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共同过失犯罪

浅 论共 同过 失 犯  

20 9罪 南 京 大学20 0 13 7级 0法律硕 士 松赵

 【

摘 】 要在现实 活与生司实法践中 同,失犯罪 过经是一已不容忽个视 、共 客 观在存 的会社 现象。要各共对 同 失行过为 人合确理  定 刑 事任责时 , 虑考 各行 为 的 人行 为机动。对 客 上观 业 已存 的 在共 过 失同犯 进 罪行理 论上 的 研究 十 是分 必 要 的。 本就文 承认 共 同   要过 失犯罪 的 立 成条 件的、 定、 罪 处与 罚等问题 作 粗 浅 的 探 。讨认 定  【关 键词】 过同失犯 刑事责任 处罪 罚  

所谓 共共 同过 失犯罪 , 常认 为 指二 是人 上 以过的 失行 为   共通 导同致一 定 危 的害 果 , 结而 因 分别 构成 犯 罪的 情 。况 尽管从 实 质 意义上 讲, 同 过失犯 罪 已不 属 于 共同犯罪 之范 畴 , 由于它  共 与共但同 犯罪 有着千 丝 万 的 客缕 观联 ,系 此因 很仍有研 究之 要必。  一

共过失同罪 犯定的性 

关于

共过同 犯罪 失定性 的 题问, 学国 界争 论 颇多 , 题的  各 问 点集焦中在 共 过同失 罪 是犯否 于属共 同犯 罪 , 是 否一 是种  它 独 的 犯罪 形立态 。学 界 主 要有 下 以观 点: ( ) 一 肯定说  为行般为共 同与说 目行的为论 者学的所者主 张 。行 为 共  同说 主是观主义 的 犯共理 。该学论说 为认 罪犯是行 人为主观 性 恶的  表 , 现共同犯 的“罪 同”是共 同恶 性体现的 而 , 共 而共正 犯 同 的行 罪 不过 为是现共 实同犯罪 主人 恶性观 东西的。因此 , 同实 犯只要行  主共 上有观 自行为 然之 共意同 思 客观 上, 具共有 行同为 足就 构以 。成 因  此, 影响不共 同罪 的成犯立 , 同 过失 罪是 成 立犯的。而 目 过 失共   的行 论 为将过失者行为理解为 一种注不意 的目 的行 为 也是 一种 ,  意行为 思,当 可然能成构二 以人 的上共同 失 犯罪过 。  

式则 不 一定相 同 正。 为 因 都有过 失, 使 各个 行 为人的 失过 行   为才成联 一个 一 的整 体 , 统整 个案件具 有内 的一 在性致 现,f 使 体 ; I   同过失 犯共罪 的 主 观特征  。 ) ( 观客 ,上 个 共 同 失过犯 罪 人 必 须 具 有 共同 的过 失  在 各 行 3为 。所 谓 共 同的过失行 为 , 指每个 人 行 的 为在客 观 上都   是 危 足结 害果 生 发的原 因。 个每 的行人 为, 能是町 此 彼协力实 施 , 的 也 可能 是 彼 此 单独 实 施的 ; 能 同时 是实 施的, 可 也  能足 先 实  后施 ;的 是能完 全相同 的 行 为 , 可

能是 全 完不 同相 的行为 ; 也 可  能 有共 可同的 为行目的 , 可能 没 有 同 共行 为的目 的 。但 有 一  点也 相是同 的 , 个 的人 行都为是 危结 果 的害原 冈 。 以所 ,每每 个 人 的 行具 为 有 客了观上 的一 致 性,现 共出同 失过犯 罪 客的 特 征观 。  体 () 同 过 行失为 造 成的 害危结 果 须 必 是同一 个 或 数 个 危 4 共害 果 。结 所 谓同个一危 害结 果, 这指 个 害危结 果是 由每 人 个  的过是失 行 为共同 造成 的 ; 谓 数 个同危 害 结果 , 这 指个 数 危害  所 是结果 的中 何任一个 都 由数是 个过 失 为 共行 同造成 。的 如果 甲 过 行失 为 成 这 造危 害 种结 果, 乙 失过行 为造成 那种 危害结果 二, 

