3.4.7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

3.4.7.1 现场指挥中心主要任务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对环境卫生的影响程度、相关预案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各单位行动,把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协调、协助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放大效应”,尽快恢复正常的环境卫生工作秩序;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紧急处置书面情况报区政府、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和专项应急办公室。

3.4.7.2 现场指挥中心由发生影响环境卫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所在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相关责任单位、有关应急处置部门领导组成。需要时,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相关成员参加现场指挥中心工作。

现场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区(县)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主任担任。发生先期应急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以及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危害的态势时,由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

3.5

应急处置

3.5.1 发生自然灾害的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分预案(详见附件三)

3.5.3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分预案(详见附件四)

3.5.4 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城市保洁系统的应急处置分预案(详见附件五)

3.5.5 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生活垃圾、粪便收运系统的应急处置分预案(详见附件六) 3.5.6 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生活垃圾处置系统的应急处置分预案(详见附件七)

3.5.7 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市管水域保洁、收运系统的应急处置分预案(详见附件八) 3.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从事有毒有害应急清理作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3.7

应急结束

3.8.1局部区域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区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中心报区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环境卫生正常工作。

3.8.2全市性的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或根据市应急联动中心指令,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环境卫生正常工作。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工作

4.1.1 应急处置结束后垃圾去向:生活垃圾进入生活垃圾处置系统;粪便进入粪便处置系统;渣土进入渣土处置系统;发生疫情相关垃圾进入垃圾焚烧厂;有毒有害垃圾进入相关处置系统。

4.1.2 了解、掌握应急处置结果以及仍然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统计、汇总、反映。 4.1.3 根据受损失程度及人员安全情况,进行适当的物资补偿和人员安置工作。

4.1.4环卫系统内部因素造成环境卫生事故灾难的,事故责任单位、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预防措施。调查材料抄报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环卫系统外部因素造成环境卫生事故灾难的,事故责任单位要书面向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上报情况。

4.2

保险

对纳入应急网络的所有人员投保人生意外保险。应急处置结束后,立即将受灾情况通知保险机构,便于保险机构及时调查取证,早日得到保险补偿。

5. 保障措施

5.1 5.1.1

信息保障

上海市环境卫生信息中心逐步建立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根据市容环卫系统地理信息系统(GIS )、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 )等先进技术的开发、研制和配备情况,结合市容环卫信息化建设进程,提高环境卫生应急处置信息化水平。

5.1.2 5.1.3

逐步规范影响环境卫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指导专项应急办公室组织全市影响环境卫生的突发

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综合集成、分析处理。

5.2 队伍及装备

5.2.1道路保洁应急队伍

5.2.1.1各区的应急保洁队伍的人数,应不低于区内日常道路保洁总人数的10%。

5.2.1.2应急保洁队伍原则上设在一个保洁作业单位内,人数超过40人的,可以设在二个保洁作业单位内。

5.2.1.3应选择身体素质较好、技能优秀的人员进入应急队伍。备选的应急保洁人员,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其中女性不超过20%。 5.2.1.4装备配置

每支道路保洁应急队伍至少应配置如下装备:

机动清扫车1辆,机动清洗车1辆,垃圾收集车1辆,客货两用车1辆,手推车、扫帚、铲刀、刷子、塑料桶、抹布、洗涤剂等若干。

机动清扫车、机动清洗车、垃圾收集车宜配置GPS 定位系统。 5.2.2垃圾、粪便收运应急队伍

5.2.2.1各区的应急清运队伍的人数应不低于本区日常垃圾、粪便清运总人数的10%。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汽运处应按30人配置应急固废清运队伍。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应按30人配置应急粪便清运队伍。

5.2.2.2各区的应急清运队伍原则上应设在一个收运作业单位内;环境实业公司和汽运处可设置2支应急清运分队。

5.2.2.3应选择身体素质较好、技能优秀的人员进入应急队伍。备选的应急收运人员,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其中女性不超过20%。 5.2.2.4装备配置

