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_蒋银华

DOI:10.15984/j.cnki.1005-9512.2008.01.005

・主题研讨・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期

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

蒋银华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大理论成果,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具体体现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中国特色与分析借鉴的统一;总结经验与与时俱进的统一等几方面。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以人为本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08)01-0008-06

深刻体察法治的根本价值所在及其产生并发展的社会环境,应是“后发型”国家追求“法治国”理想刻不容缓的首要关切。胡锦涛同志在总结党的社会主义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党的十七大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创造性的概念载入历史性文件。这种探索是从价值基础及治国理念层面提出的,具有全局性与根本性。那么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如何衔接传统法治理论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使其成为一个完整、科学的理论体系,则是一重大理论课题。本文尝试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进行探析。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的确认

法治理念是法治实践理性化的最高理论形态,也是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的最后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对传统法治理念的承继、传承,也是对传统法治理念的发展进化,更是将传统法治理念同马克思主义相结合、将传统法治理念与中国社会实践相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它的精神实质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法治与人治作为两种价值取向迥异的治国方略,是一个经久不衰的时代命题。两者的论争由来已久,亚里士多德就曾明确提出过“法治应优于一人之治”的法律箴言。一般而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人治的比较区别在于以下几个层面。第一,从价值层面而言。人治的内在价值取向,在于保证专制统治者个人(或集团)对绝对权力的终极占有;满足专制统治者个人(或集团)对私利的无限欲求;实现专制统治者个人(或集团)对英雄角色扮演的渴望。同人治截然不同的是,社会主义法治根本的价值目的在于,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存在即是以排除个人的绝对权力为己任的。可以说,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就是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免受专制权作者简介:蒋银华,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力的侵害。第二,从经济基础的层面而言。社会主义法治与人治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由于两者所依赖的经济基础不具有同一性,必然导致形成两种价值取向迥异的治国方式。法治的土壤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而人治的根基是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奴隶制和封建制的自然经济、小农经济,其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权经济。第三,从政治制度的层面而言。人治是与专制统治的政治体制相对应并称的,即最高统治者独自掌握政权的统治制度。三百多年以前英国君主查理一世在受审时说:“只要有权,没有法律可以造出一条法律来。我不知道英国有什么人能使他的

1这就足以说明了什么是专制王权。生命以及任何可称为他自己的东西安然无恙而不受侵犯。”

社会主义法治则必须体现民主共和的政治观,历史已经证明,社会主义法治惟有同民主政治、共和政体相互作用方能实现其价值,方能免予沦为专制暴政的统治工具。在比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以法治国(bythelaw)之间的关系上,也不能将法治简单等同于以法治国。所谓“法治”其实不仅仅是“以法治国”的意思,而且含有用以治国的法律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规范或理想的意思,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和“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等等。也就是说,法是确定的、公认的价值,而非我们通常所称的“长官意志”或者个人灵机一动的狂想。法高于法律,是立法者和司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称之法应该是良法而非恶法,社者用以检验法律能否生效的法则。2足见,

会主义法治是良法之治,而非恶法之治。从价值层面上说,良法的价值体系应该是以正义为轴

3心、以秩序为外化、以平等为基础、以利益为归属的良法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传统法

治思想的关系,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社会主义找到了法治,就使得人类最优秀的社会制度配备了治国的最佳方案;法治找到了社会主义,就使人类的治国良策真正走上为人民服务、为人类解

结合马克思放事业服务的金光大道”。4据上对传统法治思想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比较分析,

主义关于科学社会主义的论断,我们有以下几点体认:

1、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马克思主义在对资产阶级法治批判的过程中,反映了其本身对法治的理解。马克思说:“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资产阶级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的阶级的意

5可见,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资产阶级法治是资本主义所有制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的法律化、制度化,是反映资产阶级意志的资产阶级统治工具,是少数剥削者统治多数人的工具。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状况,“他们力求以无产阶级的法律来代替资产阶级的法律,这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无产阶级所提出的这种法律就是人民宪章(people'sCharter),这一文件在形式上纯粹是政治性的,它要求按照民主的原则改组下院。宪章主义是工人反抗资产阶级的集中

