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案例(2)

案例一:我某出口企业收到的一份信用证规定:“装运自重庆运至汉堡。多式运输单据可接受。禁止转运”。受益人经审核认为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相符,逐按照信用证规定委托重庆外运公司如期在重庆装上火车经上海改装轮船运至汉堡。由重庆外运公司于装车当日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议付行审单认可后即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理由:(1)运输单据上表示的船名有“预期”字样,但无实际装船日期和船名的批注;(2)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运,而单据却表示“将转运”。试对此进行评析。

要点评析: 两条拒付理由都不成立。

对于拒付理由(1),因本案中采用的是多式运输,所以不需要提交已装船提单。

对于拒付理由(2),因根据UCP600,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对于注明将发生转运的单据银行将接受,只要提单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及/或子母船运输,并且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所以拒付理由(2)不成立。

案例二:(分批装运)我外贸公司A与欧洲B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出口合同,规定1月至4月由中国港口装上海轮运往欧洲某港,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B商按时开来信用证的装运条款为1月100吨、2月150吨、3月150吨、4月100吨,每月内不得分批。A公司审核信用证之后认为可以接受,逐于1月、2月分别按照信用证规定如期如数发货并顺利结汇。后由于货源不足,经协商得船公司同意,于3月10日先在青岛将70公吨货装上C轮,待该轮续航烟台时,于3月18日在烟台再装75公吨。A公司议付时,提交了分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共计145公吨的两套提单。当议付行将单据寄交开证行时遭拒付。理由:(1)3月应装150吨,实际装145公吨;(2)分别在青岛、大连装运,与信用证禁止封闭不符。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要点评析: 两条拒付理由都不成立。

对于拒付理由(1),因本案中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所以卖方3月装运货物在142.5公吨至157.5公吨之间即可,因此实际装145公吨,不存在不符点。

对于拒付理由(2),根据UCP600,在不同时间,不同口岸,将同一合同项下货物装上同一航次,同一运输工具上,并去同一目的地的,不能算是分批装运。

案例三: 国内 A公司从香港B公司进口A套德国设备,合同价格条件为CFR广西梧州,装运港是德国汉堡,装运期为开出信用证后90天内,提单通知人是卸货港的外运公司。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7月25日开出信用证,10月18日香港B公司发来装船通知,11月上旬B公司将全套议付单据寄交开证行,A公司业务员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并议付了货款。船运从汉堡到广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转船正常时间应在 45–50天内。12月上旬,A公司屡次查询梧州外运公司都无货物消息,公司怀疑B公司倒签提单,随即电询B公司,B公司答复确已如期装船。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见货物,再次电告B公司要求联系其德国发货方协助查询货物下落。B公司回电说德国正处圣诞节假期,德方无人上班,没法联络。A公司无奈只好等待。次年元月上旬,圣诞假期结束,B公司来电,称货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运抵广州黄埔港,请速派人前往黄埔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此时货物海关滞报已40多天,待A公司办好所报关提货手续已是次年元月底,发生的滞箱费,仓储费,海关滞报金,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达十几万元。

要点评析: (1)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除非信用证有相反的规定,否则可允许转运。(2)为了明确责任、便于安排运输,交易双方是否同意转运以及有关转运港、转运费负担等问题,都应在合同中具体说明。

造成本案结果的原因在于:(1)合同未列明转运港。A公司按经验想当然认为转运港一定是香港,德方会选择汉堡——香港——梧州的运输路线,但德方安排的路线是:汉堡——香港——广州——梧州,所以A公司只和梧州外运联系,根本没想到黄埔外运。(2)原合同规定提单通知人为卸货港外运公司较笼统。外运不知货主是谁,导致联系不便,影响及时报

关提货。合同和信用证最好要求在提单通知人一栏打上收货人或外贸代理公司的名字,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以便及时联系。

案例四:我某出口公司按CFR条件向日本出口红豆250吨,合同规定卸货港为日本口岸,发货物时,正好有一船驶往大阪,我公司打算租用该船,但在装运前,我方主动去电询问哪个口岸卸货时值货价下跌,日方故意让我方在日本东北部的一个小港卸货,我方坚持要在神户、大阪。双方争执不下,日方就此撤消合同。

问题: 试问我方做法是否合适?日本商人是否违约?