各区每支生活垃圾、粪便应急清运队伍至少应配置如下装备: 垃圾收集车5辆,粪便抽吸车1辆,铁锹、扫帚若干。 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汽运处应配备垃圾车20辆。 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应配备1000吨左右的粪便运输船。 垃圾收集车宜配置GPS 定位系统。 5.2.2.3特种垃圾收运应急队伍

5.2.3.1各区配置至少2人的特种垃圾收运应急队伍1支;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配置特种垃圾水上收运应急队伍1支;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汽运处配置至少10人的特种垃圾应急收运队伍1支。

5.2.3.2配置密闭性能优良的车辆,各区至少1台,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汽运处至少5台;收运车宜配置GPS 定位装置,车上常备消毒药剂。应急队伍应每人配置防护服、口罩、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品。

5.2.3.3配置密闭性能优良的收集作业船,各航区至少1艘,收集作业船宜配置GPS 定位装置,船上常备消毒药剂。应急队伍应每人配置防护服、口罩、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品。 5.2.4垃圾运输应急队伍(从中转站到处置场)

5.2.4.1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汽运处应配置至少10人的垃圾运输应急队伍1支,配置装载5吨以上的垃圾运输车10辆。

5.2.4.2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应配置各10人的陆上和水上垃圾运输应急队伍各1支。陆上应急队伍配置装载5吨以上的垃圾运输车10辆,水上应急队伍配置垃圾运输船运力1000吨以上。

5.2.5垃圾处置应急队伍

各垃圾处置单位应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置能力,配置相应的应急队伍。 5.2.6渣土运输应急队伍

本市渣土管理部门应编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需要紧急调用工程渣土用于抢险救灾等情况时,保证在4小时内组织1000吨以上运力的渣土运输应急队伍。 5.2.7水域清油污应急队伍

5.2.7.1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配置至少20人的油污清理应急队伍1支。

5.2.7.2配置100吨A 级航区、300吨沿海航区油污水收集及机扫船各1艘,配置200米应急围油索和400米围油栏各1根及收油机、吸油毡、消油剂和清污器材若干。 5.2.7.3配置防护服、救生衣、口罩、耐油防滑工作鞋、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品。 5.2.8水域保洁应急队伍

5.2.8.1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应成立黄浦江分队、苏州河分队两支水域应急保洁队伍,每支队伍应保证有15名应急作业人员,长江口应急保洁作业暂由黄浦江分队代为进行。 5.2.8.2水域保洁作业单位应选择素质较高、技能优秀的人员进入应急保洁队伍,备选的应急保洁人员,应是2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男性。

5.2.8.3每支应急队伍应配备有2艘机动打捞作业船(用于河道主航道作业)、2艘人力打捞船(用于沿岸边作业)、1艘转运船(用于垃圾中转运输)各种打捞工具应装备齐全,保持完好。打捞作业船和转运船逐步配置GPS 定位系统。

5.2.8.4其它水域由各区负责落实相应的水域应急保洁队伍和装备。 5.2.9船舶废弃物收运应急队伍

5.2.9.1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应成立黄浦江分队、苏州河分队和长江口分队,黄浦江应急分队应保证有15名应急作业人员,苏州河、长江口应急分队各保证8名应急作业人员。 5.2.9.2应选择素质较高、技能优秀的人员进入应急队伍,备选的应急保洁人员,应是2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男性。

5.2.9.3、黄浦江分队应配备有2艘收集作业船、1艘转运船(用于垃圾中转运输),苏州河分队应配备有1艘收集作业船、1艘转运船(用于垃圾中转运输),长江口分队应配备有1艘收集作业船。收集作业船和转运船逐步配置GPS 定位系统。

5.2.9.4其它水域由各区负责落实相应的船舶废弃物收运应急队伍和装备。 5.3其他

本市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应具备一定的应急作业力量供紧急时调用。 5.4物资保障

5.4.1 道路保洁和公厕配置应急办公室应配置6辆流动厕所车。

5.4.2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储备易耗的各种应急处置物资,每年更新使用。配置铲雪装备。 5.5资金保障

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包括环境卫生应急处置信息网络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维护等工作的资金。