就是要求社会主义法治体现社会主义所有制,反映无产阶级的意志、利表现”。6从实质上而言,

益。

2、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民主与专政的统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任何民主制的国家,都是一定阶级的民主与对一定阶级的专政的结合,都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体。恩格斯在为共产主义者同盟起草的纲领《共产主义原理》中就曾指出:“首先,无产阶级

7《哥达纲领批判》则进一步革命将建立民主制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

表达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在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

8可见,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人民内部实行充分的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革命专政。”

性,形成强大的政治统治力量,才能对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也只有对敌人实行强有力的专政,打击他们的破坏活动,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根本利益。如果把民主和专政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削弱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导致对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的严重损害。9

3、社会主义法治是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结合。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方法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强调指出,法律的形成和发展变化,最终根源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主要是物质生产关系,并随着这种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根据社会现实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实质上就是统治阶级的思想,而统治阶级的思想,则是统治阶级在物质利益上的要求在思想领域的反映。据此,社会主义的法治是特定历史时期物质生产关系在上层建筑中的反映,是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这种完善和发展取决于社会物质关系本身的变化及人们通过反复的社会实践而对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入认识。同时马克

9恩格斯也指出,资产阶级社会“几乎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10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即在剥削阶级统治

的国家里,权利和义务是分离和对立的。剥削阶级在经济和政治上占统治地位,享有一切特权,把自己的义务推给广大劳动人民。广大劳动人民处于受剥削、受压迫的地位,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却被剥削阶级以各种形式剥夺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劳动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他们平等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以,它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可见,权利和义务是相对而言的,是辩证统一的,没有义务的权利只能是特权,没有权利的义务只能是奴隶。个人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它的限制标准就是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与义务。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前进的动力。社会主义法治应自觉将人民群众定位为法治的主体。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愿望,是法治强大而持久的动力,是实现法治最深厚的基础。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的具体化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结晶。中国共产党历经半个多世纪的探索与实践,在党的十五大中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历史任务,并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在纪念现行宪法实施2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依法治国作为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宪法》和《党章》中的确立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略的重大创新,是中国共产党顺应民众意愿、时代要求、人类文明发展潮流,不断提升对治国方略认识的必然结果。但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国家治理模式,总是而且必须与特定的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相协调,它的产生壮大离不开一个国家具体的国情和现实。在社会主义的中国,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落实依法治国的宏图,必须将法治理念植根于当前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的土壤当中,这其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则是重中之重。离开了党的领导,将法治与坚持党的领导对立起来,法治建设就会迷失方向;离开了人民当家作主,那将是彻底的人治而非法治。

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还要求,转变党的领导方式,真正实现依法执政。实行依法治国,首先要求执政党依法执政,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执掌和行使执政权力,实现执政方式的法制化,才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落到实处、行政机10

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全体人民依法办事。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坚持党的领导理念,既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也是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创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权利(权力)与义务(职责)的统一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

从理论层面而言,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平等的理念应天然地囊括两方面的含义,即权利的平等与义务的平等,权利与义务是互为条件的。一个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样地,在他履行义务的时候,也意味着就享有相应的权利。一旦权利与义务相分离,平等也就不存在了。长期以来,资产阶级法律中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都是在经济上、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和反映,资本主义法律强调抽象的权利平等,其实质是在于用权利平等的假象掩盖实际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的严重不平衡,他们“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马克思严厉地批判了这种虚伪的所谓的“权利平等”。他指出:“抽象的权利曾

11经被坚决地用来为所有的东西辩护,为形形色色的压迫形式辩护;早就应该摒弃这种鼓动了。”

“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

12何阶级统治。”可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应该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它不仅仅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也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个人权利的实现。从现实法律层面而言,中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宪法在规定公民各项权利的同时,也相应地规定了公民的义务。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必须忠实履行。

法治的重要功能是以限制权力滥用为己任的。可以说,法治的终极目的就是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免受专制权力的侵害。法治通过一种非人格化的统治方式,排除了个人因素在统治中的作用,使得社会活动具有了法律上的可预见性,避免了专横权力的暴戾。所谓的“法律统治”或“法的主治”实质上都是要求通过承认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的权威,并确立法律的至上地位,从而避免国家权力的滥用。但也应该看到,法治控制国家权力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应该说法治的根本目的还是在于通过排除权力专断独行的不确定性,以求得一个稳定的社会法律秩序,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就要求法治在限制国家权力的同时必须赋予国家机关履行其职责必不可少的权力。法律的执行者是国家机关,只有国家机关权力的运行,才能保障社会的安定秩序,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才能实现其推进保障人权的作用。可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控权观应该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既要限制其权力,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又得授予其权力,以保证其职责有限执行。总的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要求政府消极地不侵犯人权,更要求政府积极主动地作为,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各种必要的发展条件和环境。

