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申请入境的方式 一、第七类之庚、辛类: 应于预定来台之日的14日以前,或紧急情况时,在预定来台日的5个工作日前,依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一)来台人士在大陆地区者:由邀请单位代向主管机关申请。 (二)来台人士在第三地区者:应分开送件,分述如下: 1.由申请人检附应备之文件,向台湾地区驻外馆处申请。 2.另外,邀请单位另具备申请文件一式3份,代向主管机关申请。但该地区无驻外馆处者,得由邀请单位代向主管机关申请。 温馨提示:庚类的邀请单位,是指台湾的被投资事业,或陆资在台湾的代理人,或是依法在台湾地区设立的事业或办事处。而辛类的邀请单位,则单指陆资依法在台湾地区设立的事业或办事处。 二、第二类之丙类: 应于预定来台之日的14日以前,或紧急情况时,在预定来台日的5个工作日前,依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一)来台人士在大陆地区者:申请人应委托台湾地区人民向主管机关申请,并提出委任书。 (二)来台人士在第三地区者:申请人向台湾地区驻外馆处申请,但该地区无驻外馆处者,申请人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 第三节 申请入境的文件 一、第七类之庚类应备申请文件: (―)入境许可申请书。 (二)保证书。 温馨提示:保证人应以邀请单位的负责人或业务主管担任,如果邀请单位是法人,也可以兼任保证人。 (三)台湾地区被投资事业之登记证明书复印件或代理人之身份证明(含代理人授权书)。 (四)大陆地区居民身份证,或是其他证照(例如大陆地区人民护照)或是其他足资证明身份文件复印件。 (五)投资计划书。 (六)预定行程表。 温馨提示:以上文件第(一)、(六)均可自台湾地区“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全球信息网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prefol.asp下载。 二、第七类之辛类应备申请文件: (一)入境许可申请书。 (二)台湾地区事业或办事处之登记证明复印件。 (三)投资或设立办事处之许可函。 (四)已实行投资金额审定函。 (五)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设立满1年公司,申请日前一年度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或进出口实绩证明或代理佣金证明。(办事处无须检附) (七)保证书。 三、第二类之丙类应备申请文件: (一)入出境许可申请书。 (二)台湾地区土地或建物登记誊本。 温馨提示:由于此类的申请人已取得台湾的不动产,所以手续相对简单,其情形就如同来台湾度假,因此不需要找保证人,也不用具备保证书。 第四节 停留期间的限制 一、第七类之庚、辛类来台之停留期间: 每次停留期间不得逾1年。 二、第二类之丙类: 来台停留期间及入境次数,均不受限制,但每年停留期间之加总,不可以超过4个月。 第五节 同行人员的签证 一、同行人员 (一)第七类之庚类、辛类 第七类之庚、辛类专业人士来台时,可以申请其配偶及子女同行来台,没有总人数的限制。其中申请同行来台之未满18岁子女,还可以依规定申请就读与其学历相衔接之各级学校,或者申请就读外国侨民学校。 (二)第二类之丙类 持有台湾不动产所有权的大陆地区人民,因年满60岁行动不便或健康因素须专人照料的,可以同时申请配偶或直系亲属1人陪同来台。 二、签证 (一)第七类之庚、辛类: 本人、配偶及子女,经许可得发给1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许可证。持这种签证,在有效期间内可以多次入出境,不用逐次办理加签。 (二)第二类之丙类: 经许可得发给1年效期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此类人士在有效期间内入境次数不受限制,但,必须办理逐次加签,才能重复入出境。 第三章 文书认证与验证 近年来,两岸人民生活与社会往来逐渐频繁,投资、留学及通婚的情形相当普遍,台湾地区的法院或“外交部”对于两岸人民涉外文书(例如学历证明、出生证明、单身证明等书类)的认证或验证作业,随着需求量变大而日益增多:根据统计,台湾地区一年由“外交部”核发各类的验证文件,将近10万件,所有经过公证机关完成公证或认证手续,进而持往境外使用的文书数量,也相当庞大。现在两岸的往来,透过公证机关和“外交部”共同为涉外文书的真实性和正确性把关,不仅使两岸有关单位可以迅速地确信文书的真实,也使两岸人民往来更加便利,增进了商务往来和国民生活的便利性。因此,大陆投资人在申请进入并投资台湾产业的同时,了解台湾地区文书认证及验证制度,也就变得十分重要。 第一节 文书认证 问题:大陆扬尘公司要委托台湾人士在台湾申请投资许可,需要检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授权书,扬尘公司要如何持上述材料赴台湾使用?该公司日后在台湾投资获利,在年底缴纳税款后,要将相关材料带回大陆地区使用,应该如何办理? 一、认证的意义 一般泛称的公证可以分成公证及认证两类,公证是指就当事人或关系人的请求,或就其所为的法律行为(如各式各样的契约)或私权事实(如房屋瑕疵现场、网页),由公证人出具公证书加以证明。认证主要为由公证人证明某一特定文书为真实,其内容、形式均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而言,持往境外使用的文书都是以认证方式做成。 