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现状调查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现状调查

一、资本充足率不高

1.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现状

自1998年以来,国家采取了注资、剥离不良资产等一系列措施来充实和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与资本充足率。一是在1998年发行2700亿元人民币特别国债充实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二是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了国有商业银行1.4万亿不良资产;三是在2003年年底,为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注入450亿美元的资本金;2005年4月为工商银行注资150亿美元;四是2003年允许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补充资本金。这些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充实和提高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与资本充足率,但伴随着商业银行资产的扩张,其资本金不足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又随之突显。从表4-1可以看出,注资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除中国银行部分年度达到8%以外,均未达到8%的最低要求。注资后的三家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都达到了8%的最低标准,但考虑到资产规模的增长,各行充足率将会逐年降低。

2.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现状

相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高。2004年除深圳发展银行外,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都符合最低监管要求。但从表4-2可以看到,上市银行在上市之后资本充足率大幅提高,但随后逐步下降。

二、资本结构不合理,附属资本比例过低

在谈到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时,人们往往关注核心资本,但实际上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并不少,核心资本充足率也基本都达到4%的最低标准。但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来源渠道单一,以核心资本为主,附属资本比重很低,因此影响了资本充足率的提高。

1.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的主要来源是实收资本,这点是国有银行的共识。其中实收资本占资本总量最大的是农业银行,为124.69%,最低的是建设银行,为56%,这说明资本总量增加对实收资本的依赖性很强。

2.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中,附属资本比率很低。其中附属资本比率最高的是建设银行25.98%,最低的是工商银行11.29%,与发达国家的银行差距甚远。发达国家的银行都拥有充足的附属资本,最高可以占到资本额的50%,附属资本的来源主要是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和提取准备金。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全部来源于各种风险准备金,债券占比为零。分析附属资本比重较低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直到2003中央银行才正式提出可发行次级债券补充附属资本;另一方面则是呆账准备金提取不足,并且每年提取的为数不多的呆账准备金几乎都被直接用于冲销坏账,很少能充当资本金。另外准备金提取过多也会对利润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核心资本的积累。所以附属资本的增加受到一定的限制,占总资本比重偏低。尽管我国在1994年就提出了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概念,但国有商业银行关于资本的管理主要局限在核心资本,对附属资本及管理至2002年时都还未有足够重视,这种格局严重影响了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总体水平。

三、资产质量差,资本补充渠道狭窄

历史形成的不良资产包袱严重制约着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大量不良资产的存在,使得银行资产的平均风险权重偏高,同时作为资本扣减项的呆账贷款,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更是举足轻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远远高于国外著名大银行,存在大量不良贷款,背上了沉重坏账、呆账负担。2002年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率分别为:建设银行15.17%,中国银行22.49%,工商银行25.69%,农业银行则高达36.50%。截至

2003年12月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近2万亿元。不良贷款率高达26.12%,远高于国际大行约5%的不良率水平。如此庞大数额的不良资产将使银行资本充足水平大打折扣,同时国有银行所需计提的大量呆账核销也大幅度侵蚀资本金基础。例如,中银集团披露的2003年账面利润下降原因是,其496.88亿元的营业利润几乎全部用于提取准备金和消化非信贷资产损失,2003年全年共提取呆账准备金246.43亿元,消化非信贷资产损失229.81亿元,两项合计476.24亿元,比上年增加95亿元,因此账面利润较上年有所下降。

长期以来,资本匮乏一直是困扰我国银行业的一大难题,银行资本金来源渠道单一,尚未建立起动态的能随时补充资本金的良好机制。一方面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自身积累能力差,盈利水平较低,内部融资能力差,目前仍然存在以存贷款为主要业务,中间业务这一新兴的利润增长点未得到充分发展的状况④,导致盈利水平无法提高。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注资,资本金的补充跟不上资产的发展规模。近几年我国财政赤字不断攀升,2002年、2003年连续两年突破300亿元,财政压力增大,再注的余地很小。而且财政注资是暂时的,被动的,并有可能带来国有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银行一旦出现资本充足率不足,财政总是通过再注资出面救助,就会促使银行的资产扩张和承担过度的风险,使银行资本充足率进定一步恶化。

四、忽略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理

我国大多数银行对于风险资产及资本充足的监管,主要是考虑信用风险,基本上没有考虑市场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以及在操作和技术等方面的风险。考虑到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现代商业经营中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在银行管理中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利率波动得更为频繁,利率风险会逐渐明显。新协议也突出强调了利率风险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另外,银行业务操作环节不断增多,技术性和复杂性不断增强,对于电脑的依赖程度加大,由于电子技术的漏洞而造成的操作风险给银行带来巨大的潜在损失。因此,新协议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框架中。所以,要真实反映银行风险状况,就必须考虑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我国银行也必须由单一信用风险管理转向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如果忽略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理,就会加大银行风险程度,势必要配置更高水平的资本金,那样就会使银行在竞争中失去有利位置。实行全面风险管理要求银行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实行统一的风险计量、控制和报告,需要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基础上开展统一协调的管理工作。目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还达不到这一要求,难以实现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