要点评析:不合适。选择港的使用;合同中规定的卸货港为日本口岸,按照惯例,进口商在装运前应通知出口商,否则出口商可自行决定,可在日本的任何一个港口卸货;我方去电询问纯属多此一举,这种做法不妥当;日方撤消合同没有正常理由,违约的原因是价格下跌,属正常商业风险,不能作为撤约的理由。

案例五: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0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1年1月15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付贷款。

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银行的拒付是有理的。因为,本案中,我方取得了签发日期为12月10日的提单,于1月4日到银行交单议付。尽管我方未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到银行议付,但我方提交的提单已构成了过期提单。根据《UCP500》第四十三条a款的规定:“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须规定一个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二十一天提交的单据„„”因此,我方提交的过期提单银行是有权拒付的。

案例六:我某公司与美国某客商以FOB条件出口大枣5000箱,5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于5月10日将3 0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雁”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

问:我方的做法是否合适?将导致什么结果,为什么?

要点评析:我方的做法不合适,将导致银行拒付的结果。根据《UCP600》的规定: “运输交易表明货物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运输单据注明装运日期及装运地不同,只要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如果表明在同一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件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仍将被视为部分发运”。本案中,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我方于5月10日将3 0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 000箱装上“飞雁”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尽管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但向银行提交的是分别由不同名货轮,在不同时间装运的两套单据,这将无法掩盖分批装运这一事实。所以,银行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案例七:有一批货物共100箱,由广州装运至纽约,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到目的港,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5箱欠交;1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已散失50%;2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有短缺。试分析上述三种情况中,哪些应属船方或托运人的责任?为什么?

要点评析:承运人,托运人。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

案例八:某公司以FAS条件进口原料一批,出口商把货物以集装箱运至厦门港时,船运公司即以到货通知单通知该公司提货,而且在到货通知单中载有:本批货物系使用集装箱,必须在到货7日内提货,否则要加收延滞费。该公司按规定报关提货,但船公司却声称本航次运载的集装箱应由船公司整批处理开箱,不得分批开箱。问:(1)7天以后开箱,集装箱使用的延滞费该由谁负责?(2)该项原料买卖合同规定:如有品质不符,买方须于到货后1个月内提出索赔,如果此集装箱在货到1个月后才开箱,发现品质不符,该公司是否可以向出口商索赔?

要点评析:发生延滞费,由船方负责。为稳妥起见,收货方可请有关方面出具货方延滞提货

是因为船方要求所致的证明,以备发生争议时使用。

(2)买方因无法开箱检验,不能在索赔有效期内向卖方提出索赔,一般可向卖方申请延长索赔期限或检验时限;否则,在超过索赔期限以后才提,卖方可以不配。但卖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答应延长索赔期限,买方可向船方索赔。

案例九:广州某外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150公吨冷冻食品的合同。合同规定:3-7月份,每月平均装运30公吨,凭即期信用证支付,装运前由港口商检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我方3-5月正常交货,顺利结汇。6月份,由于船期延误,推迟到7月6日装运出口,海运提单则倒签为6月30日,而送银行的商检证书在船边的测温日期为7月6日,议付行也未发现此矛盾之处,在7月10日同船又运出30公吨,我方所交商检证书的测温日期为7月10日,但开证行收到单证后来电表示拒付这两笔货款。问: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依据是什么?

要点评析:合理

(1)倒签提单、单单不符(提单和商检证书)、分批装运的货物装在一条船上

(2)UCP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支款及/或分期装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支款及/或装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6月份不符,7月份也失效

案例十:我某出口企业同某国A商达成一笔交易,我方按期将货物装出并由B船公司承运,并出具转运提单,货经日本由其他船公司运往目的港,货到目的港后,A公司已宣告破产倒闭。当地C公司伪造提单向第二程船公司在当地的代理人提走了货。我方装运后,委托银行收款,因收货人倒闭,货款无着,后又获悉货物已被冒领,遂与B船公司交涉,凭其签发的正本提单要求交出承运货物。B公司借口依据提单第13条规定:“承运人只对第一程负责,对第二程不负运输责任”为由,拒不赔偿,于是诉诸法院。对此案,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判决?

