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993年9月7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4年3月1日实施
主要内容: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空气检测、上海室内
空气检测、室内空气检测具体内容。
重要意义:未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规定了不同区域环境噪声的上限,指标如下:
类别 适用区域 0 1 2 3 4
疗养区、高级宾馆和别墅区等需要特别安静的区域 居住、文教区域为主的区域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工业区 交通干线两侧
白天dB(A) 晚上dB(A)
50 55 60 65 70
40 45 50 55 55
标准规定,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测量位置在居住窗外或厂界外1米处。一般地,室外环境噪声通过打开的窗户传入室内大致比室内低10dB 。 2)GBJ118-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规定了住宅、学校建筑、旅馆建筑、医院建筑等室内噪声允许标准、分户墙空气声隔声标准、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对住宅,标准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房间名称
一级
卧室、书房(或卧室兼起居室) 起居室
空气声隔声标准
维护结构部位
一级
分户墙及楼板 撞击声隔声标准 楼板部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50
计权隔声量(dB)
二级 ≥45
三级 ≥50
≤40 ≤45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二级 ≤45
≤50
三级 ≤50
分户层间楼板 可能条件。
≤65 ≤75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等于85dB ,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3)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
5.3.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 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 ,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 。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 。 5.3.2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向声源的一侧。
5.3.3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4) JGJ37-87《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室内环境要求隔声 5.3.1 条
(一) 建筑物各类主要用房的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下表规定。 用房类别 睡眠用房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用房 有语言清晰度要求的用房 有音质要求的用房
允许噪声级 50(昼)40(夜) 55 50 40
(二) 建筑物各类主要用房的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 ,楼板的计权归一化撞击声压级(Ln,w) 不应大于75dB 。 5.3.2 条
(一) 大板、大模板等整体性较强的建筑物,应对附着于墙体和楼板的传声源部件采取隔振措施。 (二) 凡有噪声的振动设备用房不应在主要用房的直接上层或贴邻布置,并对设备和管道采取减振、消声处理。
(三) 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内设置吊顶时,应将隔墙砌至楼板底面;采用轻质隔墙时,应提高其隔声性能。
6)GBJ75-84《建筑隔声测量规范》
规定了实验室、现场测量空气声隔声和楼板撞击声隔声的方法。 7)GBJ47-83《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
规定了实验室条件下,使用混响室法测量材料吸声系数的方法。 8)GBJ76-84《厅堂混响时间测量规范》 规定了混响时间测量的方法。 9)GBJ121-88《建筑隔声评价标准》
规定了空气声隔声计权隔声量Rw 的评价方法和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pn ,w 的评价方法。 10)其他
在《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88)中规定:观众席背景噪声≦NR30为甲等, ≦NR35为乙等、丙等。影响观众席背景噪声的主要因素是空调气流,以及外界噪声传入、灯光、舞台机械等。
在《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88)中规定:观众席背景噪声≦40dB(A)为甲等, ≦45dB(A)为乙等、丙等。
在《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中规定办公用房、会议室、接待室的噪声≦55dB(A),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阅览室噪声50dB(A)。
录音室、演播室等低背景噪声要求高的场合,一般要求背景噪声低于30dB(A)。
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993年9月7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94年3月1日实施
主要内容: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空气检测、上海室内
空气检测、室内空气检测具体内容。
重要意义:未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规定了不同区域环境噪声的上限,指标如下:
类别 适用区域 0 1 2 3 4
疗养区、高级宾馆和别墅区等需要特别安静的区域 居住、文教区域为主的区域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工业区 交通干线两侧
白天dB(A) 晚上dB(A)
50 55 60 65 70
40 45 50 55 55
标准规定,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测量位置在居住窗外或厂界外1米处。一般地,室外环境噪声通过打开的窗户传入室内大致比室内低10dB 。 2)GBJ118-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规定了住宅、学校建筑、旅馆建筑、医院建筑等室内噪声允许标准、分户墙空气声隔声标准、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对住宅,标准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房间名称
一级
卧室、书房(或卧室兼起居室) 起居室
空气声隔声标准
维护结构部位
一级
分户墙及楼板 撞击声隔声标准 楼板部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50
计权隔声量(dB)
二级 ≥45
三级 ≥50
≤40 ≤45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二级 ≤45
≤50
三级 ≤50
分户层间楼板 可能条件。
≤65 ≤75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等于85dB ,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3)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
5.3.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 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 ,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 。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 。 5.3.2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向声源的一侧。
5.3.3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4) JGJ37-87《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室内环境要求隔声 5.3.1 条
(一) 建筑物各类主要用房的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下表规定。 用房类别 睡眠用房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用房 有语言清晰度要求的用房 有音质要求的用房
允许噪声级 50(昼)40(夜) 55 50 40
(二) 建筑物各类主要用房的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 ,楼板的计权归一化撞击声压级(Ln,w) 不应大于75dB 。 5.3.2 条
(一) 大板、大模板等整体性较强的建筑物,应对附着于墙体和楼板的传声源部件采取隔振措施。 (二) 凡有噪声的振动设备用房不应在主要用房的直接上层或贴邻布置,并对设备和管道采取减振、消声处理。
(三) 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内设置吊顶时,应将隔墙砌至楼板底面;采用轻质隔墙时,应提高其隔声性能。
6)GBJ75-84《建筑隔声测量规范》
规定了实验室、现场测量空气声隔声和楼板撞击声隔声的方法。 7)GBJ47-83《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
规定了实验室条件下,使用混响室法测量材料吸声系数的方法。 8)GBJ76-84《厅堂混响时间测量规范》 规定了混响时间测量的方法。 9)GBJ121-88《建筑隔声评价标准》
规定了空气声隔声计权隔声量Rw 的评价方法和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pn ,w 的评价方法。 10)其他
在《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88)中规定:观众席背景噪声≦NR30为甲等, ≦NR35为乙等、丙等。影响观众席背景噪声的主要因素是空调气流,以及外界噪声传入、灯光、舞台机械等。
在《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88)中规定:观众席背景噪声≦40dB(A)为甲等, ≦45dB(A)为乙等、丙等。
在《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中规定办公用房、会议室、接待室的噪声≦55dB(A),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阅览室噪声50dB(A)。
录音室、演播室等低背景噪声要求高的场合,一般要求背景噪声低于30d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