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5-7-16 0:0 来源: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鲁政办发[2005]48号

发布日期:2005-7-16

执行日期:2005-7-16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后,我省的生育政策继续实行“双轨制”管理,即仍然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实行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不同的生育政策。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坚持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不动摇,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大力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依法执行一孩怀孕登记、二孩生育审批制度,不断加大政策推动力度,进一步强化人口问题综合治理,积极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努力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推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全省人口计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各地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请及时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

(2005年6月24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鲁发〔2005〕17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在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国计生发〔2001〕12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7号)精神,确保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4年8月12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67号),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现一体化管理,并要求人口计生等部门将对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实施相应政策的依据,由目前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尽快统一到以居民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来划分。这项改革对于加快城市化进程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方面,它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地向城镇转移,降低农村人口比重,有效改善城乡人口分布结构,促进群众婚育观念转变,有

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另一方面,打破“二元化”户籍管理制度,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将会对“双轨制”计划生育政策产生影响,使过去靠户口身份界定生育政策的做法失去依据,如果不能及时搞好信息、统计、管理、服务工作的衔接,还有可能发生少数人钻政策的空子违法生育等情况,影响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各地要站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深刻领会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政策,既积极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又要保持现行生育政策的稳定性、严肃性和连续性,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我省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二、正确理解和执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下的“双轨制”生育政策生育政策是规范和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基本准则,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现行的农村宽于城镇的生育政策,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都明确规定,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既不能放宽,也不能收紧。这是国家和省立法的基点,是我国人口政策变动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将过去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改为按照常住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即“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但是,计划生育的政策仍保持不变,继续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政策规定,坚定不移地实行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不同的“双轨制”生育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定》,加大计划生育宣传力度,教育广大群众自觉执行国家的生育政策。要积极应对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认真搞好计划生育的管理衔接,确保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防止个别人借改革之机违法生育,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

要根据省《条例》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正确划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是指长期在农村生活居住,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经营分配农村土地(包括田、土、山、水等)或不以投资为目的连续承包经营投标土地5年以上且没有转包,并且确实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适用省《条例》关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其他居民适用省《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城镇居民到农村登记户口但是未达到上述农村居民条件的,不享受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农村居民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成为城镇居民后,不再适用省《条例》中有关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但在登记为城镇居民之前已依法取得的二孩生育证,并且在登记为城镇居民时已经怀孕者继续有效。对那些已经基本没有土地且以二三产业或土地补偿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城中村”以及其他失地农村居民,应积极完善低保等城镇居民的条件,做好思想教育和动员工作,将其转为城镇居民,调整实行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应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燉3以上成员或者2燉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三、切实做好计划生育政策、管理、服务的衔接工作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学习省委、省政府《决定》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及政策、法律、法规,认真研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流动人口转移给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各项衔接工作,确保工作平稳过渡,不出现漏洞。

(一)做好相关的计划生育工作衔接。按照鲁政办发〔2004〕67号文件规定,公安机关对现有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资料保留到2005年9月。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在2005年9月底前主动与公安部门进行联系,对育龄人口的户口性质情况认真衔接,及时掌握育龄人口户籍变动的情况。今后,要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时对享受不同生育政策的人群进行衔接

和认定,逐步建立起以人口计生部门为主的育龄群众享受计划生育政策身份管理系统。要对育龄妇女的基础信息逐个进行核实,进一步完善全省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并实行有效的服务和管理,确保已婚育龄妇女适用生育政策身份界定准确无误。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部分农村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到城镇居住登记户口,户口迁出地和迁入地的人口计生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与联系,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户口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要据实为迁出人口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及时向迁入地通报迁出人员的婚育情况,做好迁出人员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处理好遗留问题。户口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查验拟迁入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主动向户籍登记机关了解新入户人员的基本情况,或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向原户籍地查询、核实其婚育、节育、奖惩等情况,及时将其纳入常住人口管理,并向原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反馈情况。