五、社会信用评级制度不发达

由于我国整个社会信用制度欠发达,国内的信用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一方面中介性的信用评级机构很少。目前主要有中诚信和大公信用评级两家,参与信用评级的企业主要是为了发行债券,评级企业只有200家左右。特别是由于国际化程度不高,我国企业获得国际承认的外部评级数目就更少了。那么在目前的信用评级条件下,如果按照新协议采用的标准法,我国商业银行的大多数资产都是未评级的,风险权重达到100%。对于BB级以下企业的资产,风险权重为150%,那么信用较差的企业将会倾向于未评级一组,这样在标准法下对银行的风险管理是不利的。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的信用文化缺乏,企业的财务数据真实性不高,加上信用评级未完全在贷款决策、贷款定价中起到核心作用。而基层信贷人员对评级体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积极去核准企业财务数据,导致评级体系中的财务数据不够准确全面,风险得不到真实反映,以至于信用评级的结果与企业的实际风险登记并不匹配。为接近标准法的要求,招商银行、建行、中行等部分中资银行聘请国外的评级机构进行风险评级,尽管花费不菲,但对方还是因为对情况不了解,而无法做出准确、全面的评定.由此可见,信用评级己成为我国银行业

参与国际竞争的一个瓶颈。

六、银行的内部基础数据严重缺乏,评级技术落后,风险模型难以建立

目前商业银行各业务部门都有专门的报表收集与分析功能,但没有形成一个完整、健全的体系,无法有效地发挥非现场监督的作用,突出表现在:第一,监管报表无统一标准的格式和要求。各部门的报表均有所异同,而且判断和评价标准各不一样,不够规范。第二,信息分散和割据。非现场监督没有实现网络化,信息资料尚做不到共享,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效果,增加了银行重复报送现象。第三,个别银行统计和会计监督报表不够真实和准确,严重影响非现场监管的准确性和预警性。

七、银行监管指标不够全面合理,监管当局监管不力

目前我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包括监控性指标和监测性指标。其中监控性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指标、存贷款比例指标、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流动性指标、单个贷款比例指标和贷款质量指标。监测性指标包括,风险加权资产比例指标、外汇资产比例指标、利息回收率、资本利润率和资产利润率。由以上指标可以看出,目前我国银行监管指标在风险管理方面是以信用风险为主的,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考虑的很少。例如,监管当局并没有对利率敏感性比例(利率敏感性资产与利率敏感性负债的比率)做出详细规定。而事实上,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由利率敏感性资产或利率敏感性负债带来的风险日益突出,利率风险是不容忽视的。另外,由于银行业务的创新和复杂程度的增加,因计算机或人员操作不当而发生的风险在我国银行业中也不断增多。新资本协议正是考虑了这些实际情况,尤其强调了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地位。然而,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指标几乎没有涉及以上因素带来的风险,这样监管指标在某些领域内就失去了应有的效力,不能使银行的风险得到全面的控制。新协议的实施就要求中国监管当局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制定出全面、合理并具有预见性的银行监管指标。这也就意味着在新巴塞尔协议实施的前提下,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即将面临重新修订监管指标的紧迫任务。

八、银行监管理念落后,监管方式、技术手段和人员素质不适应监管的要求

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监管理念早己超越了行政管制的时代,由政府直接管理和提供隐性保证转变为市场主导和银行自担风险。而我国的监管理念基本上还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护阶段。在监管方式上主要依靠现场检查,特别是“突击"性的“大检查”,非现场检查和持续性跟踪研究还远远不够。在检查内容上,侧重于业务合规性检查,而忽视银行整体经营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和风险控制能力。在监管技术手段方面,国外一些成熟的和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尚未引入,电脑系统和有关软件的开发严重滞后。此外,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知识结构落后,特别是法律财务知识欠缺,能看懂外资银行报表和熟悉非信贷业务监管的专业人才严重不足。由于存在这些方面的缺陷,影响了我国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难以达到新协议所要求的监管水平。同时,商业银行在我国市场尚未成熟的情况下,过分强调盈利性,导致资产业务中高风险性业务比重过大,也容易形成较大风险。而经营思想过于保守,经营方针落后于经济发展对商业银行提出的要求,业务品种少,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业务承办不能形成足以分散风险的规模,也会使风险加大。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现状调查