评析要点:B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1)转运提单的签发人只对第一程运输负责,是指就船舶适航、管货等方面的责任而言,并不涉及他对自己所签发的提单的责任问题。(如果二程船上发生灭失或损坏,一程不用负责。)

(2)按照一般国际惯例,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是提货凭证。作为运输合同的一方,承运人有义务在目的港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

案例十一: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装船,3月20日接到信用证,证上规定:“shipment after April 10th till 30th”。该公司于4月7日装船,取得4月10日的提单,结果到银行议付时遭到退单。问为什么?

评析要点:UCP600after理解为不包括所提及的日期。如果提单是4月11日就没问题。 计算题

1、 某公司出口产品共100箱,该商品的内包装为塑料袋,每袋重1磅,外包装为纸箱,每

箱100袋,箱的尺寸为47×39×26(厘米),经查该商品为5级货,运费计收标准为“M”,每运费吨的基本运费为367港元,另加转船费15%,燃料费33%,港口拥挤费5%,问:该货物的运费是多少?

答案:运费=基本费率×(1+附加费率之和)×货运量

=367×(1+15%+33%+5%)×(0.47×0.39×0.26)×100=2676.04港元

2、 某商品纸箱装,每箱毛重45公斤,每箱体积0.05立方米,原报价每箱38美元FOB天

津,现客户要求改报CFRC2%伦敦价。(该商品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的基本运费为200美元,到伦敦港口拥挤附加费为10%)问:在不减少收汇额的条件下,我方应报多少?

0.045公吨

CFR=FOB+F=38+200(1+10%)×0.05=49美元

CFRC2%=CFR/(1-佣金率)=49/(1-2%)=50美元

3、 某公司出口货物净重为30公吨,外包装为铁桶,每桶毛重60公斤,净重50公斤,体

积为0.065立方米,该货物的运费计收标准为W/M。每运费吨的基本运费为420美元,加收燃油附加费25%,港口拥挤费30%。除基本港以外,又增加一个港口作为选卸港,选卸费为80美元。试计算本批货物的总运费。

0.06公吨

总体积=(30×1000)/50×0.065=39立方米

总运费=基本费率×(1+附加费率之和)×货运量+选港费=420×(1+25%+30%)×39+80=25469美元

案例一:我某出口企业收到的一份信用证规定:“装运自重庆运至汉堡。多式运输单据可接受。禁止转运”。受益人经审核认为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相符,逐按照信用证规定委托重庆外运公司如期在重庆装上火车经上海改装轮船运至汉堡。由重庆外运公司于装车当日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议付行审单认可后即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理由:(1)运输单据上表示的船名有“预期”字样,但无实际装船日期和船名的批注;(2)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运,而单据却表示“将转运”。试对此进行评析。

要点评析: 两条拒付理由都不成立。

对于拒付理由(1),因本案中采用的是多式运输,所以不需要提交已装船提单。

对于拒付理由(2),因根据UCP600,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对于注明将发生转运的单据银行将接受,只要提单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及/或子母船运输,并且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所以拒付理由(2)不成立。

案例二:(分批装运)我外贸公司A与欧洲B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出口合同,规定1月至4月由中国港口装上海轮运往欧洲某港,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B商按时开来信用证的装运条款为1月100吨、2月150吨、3月150吨、4月100吨,每月内不得分批。A公司审核信用证之后认为可以接受,逐于1月、2月分别按照信用证规定如期如数发货并顺利结汇。后由于货源不足,经协商得船公司同意,于3月10日先在青岛将70公吨货装上C轮,待该轮续航烟台时,于3月18日在烟台再装75公吨。A公司议付时,提交了分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共计145公吨的两套提单。当议付行将单据寄交开证行时遭拒付。理由:(1)3月应装150吨,实际装145公吨;(2)分别在青岛、大连装运,与信用证禁止封闭不符。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要点评析: 两条拒付理由都不成立。

对于拒付理由(1),因本案中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所以卖方3月装运货物在142.5公吨至157.5公吨之间即可,因此实际装145公吨,不存在不符点。

