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1

政治哲学导论作业——关于《社会契约论》

1. 社会契约论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

答:卢梭写下《社会契约论》的当时,法国社会具有两大基本特征:一是封建的社会制度等级森严,处于不同等级的人是不平等的。十八世纪的法国是黑暗,堕落的。社会中的人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是僧侣,他们人数少但是地位非常高,在政治文化等方面有特殊地位;第二等级是国王贵族,他们拥有着极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利,通过对第三等级,也就是农民,手工业者以及资产阶级的剥削与压迫来获得资产,维持其统治。第一第二阶级举着“君权神授”的大旗,以“绝对权利”对第三阶级进行压迫,第三阶级为生存而奋起反抗,却被第一,二阶级以政治叛乱为借口用军队镇压。可以说,这三个阶级不仅在身份,地位上不平等,在劳动和财富上也是极其不平等的,并且这种不平等愈演愈烈。二是受到了当时启蒙运动思想的深刻影响。当时启蒙运动正盛,而法国作为启蒙运动的中心,更是涌出一大批的有识之士激烈地批判着社会的封建专制的不合理以及宗教的愚昧无知,他们大力地宣传自由,平等与民主。随着启蒙思想的发展,人们的思维更为活跃,“人”的观念逐渐扎根,较之宗教神权,对“人”本身的探讨更为深刻,自然法学说的发展,契约意识的形成,无不对身为一名激进的民主主义者的卢梭产生深刻的影响,让他写下了《社会契约论》这一著作,以求唤醒人们的自由平等的意识,并猛烈地抨击封建专制。

2. 代表人物

答:关于契约论的发展主要涉及到三个最主要的人物,分别是:霍布斯,洛克,卢梭。他们的社会契约论以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为主要内容,都从理论上论述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都认为国家是人民订立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以对抗封建王权的“君权神授”论。

托马斯.霍布斯是英国的政治哲学家。他创立了机械唯物主义的完整体系。霍布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且充满恶意的(即“性恶论”)。他认为人和自然界的事物一样,其本性就是自我保存,趋利避害和追求个人利益。进而他又指出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人们追求的目标也应当一致。同时,他也提出了国家起源说。他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遵守“自然法”而订立的契约所形成的。当君主可以履行该契约所约定的保证人民安全的职责时,人们应该对君主完全忠诚。霍布斯过分关注秩序与安全,他是开明专制政体的支持者,这也暗含了他的消极自由观——人们无法享有绝对的自由,因此必须放弃某些自由,以保证其他不准外界干涉的自由。

洛克主张构建社会契约的重心是保护人的自然权利。与霍布斯的过分关注安全与秩序相反,洛克对自由的追求表现的极为明显,他的自由观念也属于消极自由。他认为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在一个人没有损害另一个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其事。人们在签订契约后仍然可以保留着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自然权利。洛克提出的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就包括了生存的权利,享有自由的权力以及财产权。洛克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天赋人权”学说来反对“君权神授”思想,把在英国革命中提出的各种基本要求概括为自由权,生命权和财产权,认为财产权是最重要的自然权利,并把它们说成是天赋人权。他还第一个倡导了权力的分配,把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种。并且这三种国家权力应该有不同的国家机关,不同的人来掌握,立法权应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执行权和对外权可由国王为首的政府机关掌握。

卢梭是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和文学家,是十八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卢梭主张每个人都应该通过缔结契约毫无保留地把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由公意统治的政治国家和社会。所有人都必须完全服从政治共用体的意志。他认为这并不是让公民丧失自由,而是获得了社会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即积极自由)。唯有道德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进入道德和公意状态。

3.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内容

答:《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讲述了不同的主题。

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社会结构是由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决定的,不是天生的,这从根本上驳斥了“有些人生来就是被奴役的”这一观点。同时社会也不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绝对强力是不存在的,所以没有哪种强力可以迫使人一直服从,除非它可以使人自愿服从。社会契约是最原始的约定。自然状态下侵害人类生存的力量超过了个人的限度,于是人类就要改变生存状态,转而走向联合,这样集体的力量便可以战胜,破坏力量,这是社会契约产生的原因。形成了约定后,每个人都在一个“主权体”的指导下共同平等的生活。这个“主权体”可以称为国家,而缔约者就是最初的臣民。订立了契约后,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进入道德和公义状态。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是天然的自由和对一切于他有诱惑力,他可以企及的东西的无限权利;他所获得的,是社会的自由以及他所享有的一切的东西的所有权。