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由市和区县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道路保洁、水域保洁、废弃物清运处置等应急处置费用,应列入政府招标采购合同,作为备用。当年度未发生应急处置实际支出的,年末予以核销。

其他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金支付渠道,并由市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应急状态解除以后进行核算、拨付。

财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 宣传、培训和演习

6.1市环境卫生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和各区(县)的应急办公室应加强应急处置的宣传,提高行业内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应急处置知识水平。警钟常鸣、常抓不懈。 6.2培训

6.2.1 对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联络员的专业培训,应每年组织一次以上。 6.2.2 对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网络中的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应每二年组织一次。

6.2.3 对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的人员专业培训,应每三年组织一次。 6.2.4 培训组织、教材编写,由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 演习

6.3.1 各应急处置办公室可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业性或区域性或的演习,。 6.3.2 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每年组织一次演习。

6.3.3 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可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全市性的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演习。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1.1 每年年底,根据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新变化新形势,对《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环境卫生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并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备案。

7.1.2 每隔三年重新发布一次新编的《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环境卫生应急预案》。 7.1.3 编写、修订、完善《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环境卫生应急预案》工作,由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

7.2

制定与解释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环境卫生应急预案》制定与解释权归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地址:胶州路768号 7.3

预案实施时间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环境卫生应急预案》拟定在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7.4

预案效力

本预案一经发布,具有行政法律效力。

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各分中心以及各区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处于启动状态时,本市所有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队伍,均须无条件服从各级指挥中心调度,参与有关环境卫生应急处置作业。拒不服从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附件一、 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及联络网络

一、 指挥部: 指 挥:

市局副局长:黄兴华 副指挥:

市局环卫处处长:周冰 市局环卫处副处长:韩荣屿 成 员:

黄浦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局长:卞成斌 徐汇区市容管理局局长:唐瑞勤 卢湾区市容管理局局长:丁桂学 长宁区市容管理局局长:朱文华 闸北区市容管理局局长: 武树红 普陀区市容管理局局长:刘会勇

静安区市容和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容环卫局局长:李卫平 虹口区市容管理局局长:谢海龙 杨浦区市容管理局局长:王金柱 闵行区城市管理局局长:叶新龙 宝山区市容管理局局长:徐荣森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局长:吴福康 嘉定区市政管理局局长:张家平

金山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任:时德根 青浦区市政管理局局长:陆金生 松江区市政管理局局长:诸春初 南汇区市容环卫署署长:徐德清

奉贤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局长:宋宝明 崇明县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主任:陈德军 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副处长:吴文庆 上海市环境卫生水上管理处处长:张峰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检测中心主任:吕冠华 上海环境集团公司董事长:陶小平

上海环境实业公司董事长: 梁超

联络员:钱明 姚刚 孙元海 二、应急办公室:

(一)废弃物收运和处置应急办公室 所在单位: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 主 任:

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处长:吴文庆 常务副主任:

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副处长:邹华 成 员:

季卫民、黄斌

(二)道路保洁和公厕配置应急办公室

所在单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监测中心

主 任: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监测中心主任:吕冠华 常务副主任: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监测中心主任助理:陈一军 成 员:

唐华军 王凯

(三)水域保洁应急办公室

所在单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水上管理处 主 任: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水上管理处处长:张峰 常务副主任: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水上管理处副处长:黄瑾 成 员:

金浩、徐文荣

(一)

(二)

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各区及有关单位应急处置联系人

附件二、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1. 总则 1.1

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环境卫生正常维护的突发公共事件,受影响的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立

即报告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1.2

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分析事件性质及事态对环境卫生影响程度,在2小时内将有关信息

分别报告相对应的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分中心、专项应急办公室、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组织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重要信息要迅速向相对应的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分中心报告。

1.3

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分中心在接到有关区的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专项应急办公室、

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报告。

1.4

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收集、研判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决定是否启动二级

应急指挥中心,并上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应急处置指挥部。

1.5 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在应急处置后,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原因、处理方式、处理结果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告相对应的专项应急办公室、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分中心、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