中国特色与分析借鉴的统一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所以能够引领中国社会发展进步,就是因为它既继承了传统法治思想的精髓,又赋予了其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更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离开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就不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传统法治思想是人类制度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是一种比其他统治方式更先进的制度。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大胆借鉴世界各国(包括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建设和发展法治的有益经验,吸取其进步的合理因素。

法治理念的思想源远流长。我国古代法治思想源于春秋,盛于战国,强于秦,衰于汉。在诸子百家中推崇法治思想的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学派,这一学派的基本观点就是“以法11

治国”,强调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意义。战国中期的商鞅系统阐述了变法、任法、重势和重术之间的理论逻辑,初步形成了完整的“法治”思想,在《商君书・更法》中他认为:“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同时在《商君书》中他也多次提到“缘法而治”“、垂法而治”“、一任于法”和“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所以备民也”。他主张法令是人民的生命,是治国的根本,更是防止人民作乱的工具。在商鞅看来,法治所治者首先应该是普通的百姓,不过在《史记・商君列传》中商鞅也认识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法之不明者,君长乱也”。《商君书・君臣》一篇中强调:“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实际上商鞅的这种思想已经触及到了近现代西方法治思想的根本所在,即君主守法、治者循法,实质就是以法来限制君主权力。就中国古代传统法治而言,法乃帝王立国之器、治民之具,即中国古代法治思想从立法、执法到守法每个环节都是以君权为基础,法不过是帝王治理国家、防止暴民作乱的器具;法治乃“刑赏二柄”之治,即所谓的法治也就是,君主一方面主张“以刑去刑”,通过酷法严刑使得民众不敢为非。另一方面主张“赏莫如厚,使民利之”,通过厚重的奖赏来驱使民众为其所用;“法不阿贵”“、刑不避大夫”即法律将矛头直指王公贵族的法外特权,认为国家制定的法度不仅是用来治民也可用来治吏;弃礼任法、垂法而治,即主张“缘法而治”“、一任于法”,认为儒家所主张的德礼教化无法实现对国家、人民的有效治理,惟有法治的权势之治方能使得国家民众臣服。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既存在合理之处,也有其极大的局限性。比如,法乃帝王立国之器、治民之具,法治乃“刑赏二柄”之治的思想是不值得提倡,应该予以摈弃的。“法不阿贵”“、刑不避大夫”“、缘法而治”“、一任于法”这样的思想则完全可以在扬弃的基础上加以改造,是应当传承和发展的。中国传统优秀的法律及思想文化传统是中华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唯有植根于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土壤之中,才能成永不衰败的参天大树。

西方法治思想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雅典时期,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实质是摆脱个人欲望,依靠理性统治的治国模式,是一种最优秀的治国之道,他指出:“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便是谁都难免有

13同时,亚里士多德也第一次明确提出法治是多数人之治的理念,即第一次将法治与民主感情。”

政治两者联系在一起,他认为:“法律可以被描述为由全体公民所达成的共同一致的意见,它用成文的形式做出界定,规范人们在各种情况下应当如何进行活动。”而且他也认为“主张法治的

14古罗马时期,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让我们看到西方法律近代法治思想在古罗马的源头。西塞罗同亚里士多德一样是法治的忠实倡导者,他曾说:“我们是法律的仆人,以便我们可以获得自由。”他反对一个

15西塞罗秉人的绝对统治,认为:“由一位君主来统治一个民族就剥夺了许多东西,特别是自由。”

承古希腊斯多葛学派自然法的思想,他将自然法与人的理性联系在一起,认为自然法的本质就是正确的理性。在他看来,法律之为法律,具有法的效力,是因为它具有理性,是因为它与自然法的正义相符合,否则就是无效的。由此西塞罗认为,人们之所以接受法律的统治,实则因为法律是正确理性的体现、是最高正义准则。资产阶级启蒙时期的法治思想是西方法治思想发展的顶峰,这一时期涌现出来的思想家以其卓然一体先进理念构筑了西方近现代法治思想的整体框架,诸如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法的统治、天赋人权及政治分权等思想构成了近现代法治思想的根基。对于这些思想的分析与借鉴应该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发展、成熟的最好的营养剂。