一、资本充足率不高

1.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现状

自1998年以来,国家采取了注资、剥离不良资产等一系列措施来充实和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与资本充足率。一是在1998年发行2700亿元人民币特别国债充实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二是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了国有商业银行1.4万亿不良资产;三是在2003年年底,为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注入450亿美元的资本金;2005年4月为工商银行注资150亿美元;四是2003年允许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补充资本金。这些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充实和提高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与资本充足率,但伴随着商业银行资产的扩张,其资本金不足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又随之突显。从表4-1可以看出,注资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除中国银行部分年度达到8%以外,均未达到8%的最低要求。注资后的三家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都达到了8%的最低标准,但考虑到资产规模的增长,各行充足率将会逐年降低。

2.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现状

相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高。2004年除深圳发展银行外,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都符合最低监管要求。但从表4-2可以看到,上市银行在上市之后资本充足率大幅提高,但随后逐步下降。

二、资本结构不合理,附属资本比例过低

在谈到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时,人们往往关注核心资本,但实际上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并不少,核心资本充足率也基本都达到4%的最低标准。但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来源渠道单一,以核心资本为主,附属资本比重很低,因此影响了资本充足率的提高。

1.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的主要来源是实收资本,这点是国有银行的共识。其中实收资本占资本总量最大的是农业银行,为124.69%,最低的是建设银行,为56%,这说明资本总量增加对实收资本的依赖性很强。

2.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中,附属资本比率很低。其中附属资本比率最高的是建设银行25.98%,最低的是工商银行11.29%,与发达国家的银行差距甚远。发达国家的银行都拥有充足的附属资本,最高可以占到资本额的50%,附属资本的来源主要是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和提取准备金。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全部来源于各种风险准备金,债券占比为零。分析附属资本比重较低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直到2003中央银行才正式提出可发行次级债券补充附属资本;另一方面则是呆账准备金提取不足,并且每年提取的为数不多的呆账准备金几乎都被直接用于冲销坏账,很少能充当资本金。另外准备金提取过多也会对利润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核心资本的积累。所以附属资本的增加受到一定的限制,占总资本比重偏低。尽管我国在1994年就提出了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概念,但国有商业银行关于资本的管理主要局限在核心资本,对附属资本及管理至2002年时都还未有足够重视,这种格局严重影响了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总体水平。

三、资产质量差,资本补充渠道狭窄

历史形成的不良资产包袱严重制约着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大量不良资产的存在,使得银行资产的平均风险权重偏高,同时作为资本扣减项的呆账贷款,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更是举足轻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远远高于国外著名大银行,存在大量不良贷款,背上了沉重坏账、呆账负担。2002年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率分别为:建设银行15.17%,中国银行22.49%,工商银行25.69%,农业银行则高达36.50%。截至

2003年12月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近2万亿元。不良贷款率高达26.12%,远高于国际大行约5%的不良率水平。如此庞大数额的不良资产将使银行资本充足水平大打折扣,同时国有银行所需计提的大量呆账核销也大幅度侵蚀资本金基础。例如,中银集团披露的2003年账面利润下降原因是,其496.88亿元的营业利润几乎全部用于提取准备金和消化非信贷资产损失,2003年全年共提取呆账准备金246.43亿元,消化非信贷资产损失229.81亿元,两项合计476.24亿元,比上年增加95亿元,因此账面利润较上年有所下降。

长期以来,资本匮乏一直是困扰我国银行业的一大难题,银行资本金来源渠道单一,尚未建立起动态的能随时补充资本金的良好机制。一方面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自身积累能力差,盈利水平较低,内部融资能力差,目前仍然存在以存贷款为主要业务,中间业务这一新兴的利润增长点未得到充分发展的状况④,导致盈利水平无法提高。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注资,资本金的补充跟不上资产的发展规模。近几年我国财政赤字不断攀升,2002年、2003年连续两年突破300亿元,财政压力增大,再注的余地很小。而且财政注资是暂时的,被动的,并有可能带来国有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银行一旦出现资本充足率不足,财政总是通过再注资出面救助,就会促使银行的资产扩张和承担过度的风险,使银行资本充足率进定一步恶化。

四、忽略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理

我国大多数银行对于风险资产及资本充足的监管,主要是考虑信用风险,基本上没有考虑市场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以及在操作和技术等方面的风险。考虑到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现代商业经营中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在银行管理中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利率波动得更为频繁,利率风险会逐渐明显。新协议也突出强调了利率风险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另外,银行业务操作环节不断增多,技术性和复杂性不断增强,对于电脑的依赖程度加大,由于电子技术的漏洞而造成的操作风险给银行带来巨大的潜在损失。因此,新协议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框架中。所以,要真实反映银行风险状况,就必须考虑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我国银行也必须由单一信用风险管理转向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如果忽略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理,就会加大银行风险程度,势必要配置更高水平的资本金,那样就会使银行在竞争中失去有利位置。实行全面风险管理要求银行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实行统一的风险计量、控制和报告,需要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基础上开展统一协调的管理工作。目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还达不到这一要求,难以实现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