(二)加强统计管理和人口信息工作,确保已婚育龄妇女管理服务全面、及时、到位。要严格执行省人口计生委统计管理的有关文件和统计口径,全面推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统计管理体制。乡(镇、街道)村(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准确地采集、审核、录入、变更、上报信息,提高已婚妇女管理的覆盖率、准确率、及时率,堵塞管理漏洞,消除管理盲点。要依托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婚育、节育、奖惩等情况,保证管理工作措施及时、到位。要拓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渠道,搭建多部门人口信息共享平台,加快计生、民政、卫生、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信息联网进程,保证新婚、出生、新生儿落户、死亡、迁移等信息及时传输和交流。要建立人口预警机制,实行人口信息月报告、季通报、半年一发布制度,积极应对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及时掌握人口变动信息,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确保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到位。为健全属地化管理体制,满足日益增多的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生殖健康的需求,要加快建立完善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步伐。按照互利互惠、资源共享、服务群众的原则,加强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联系,把计划生育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之中,实现服务范围的全面覆盖。通过单独设立、依托公共卫生机构等方式,设立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站或中心,切实承担起计划生育咨询、随访、药具发放等任务,指导区域内已婚育龄群众及时落实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定期开展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搞好孕前服务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

(四)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及时足额到位。对户口迁移前违法生育的当事人,由原户籍所在地依据省《条例》和《山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将社会抚养费足额征收到位。对转为城镇居民之前违法生育的当事人,已经依法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原决定继续有效;未做出征收决定的,按照违法生育时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收。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认真落实各项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农村居民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城镇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四、切实加强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的计划生育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各级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出生登记中未持《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人员情况和其他有关数据;农业部门要积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农村居民的认定工作;民政部门要进

一步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入社区建设;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监督,及时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人口出生信息,与人口计生部门配合及时对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后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工商、城建、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要充分利用户籍制度改革的契机,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整理完善工作,搞好衔接,保持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要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认真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密切关注各地工作动态,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推动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5-7-16 0:0 来源: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鲁政办发[2005]48号

发布日期:2005-7-16

执行日期:2005-7-16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后,我省的生育政策继续实行“双轨制”管理,即仍然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实行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不同的生育政策。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坚持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不动摇,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大力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依法执行一孩怀孕登记、二孩生育审批制度,不断加大政策推动力度,进一步强化人口问题综合治理,积极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努力平抑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推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全省人口计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各地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请及时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

(2005年6月24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鲁发〔2005〕17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在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国计生发〔2001〕12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7号)精神,确保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4年8月12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67号),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常住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现一体化管理,并要求人口计生等部门将对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实施相应政策的依据,由目前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尽快统一到以居民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来划分。这项改革对于加快城市化进程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方面,它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地向城镇转移,降低农村人口比重,有效改善城乡人口分布结构,促进群众婚育观念转变,有

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另一方面,打破“二元化”户籍管理制度,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将会对“双轨制”计划生育政策产生影响,使过去靠户口身份界定生育政策的做法失去依据,如果不能及时搞好信息、统计、管理、服务工作的衔接,还有可能发生少数人钻政策的空子违法生育等情况,影响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各地要站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深刻领会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政策,既积极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又要保持现行生育政策的稳定性、严肃性和连续性,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我省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二、正确理解和执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下的“双轨制”生育政策生育政策是规范和调节公民生育行为的基本准则,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现行的农村宽于城镇的生育政策,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都明确规定,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既不能放宽,也不能收紧。这是国家和省立法的基点,是我国人口政策变动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将过去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改为按照常住居住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即“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但是,计划生育的政策仍保持不变,继续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政策规定,坚定不移地实行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不同的“双轨制”生育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定》,加大计划生育宣传力度,教育广大群众自觉执行国家的生育政策。要积极应对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认真搞好计划生育的管理衔接,确保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防止个别人借改革之机违法生育,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