总结经验与与时俱进的统一4、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实际上就是我们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观点、看法和信念。这种观点、看法和信念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社会主义法治12

理念是长期以来我党在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过程中,特别是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观点、看法和信念不断深化发展中提出的。首先是邓小平同志完整地提出了依法治国的16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16字方针,阐明了中国共产党治国的基本方略,为处理好党的领导和法律的权威之间的关系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三大的报告第一次规范地表述了党的领导和法律权威的关系: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十四大报告再次重申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党的十五大,特别强调了“依法治国”,认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具体指出了当前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目标和任务。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我们党坚持先进性和增强创造力的决定性因素。”江泽民在2002年中央党校发表的“5.31”讲话中,他又进一步指出:“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弘扬与时俱进的精神,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保持先进性和创造力的决定性因素。我们能否始终做到这一点,决定着中国的发展前途和命运。”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在中央党校发表的重要讲话中,首次提出了“弘扬法治精神”的要求。法治精神是对法治共同价值的崇尚和信仰,现代法治精神主要指对法律平等、法律至上、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权力制约、人权保障、社会和谐等方面的追求。弘扬法治精神,就是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现代法治思想内涵全面落实到立法、行政、司法、法律监督、公民行为和党对法治建设领导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上,协调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面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谐。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党对社会主义理论的一次重大创新,中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使得我们在面临国家治理模式的选择上,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以更加深邃的历史眼光和更加宽广的世界视野,深刻认识和把握时代的发展要求和根本趋势,必须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形成新认识,开辟新境界。

注:

1、2

4龚祥瑞著:《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6、80页。李龙著:《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2页。孙国华、黄文艺:《依法治国:治国方略的最佳选择》,《法学家》1998年第1期。

[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5、367页。

[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16、137页。5、76、9

8[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1页。

[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02页。

[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48、15页。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吴寿澎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3、171页。1011、1213、14

15[古罗马]西塞罗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74页。

(责任编辑:郑平)13

DOI:10.15984/j.cnki.1005-9512.2008.01.005

・主题研讨・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期

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

蒋银华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大理论成果,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具体体现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中国特色与分析借鉴的统一;总结经验与与时俱进的统一等几方面。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以人为本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08)01-0008-06

深刻体察法治的根本价值所在及其产生并发展的社会环境,应是“后发型”国家追求“法治国”理想刻不容缓的首要关切。胡锦涛同志在总结党的社会主义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党的十七大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创造性的概念载入历史性文件。这种探索是从价值基础及治国理念层面提出的,具有全局性与根本性。那么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如何衔接传统法治理论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使其成为一个完整、科学的理论体系,则是一重大理论课题。本文尝试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进行探析。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的确认

法治理念是法治实践理性化的最高理论形态,也是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的最后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对传统法治理念的承继、传承,也是对传统法治理念的发展进化,更是将传统法治理念同马克思主义相结合、将传统法治理念与中国社会实践相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它的精神实质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法治与人治作为两种价值取向迥异的治国方略,是一个经久不衰的时代命题。两者的论争由来已久,亚里士多德就曾明确提出过“法治应优于一人之治”的法律箴言。一般而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人治的比较区别在于以下几个层面。第一,从价值层面而言。人治的内在价值取向,在于保证专制统治者个人(或集团)对绝对权力的终极占有;满足专制统治者个人(或集团)对私利的无限欲求;实现专制统治者个人(或集团)对英雄角色扮演的渴望。同人治截然不同的是,社会主义法治根本的价值目的在于,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存在即是以排除个人的绝对权力为己任的。可以说,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就是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免受专制权作者简介:蒋银华,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力的侵害。第二,从经济基础的层面而言。社会主义法治与人治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由于两者所依赖的经济基础不具有同一性,必然导致形成两种价值取向迥异的治国方式。法治的土壤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而人治的根基是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奴隶制和封建制的自然经济、小农经济,其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权经济。第三,从政治制度的层面而言。人治是与专制统治的政治体制相对应并称的,即最高统治者独自掌握政权的统治制度。三百多年以前英国君主查理一世在受审时说:“只要有权,没有法律可以造出一条法律来。我不知道英国有什么人能使他的