第二卷论述了主权及其权利。主权是普遍意志的行使。由于普遍意志的作用,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主权的任何变更都会使普遍意志发生改变,这个是不合理的。主权体要一视同仁,要以人民的福祉为己任,并且有公共力量和至高强力的保证。主权权利是一种十分绝对,十分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但是并不能超越普遍协议的界限,任何人都有协议规定给他的财产自由,主权体也不能给一个人民比另外一个更多的负担。

第三卷论述了政府及其运作形式。政府是为了臣民和主权体的相互沟通而设立在他们之间的,负责实施法律,保障社会和政治自由。政府可以分为:君主制,民主制和贵族制。一个好的政府的标准是不存在的,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实际情况,因此也有不同的政府。政府制度不是一种契约,因为人民同政府所订立的是一种个别约定,不是普遍约定,而是一种法律,人民不是服从政府,政府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或者罢黜一个政府。

第四卷论述了几种社会管理组织。公意是不可摧毁的,需要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例如:人民大会,保民官,独裁,监察官等。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信仰,宗教信仰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所以我们要宽容宗教,如果他教导人们向善的话。

总的来说,社会契约论的主要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认为这样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卢梭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益于全社会;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他相信,国家应保持较小的规模,把更多的权利留给人民,让政府更有效率。而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

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4.评价

答:现在《社会契约论》已经成为世界思想史上的重要古典文献之一;处在革命时代的各国资产阶级曾经把卢梭的这本《社会契约论》当作福音。《社会契约论》一书的立论的观点虽然基本上是唯心主义的,但在十八世纪下半叶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前夜提出,终究起过进步的历史作用。社会契约的理论集中地反映了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民主理想:针对封建制度和等级特权,提出了争取自由和平等的战斗口号,并要求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美国革命的《独立宣言》、法国革命的《人权宣言》以及两国的宪法,在很大程度上都直接继承和体现了卢梭的理论精神和政治理想。社会契约论直接推动了欧美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为创建资本主义国家提供了思想基础和理论指导,促使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

以卢梭为代表的天赋人权思想在本世纪的初期传到我国,在我国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曾经产生过一定的思想影响。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卢梭并没有能超出他自己时代的和阶级的局限。他理想中的永恒正义和理性王国,归根结底,只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代表小资产阶级(小私有者)的利益和要求的呼声,而天赋人权的学说实质上也只是那个阶级所有制的理想化与理论化而已。所以它虽然有着许多光辉的民主思想和辩证法因素,但同时也包括了大量空想的、反科学的观点和方法。这是我们应该注意加以分析的。

并且卢梭的社会契约理由和积极自由观(特别是“强迫少数人享有真理和自由”的观点)也容易导向一种专制结果(即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人专制”)。在卢梭理解的民主架构里,公意不受任何限制;除了智慧和自律外,他没有提供任何防御主权者滥用无限权力的措施。他想当然地认为在一个治理良好的国家中,个人自由与集体权威之间不会发生冲突。但是这种假设是否成立却极为令人怀疑。可以设想,一旦二者冲突,个人自由是没有任何能力防御集体权威压迫的。

往小了看,我看到一章卢梭说代表制度是一种荒谬的制度。我觉得人人参政的方式在现代是不大可行的。像我国人口众多,如果人人参政,如:投票等,它的成本太高,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资源。而且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每个人都有或多或少的不同的利益诉求),我们不可能让所有人的想法都一致。根据“一致同意悖论”,一致同意规则在逻辑上鼓励局部的小型的“一致同意体”出现。因为人数越少,达成一致同意越容易,结果是局部达成一致同意的小型“一致同意体”越多,实现社会整体的一致同意就越困难。也就是说,人人投票的方式更适合“小国寡民”的情况。相反,我觉得代表制度是一种相对较好的方式。按比例选出代表代表人民行使权利,这样可以节约成本。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代表制的实行需要合理的实在的监督。因为代表也是人,也会有自己的利益追求,我们不能够保证所有人都能够始终为人民服务,始终代表人民的利益。因此在选举代表的时候也需要公开公正,选择真正有实力的代表。并且要制定一个相关的完善的选举制度。