1.6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是否报告市政府。

2. 事故、事件报告

因环境卫生作业过程中操作失当,引起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损坏,造成停产;因大型生活垃圾等处理设施被实施人为破坏,造成停产;因发生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环境卫生作业停工;以及其他环境卫生事故,影响城市保洁系统及生活垃圾、粪便收运处置系统的正常运作。

2.1

区域性的生活垃圾、粪便中转、处理设施发生安全事故或人为破坏事故,引起处置设施停产

或部分停产的,设施运营商和监管方均应立即报告相关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相关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内报告专项应急办公室、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

2.2

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或老港填埋场(四期)发生安全事故或人为破坏事故,引起停产或部

分停产的,运营商和监管方均应立即直接报告专项应急办公室、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

2.3

区域性的道路保洁队伍发生非正常停工,正常道路保洁停顿超过4小时的;区域性的生活

垃圾、粪便运输队伍发生非正常停工,正常的生活垃圾、粪便收运停顿达到1天的,相关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立即报告专项应急办公室、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在以上期限内环境卫生作业恢复正常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在事后1周内报告专项应急办公室、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 上海环境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水上运输船只(队)同时发生三分之一以上非正常停工的,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应立即核实情况,在2小时内报告专项应急办公室、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

附件三、 发生自然灾害的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分预案

1. 台风

1.1

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时

根据《上海市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试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由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时,表明热带气旋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本市,最大风力可达或者已达8级以上。

处置对策:

1、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相关作业单位应关注台风动态,检查应急处置准备情况。

2、通知填埋场野外作业人员采取有效的防御措施。生活垃圾、粪便运输船、其他环卫作业船只应做好就近进港避风的准备。

3、 公园、游乐场、广场等应对非固定设置的废物箱进行捆绑或其他方式固定,或移入室内。沿街商店单位在门口设置的废物箱,应移入室内。

4、 环境应急队伍应组织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告知责任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同时通知环境建设或治理工程单位,关注台风动向,做好预防工作。

1.2

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时

由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时,表明热带气旋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本市,最大风力可达或者已达10级以上。 处置对策:

1、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相关作业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跟踪台风动态,通知相关应急处置分队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2、停止填埋场野外作业,相关人员全部撤离危险地带。生活垃圾、粪便运输船、其他环卫作业船只应就近驶入避风港避风,并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

3、 道路保洁作业可以暂停。

4、 环境应急队伍应全面加强巡查,发现问题立即通知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5、 环境建设或治理工程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相应防御措施。

1.3

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时

由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时,表明热带气旋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本市,最大风力可达或者已达12级以上。 处置对策:

1、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相关作业单位和环境应急队伍应加强值班,密切跟踪台风动态,相关应急处置分队随时准备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2、道路保洁作业暂停

3、受影响的生活垃圾、粪便收运、中转作业暂停。

1.4

台风预警信号解除时

由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解除台风预警信号时,表明台风不会影响或已经造成影响。

1.4.1 台风未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影响 由于台风转向或减弱等因素,台风未对本市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影响,各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市有关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关生活垃圾处置企业等应尽快使环境卫生工作恢复到正常状态,勿需启动应急处置。

1.4.2 台风造成轻微影响

由于台风影响环境卫生正常作业,但由于台风持续时间短、风力相对较弱等因素,对环境卫生作业影响不超过1天,主要造成道路垃圾堆积、部分垃圾收运受阻(包括收集及船运等)、填埋作业受到影

响,相关管理和作业单位应启动相关应对措施,组织正常的保洁队伍、垃圾收运队伍等采取加班等形式,尽快恢复环境卫生常态。

1.4.3 台风造成严重影响

台风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2天,风力较强造成垃圾收运及填埋处置停顿,粪便不能及时外运。 处置对策:

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如下措施: 1、 各区在台风停止后,及时增加保洁力量,对道路进行突击保洁。部分区域保洁力量仍不足的,应立即向专项应急办公室、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报告,调用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应急保洁队伍。

2、 在台风期间,各区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起用应急运输队伍,保证及时清运生活垃圾。