1这就足以说明了什么是专制王权。生命以及任何可称为他自己的东西安然无恙而不受侵犯。”

社会主义法治则必须体现民主共和的政治观,历史已经证明,社会主义法治惟有同民主政治、共和政体相互作用方能实现其价值,方能免予沦为专制暴政的统治工具。在比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以法治国(bythelaw)之间的关系上,也不能将法治简单等同于以法治国。所谓“法治”其实不仅仅是“以法治国”的意思,而且含有用以治国的法律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规范或理想的意思,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和“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等等。也就是说,法是确定的、公认的价值,而非我们通常所称的“长官意志”或者个人灵机一动的狂想。法高于法律,是立法者和司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称之法应该是良法而非恶法,社者用以检验法律能否生效的法则。2足见,

会主义法治是良法之治,而非恶法之治。从价值层面上说,良法的价值体系应该是以正义为轴

3心、以秩序为外化、以平等为基础、以利益为归属的良法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传统法

治思想的关系,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社会主义找到了法治,就使得人类最优秀的社会制度配备了治国的最佳方案;法治找到了社会主义,就使人类的治国良策真正走上为人民服务、为人类解

结合马克思放事业服务的金光大道”。4据上对传统法治思想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比较分析,

主义关于科学社会主义的论断,我们有以下几点体认:

1、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马克思主义在对资产阶级法治批判的过程中,反映了其本身对法治的理解。马克思说:“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资产阶级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的阶级的意

5可见,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资产阶级法治是资本主义所有制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的法律化、制度化,是反映资产阶级意志的资产阶级统治工具,是少数剥削者统治多数人的工具。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状况,“他们力求以无产阶级的法律来代替资产阶级的法律,这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无产阶级所提出的这种法律就是人民宪章(people'sCharter),这一文件在形式上纯粹是政治性的,它要求按照民主的原则改组下院。宪章主义是工人反抗资产阶级的集中

就是要求社会主义法治体现社会主义所有制,反映无产阶级的意志、利表现”。6从实质上而言,

益。

2、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民主与专政的统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任何民主制的国家,都是一定阶级的民主与对一定阶级的专政的结合,都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体。恩格斯在为共产主义者同盟起草的纲领《共产主义原理》中就曾指出:“首先,无产阶级

7《哥达纲领批判》则进一步革命将建立民主制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

表达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在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

8可见,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人民内部实行充分的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革命专政。”

性,形成强大的政治统治力量,才能对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也只有对敌人实行强有力的专政,打击他们的破坏活动,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根本利益。如果把民主和专政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削弱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导致对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的严重损害。9

3、社会主义法治是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结合。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方法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强调指出,法律的形成和发展变化,最终根源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主要是物质生产关系,并随着这种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根据社会现实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实质上就是统治阶级的思想,而统治阶级的思想,则是统治阶级在物质利益上的要求在思想领域的反映。据此,社会主义的法治是特定历史时期物质生产关系在上层建筑中的反映,是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这种完善和发展取决于社会物质关系本身的变化及人们通过反复的社会实践而对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入认识。同时马克

9恩格斯也指出,资产阶级社会“几乎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10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即在剥削阶级统治

的国家里,权利和义务是分离和对立的。剥削阶级在经济和政治上占统治地位,享有一切特权,把自己的义务推给广大劳动人民。广大劳动人民处于受剥削、受压迫的地位,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却被剥削阶级以各种形式剥夺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劳动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他们平等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以,它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可见,权利和义务是相对而言的,是辩证统一的,没有义务的权利只能是特权,没有权利的义务只能是奴隶。个人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它的限制标准就是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与义务。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前进的动力。社会主义法治应自觉将人民群众定位为法治的主体。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愿望,是法治强大而持久的动力,是实现法治最深厚的基础。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的具体化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结晶。中国共产党历经半个多世纪的探索与实践,在党的十五大中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历史任务,并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在纪念现行宪法实施2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在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依法治国作为中国共产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宪法》和《党章》中的确立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略的重大创新,是中国共产党顺应民众意愿、时代要求、人类文明发展潮流,不断提升对治国方略认识的必然结果。但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国家治理模式,总是而且必须与特定的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相协调,它的产生壮大离不开一个国家具体的国情和现实。在社会主义的中国,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落实依法治国的宏图,必须将法治理念植根于当前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的土壤当中,这其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则是重中之重。离开了党的领导,将法治与坚持党的领导对立起来,法治建设就会迷失方向;离开了人民当家作主,那将是彻底的人治而非法治。