要根据省《条例》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正确划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是指长期在农村生活居住,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依法承包经营分配农村土地(包括田、土、山、水等)或不以投资为目的连续承包经营投标土地5年以上且没有转包,并且确实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适用省《条例》关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其他居民适用省《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城镇居民到农村登记户口但是未达到上述农村居民条件的,不享受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农村居民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成为城镇居民后,不再适用省《条例》中有关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但在登记为城镇居民之前已依法取得的二孩生育证,并且在登记为城镇居民时已经怀孕者继续有效。对那些已经基本没有土地且以二三产业或土地补偿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城中村”以及其他失地农村居民,应积极完善低保等城镇居民的条件,做好思想教育和动员工作,将其转为城镇居民,调整实行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应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燉3以上成员或者2燉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三、切实做好计划生育政策、管理、服务的衔接工作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学习省委、省政府《决定》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及政策、法律、法规,认真研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流动人口转移给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认真做好各项衔接工作,确保工作平稳过渡,不出现漏洞。

(一)做好相关的计划生育工作衔接。按照鲁政办发〔2004〕67号文件规定,公安机关对现有的农业、非农业户口登记资料保留到2005年9月。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在2005年9月底前主动与公安部门进行联系,对育龄人口的户口性质情况认真衔接,及时掌握育龄人口户籍变动的情况。今后,要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时对享受不同生育政策的人群进行衔接

和认定,逐步建立起以人口计生部门为主的育龄群众享受计划生育政策身份管理系统。要对育龄妇女的基础信息逐个进行核实,进一步完善全省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并实行有效的服务和管理,确保已婚育龄妇女适用生育政策身份界定准确无误。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部分农村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到城镇居住登记户口,户口迁出地和迁入地的人口计生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与联系,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户口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要据实为迁出人口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及时向迁入地通报迁出人员的婚育情况,做好迁出人员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处理好遗留问题。户口迁入地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查验拟迁入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主动向户籍登记机关了解新入户人员的基本情况,或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向原户籍地查询、核实其婚育、节育、奖惩等情况,及时将其纳入常住人口管理,并向原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反馈情况。

(二)加强统计管理和人口信息工作,确保已婚育龄妇女管理服务全面、及时、到位。要严格执行省人口计生委统计管理的有关文件和统计口径,全面推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统计管理体制。乡(镇、街道)村(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准确地采集、审核、录入、变更、上报信息,提高已婚妇女管理的覆盖率、准确率、及时率,堵塞管理漏洞,消除管理盲点。要依托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婚育、节育、奖惩等情况,保证管理工作措施及时、到位。要拓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渠道,搭建多部门人口信息共享平台,加快计生、民政、卫生、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信息联网进程,保证新婚、出生、新生儿落户、死亡、迁移等信息及时传输和交流。要建立人口预警机制,实行人口信息月报告、季通报、半年一发布制度,积极应对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及时掌握人口变动信息,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确保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到位。为健全属地化管理体制,满足日益增多的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生殖健康的需求,要加快建立完善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步伐。按照互利互惠、资源共享、服务群众的原则,加强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联系,把计划生育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之中,实现服务范围的全面覆盖。通过单独设立、依托公共卫生机构等方式,设立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站或中心,切实承担起计划生育咨询、随访、药具发放等任务,指导区域内已婚育龄群众及时落实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定期开展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搞好孕前服务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

(四)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及时足额到位。对户口迁移前违法生育的当事人,由原户籍所在地依据省《条例》和《山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将社会抚养费足额征收到位。对转为城镇居民之前违法生育的当事人,已经依法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原决定继续有效;未做出征收决定的,按照违法生育时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收。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认真落实各项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农村居民在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后依法享有当地城镇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四、切实加强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的计划生育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各级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出生登记中未持《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人员情况和其他有关数据;农业部门要积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农村居民的认定工作;民政部门要进

一步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入社区建设;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监督,及时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人口出生信息,与人口计生部门配合及时对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后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工商、城建、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要充分利用户籍制度改革的契机,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整理完善工作,搞好衔接,保持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要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认真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密切关注各地工作动态,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推动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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