温馨提示:一般而言,认证旨在证明特定文书的真实,而公证则多是为证明法律行为的真实。 二、认证的单位 台湾地区文书认证工作。是由台湾各地方法院公证处及其所属民间公证人办理。所谓民间公证人,是公民经由考试或遴选取得公证人资格,经过受训1后得自行开业,在辖区地方法院监督下办理公证、认证业务,并按月将所办理之公证书、认证书送呈地方法院备查,其所作成的公证书、认证书,效力与法院公证处所为相同。台湾地区自2001年以来,公证、认证业务系实行“地方法院公证处以及民间公证人”并行制。 温馨提示:台湾地区的法院是采三级三审制,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与最高法院,地方法院等同于大陆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每个案子基本上经过三审即告确定。 三、认证的事项 依《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规定,双方相互寄送公证书副本以供核对的范围,包括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财产权利证明、税务、病历、经历以及专业证明14种。 第二节 文书验证 一、验证的意义 公证书、认证书的文书验证,是指经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会”)在台湾公证单位出具的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人的签字和职章属实。文书验证的目的是使公证文书能被大陆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材料上公证人的签名或职章是否属实而影响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所以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或认证书,为辨明真伪。都需要经海基会验证后,再持往办理相关事宜(例如:婚姻登记、死亡除户、扶养大陆亲属、继承、请领各项给付等)。 二、验证的单位 目前办理两岸文书验证的单位是《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三、验证的事项 依《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规定,双方相互寄送公证书副本以供核对的范围,包括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财产权利证明、税务、病历、经历以及专业证明14种。 (未完待续)
第二节 申请入境的方式 一、第七类之庚、辛类: 应于预定来台之日的14日以前,或紧急情况时,在预定来台日的5个工作日前,依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一)来台人士在大陆地区者:由邀请单位代向主管机关申请。 (二)来台人士在第三地区者:应分开送件,分述如下: 1.由申请人检附应备之文件,向台湾地区驻外馆处申请。 2.另外,邀请单位另具备申请文件一式3份,代向主管机关申请。但该地区无驻外馆处者,得由邀请单位代向主管机关申请。 温馨提示:庚类的邀请单位,是指台湾的被投资事业,或陆资在台湾的代理人,或是依法在台湾地区设立的事业或办事处。而辛类的邀请单位,则单指陆资依法在台湾地区设立的事业或办事处。 二、第二类之丙类: 应于预定来台之日的14日以前,或紧急情况时,在预定来台日的5个工作日前,依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一)来台人士在大陆地区者:申请人应委托台湾地区人民向主管机关申请,并提出委任书。 (二)来台人士在第三地区者:申请人向台湾地区驻外馆处申请,但该地区无驻外馆处者,申请人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 第三节 申请入境的文件 一、第七类之庚类应备申请文件: (―)入境许可申请书。 (二)保证书。 温馨提示:保证人应以邀请单位的负责人或业务主管担任,如果邀请单位是法人,也可以兼任保证人。 (三)台湾地区被投资事业之登记证明书复印件或代理人之身份证明(含代理人授权书)。 (四)大陆地区居民身份证,或是其他证照(例如大陆地区人民护照)或是其他足资证明身份文件复印件。 (五)投资计划书。 (六)预定行程表。 温馨提示:以上文件第(一)、(六)均可自台湾地区“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全球信息网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prefol.asp下载。 二、第七类之辛类应备申请文件: (一)入境许可申请书。 (二)台湾地区事业或办事处之登记证明复印件。 (三)投资或设立办事处之许可函。 (四)已实行投资金额审定函。 (五)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设立满1年公司,申请日前一年度之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或进出口实绩证明或代理佣金证明。(办事处无须检附) (七)保证书。 三、第二类之丙类应备申请文件: (一)入出境许可申请书。 (二)台湾地区土地或建物登记誊本。 温馨提示:由于此类的申请人已取得台湾的不动产,所以手续相对简单,其情形就如同来台湾度假,因此不需要找保证人,也不用具备保证书。 