与此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还要求,转变党的领导方式,真正实现依法执政。实行依法治国,首先要求执政党依法执政,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执掌和行使执政权力,实现执政方式的法制化,才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落到实处、行政机10

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全体人民依法办事。在社会主义法治中坚持党的领导理念,既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也是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创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权利(权力)与义务(职责)的统一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

从理论层面而言,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平等的理念应天然地囊括两方面的含义,即权利的平等与义务的平等,权利与义务是互为条件的。一个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样地,在他履行义务的时候,也意味着就享有相应的权利。一旦权利与义务相分离,平等也就不存在了。长期以来,资产阶级法律中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都是在经济上、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和反映,资本主义法律强调抽象的权利平等,其实质是在于用权利平等的假象掩盖实际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的严重不平衡,他们“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马克思严厉地批判了这种虚伪的所谓的“权利平等”。他指出:“抽象的权利曾

11经被坚决地用来为所有的东西辩护,为形形色色的压迫形式辩护;早就应该摒弃这种鼓动了。”

“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

12何阶级统治。”可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应该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它不仅仅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也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个人权利的实现。从现实法律层面而言,中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宪法在规定公民各项权利的同时,也相应地规定了公民的义务。对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必须忠实履行。

法治的重要功能是以限制权力滥用为己任的。可以说,法治的终极目的就是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免受专制权力的侵害。法治通过一种非人格化的统治方式,排除了个人因素在统治中的作用,使得社会活动具有了法律上的可预见性,避免了专横权力的暴戾。所谓的“法律统治”或“法的主治”实质上都是要求通过承认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的权威,并确立法律的至上地位,从而避免国家权力的滥用。但也应该看到,法治控制国家权力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应该说法治的根本目的还是在于通过排除权力专断独行的不确定性,以求得一个稳定的社会法律秩序,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就要求法治在限制国家权力的同时必须赋予国家机关履行其职责必不可少的权力。法律的执行者是国家机关,只有国家机关权力的运行,才能保障社会的安定秩序,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才能实现其推进保障人权的作用。可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控权观应该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既要限制其权力,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又得授予其权力,以保证其职责有限执行。总的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要求政府消极地不侵犯人权,更要求政府积极主动地作为,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各种必要的发展条件和环境。

中国特色与分析借鉴的统一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所以能够引领中国社会发展进步,就是因为它既继承了传统法治思想的精髓,又赋予了其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更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离开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就不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传统法治思想是人类制度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是一种比其他统治方式更先进的制度。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大胆借鉴世界各国(包括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建设和发展法治的有益经验,吸取其进步的合理因素。

法治理念的思想源远流长。我国古代法治思想源于春秋,盛于战国,强于秦,衰于汉。在诸子百家中推崇法治思想的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学派,这一学派的基本观点就是“以法11

治国”,强调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意义。战国中期的商鞅系统阐述了变法、任法、重势和重术之间的理论逻辑,初步形成了完整的“法治”思想,在《商君书・更法》中他认为:“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同时在《商君书》中他也多次提到“缘法而治”“、垂法而治”“、一任于法”和“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所以备民也”。他主张法令是人民的生命,是治国的根本,更是防止人民作乱的工具。在商鞅看来,法治所治者首先应该是普通的百姓,不过在《史记・商君列传》中商鞅也认识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法之不明者,君长乱也”。《商君书・君臣》一篇中强调:“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实际上商鞅的这种思想已经触及到了近现代西方法治思想的根本所在,即君主守法、治者循法,实质就是以法来限制君主权力。就中国古代传统法治而言,法乃帝王立国之器、治民之具,即中国古代法治思想从立法、执法到守法每个环节都是以君权为基础,法不过是帝王治理国家、防止暴民作乱的器具;法治乃“刑赏二柄”之治,即所谓的法治也就是,君主一方面主张“以刑去刑”,通过酷法严刑使得民众不敢为非。另一方面主张“赏莫如厚,使民利之”,通过厚重的奖赏来驱使民众为其所用;“法不阿贵”“、刑不避大夫”即法律将矛头直指王公贵族的法外特权,认为国家制定的法度不仅是用来治民也可用来治吏;弃礼任法、垂法而治,即主张“缘法而治”“、一任于法”,认为儒家所主张的德礼教化无法实现对国家、人民的有效治理,惟有法治的权势之治方能使得国家民众臣服。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既存在合理之处,也有其极大的局限性。比如,法乃帝王立国之器、治民之具,法治乃“刑赏二柄”之治的思想是不值得提倡,应该予以摈弃的。“法不阿贵”“、刑不避大夫”“、缘法而治”“、一任于法”这样的思想则完全可以在扬弃的基础上加以改造,是应当传承和发展的。中国传统优秀的法律及思想文化传统是中华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唯有植根于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土壤之中,才能成永不衰败的参天大树。

