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求恩医学专家委员会简介

白求恩医学专家委员会简介

白求恩医学专家委员会,由白求恩的学子们所发起,民政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旨在弘扬传承伟大的白求恩精神,推动中国卫生事业和医疗公益事业的进步和发展。

白求恩医学专家委员会,协同众多致力于弘扬传承白求恩精神的部门和机构,以白求恩的名义推动了大量的公益爱心事业,在医疗单位人文建设和学术发展、医务工作者道德风范的确立方面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和努力。

白求恩医学专家委员会旨在整合国内各个领域中的优秀医学专家资源,打造尖端的学术服务品牌,提升医务工作者的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为国内各大医疗单位的文化建设、技术发展和以白求恩命名的各项公益活动提供支持和服务,尤其注重于老少边穷地区医疗现状的改进,坚定不移地高举白求恩的伟大旗帜,把白求恩精神和崇高的爱心活动推进到人们最需要的每一个角落。

白求恩医学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文为白求恩医学专家委员会,英文为Bethune Medical Experts Comnittee(BMEC)。

第二条 白求恩医学专家委员会是由白求恩的学子们所发起,民政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弘扬白求恩精神,搭建医药服务交流平台。

第四条 白求恩医学专家委员会的目标为协同众多致力于弘扬传承白求恩精神的部门、机构及个人,以白求恩的名义开展公益爱心事业,在医疗单位人文建设和学术发展,医务工作者道德风范的确立方面做出卓越的贡献和努力。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探讨和实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弘扬白求恩精神的新途径、新方法、新手段;

(二)举办以纪念白求恩、弘扬白求恩精神为主旨的各种公益活动;

(三)组织多种形式的医疗帮扶活动,帮助基层及医疗欠发达地区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四)奖励在以白求恩为榜样,对技术精益求精,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人员;

(五)广泛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编辑出版研究和弘扬白求恩精神的论著。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

(六)为会员和会员单位服务,兴办咨询服务机构。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杂志报刊,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和普及;

(七)与国际友好团体、个人、境外人士友好交流、开展合作拓宽筹资途径;据专项基金捐助者达成的协议,支持开展有关项目:

(八)承办国家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资格: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 凡在认同白求恩精神、愿意为弘扬白求恩精神作出贡献的团体、机构及个人,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四) 对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学专家、学者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五) 对我国医药学事业做出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非医学界人士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

(六)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师和相关人士、机构要求加入本会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审核批准;

(三) 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 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 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 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六) 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召开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推选或聘任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八)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表本人履行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表本人履行常务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到一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报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请相关机构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建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 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会工作需要,本会成立"白求恩医学专家委员会XX分会"等二级机构,经会长办公会同意通过后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授予卸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本会终身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国内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四)国外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会 徽

第三十八条 采用统一会徽。会徽图案中央是白求恩同志头像及“白求恩医学专家委员会”的汉语,两边由麦穗环抱。以地球图案为衬底,以蓝色为基本色。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卫生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国家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相关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2年10月20日白求恩医学专家委员会第一次理事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相关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常务理事会。

白求恩医学专家委员会简介

白求恩医学专家委员会,由白求恩的学子们所发起,民政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旨在弘扬传承伟大的白求恩精神,推动中国卫生事业和医疗公益事业的进步和发展。

白求恩医学专家委员会,协同众多致力于弘扬传承白求恩精神的部门和机构,以白求恩的名义推动了大量的公益爱心事业,在医疗单位人文建设和学术发展、医务工作者道德风范的确立方面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和努力。

白求恩医学专家委员会旨在整合国内各个领域中的优秀医学专家资源,打造尖端的学术服务品牌,提升医务工作者的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为国内各大医疗单位的文化建设、技术发展和以白求恩命名的各项公益活动提供支持和服务,尤其注重于老少边穷地区医疗现状的改进,坚定不移地高举白求恩的伟大旗帜,把白求恩精神和崇高的爱心活动推进到人们最需要的每一个角落。

白求恩医学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文为白求恩医学专家委员会,英文为Bethune Medical Experts Comnittee(BMEC)。

第二条 白求恩医学专家委员会是由白求恩的学子们所发起,民政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弘扬白求恩精神,搭建医药服务交流平台。

第四条 白求恩医学专家委员会的目标为协同众多致力于弘扬传承白求恩精神的部门、机构及个人,以白求恩的名义开展公益爱心事业,在医疗单位人文建设和学术发展,医务工作者道德风范的确立方面做出卓越的贡献和努力。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探讨和实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弘扬白求恩精神的新途径、新方法、新手段;

(二)举办以纪念白求恩、弘扬白求恩精神为主旨的各种公益活动;

(三)组织多种形式的医疗帮扶活动,帮助基层及医疗欠发达地区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四)奖励在以白求恩为榜样,对技术精益求精,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人员;

(五)广泛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编辑出版研究和弘扬白求恩精神的论著。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

(六)为会员和会员单位服务,兴办咨询服务机构。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杂志报刊,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和普及;

(七)与国际友好团体、个人、境外人士友好交流、开展合作拓宽筹资途径;据专项基金捐助者达成的协议,支持开展有关项目:

(八)承办国家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资格: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 凡在认同白求恩精神、愿意为弘扬白求恩精神作出贡献的团体、机构及个人,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四) 对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学专家、学者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五) 对我国医药学事业做出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非医学界人士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

(六)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师和相关人士、机构要求加入本会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审核批准;

(三) 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 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 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 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六) 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召开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推选或聘任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八)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表本人履行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表本人履行常务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到一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报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请相关机构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建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 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会工作需要,本会成立"白求恩医学专家委员会XX分会"等二级机构,经会长办公会同意通过后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授予卸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本会终身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国内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四)国外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会 徽

第三十八条 采用统一会徽。会徽图案中央是白求恩同志头像及“白求恩医学专家委员会”的汉语,两边由麦穗环抱。以地球图案为衬底,以蓝色为基本色。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卫生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国家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相关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2年10月20日白求恩医学专家委员会第一次理事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相关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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