对于拒付理由(2),根据UCP600,在不同时间,不同口岸,将同一合同项下货物装上同一航次,同一运输工具上,并去同一目的地的,不能算是分批装运。

案例三: 国内 A公司从香港B公司进口A套德国设备,合同价格条件为CFR广西梧州,装运港是德国汉堡,装运期为开出信用证后90天内,提单通知人是卸货港的外运公司。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7月25日开出信用证,10月18日香港B公司发来装船通知,11月上旬B公司将全套议付单据寄交开证行,A公司业务员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并议付了货款。船运从汉堡到广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转船正常时间应在 45–50天内。12月上旬,A公司屡次查询梧州外运公司都无货物消息,公司怀疑B公司倒签提单,随即电询B公司,B公司答复确已如期装船。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见货物,再次电告B公司要求联系其德国发货方协助查询货物下落。B公司回电说德国正处圣诞节假期,德方无人上班,没法联络。A公司无奈只好等待。次年元月上旬,圣诞假期结束,B公司来电,称货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运抵广州黄埔港,请速派人前往黄埔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此时货物海关滞报已40多天,待A公司办好所报关提货手续已是次年元月底,发生的滞箱费,仓储费,海关滞报金,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达十几万元。

要点评析: (1)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除非信用证有相反的规定,否则可允许转运。(2)为了明确责任、便于安排运输,交易双方是否同意转运以及有关转运港、转运费负担等问题,都应在合同中具体说明。

造成本案结果的原因在于:(1)合同未列明转运港。A公司按经验想当然认为转运港一定是香港,德方会选择汉堡——香港——梧州的运输路线,但德方安排的路线是:汉堡——香港——广州——梧州,所以A公司只和梧州外运联系,根本没想到黄埔外运。(2)原合同规定提单通知人为卸货港外运公司较笼统。外运不知货主是谁,导致联系不便,影响及时报

关提货。合同和信用证最好要求在提单通知人一栏打上收货人或外贸代理公司的名字,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等,以便及时联系。

案例四:我某出口公司按CFR条件向日本出口红豆250吨,合同规定卸货港为日本口岸,发货物时,正好有一船驶往大阪,我公司打算租用该船,但在装运前,我方主动去电询问哪个口岸卸货时值货价下跌,日方故意让我方在日本东北部的一个小港卸货,我方坚持要在神户、大阪。双方争执不下,日方就此撤消合同。

问题: 试问我方做法是否合适?日本商人是否违约?

要点评析:不合适。选择港的使用;合同中规定的卸货港为日本口岸,按照惯例,进口商在装运前应通知出口商,否则出口商可自行决定,可在日本的任何一个港口卸货;我方去电询问纯属多此一举,这种做法不妥当;日方撤消合同没有正常理由,违约的原因是价格下跌,属正常商业风险,不能作为撤约的理由。

案例五: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0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1年1月15日。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付贷款。

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要点评析:银行的拒付是有理的。因为,本案中,我方取得了签发日期为12月10日的提单,于1月4日到银行交单议付。尽管我方未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到银行议付,但我方提交的提单已构成了过期提单。根据《UCP500》第四十三条a款的规定:“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须规定一个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二十一天提交的单据„„”因此,我方提交的过期提单银行是有权拒付的。

案例六:我某公司与美国某客商以FOB条件出口大枣5000箱,5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于5月10日将3 0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雁”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

问:我方的做法是否合适?将导致什么结果,为什么?

要点评析:我方的做法不合适,将导致银行拒付的结果。根据《UCP600》的规定: “运输交易表明货物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运输单据注明装运日期及装运地不同,只要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如果表明在同一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件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仍将被视为部分发运”。本案中,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我方于5月10日将3 0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 000箱装上“飞雁”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尽管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但向银行提交的是分别由不同名货轮,在不同时间装运的两套单据,这将无法掩盖分批装运这一事实。所以,银行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案例七:有一批货物共100箱,由广州装运至纽约,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到目的港,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5箱欠交;1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已散失50%;2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有短缺。试分析上述三种情况中,哪些应属船方或托运人的责任?为什么?

要点评析:承运人,托运人。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

案例八:某公司以FAS条件进口原料一批,出口商把货物以集装箱运至厦门港时,船运公司即以到货通知单通知该公司提货,而且在到货通知单中载有:本批货物系使用集装箱,必须在到货7日内提货,否则要加收延滞费。该公司按规定报关提货,但船公司却声称本航次运载的集装箱应由船公司整批处理开箱,不得分批开箱。问:(1)7天以后开箱,集装箱使用的延滞费该由谁负责?(2)该项原料买卖合同规定:如有品质不符,买方须于到货后1个月内提出索赔,如果此集装箱在货到1个月后才开箱,发现品质不符,该公司是否可以向出口商索赔?