五、社会信用评级制度不发达

由于我国整个社会信用制度欠发达,国内的信用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一方面中介性的信用评级机构很少。目前主要有中诚信和大公信用评级两家,参与信用评级的企业主要是为了发行债券,评级企业只有200家左右。特别是由于国际化程度不高,我国企业获得国际承认的外部评级数目就更少了。那么在目前的信用评级条件下,如果按照新协议采用的标准法,我国商业银行的大多数资产都是未评级的,风险权重达到100%。对于BB级以下企业的资产,风险权重为150%,那么信用较差的企业将会倾向于未评级一组,这样在标准法下对银行的风险管理是不利的。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的信用文化缺乏,企业的财务数据真实性不高,加上信用评级未完全在贷款决策、贷款定价中起到核心作用。而基层信贷人员对评级体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积极去核准企业财务数据,导致评级体系中的财务数据不够准确全面,风险得不到真实反映,以至于信用评级的结果与企业的实际风险登记并不匹配。为接近标准法的要求,招商银行、建行、中行等部分中资银行聘请国外的评级机构进行风险评级,尽管花费不菲,但对方还是因为对情况不了解,而无法做出准确、全面的评定.由此可见,信用评级己成为我国银行业

参与国际竞争的一个瓶颈。

六、银行的内部基础数据严重缺乏,评级技术落后,风险模型难以建立

目前商业银行各业务部门都有专门的报表收集与分析功能,但没有形成一个完整、健全的体系,无法有效地发挥非现场监督的作用,突出表现在:第一,监管报表无统一标准的格式和要求。各部门的报表均有所异同,而且判断和评价标准各不一样,不够规范。第二,信息分散和割据。非现场监督没有实现网络化,信息资料尚做不到共享,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效果,增加了银行重复报送现象。第三,个别银行统计和会计监督报表不够真实和准确,严重影响非现场监管的准确性和预警性。

七、银行监管指标不够全面合理,监管当局监管不力

目前我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包括监控性指标和监测性指标。其中监控性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指标、存贷款比例指标、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流动性指标、单个贷款比例指标和贷款质量指标。监测性指标包括,风险加权资产比例指标、外汇资产比例指标、利息回收率、资本利润率和资产利润率。由以上指标可以看出,目前我国银行监管指标在风险管理方面是以信用风险为主的,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考虑的很少。例如,监管当局并没有对利率敏感性比例(利率敏感性资产与利率敏感性负债的比率)做出详细规定。而事实上,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由利率敏感性资产或利率敏感性负债带来的风险日益突出,利率风险是不容忽视的。另外,由于银行业务的创新和复杂程度的增加,因计算机或人员操作不当而发生的风险在我国银行业中也不断增多。新资本协议正是考虑了这些实际情况,尤其强调了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地位。然而,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指标几乎没有涉及以上因素带来的风险,这样监管指标在某些领域内就失去了应有的效力,不能使银行的风险得到全面的控制。新协议的实施就要求中国监管当局充分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制定出全面、合理并具有预见性的银行监管指标。这也就意味着在新巴塞尔协议实施的前提下,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即将面临重新修订监管指标的紧迫任务。

八、银行监管理念落后,监管方式、技术手段和人员素质不适应监管的要求

目前世界各国通行的监管理念早己超越了行政管制的时代,由政府直接管理和提供隐性保证转变为市场主导和银行自担风险。而我国的监管理念基本上还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护阶段。在监管方式上主要依靠现场检查,特别是“突击"性的“大检查”,非现场检查和持续性跟踪研究还远远不够。在检查内容上,侧重于业务合规性检查,而忽视银行整体经营的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和风险控制能力。在监管技术手段方面,国外一些成熟的和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尚未引入,电脑系统和有关软件的开发严重滞后。此外,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知识结构落后,特别是法律财务知识欠缺,能看懂外资银行报表和熟悉非信贷业务监管的专业人才严重不足。由于存在这些方面的缺陷,影响了我国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难以达到新协议所要求的监管水平。同时,商业银行在我国市场尚未成熟的情况下,过分强调盈利性,导致资产业务中高风险性业务比重过大,也容易形成较大风险。而经营思想过于保守,经营方针落后于经济发展对商业银行提出的要求,业务品种少,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业务承办不能形成足以分散风险的规模,也会使风险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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