第四节 停留期间的限制 一、第七类之庚、辛类来台之停留期间: 每次停留期间不得逾1年。 二、第二类之丙类: 来台停留期间及入境次数,均不受限制,但每年停留期间之加总,不可以超过4个月。 第五节 同行人员的签证 一、同行人员 (一)第七类之庚类、辛类 第七类之庚、辛类专业人士来台时,可以申请其配偶及子女同行来台,没有总人数的限制。其中申请同行来台之未满18岁子女,还可以依规定申请就读与其学历相衔接之各级学校,或者申请就读外国侨民学校。 (二)第二类之丙类 持有台湾不动产所有权的大陆地区人民,因年满60岁行动不便或健康因素须专人照料的,可以同时申请配偶或直系亲属1人陪同来台。 二、签证 (一)第七类之庚、辛类: 本人、配偶及子女,经许可得发给1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许可证。持这种签证,在有效期间内可以多次入出境,不用逐次办理加签。 (二)第二类之丙类: 经许可得发给1年效期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此类人士在有效期间内入境次数不受限制,但,必须办理逐次加签,才能重复入出境。 第三章 文书认证与验证 近年来,两岸人民生活与社会往来逐渐频繁,投资、留学及通婚的情形相当普遍,台湾地区的法院或“外交部”对于两岸人民涉外文书(例如学历证明、出生证明、单身证明等书类)的认证或验证作业,随着需求量变大而日益增多:根据统计,台湾地区一年由“外交部”核发各类的验证文件,将近10万件,所有经过公证机关完成公证或认证手续,进而持往境外使用的文书数量,也相当庞大。现在两岸的往来,透过公证机关和“外交部”共同为涉外文书的真实性和正确性把关,不仅使两岸有关单位可以迅速地确信文书的真实,也使两岸人民往来更加便利,增进了商务往来和国民生活的便利性。因此,大陆投资人在申请进入并投资台湾产业的同时,了解台湾地区文书认证及验证制度,也就变得十分重要。 第一节 文书认证 问题:大陆扬尘公司要委托台湾人士在台湾申请投资许可,需要检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授权书,扬尘公司要如何持上述材料赴台湾使用?该公司日后在台湾投资获利,在年底缴纳税款后,要将相关材料带回大陆地区使用,应该如何办理? 一、认证的意义 一般泛称的公证可以分成公证及认证两类,公证是指就当事人或关系人的请求,或就其所为的法律行为(如各式各样的契约)或私权事实(如房屋瑕疵现场、网页),由公证人出具公证书加以证明。认证主要为由公证人证明某一特定文书为真实,其内容、形式均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而言,持往境外使用的文书都是以认证方式做成。 温馨提示:一般而言,认证旨在证明特定文书的真实,而公证则多是为证明法律行为的真实。 二、认证的单位 台湾地区文书认证工作。是由台湾各地方法院公证处及其所属民间公证人办理。所谓民间公证人,是公民经由考试或遴选取得公证人资格,经过受训1后得自行开业,在辖区地方法院监督下办理公证、认证业务,并按月将所办理之公证书、认证书送呈地方法院备查,其所作成的公证书、认证书,效力与法院公证处所为相同。台湾地区自2001年以来,公证、认证业务系实行“地方法院公证处以及民间公证人”并行制。 温馨提示:台湾地区的法院是采三级三审制,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与最高法院,地方法院等同于大陆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每个案子基本上经过三审即告确定。 三、认证的事项 依《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规定,双方相互寄送公证书副本以供核对的范围,包括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财产权利证明、税务、病历、经历以及专业证明14种。 第二节 文书验证 一、验证的意义 公证书、认证书的文书验证,是指经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简称“海基会”)在台湾公证单位出具的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人的签字和职章属实。文书验证的目的是使公证文书能被大陆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材料上公证人的签名或职章是否属实而影响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所以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或认证书,为辨明真伪。都需要经海基会验证后,再持往办理相关事宜(例如:婚姻登记、死亡除户、扶养大陆亲属、继承、请领各项给付等)。 二、验证的单位 目前办理两岸文书验证的单位是《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三、验证的事项 依《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规定,双方相互寄送公证书副本以供核对的范围,包括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财产权利证明、税务、病历、经历以及专业证明14种。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