西方法治思想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雅典时期,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实质是摆脱个人欲望,依靠理性统治的治国模式,是一种最优秀的治国之道,他指出:“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便是谁都难免有

13同时,亚里士多德也第一次明确提出法治是多数人之治的理念,即第一次将法治与民主感情。”

政治两者联系在一起,他认为:“法律可以被描述为由全体公民所达成的共同一致的意见,它用成文的形式做出界定,规范人们在各种情况下应当如何进行活动。”而且他也认为“主张法治的

14古罗马时期,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

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让我们看到西方法律近代法治思想在古罗马的源头。西塞罗同亚里士多德一样是法治的忠实倡导者,他曾说:“我们是法律的仆人,以便我们可以获得自由。”他反对一个

15西塞罗秉人的绝对统治,认为:“由一位君主来统治一个民族就剥夺了许多东西,特别是自由。”

承古希腊斯多葛学派自然法的思想,他将自然法与人的理性联系在一起,认为自然法的本质就是正确的理性。在他看来,法律之为法律,具有法的效力,是因为它具有理性,是因为它与自然法的正义相符合,否则就是无效的。由此西塞罗认为,人们之所以接受法律的统治,实则因为法律是正确理性的体现、是最高正义准则。资产阶级启蒙时期的法治思想是西方法治思想发展的顶峰,这一时期涌现出来的思想家以其卓然一体先进理念构筑了西方近现代法治思想的整体框架,诸如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法的统治、天赋人权及政治分权等思想构成了近现代法治思想的根基。对于这些思想的分析与借鉴应该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发展、成熟的最好的营养剂。

总结经验与与时俱进的统一4、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实际上就是我们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观点、看法和信念。这种观点、看法和信念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社会主义法治12

理念是长期以来我党在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过程中,特别是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观点、看法和信念不断深化发展中提出的。首先是邓小平同志完整地提出了依法治国的16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16字方针,阐明了中国共产党治国的基本方略,为处理好党的领导和法律的权威之间的关系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三大的报告第一次规范地表述了党的领导和法律权威的关系: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十四大报告再次重申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党的十五大,特别强调了“依法治国”,认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六大又进一步具体指出了当前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目标和任务。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我们党坚持先进性和增强创造力的决定性因素。”江泽民在2002年中央党校发表的“5.31”讲话中,他又进一步指出:“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弘扬与时俱进的精神,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保持先进性和创造力的决定性因素。我们能否始终做到这一点,决定着中国的发展前途和命运。”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在中央党校发表的重要讲话中,首次提出了“弘扬法治精神”的要求。法治精神是对法治共同价值的崇尚和信仰,现代法治精神主要指对法律平等、法律至上、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权力制约、人权保障、社会和谐等方面的追求。弘扬法治精神,就是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现代法治思想内涵全面落实到立法、行政、司法、法律监督、公民行为和党对法治建设领导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上,协调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面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谐。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党对社会主义理论的一次重大创新,中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使得我们在面临国家治理模式的选择上,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以更加深邃的历史眼光和更加宽广的世界视野,深刻认识和把握时代的发展要求和根本趋势,必须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形成新认识,开辟新境界。

注:

1、2

4龚祥瑞著:《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6、80页。李龙著:《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2页。孙国华、黄文艺:《依法治国:治国方略的最佳选择》,《法学家》1998年第1期。

[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5、367页。

[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16、137页。5、76、9

8[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1页。

[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02页。

[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48、15页。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吴寿澎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3、171页。1011、1213、14

15[古罗马]西塞罗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74页。

(责任编辑:郑平)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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