在台风期间,有生活垃圾中转站或分流中心的区,生活垃圾进入中转站或分流中心贮存;垃圾码头有贮存仓的,进仓贮存;上海环境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应尽量将空船回到市区各垃圾码头,以船代仓;焚烧厂服务区域生活垃圾运往焚烧厂料坑贮存。

如中转站或分流中心、码头贮存仓以及在码头的船只已经满负荷,台风仍然影响垃圾水运的,其余垃圾直接进入焚烧厂贮存。闸北、虹口、长宁、徐汇进入江桥焚烧厂;杨浦、闵行、卢湾进入御桥焚烧厂。

3、 焚烧厂在台风期间就应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尽可能将料坑中的垃圾焚烧,留出容量以备应急进料。江桥焚烧厂预留5000吨容量、御桥焚烧厂预留4000吨容量。

焚烧厂应急进料后,应根据技术可行性,适当增加每日焚烧量,及时应急处理。 4、 台风警报解除后,上海环境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调度应急运输船只,对积压的垃圾及时转运,上海老港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组织应急力量进行突击驳运处置。

5、 各区在接到台风即将影响本市的气象预报及在黄色预警信号期间,应及时调整粪便清运班次,对在台风期间可能满溢的化粪池、蓄粪池进行突击抽吸,减少在台风期间发生满溢的可能;如已经发生满溢,要及时抽吸,原由船运外运的,运往上海环境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码头上船贮存。上海环境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粪船满载,不能继续接纳的,就近运往闸北、普陀、杨浦浦东粪便预处理厂或直接陆运到上海环境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各粪便倒口处理。

6、 各区在台风期间,应事先准备临时生活垃圾中转点,确保3天的生活垃圾临时堆积。 2. 暴雨

各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必须对区域内的下水道下水口进行排摸,绘制出下水口分布图。受暴雨影响的区域在暴雨过程中,下水口清理工作由该区域清扫班协同应急人员共同处置。

2.1

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时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时,表明本市部分地区1小时降雨量将达或者已经达到30毫米以上。 处置对策:

1、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相关作业单位应及时掌握暴雨最新信息。

2、通知填埋场野外作业人员采取有效的防御措施。生活垃圾、粪便运输船应做好防御准备。

3、受暴雨影响的区域,市容环卫清扫人员要提前进行道路进水口清洁工作。在暴雨过程中,及时清理下水口,促进积水速排。暴雨过后,及时清除堆积垃圾,加强道路保洁工作。

2.2

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时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时,表明本市部分地区1小时降雨量将达或者已经达到60毫米以上。 处置对策:

1、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相关作业单位应及时掌握暴雨最新信息。

2、如在填埋场地区发生暴雨,填埋场野外作业可根据情况暂停。受影响的生活垃圾、粪便运输船可就地抛锚等候,并及时了解航线水闸水位,根据雨后有关水闸通航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等候。上海环境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应及时了解垃圾、粪便运输航线水位情况,决定是否改变行船时间。 3、预计受暴雨影响区域,可视情况提前抽吸区域内的化粪池。

4、受暴雨影响的区域,市容环卫清扫人员要提前进行道路进水口清洁工作。在暴雨过程中,及时清理下水口,促进雨水速排。暴雨过后,及时清除堆积垃圾,加强道路保洁工作。

2.3

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

上海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表明本市部分地区12小时降雨量将达或者已经达到150毫米以上。 处置对策:

1、如在填埋场地区发生暴雨,填埋场暂停野外作业。生活垃圾、粪便运输船就地抛锚等候,并及时了解航线水闸水位,根据雨后有关水闸通航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等候。上海环境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应及时了解垃圾、粪便运输航线水位情况,决定是否改变行船时间。 2、预计受暴雨影响区域,必须提前抽吸区域内的化粪池。

3、受暴雨影响的区域,市容环卫清扫人员要提前进行道路进水口清洁工作。在暴雨过程中,及时清理下水口,促进积水速排。暴雨过后,及时清除堆积垃圾,加强道路保洁工作。

2.4

暴雨造成垃圾粪便水运作业停止

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如下措施:

1、各区在暴雨停止后,及时增加保洁力量,对道路进行突击保洁。部分区域保洁力量仍不足的,应立即向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报告,调用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汽运处或上海环境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应急保洁队伍。

2、暴雨停止后,上海环境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起用应急运输船,对积压的垃圾及时转运。

各区在接到暴雨即将影响本市的气象预报及在黄色预警信号期间,应及时调整粪便清运班次,对在台风期间可能满溢的化粪池、蓄粪池进行突击抽吸,减少在暴雨期间发生满溢的可能;如已经发生满溢,要及时抽吸,原由船运外运的,运往上海环境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码头上船贮存。上海环境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粪船满载,不能继续接纳的,就近运往闸北、普陀、杨浦\浦东粪便预处理厂。

各区在暴雨期间,应事先准备临时生活垃圾中转点,确保3天的生活垃圾临时堆积。 3. 风暴潮

参照台风、暴雨有关处置措施处置。 4. 大雪

6.1当上海市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雪蓝色、黄色预警信号或者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时。 处置对策:

1、道路保洁应急队伍出动相应的扫雪、除冰设备,清除城市主要道路积雪和结冰。 2、生活垃圾、粪便运输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特别是陆上运输。 3、工程渣土运输车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6.2当上海市中心气象台发布暴雪橙色、红色预警信或者道路结冰橙色、红色预警信时。 处置对策:

1、道路保洁应急队伍出动全部铲雪车、铲雪装备,散布融雪剂,加强城市主要道路积雪和结冰清除工作。

2、视积雪、结冰的清除情况,适时动员社会力量加快道路积雪和结冰的清除速度。 3、埋填场野外作业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4、生活垃圾、粪便运输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特别是陆上运输。 6、工程渣土运输车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5. 浓雾

当上海市中心气象台发布大雾红色预警信号时,表明在未来3小时内,本市部分地区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大雾,并可能持续一段时间。

处置对策:

生活垃圾、粪便运输船如受到浓雾影响,应立即锚泊避雾。 生活垃圾、粪便运输车等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工程渣土运输车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其它情况按市公安局编制的“上海市迷雾天影响正常秩序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执行。 6. 地震

根据市地震局编制的“上海市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执行。 处置对策:

因规避地震风险导致人群聚集,应在人群集中的广场等地应急设置一定数量的流动公厕。

附件四、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分预案

根据《上海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细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市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要做好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环境卫生应急处置。

1、 处置预案 1.1 1.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控制区域的废弃物应单独收运。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当地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时,应立即向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启动环境卫生应急处置系统,负责疫区范围内的废弃物收运的组织工作。

1.3

发生区环境卫生部门应急处置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或全市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由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直接指挥疫区范围内废弃物的收运、处置工作。

1.4

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汽运处根据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的调度,及时出动专用

收运车辆,在3小时内赶到发生疫情的地区,负责废弃物的收运。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地区废弃物采取焚烧处置,焚烧地点在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御桥

生活垃圾焚烧厂作为备用,在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置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起用应急处置。其它生活垃圾处置场所不得接受和处置来自疫区的废弃物。

1.6

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或御桥生活垃圾焚烧厂在接到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指令

后,立即启动应急焚烧预案,做好接纳来自疫区废弃物的准备。

2. 技术规范 2.1 2.1.1 2.1.2 2.1.3 2.1.4 2.2 2.2.1 2.2.2 2.3 2.3.1

收集

疫区范围内的动物尸体、禽畜粪便,以及已经感染和高危感染人群产生的生活废弃物,应驾驶专用运输车的驾驶员在收集疫区范围内的动物尸体、禽畜粪便,以及已经感染和高危未经袋装密闭的动物尸体、禽畜粪便及生活废弃物,驾驶员应拒绝装车;车辆未经消毒,禁止收集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垃圾。 运输

运输疫区范围内的动物尸体、禽畜粪便,以及已经感染和高危感染人群产生的生活废弃物运输过程中应谨慎驾驶,不得在中途停留。 处置

专用运输车辆进入御桥生活垃圾焚烧厂或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后应服从厂区指挥,将车辆