之者间 无毫联系 ,不 是共 过 同犯失 罪 。  就

) 否定二  

三 、 同 过犯罪的失事刑任责 共 我 国刑

对法 共同 过 犯 失 罪刑 的事责 任 未做 规 定 。m如何   究追共 同过 失犯 的刑 事 责罪任, 结要 合司 实 法践 理 论上, 探 作 需 从讨。 根据 刑法 关有规 , 参考 司定法 践 实中的成 功 验经, 究共   同 过追 犯 失 人 的刑 事罪 责任, 应 意注贯 以下 几个 彻基本 原 。则  )(1 分别 处 罚 原 则。所 谓 分 处别罚 , 指在 共 同过失 犯   是 罪中 , 各个共 同 过 失犯罪 人 应 据 根 各 自触 犯其的 罪 分 名 处 别以 对 不 同 的刑罚 。我 国 刑法 第 2 第 2款规 定 : 2 条二 以人 上共同 过   失犯 罪 ,… 应当 负 刑事 责 任的, 照 他们所 犯 罪 分的别处 罚 在 。… 按 共 同 过失犯 罪中 , 由 各 犯 罪 主于体 的身份和 职责不 同, 叮能 触犯 不 同 的罪名 自, 然 应分 当 定 别罪 和 罚处。   () 身2份 从 重 原 。则 所谓身 份 重从原 则 指 ,在 I共 失  是 过 犯 罪 中司 , 于 具 有 职或务 务业身 份 的特 殊 主 体 应当从重 处罚 对。  () 3 区 责分 原任则 。所 谓区 分 责任 原 则, 指在 共同 过 失  是 犯 中罪, 应 根据每个 共 过同失 犯 罪人 在 共同过 失 犯罪 所 处中的  地位 和 起所 用 作大的 小, 决 其定应负 的 刑 责事 。一任般 来 说, 来  在 实 施 同 共失 犯过 罪 居 于时领 导 支 或地配位 , 者 个 人其 行  或为对 害 结 果 危的 生发 了起主 作 用要 的 承, 担 重较的刑 责事任 ; 应居  于被领 导 被或支 配的地 位 其 , 个 行 为 对人危 结害果 的 发生起 或  小较作 用的 ,承 担较 轻 刑的事 责 任 ;共 同过失 犯罪 中地位

相 应 在

定 说一 为般 罪共 同说学 犯者 所主张 犯。 罪共 同说 是 客   主观 的义共 理 论犯。该 理 论 主 张, 犯 同 罪 是个两 上以 有刑 事 责  任共能 力的人 共 同参与 施 一 实个 犯罪 ,因此 , 需 要行 为人有 对 构成 要件  结 果 之认识 及对 于 这结 果 的种希望 者放 或 任等故意 共的  同要 。素因 ,此 犯 罪 共说同 的持 者 看支 , 来犯同罪 的意 思联 系 在   至共关重 要 ,共同 过 失 犯 不罪可 能具有 这 种 意思 络联 ,而 因此 可不 

能 成立共同 过 犯罪失。  

三)限制 肯说定  限定的 肯 定则 说 为认, 不 成 共立 过失同 罪 犯, 各当   共一 但 同行般 人为负有 法 律 规 定的 共 同注 意 义 并务 共同 违反了 该 义 务 时, 就应 当定 过肯 失 的 同 共正 犯。 持这 观种点 的典 型 表代 为日  本学者 冢 大 ,仁 认为 ,在 行进适 应 犯 罪论体 系的 考 察 时 ,其 “就  可 看 以出 其( 失犯 立) 共同正犯 的 地余 ”并 认 为 , 立 共 同  过成 , 成过 犯 罪 失,从 实质上看 必 须存 着 在 人 二以上 者 同共 行 了包 进   含“ 着 生发 属于某犯 罪要 的素 一 结定果 高 的度危 险 的性 为行。 而  且,法 律上 理它处时 ,以课 于 个 共各同 行 人为共通 的防 止结   在 可果