要点评析:发生延滞费,由船方负责。为稳妥起见,收货方可请有关方面出具货方延滞提货

是因为船方要求所致的证明,以备发生争议时使用。

(2)买方因无法开箱检验,不能在索赔有效期内向卖方提出索赔,一般可向卖方申请延长索赔期限或检验时限;否则,在超过索赔期限以后才提,卖方可以不配。但卖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答应延长索赔期限,买方可向船方索赔。

案例九:广州某外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150公吨冷冻食品的合同。合同规定:3-7月份,每月平均装运30公吨,凭即期信用证支付,装运前由港口商检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我方3-5月正常交货,顺利结汇。6月份,由于船期延误,推迟到7月6日装运出口,海运提单则倒签为6月30日,而送银行的商检证书在船边的测温日期为7月6日,议付行也未发现此矛盾之处,在7月10日同船又运出30公吨,我方所交商检证书的测温日期为7月10日,但开证行收到单证后来电表示拒付这两笔货款。问: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依据是什么?

要点评析:合理

(1)倒签提单、单单不符(提单和商检证书)、分批装运的货物装在一条船上

(2)UCP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支款及/或分期装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支款及/或装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6月份不符,7月份也失效

案例十:我某出口企业同某国A商达成一笔交易,我方按期将货物装出并由B船公司承运,并出具转运提单,货经日本由其他船公司运往目的港,货到目的港后,A公司已宣告破产倒闭。当地C公司伪造提单向第二程船公司在当地的代理人提走了货。我方装运后,委托银行收款,因收货人倒闭,货款无着,后又获悉货物已被冒领,遂与B船公司交涉,凭其签发的正本提单要求交出承运货物。B公司借口依据提单第13条规定:“承运人只对第一程负责,对第二程不负运输责任”为由,拒不赔偿,于是诉诸法院。对此案,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判决?

评析要点:B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1)转运提单的签发人只对第一程运输负责,是指就船舶适航、管货等方面的责任而言,并不涉及他对自己所签发的提单的责任问题。(如果二程船上发生灭失或损坏,一程不用负责。)

(2)按照一般国际惯例,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是提货凭证。作为运输合同的一方,承运人有义务在目的港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

案例十一: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装船,3月20日接到信用证,证上规定:“shipment after April 10th till 30th”。该公司于4月7日装船,取得4月10日的提单,结果到银行议付时遭到退单。问为什么?

评析要点:UCP600after理解为不包括所提及的日期。如果提单是4月11日就没问题。 计算题

1、 某公司出口产品共100箱,该商品的内包装为塑料袋,每袋重1磅,外包装为纸箱,每

箱100袋,箱的尺寸为47×39×26(厘米),经查该商品为5级货,运费计收标准为“M”,每运费吨的基本运费为367港元,另加转船费15%,燃料费33%,港口拥挤费5%,问:该货物的运费是多少?

答案:运费=基本费率×(1+附加费率之和)×货运量

=367×(1+15%+33%+5%)×(0.47×0.39×0.26)×100=2676.04港元

2、 某商品纸箱装,每箱毛重45公斤,每箱体积0.05立方米,原报价每箱38美元FOB天

津,现客户要求改报CFRC2%伦敦价。(该商品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的基本运费为200美元,到伦敦港口拥挤附加费为10%)问:在不减少收汇额的条件下,我方应报多少?

0.045公吨

CFR=FOB+F=38+200(1+10%)×0.05=49美元

CFRC2%=CFR/(1-佣金率)=49/(1-2%)=50美元

3、 某公司出口货物净重为30公吨,外包装为铁桶,每桶毛重60公斤,净重50公斤,体

积为0.065立方米,该货物的运费计收标准为W/M。每运费吨的基本运费为420美元,加收燃油附加费25%,港口拥挤费30%。除基本港以外,又增加一个港口作为选卸港,选卸费为80美元。试计算本批货物的总运费。

0.06公吨

总体积=(30×1000)/50×0.065=39立方米

总运费=基本费率×(1+附加费率之和)×货运量+选港费=420×(1+25%+30%)×39+80=25469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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