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摘 要:在网络交易的背景下,消费者隐私权被侵害的现象日渐严重,保护其权益变得日趋困难。本文从隐私权一般理论入手,分析了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面临的主要问题,通过列举欧盟、美国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规制,阐述了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应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在完善立法、行业自律、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方面,逐步健全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网络消费者;法律规制;行业自律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2.60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2-149-02   隐私权,即“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1]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问题也逐渐受到深切关注,“网络隐私权”这一概念也就随之应运而生,有学者指出:“网络隐私权为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象以及诽谤的意见等。”[2] 由此看出,网络交易下的消费者隐私权,是在网络交易背景下,消费者所享有的网络隐私权。   一、网络消费者隐私权面临的主要问题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不是面对面的直接接触,而是通过电子合同[3]与经营者缔约,因此,卖家要求消费者输入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便可以使货物送达,完成交易。一些网站则是需要消费者通过注册才能取得交易资格,要求消费者填写更为详细,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业、收入水平等等。如果消费者使用网上支付的话,还需要信用卡信息以及身份证资料等重要的隐私资料。[4]由此,给消费者的隐私安全埋下了极大的隐患,具体说来,网络交易中侵害消费者隐私权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不合理收集   网上交易时,消费者必须如实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家庭住址、电话号码、邮箱地址等内容,才能顺利收到商品,完成交易。因此这些资料就很可能被别有用心的经营者获得,用做商业用途。另外,网络服务商还可以通过追踪软件如cookies造成对网络用户隐私权的侵害,用户在浏览带有Cookies 的网站时,网站程序会将Cookies 存储在用户的硬盘中,[5]来收集用户访问该网站的种种活动、个人资料、消费习惯甚至信用记录。   (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不正当利用   在网络交易中,经营者通常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收集整理,以营销为目的使用这些信息,但也存在并未将信息用作正途的情况,从而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   一是将信息用做事前声明的用途之外:某些网络经营者收集消费者的个人资料,从中挖掘出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使自己的销售行为更有针对性。但是,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其信息用作他途,则会侵害其隐私权,如不请自来的商业性电子邮件将会占用邮箱空间影响正常信件的传送,甚至邮件安全性也无法保证。   二是非法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有些经营者在与消费者发生购物纠纷后,出于泄愤或者其他目的,擅自将消费者的真实个人资料暴露在网络上,给消费者的名誉权、隐私权甚至生命及财产的权利带来威胁。   三是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不正当交易:基于互联网的商业运作模式使个人数据有了前所未有的利用价值,经营者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以商品的形式出售给第三方,而第三方的用途往往是出于利益驱使而从事不法行为,消费者往往处于不知情的状态,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三)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控制权的侵犯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有权控制自己信息的使用情况,及时修正、更改、补充,在利用个人资料的特定目的消失之后或者利用期限届满时,有权要求永久性删除。然而,经营者往往利用消费者维护个人资料控制权的意识不足,在利用期限截止或者利用的特定目的消失后,擅自控制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从而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   二、完善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之建议   网络交易在给我们提供便利、快捷的同时,也突破了传统交易中存在的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使得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变得更为容易。参考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逐步完善、修改现有法律,明确制定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条文,健全相关保护措施,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完善立法不足   当前,国际社会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已经达成共识,突出表现在以欧洲各国为代表的法律规制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欧盟连续通过了多个法案旨在保护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个人数据。1995 年通过的《欧盟数据保护指令》,1999年,欧盟委员会先后制定了《Internet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关于Internet上软件、硬件进行的不可见的和自动化的个人数据处理的建议》、《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相关法规,为用户和网络服务商(ISP)提供了清晰可循的隐私权保护原则,从而在成员国内有效建立起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   与欧盟相比,美国则主张行业自律,通过营造一个对消费者友善的隐私权保护的社会环境,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1967年通过《信息自由法》,1974年正式制定《隐私权法》,这部法律可视为美国隐私保护的基本法,它规定了美国联邦政府机构收集和使用个人资料的权限范围,并规定不得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任何有关当事人的资料。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又制定了一系列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如《公平信息报告法》、《金融隐私权法》、《联邦有线通讯政府法案》、《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等。[6]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主要是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等,但大都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2010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解决了我国在隐私权包括网络隐私权的一个重大不足,隐含着对网络空间隐私权的保护,但是对于隐私权的内容、对于网络空间隐私权的具体法律保护在该法中都没有体现。