由卫生监督部门或动物防疫部门进行消毒处理后,袋装密闭后进行收集。 感染人群产生的生活废弃物期间不得离开驾驶室。 驾驶员应拒绝发车。

应按规定路线行驶。

开到指定卸料位置。卸料过程中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

2.3.2 2.3.3 2.3.4 2.3.5

由动物防疫或卫生监督部门对卸料的车辆外部、车厢内部及卸料场所进行消毒。 车辆未经全面消毒,驾驶员不得将车辆驶离焚烧厂。

对来自疫区范围内的动物尸体、禽畜粪便,以及已经感染和高危感染人群产生的生活废弃焚烧厂在焚烧来自疫区范围内的动物尸体、禽畜粪便,以及已经感染和高危感染人群产生

物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卸料后,生活垃圾焚烧厂应立即组织进行焚烧。

的生活废弃物期间,应对专用料坑中的渗沥水采取严格消毒措施后才能处理排放;对专用运输车经行道路进行定期消毒。

2.3.6 消毒措施。

2.4

防护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接纳来自疫区范围内的动物尸体、禽畜粪便,以及已经感染和高危感

染人群产生的生活废弃物,除非接到上海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指令,并已经具备严格的免疫

在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专用车辆驾驶员、在焚烧厂卸料口工作的作业人员,以及其他有可能与来自疫区范围内的动物尸体、禽畜粪便,以及已经感染和高危感染人群产生的生活废弃物近距离接触的有关人员,应采取一次性防护服,佩带口罩、防护眼镜等卫生防护措施。

附件五、 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城市保洁系统的应急处置分预案

1、区域性的道路保洁队伍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发生非正常停工影响正常保洁,相关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调用应急保洁队伍,维持正常的道路保洁作业。

2、本区的应急保洁队伍已经全部出动,仍难以维持正常的道路保洁作业的,由各分中心调用相关区应急力量进行处理。仍不能满足需求的,由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指令专项应急办公室调集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水运或陆运应急保洁队伍,共同维持正常的道路保洁作业。

3、发生全市性的重大活动,需要进行突击应急保洁的,由专项应急办公室通知相关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应急处置;相关区应急保洁力量不足以完成突击保洁任务的,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专项应急办公室调用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水运或陆运应急保洁队伍进行应急处置。

附件六、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生活垃圾、粪便收运系统的应急处置分预案

1. 影响生活垃圾、粪便收运系统

1.1

区域性的生活垃圾、粪便收运队伍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发生非正常停工,正常的生活垃

圾、粪便收运停顿,相关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调用本区应急收运力量,维持正常的生活垃圾、粪便收运作业。

1.2

相关区已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但应急收运力量仍不能满足正常作业要求的,由各分中心

调用相关区应急力量进行处理。仍不能满足需求的,由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指令专项应急办公室调用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陆运应急收运队伍提供应急收运服务。

2. 影响生活垃圾、粪便中转 2.1

生活垃圾、粪便中转站作业队伍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发生非正常停工,正常的垃圾、粪

便中转业务停顿的,由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指令专项应急办公室调集其它生活垃圾、粪便中转站操作和技术工人进驻并临时接管该中转站;

2.2 厂。

3 影响生活垃圾、粪便运输

3.1 从中转站到处置厂(场)的生活垃圾运输队伍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发生非正常停工,由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调用指令专项应急办公室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水运或陆运应急运输队伍提供应急运输服务。

外来人员不能进驻的,原进入该中转站的生活垃圾调整到临近的生活垃圾中转站或直接运

往江桥或御桥生活垃圾焚烧厂;进入该中转站的粪便调整到临近的粪便中转站或直接送往粪便预处理

3.2 生活垃圾、粪便水上运输发生非正常停工,影响正常生活废弃物运输的,由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调集应急队伍,组织应急运输处置;应急运输能力仍不能满足要求的,由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指令专项应急办公室调整相关区生活垃圾、粪便去向。