注的 义意务 ” 

二。、 同过 失 犯 罪 构 成 的件要  共

要构 共 成同过 犯失罪 必须 具 备下以条 件 :  ( 罪主体)须 必是二 以人 ,上每个 为行 人必都 达 到刑须  犯 而且 1责任年龄(6事1 周 以上岁 并具)有刑责事能力。任一个达到事责刑 任年龄和—  个未到达 刑责事年任龄的人 , 个一有 刑责任 能事 力或 者和—

无个刑 事任能力 责的 人 ,能构不成 共同 过失犯罪。  

、 作当用相当的 , 承担等程度的同刑责事任。 应  实 践中, 对共在同过犯罪人失裁量罚时 刑 除了考,虑述上   个 方两 面外 以,应 注 意 悔 表现罪等 其他一 因 素 对量刑 的 影响 ,  还 以在便面分析全 综合评、 的判础基上确定各共 同过失之犯罪人 的 刑罚 。 达 到法 律以效 果 社会和效 果 的统一 。   ’   参

考 献 : 文

 

( 主 观)上, 个共 同过失 犯 人 罪 必 须 有具共 同 的过失 。2 在各   所谓共 同 过失的 , 指个 行 每为 在 人实施 各自行 的为时 , 可能  是 对造 的成 一某 危结害果存 在疏 忽 意大或 于过自信 心理的状 态 。 每  个 人 施 实行的 为 能可 相是 的 同, 能足可 不 同的 , 每个 人对 行   但 为 造成 也

的 危害结果 都 存 过在 失这一 点 是相 同 。的至于 过 失 形的

[ ] 1德童 华. 同 失过 犯 罪初论 [] 法律 科 .学0 22  共 J, 2 0() [] 2 舒洪 水、 张永 江 论.共同 失过 犯罪 ] 当代法 [学 2 0 ()J , 063  ][3 陈兴良. 共犯罪论 [ 同 ,国会社科学 出版社 9 ,]M中 12年   版9

7都 市 家教  5

浅 论共 同过 失 犯  

20 9罪 南 京 大学20 0 13 7级 0法律硕 士 松赵

 【

摘 】 要在现实 活与生司实法践中 同,失犯罪 过经是一已不容忽个视 、共 客 观在存 的会社 现象。要各共对 同 失行过为 人合确理  定 刑 事任责时 , 虑考 各行 为 的 人行 为机动。对 客 上观 业 已存 的 在共 过 失同犯 进 罪行理 论上 的 研究 十 是分 必 要 的。 本就文 承认 共 同   要过 失犯罪 的 立 成条 件的、 定、 罪 处与 罚等问题 作 粗 浅 的 探 。讨认 定  【关 键词】 过同失犯 刑事责任 处罪 罚  

所谓 共共 同过 失犯罪 , 常认 为 指二 是人 上 以过的 失行 为   共通 导同致一 定 危 的害 果 , 结而 因 分别 构成 犯 罪的 情 。况 尽管从 实 质 意义上 讲, 同 过失犯 罪 已不 属 于 共同犯罪 之范 畴 , 由于它  共 与共但同 犯罪 有着千 丝 万 的 客缕 观联 ,系 此因 很仍有研 究之 要必。  一

共过失同罪 犯定的性 

关于

共过同 犯罪 失定性 的 题问, 学国 界争 论 颇多 , 题的  各 问 点集焦中在 共 过同失 罪 是犯否 于属共 同犯 罪 , 是 否一 是种  它 独 的 犯罪 形立态 。学 界 主 要有 下 以观 点: ( ) 一 肯定说  为行般为共 同与说 目行的为论 者学的所者主 张 。行 为 共  同说 主是观主义 的 犯共理 。该学论说 为认 罪犯是行 人为主观 性 恶的  表 , 现共同犯 的“罪 同”是共 同恶 性体现的 而 , 共 而共正 犯 同 的行 罪 不过 为是现共 实同犯罪 主人 恶性观 东西的。因此 , 同实 犯只要行  主共 上有观 自行为 然之 共意同 思 客观 上, 具共有 行同为 足就 构以 。成 因  此, 影响不共 同罪 的成犯立 , 同 过失 罪是 成 立犯的。而 目 过 失共   的行 论 为将过失者行为理解为 一种注不意 的目 的行 为 也是 一种 ,  意行为 思,当 可然能成构二 以人 的上共同 失 犯罪过 。  

