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科以下人员考核办法

沧市供销字[2009]28号

沧州市供销社

机关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及奖惩办法

根据《公务员法》和《河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及冀人字[2008]181号、沧人办[2008]162号文件精神,结合市供销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省第七届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严格按照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对市社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及工勤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激励机关科以下公务员(工勤人员)锐意进取,勤奋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市,构

建和谐供销,实现二次创业做出新贡献。

二、 考核范围和内容

(一) 考核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社机关的年度考核,在市社党委的领导下,主要在市社机关科以下公务员(工勤人员),机关服务中心人员中进行。

(二) 考核主要内容。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为增强公务员(工勤人员)考核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公务员考核量化测评参照内容及其测评参照标准》(冀组通字[2007]34号),并结合市社机关实际,把德、能、勤、绩、廉,分解量化为百分制进行考核。

三、 考核方法步骤

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服务中心人员)年度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 动员部署。年度考核时,分管主任要召开年度考核动员大会,明确考核意义,指导思想、方法步骤,结合机关实际,提出具体安排和要求。

(二) 个人总结。被考核的公务员(工勤人员、服务中心人员)要按照职位职责履行情况写出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参加人员不低于10人)。

(三) 量化测评。根据个人述职及平时表现,对每个参评人员进行打分。打分时填写《沧州市供销社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工勤人员)年度考核量化测评表》量化测评分的计算,市社领导、

本科室、其他科室人员的权重比例一般为5:3:2。市社人事科、监察室,根据打分情况和权重比例,核算出每个人的分数。

(四) 确定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的确定要以平时考核记实情况、季度自查和半年初评为基础,结合年度考核及测评结果进行。

1、 被考核人由直接领导签署考核等次(即优秀、称职、不称职、不合格)

2、 优秀公务员按规定比例差额提出人选、提交市社党委确定。(优秀等次人员比例,一般为参加考核公务员总数的15%,最多不超过20%,超过15%比例的,须报市人事局审查同意)。

3、 不参加平时考核,不能及时、规范填写《平时考核记实手册》的人员,不能定为优秀等次,不认真接受培训、没有完成规定学习、培训任务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定为优秀和称职等次。

(五) 考核结果公示。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要在本机关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7天,公示期间如对优秀等次的人员有异议,可向市社考核领导小组和市人事部门进行反映,市社考核领导小组和市人事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反映的情况,并向反映人通报调查结果,对事实不具体的匿名举报可以不予受理。

四、 考核结果的使用

公务员(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调整职务、级

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实施奖惩、培训、辞退的依据。

(一) 公务员(工勤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1、 累计两年被定为称职以上等次,按规定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 累计五年被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规定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 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考核年限从2006年度算起。

5、 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二)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1、 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 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 不享受年度考核资金。

(三)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1、 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

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 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 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予以辞退。

五、 考核相关事宜。

(一)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定级的依据。

(二) 调任和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

(三)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不足半年的由本机关进行考核。

(四) 军队转业干部,由本机关进行年度考核可参阅其转业时的鉴定材料确定考核等次。

(五)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六)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七) 受处分的公务员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八)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九) 公务员(工勤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但未确定考核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档次的考核年限。

六、 考核相关要求

(一) 加强领导。为保证年度考核的质量和效果。市社成立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市社党委书记、主任任组长,分管人事主任任副组长。市社人事科、市社监察室 ,相关人员为成员。

(二) 考核时间。一般在本年底或下年初进行,考核时间5—7天。

(三) 考核备案。根据市人事局要求被确定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公务员(工勤人员和职员)要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以及年度考核人员名单,报市人事局审批后,应及时归入干部(工人)档案。

(四) 解释科室。本办法由市社劳动人事科负责解释。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沧市供销字[2009]28号

沧州市供销社

机关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及奖惩办法

根据《公务员法》和《河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及冀人字[2008]181号、沧人办[2008]162号文件精神,结合市供销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省第七届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严格按照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对市社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及工勤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激励机关科以下公务员(工勤人员)锐意进取,勤奋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市,构

建和谐供销,实现二次创业做出新贡献。

二、 考核范围和内容

(一) 考核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社机关的年度考核,在市社党委的领导下,主要在市社机关科以下公务员(工勤人员),机关服务中心人员中进行。

(二) 考核主要内容。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为增强公务员(工勤人员)考核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公务员考核量化测评参照内容及其测评参照标准》(冀组通字[2007]34号),并结合市社机关实际,把德、能、勤、绩、廉,分解量化为百分制进行考核。

三、 考核方法步骤

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服务中心人员)年度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 动员部署。年度考核时,分管主任要召开年度考核动员大会,明确考核意义,指导思想、方法步骤,结合机关实际,提出具体安排和要求。

(二) 个人总结。被考核的公务员(工勤人员、服务中心人员)要按照职位职责履行情况写出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参加人员不低于10人)。

(三) 量化测评。根据个人述职及平时表现,对每个参评人员进行打分。打分时填写《沧州市供销社机关科级以下公务员(工勤人员)年度考核量化测评表》量化测评分的计算,市社领导、

本科室、其他科室人员的权重比例一般为5:3:2。市社人事科、监察室,根据打分情况和权重比例,核算出每个人的分数。

(四) 确定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的确定要以平时考核记实情况、季度自查和半年初评为基础,结合年度考核及测评结果进行。

1、 被考核人由直接领导签署考核等次(即优秀、称职、不称职、不合格)

2、 优秀公务员按规定比例差额提出人选、提交市社党委确定。(优秀等次人员比例,一般为参加考核公务员总数的15%,最多不超过20%,超过15%比例的,须报市人事局审查同意)。

3、 不参加平时考核,不能及时、规范填写《平时考核记实手册》的人员,不能定为优秀等次,不认真接受培训、没有完成规定学习、培训任务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定为优秀和称职等次。

(五) 考核结果公示。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要在本机关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7天,公示期间如对优秀等次的人员有异议,可向市社考核领导小组和市人事部门进行反映,市社考核领导小组和市人事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反映的情况,并向反映人通报调查结果,对事实不具体的匿名举报可以不予受理。

四、 考核结果的使用

公务员(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调整职务、级

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实施奖惩、培训、辞退的依据。

(一) 公务员(工勤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1、 累计两年被定为称职以上等次,按规定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 累计五年被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规定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 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考核年限从2006年度算起。

5、 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二)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1、 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 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 不享受年度考核资金。

(三)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1、 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

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 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 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予以辞退。

五、 考核相关事宜。

(一)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定级的依据。

(二) 调任和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

(三)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不足半年的由本机关进行考核。

(四) 军队转业干部,由本机关进行年度考核可参阅其转业时的鉴定材料确定考核等次。

(五)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六)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七) 受处分的公务员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八)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九) 公务员(工勤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但未确定考核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档次的考核年限。

六、 考核相关要求

(一) 加强领导。为保证年度考核的质量和效果。市社成立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市社党委书记、主任任组长,分管人事主任任副组长。市社人事科、市社监察室 ,相关人员为成员。

(二) 考核时间。一般在本年底或下年初进行,考核时间5—7天。

(三) 考核备案。根据市人事局要求被确定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公务员(工勤人员和职员)要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以及年度考核人员名单,报市人事局审批后,应及时归入干部(工人)档案。

(四) 解释科室。本办法由市社劳动人事科负责解释。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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