3.2.1 根据受影响减少的运输能力,以及出路受影响的区域,相应区域的相应数量的生活垃圾或粪便调整去向。

3.2.2 影响生活垃圾运输,如影响长宁、闸北、虹口各区,其原由船运的生活垃圾应急进入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如影响杨浦、宝山、卢湾、徐汇、闵行各区,其原由船运的生活垃圾应急进入御桥生活垃圾焚烧厂或浦东生化处理厂。

3.2.3

影响粪便运输,如影响长宁、徐汇、闵行区,其原由船运的粪便进入普陀粪便预处理厂;

如影响黄浦区,其原由船运的粪便进入杨浦粪便预处理厂;如影响宝山、静安区,其原由船运的粪便进入闸北粪便预处理厂。以上三个粪便预处理厂的应急服务范围可根据需要调整,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下属粪便倒口可作为后备处理点。

3.2.4

江桥、御桥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浦东生化处理厂应急进料已经超过其冲击负荷极限,启

用上海环境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陆上应急运输队伍或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汽运处应急运输队伍,直接将受影响的相关区域生活垃圾运往老港废弃物处置场填埋。

附件七、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生活垃圾处置系统的应急处置分预案

生活垃圾处置系统因故停产或部分停产,各生活垃圾处置厂(场)互相作为应急处置的场所接受相应受影响的生活垃圾。

1. 影响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

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造成非正常停产,相关区生活垃圾去向按如下方案调整: 普陀、静安进入江桥焚烧厂的生活垃圾调整进入上海环境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虎林路码头; 黄浦区生活垃圾调整进入御桥生活垃圾焚烧厂;

嘉定区进入江桥焚烧厂的生活垃圾调整进入嘉定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

2 影响御桥生活垃圾焚烧厂

御桥生活垃圾焚烧厂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造成非正常停产,相关区生活垃圾去向按如下方案调整:

浦东新区进入御桥的生活垃圾调整进入浦东生活垃圾生化处理厂;生化处理厂满负荷的情况下,应急进入黎明填埋场。

3 影响浦东生化处理厂

浦东生活垃圾生化处理厂受公共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造成非正常停产,原进入生化处理厂的生活垃圾调整进入御桥生活垃圾焚烧厂;御桥生活垃圾焚烧厂满负荷的情况下,应急进入黎明填埋场。

4影响废弃物老港处置场

废弃物老港处置场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造成非正常停产,原进入老港废弃物处置场的生活垃圾按如下方案调整去向:

4.1 在运输途中的垃圾船达到老港后等候卸船;已经在中转码头上的垃圾运输船,及在老港卸料后返回码头的垃圾船,应装满垃圾后泊在码头等候,待事态平息后起航。

4.2 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水上运输船只均已满载等候,则生活垃圾不再到相关码头中转,普陀、长宁、闸北、虹口各区的生活垃圾,直接应急进入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满负荷时,进入黎明填埋场。杨浦、宝山、卢湾、徐汇、闵行各区,其生活垃圾直接应急进入御桥生活垃圾焚烧厂;御桥生活垃圾焚烧厂满负荷时,进入浦东生活垃圾生化处理厂;生化处理厂也满负荷时,进入黎明填埋场。

5 其他

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及投入运营的情况,本预案应及时修正调整,考虑投入运营的设施受影响时的应急处置方案。

附件八、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市管水域保洁、收运系统的应急处置分预案

1、市管水域区域性的水域保洁收运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需要调集或增加保洁收运力量的,相关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调用本级应急力量,保障水面环境卫生质量。

2、本级应急预案虽已启动,但应急收运力量仍不能满足正常作业要求或控制局势的,由专项应急办公室调用相应应急力量进行处理。仍不能满足需求的,报告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进行处置。

3、发生全市性的重大市容保障活动,需要进行水域突击应急保洁的,由专项应急办公室通知相关区域管理和作业部门进行应急处置;相关区域应急作业力量不足以完成突击保洁任务的,由专项应急办公室报告市环境卫生应急处置应急指挥部,调用全市市容环卫及城管执法系统所有资源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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