式则 不 一定相 同 正。 为 因 都有过 失, 使 各个 行 为人的 失过 行   为才成联 一个 一 的整 体 , 统整 个案件具 有内 的一 在性致 现,f 使 体 ; I   同过失 犯共罪 的 主 观特征  。 ) ( 观客 ,上 个 共 同 失过犯 罪 人 必 须 具 有 共同 的过 失  在 各 行 3为 。所 谓 共 同的过失行 为 , 指每个 人 行 的 为在客 观 上都   是 危 足结 害果 生 发的原 因。 个每 的行人 为, 能是町 此 彼协力实 施 , 的 也 可能 是 彼 此 单独 实 施的 ; 能 同时 是实 施的, 可 也  能足 先 实  后施 ;的 是能完 全相同 的 行 为 , 可

能是 全 完不 同相 的行为 ; 也 可  能 有共 可同的 为行目的 , 可能 没 有 同 共行 为的目 的 。但 有 一  点也 相是同 的 , 个 的人 行都为是 危结 果 的害原 冈 。 以所 ,每每 个 人 的 行具 为 有 客了观上 的一 致 性,现 共出同 失过犯 罪 客的 特 征观 。  体 () 同 过 行失为 造 成的 害危结 果 须 必 是同一 个 或 数 个 危 4 共害 果 。结 所 谓同个一危 害结 果, 这指 个 害危结 果是 由每 人 个  的过是失 行 为共同 造成 的 ; 谓 数 个同危 害 结果 , 这 指个 数 危害  所 是结果 的中 何任一个 都 由数是 个过 失 为 共行 同造成 。的 如果 甲 过 行失 为 成 这 造危 害 种结 果, 乙 失过行 为造成 那种 危害结果 二, 

之者间 无毫联系 ,不 是共 过 同犯失 罪 。  就

) 否定二  

三 、 同 过犯罪的失事刑任责 共 我 国刑

对法 共同 过 犯 失 罪刑 的事责 任 未做 规 定 。m如何   究追共 同过 失犯 的刑 事 责罪任, 结要 合司 实 法践 理 论上, 探 作 需 从讨。 根据 刑法 关有规 , 参考 司定法 践 实中的成 功 验经, 究共   同 过追 犯 失 人 的刑 事罪 责任, 应 意注贯 以下 几个 彻基本 原 。则  )(1 分别 处 罚 原 则。所 谓 分 处别罚 , 指在 共 同过失 犯   是 罪中 , 各个共 同 过 失犯罪 人 应 据 根 各 自触 犯其的 罪 分 名 处 别以 对 不 同 的刑罚 。我 国 刑法 第 2 第 2款规 定 : 2 条二 以人 上共同 过   失犯 罪 ,… 应当 负 刑事 责 任的, 照 他们所 犯 罪 分的别处 罚 在 。… 按 共 同 过失犯 罪中 , 由 各 犯 罪 主于体 的身份和 职责不 同, 叮能 触犯 不 同 的罪名 自, 然 应分 当 定 别罪 和 罚处。   () 身2份 从 重 原 。则 所谓身 份 重从原 则 指 ,在 I共 失  是 过 犯 罪 中司 , 于 具 有 职或务 务业身 份 的特 殊 主 体 应当从重 处罚 对。  () 3 区 责分 原任则 。所 谓区 分 责任 原 则, 指在 共同 过 失  是 犯 中罪, 应 根据每个 共 过同失 犯 罪人 在 共同过 失 犯罪 所 处中的  地位 和 起所 用 作大的 小, 决 其定应负 的 刑 责事 。一任般 来 说, 来  在 实 施 同 共失 犯过 罪 居 于时领 导 支 或地配位 , 者 个 人其 行  或为对 害 结 果 危的 生发 了起主 作 用要 的 承, 担 重较的刑 责事任 ; 应居  于被领 导 被或支 配的地 位 其 , 个 行 为 对人危 结害果 的 发生起 或  小较作 用的 ,承 担较 轻 刑的事 责 任 ;共 同过失 犯罪 中地位

