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5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二)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 监管部门等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产业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等;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五)一对一沟通;
(六)电话咨询;
(七)现场参观。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指定的证券交易场所网站公布。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得通过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等非正式渠道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信息披露: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会议筹备: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信息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不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寻和咨询;
(五) 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 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八)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九)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 分析研究: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实施
第一节 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交流和沟通,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系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节 特定对象接待来访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
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十九条 本章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第二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如果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外泄(如出现媒体报道、研究报告、市场传言等),公司知悉后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节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漏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并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的,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5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二)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 监管部门等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产业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等;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五)一对一沟通;
(六)电话咨询;
(七)现场参观。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指定的证券交易场所网站公布。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得通过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等非正式渠道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信息披露: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会议筹备: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信息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不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寻和咨询;
(五) 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 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八)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九)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 分析研究: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实施
第一节 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交流和沟通,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系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节 特定对象接待来访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
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十九条 本章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第二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如果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外泄(如出现媒体报道、研究报告、市场传言等),公司知悉后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节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漏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并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的,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