所以我们无论看待一个人还是物,都应该全面的看待,不要以偏概全,因为世界上没有绝对。

政治哲学导论作业——关于《社会契约论》

1. 社会契约论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

答:卢梭写下《社会契约论》的当时,法国社会具有两大基本特征:一是封建的社会制度等级森严,处于不同等级的人是不平等的。十八世纪的法国是黑暗,堕落的。社会中的人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是僧侣,他们人数少但是地位非常高,在政治文化等方面有特殊地位;第二等级是国王贵族,他们拥有着极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利,通过对第三等级,也就是农民,手工业者以及资产阶级的剥削与压迫来获得资产,维持其统治。第一第二阶级举着“君权神授”的大旗,以“绝对权利”对第三阶级进行压迫,第三阶级为生存而奋起反抗,却被第一,二阶级以政治叛乱为借口用军队镇压。可以说,这三个阶级不仅在身份,地位上不平等,在劳动和财富上也是极其不平等的,并且这种不平等愈演愈烈。二是受到了当时启蒙运动思想的深刻影响。当时启蒙运动正盛,而法国作为启蒙运动的中心,更是涌出一大批的有识之士激烈地批判着社会的封建专制的不合理以及宗教的愚昧无知,他们大力地宣传自由,平等与民主。随着启蒙思想的发展,人们的思维更为活跃,“人”的观念逐渐扎根,较之宗教神权,对“人”本身的探讨更为深刻,自然法学说的发展,契约意识的形成,无不对身为一名激进的民主主义者的卢梭产生深刻的影响,让他写下了《社会契约论》这一著作,以求唤醒人们的自由平等的意识,并猛烈地抨击封建专制。

2. 代表人物

答:关于契约论的发展主要涉及到三个最主要的人物,分别是:霍布斯,洛克,卢梭。他们的社会契约论以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为主要内容,都从理论上论述了资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都认为国家是人民订立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以对抗封建王权的“君权神授”论。

托马斯.霍布斯是英国的政治哲学家。他创立了机械唯物主义的完整体系。霍布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且充满恶意的(即“性恶论”)。他认为人和自然界的事物一样,其本性就是自我保存,趋利避害和追求个人利益。进而他又指出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人们追求的目标也应当一致。同时,他也提出了国家起源说。他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遵守“自然法”而订立的契约所形成的。当君主可以履行该契约所约定的保证人民安全的职责时,人们应该对君主完全忠诚。霍布斯过分关注秩序与安全,他是开明专制政体的支持者,这也暗含了他的消极自由观——人们无法享有绝对的自由,因此必须放弃某些自由,以保证其他不准外界干涉的自由。

洛克主张构建社会契约的重心是保护人的自然权利。与霍布斯的过分关注安全与秩序相反,洛克对自由的追求表现的极为明显,他的自由观念也属于消极自由。他认为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在一个人没有损害另一个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其事。人们在签订契约后仍然可以保留着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自然权利。洛克提出的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就包括了生存的权利,享有自由的权力以及财产权。洛克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天赋人权”学说来反对“君权神授”思想,把在英国革命中提出的各种基本要求概括为自由权,生命权和财产权,认为财产权是最重要的自然权利,并把它们说成是天赋人权。他还第一个倡导了权力的分配,把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种。并且这三种国家权力应该有不同的国家机关,不同的人来掌握,立法权应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执行权和对外权可由国王为首的政府机关掌握。

卢梭是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和文学家,是十八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卢梭主张每个人都应该通过缔结契约毫无保留地把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由公意统治的政治国家和社会。所有人都必须完全服从政治共用体的意志。他认为这并不是让公民丧失自由,而是获得了社会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即积极自由)。唯有道德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进入道德和公意状态。

3.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内容

答:《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讲述了不同的主题。

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社会结构是由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决定的,不是天生的,这从根本上驳斥了“有些人生来就是被奴役的”这一观点。同时社会也不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绝对强力是不存在的,所以没有哪种强力可以迫使人一直服从,除非它可以使人自愿服从。社会契约是最原始的约定。自然状态下侵害人类生存的力量超过了个人的限度,于是人类就要改变生存状态,转而走向联合,这样集体的力量便可以战胜,破坏力量,这是社会契约产生的原因。形成了约定后,每个人都在一个“主权体”的指导下共同平等的生活。这个“主权体”可以称为国家,而缔约者就是最初的臣民。订立了契约后,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进入道德和公义状态。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是天然的自由和对一切于他有诱惑力,他可以企及的东西的无限权利;他所获得的,是社会的自由以及他所享有的一切的东西的所有权。