相 应 在

定 说一 为般 罪共 同说学 犯者 所主张 犯。 罪共 同说 是 客   主观 的义共 理 论犯。该 理 论 主 张, 犯 同 罪 是个两 上以 有刑 事 责  任共能 力的人 共 同参与 施 一 实个 犯罪 ,因此 , 需 要行 为人有 对 构成 要件  结 果 之认识 及对 于 这结 果 的种希望 者放 或 任等故意 共的  同要 。素因 ,此 犯 罪 共说同 的持 者 看支 , 来犯同罪 的意 思联 系 在   至共关重 要 ,共同 过 失 犯 不罪可 能具有 这 种 意思 络联 ,而 因此 可不 

能 成立共同 过 犯罪失。  

三)限制 肯说定  限定的 肯 定则 说 为认, 不 成 共立 过失同 罪 犯, 各当   共一 但 同行般 人为负有 法 律 规 定的 共 同注 意 义 并务 共同 违反了 该 义 务 时, 就应 当定 过肯 失 的 同 共正 犯。 持这 观种点 的典 型 表代 为日  本学者 冢 大 ,仁 认为 ,在 行进适 应 犯 罪论体 系的 考 察 时 ,其 “就  可 看 以出 其( 失犯 立) 共同正犯 的 地余 ”并 认 为 , 立 共 同  过成 , 成过 犯 罪 失,从 实质上看 必 须存 着 在 人 二以上 者 同共 行 了包 进   含“ 着 生发 属于某犯 罪要 的素 一 结定果 高 的度危 险 的性 为行。 而  且,法 律上 理它处时 ,以课 于 个 共各同 行 人为共通 的防 止结   在 可果

注的 义意务 ” 

二。、 同过 失 犯 罪 构 成 的件要  共

要构 共 成同过 犯失罪 必须 具 备下以条 件 :  ( 罪主体)须 必是二 以人 ,上每个 为行 人必都 达 到刑须  犯 而且 1责任年龄(6事1 周 以上岁 并具)有刑责事能力。任一个达到事责刑 任年龄和—  个未到达 刑责事年任龄的人 , 个一有 刑责任 能事 力或 者和—

无个刑 事任能力 责的 人 ,能构不成 共同 过失犯罪。  

、 作当用相当的 , 承担等程度的同刑责事任。 应  实 践中, 对共在同过犯罪人失裁量罚时 刑 除了考,虑述上   个 方两 面外 以,应 注 意 悔 表现罪等 其他一 因 素 对量刑 的 影响 ,  还 以在便面分析全 综合评、 的判础基上确定各共 同过失之犯罪人 的 刑罚 。 达 到法 律以效 果 社会和效 果 的统一 。   ’   参

考 献 : 文

 

( 主 观)上, 个共 同过失 犯 人 罪 必 须 有具共 同 的过失 。2 在各   所谓共 同 过失的 , 指个 行 每为 在 人实施 各自行 的为时 , 可能  是 对造 的成 一某 危结害果存 在疏 忽 意大或 于过自信 心理的状 态 。 每  个 人 施 实行的 为 能可 相是 的 同, 能足可 不 同的 , 每个 人对 行   但 为 造成 也

的 危害结果 都 存 过在 失这一 点 是相 同 。的至于 过 失 形的

[ ] 1德童 华. 同 失过 犯 罪初论 [] 法律 科 .学0 22  共 J, 2 0() [] 2 舒洪 水、 张永 江 论.共同 失过 犯罪 ] 当代法 [学 2 0 ()J , 063  ][3 陈兴良. 共犯罪论 [ 同 ,国会社科学 出版社 9 ,]M中 12年   版9

7都 市 家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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