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雇员管理暂行办法

xx市机关雇员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推进机关用人制度改革,提高工作效能,节

约行政成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包括市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由市级财政供养的工作机关,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雇用的,不占用本单位人员编制,从事公益性、技术性、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雇员的指标核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雇员的综合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雇员的经费安排,用人单位负责雇员的直接管理。

第四条 雇员指标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用人单位编制的一定比例核定。

第五条 招聘雇员必须在核定的雇员指标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类别的岗位空缺。

第六条 雇员分为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两类。

普通雇员是指从事一般技术性、辅助性工作的人员,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特殊岗位可放宽到中专或高中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高级雇员是指从事高层次技术性工作的专业人员,要求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市机构编制部门下达雇员指标的6个月内启动公开招聘程序,1年内完成雇员的招聘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招聘工作的,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如延期后仍未能完成雇员招聘的,收回雇员指标。

第八条 雇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身体健康;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招聘雇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雇员指标制定招聘计划,计划内容包括雇用岗位、雇用人数、雇用条件、雇用期限等,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二)发布公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批准计划在其网站发布招聘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天。

(三)报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公布的招聘条件和要求组织报名,进行资格审查,并发出准考证。

(四)考试。考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包括笔试、面试。考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不低于60分。

(五)体检和考核。用人单位对考试合格的应聘人员依总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聘岗位拟雇用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选,体检按照《江西省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的,可依次递补;对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

(六)公示和雇用。对拟雇用人员统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经查对招聘不产生影响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雇用人员应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订立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劳动合同文本统一使用规范文本。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在批准的雇员指标期限内确定。对首次雇用人员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限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合同期满,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延续雇用指标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及其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和我市雇员管理有关制度执行。用人单位与雇用人员签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及时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从用人单位公务经费中解决。

第十四条 雇员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雇员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并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在编人员考核办法负责雇员的考核。对雇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重点考核雇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出勤情况;年度考核侧重考核雇员年度工作表现情况。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比例控制在15%以内;雇员人数依比例不足1个优秀名额,但确有雇员表现达到优秀标准的,可按1名优秀名额评选。考核结果作为雇员调整薪金档次、续雇、解雇和奖惩的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进入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雇员在用人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定等次。雇员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由用人单位在绩效奖金中给予适当奖励;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雇员的薪金档次和标准、福利待遇按《xx市机关雇员薪金福利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雇员的薪金档次和标准、福利待遇按事业单位职员工资规定执行,雇员满12年的可享受副主任科员待遇,副主任科员满15年的可享受主任科员待遇。)

第二十条 雇员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一条 从事特殊行业的雇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特殊补助。

第二十二条 因岗位特殊需要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可实行协议薪金制。

第二十三条 雇员薪金标准及相关福利待遇可由市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本办法过

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超出核定雇员指标数额或不按核定岗位类别雇用雇员;

(二)未经批准擅自招聘雇员;

(三)不按程序进行公开招聘;

(四)合同订立、解除或者终止不及时报相关部门备案;

(五)挪用、冒用雇员经费;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在雇员管理过程中有违法、失职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市直事业单位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市原有的同岗同酬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实施。

xx市机关雇员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推进机关用人制度改革,提高工作效能,节

约行政成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包括市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由市级财政供养的工作机关,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雇用的,不占用本单位人员编制,从事公益性、技术性、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雇员的指标核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雇员的综合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雇员的经费安排,用人单位负责雇员的直接管理。

第四条 雇员指标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用人单位编制的一定比例核定。

第五条 招聘雇员必须在核定的雇员指标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类别的岗位空缺。

第六条 雇员分为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两类。

普通雇员是指从事一般技术性、辅助性工作的人员,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特殊岗位可放宽到中专或高中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高级雇员是指从事高层次技术性工作的专业人员,要求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市机构编制部门下达雇员指标的6个月内启动公开招聘程序,1年内完成雇员的招聘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招聘工作的,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如延期后仍未能完成雇员招聘的,收回雇员指标。

第八条 雇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身体健康;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招聘雇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雇员指标制定招聘计划,计划内容包括雇用岗位、雇用人数、雇用条件、雇用期限等,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二)发布公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批准计划在其网站发布招聘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天。

(三)报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公布的招聘条件和要求组织报名,进行资格审查,并发出准考证。

(四)考试。考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包括笔试、面试。考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不低于60分。

(五)体检和考核。用人单位对考试合格的应聘人员依总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聘岗位拟雇用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选,体检按照《江西省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的,可依次递补;对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

(六)公示和雇用。对拟雇用人员统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经查对招聘不产生影响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雇用人员应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订立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劳动合同文本统一使用规范文本。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在批准的雇员指标期限内确定。对首次雇用人员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限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合同期满,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延续雇用指标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及其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和我市雇员管理有关制度执行。用人单位与雇用人员签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及时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从用人单位公务经费中解决。

第十四条 雇员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雇员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并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在编人员考核办法负责雇员的考核。对雇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重点考核雇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出勤情况;年度考核侧重考核雇员年度工作表现情况。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比例控制在15%以内;雇员人数依比例不足1个优秀名额,但确有雇员表现达到优秀标准的,可按1名优秀名额评选。考核结果作为雇员调整薪金档次、续雇、解雇和奖惩的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进入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雇员在用人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定等次。雇员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由用人单位在绩效奖金中给予适当奖励;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雇员的薪金档次和标准、福利待遇按《xx市机关雇员薪金福利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雇员的薪金档次和标准、福利待遇按事业单位职员工资规定执行,雇员满12年的可享受副主任科员待遇,副主任科员满15年的可享受主任科员待遇。)

第二十条 雇员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一条 从事特殊行业的雇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特殊补助。

第二十二条 因岗位特殊需要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可实行协议薪金制。

第二十三条 雇员薪金标准及相关福利待遇可由市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本办法过

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超出核定雇员指标数额或不按核定岗位类别雇用雇员;

(二)未经批准擅自招聘雇员;

(三)不按程序进行公开招聘;

(四)合同订立、解除或者终止不及时报相关部门备案;

(五)挪用、冒用雇员经费;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在雇员管理过程中有违法、失职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市直事业单位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市原有的同岗同酬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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