第二卷论述了主权及其权利。主权是普遍意志的行使。由于普遍意志的作用,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主权的任何变更都会使普遍意志发生改变,这个是不合理的。主权体要一视同仁,要以人民的福祉为己任,并且有公共力量和至高强力的保证。主权权利是一种十分绝对,十分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但是并不能超越普遍协议的界限,任何人都有协议规定给他的财产自由,主权体也不能给一个人民比另外一个更多的负担。

第三卷论述了政府及其运作形式。政府是为了臣民和主权体的相互沟通而设立在他们之间的,负责实施法律,保障社会和政治自由。政府可以分为:君主制,民主制和贵族制。一个好的政府的标准是不存在的,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实际情况,因此也有不同的政府。政府制度不是一种契约,因为人民同政府所订立的是一种个别约定,不是普遍约定,而是一种法律,人民不是服从政府,政府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或者罢黜一个政府。

第四卷论述了几种社会管理组织。公意是不可摧毁的,需要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例如:人民大会,保民官,独裁,监察官等。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信仰,宗教信仰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所以我们要宽容宗教,如果他教导人们向善的话。

总的来说,社会契约论的主要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认为这样的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卢梭阐明政府必须分成三个部分: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益于全社会;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最后,必须有形成这一意志的公民群体。他相信,国家应保持较小的规模,把更多的权利留给人民,让政府更有效率。而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权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

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

4.评价

答:现在《社会契约论》已经成为世界思想史上的重要古典文献之一;处在革命时代的各国资产阶级曾经把卢梭的这本《社会契约论》当作福音。《社会契约论》一书的立论的观点虽然基本上是唯心主义的,但在十八世纪下半叶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前夜提出,终究起过进步的历史作用。社会契约的理论集中地反映了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民主理想:针对封建制度和等级特权,提出了争取自由和平等的战斗口号,并要求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美国革命的《独立宣言》、法国革命的《人权宣言》以及两国的宪法,在很大程度上都直接继承和体现了卢梭的理论精神和政治理想。社会契约论直接推动了欧美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为创建资本主义国家提供了思想基础和理论指导,促使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

以卢梭为代表的天赋人权思想在本世纪的初期传到我国,在我国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曾经产生过一定的思想影响。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卢梭并没有能超出他自己时代的和阶级的局限。他理想中的永恒正义和理性王国,归根结底,只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代表小资产阶级(小私有者)的利益和要求的呼声,而天赋人权的学说实质上也只是那个阶级所有制的理想化与理论化而已。所以它虽然有着许多光辉的民主思想和辩证法因素,但同时也包括了大量空想的、反科学的观点和方法。这是我们应该注意加以分析的。

并且卢梭的社会契约理由和积极自由观(特别是“强迫少数人享有真理和自由”的观点)也容易导向一种专制结果(即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人专制”)。在卢梭理解的民主架构里,公意不受任何限制;除了智慧和自律外,他没有提供任何防御主权者滥用无限权力的措施。他想当然地认为在一个治理良好的国家中,个人自由与集体权威之间不会发生冲突。但是这种假设是否成立却极为令人怀疑。可以设想,一旦二者冲突,个人自由是没有任何能力防御集体权威压迫的。

往小了看,我看到一章卢梭说代表制度是一种荒谬的制度。我觉得人人参政的方式在现代是不大可行的。像我国人口众多,如果人人参政,如:投票等,它的成本太高,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资源。而且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每个人都有或多或少的不同的利益诉求),我们不可能让所有人的想法都一致。根据“一致同意悖论”,一致同意规则在逻辑上鼓励局部的小型的“一致同意体”出现。因为人数越少,达成一致同意越容易,结果是局部达成一致同意的小型“一致同意体”越多,实现社会整体的一致同意就越困难。也就是说,人人投票的方式更适合“小国寡民”的情况。相反,我觉得代表制度是一种相对较好的方式。按比例选出代表代表人民行使权利,这样可以节约成本。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代表制的实行需要合理的实在的监督。因为代表也是人,也会有自己的利益追求,我们不能够保证所有人都能够始终为人民服务,始终代表人民的利益。因此在选举代表的时候也需要公开公正,选择真正有实力的代表。并且要制定一个相关的完善的选举制度。

所以我们无论看待一个人还是物,都应该全面的看待,不要以偏概全,因为世界上没有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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