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分别在信息保护、垃圾信息、网络身份管理、部门监管等领域对网络信息保护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范,对于我国网络信息保护具有突破性的意义,重点解决了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滞后的问题,体现了国家对于网络信息安全的高度重视。由于本身只有十二条,更多的是带有宣示性意味,后续仍需要细化工作。   纵观这些法律法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虽呈现发展之势,但真正落实到实处目前还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笔者以为,可以针对网络交易的特殊性确立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法,尽量将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现有法律体系,修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章,把网络隐私权纳入其中。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与我国实际国情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和完善网络交易规则,构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相互补充和促进的立法格局,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及民间的立法活动,利用多方面力量促进我国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与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有机结合起来,真正的发挥作用,消费者的隐私权才能真正、切实的得到保护。行业自律模式指在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上,以行业内部自律、自控、自我管理的方式为主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其优势在于给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网络服务商由于更了解行业发展的需要和技术水平,往往可以高于法律规范的保护水平,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便利,促进信息事业的发展。由于经营者范围的不同,每个行业可建立自己的行业自律组织,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针对实际情况制定行业自律制度,但凡加入行业自律组织的,要遵守行规并由组织颁发认证合格标志,没有加入的,要根据法律规定制订隐私保护条例。[7]   2002年3月,《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颁布,到2004 年,由搜狐、新浪等大型知名网站牵头成立了网络自律联盟,公布了《诚信自律公约》,互联网发生了由被动管理向主动自律的变化,加深了人们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意识,为推动自律规则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保护网络交易中的隐私权最基本也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加强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如果网络用户充分重视网络隐私权,对个人化信息资料的处理就会更加慎重,那么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就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以下措施可以作为参考:首先,要了解交易网站的隐私政策,知道自己所拥有的权利,经营者往往利用消费者对隐私制度的不了解而侵害其权益;其次,可为交易行为单独注册一个邮箱,即便有不请自来的商业性电子邮件,也不会影响其他邮箱正常信件的传送,造成用户困扰;再次,不要在网络交易中将重要个人资料传给网络卖家,如确实需要,也要留好交易记录,以备日后发生纠纷时作证据之用;还有就是浏览交易网页后把记忆清除、拒绝接收任何不必要的“Cookies”等等。   “一个完整的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不但体现了国家对人的尊重,更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8]保护好网络交易消费者隐私权,不但是法律追求正义价值的真正体现,也是振奋人们对网络交易的信心、助推网络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5:567.   [2] 赵华明.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北京大学学报,2002,(03).   [3] 电子合同:网络交易中,交易主体往往会以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这种合同我们称之为电子合同.   [4] 贾纬莉.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保护[D].保定:河北大学,2011.   [5]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   [6] 陈玉梅等.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中的隐私权保护[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2).   [7] 翟小爱.论网络隐私权[D].济南:山东大学,2004.   [8] [美]爱伦・爱德曼、卡洛琳・甘迪著.隐私的权利[M].北京:商周出版社,2001.

  摘 要:在网络交易的背景下,消费者隐私权被侵害的现象日渐严重,保护其权益变得日趋困难。本文从隐私权一般理论入手,分析了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面临的主要问题,通过列举欧盟、美国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规制,阐述了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应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在完善立法、行业自律、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方面,逐步健全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网络消费者;法律规制;行业自律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2.60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2-149-02   隐私权,即“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1]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问题也逐渐受到深切关注,“网络隐私权”这一概念也就随之应运而生,有学者指出:“网络隐私权为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象以及诽谤的意见等。”[2] 由此看出,网络交易下的消费者隐私权,是在网络交易背景下,消费者所享有的网络隐私权。   一、网络消费者隐私权面临的主要问题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不是面对面的直接接触,而是通过电子合同[3]与经营者缔约,因此,卖家要求消费者输入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便可以使货物送达,完成交易。一些网站则是需要消费者通过注册才能取得交易资格,要求消费者填写更为详细,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业、收入水平等等。如果消费者使用网上支付的话,还需要信用卡信息以及身份证资料等重要的隐私资料。[4]由此,给消费者的隐私安全埋下了极大的隐患,具体说来,网络交易中侵害消费者隐私权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不合理收集   网上交易时,消费者必须如实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家庭住址、电话号码、邮箱地址等内容,才能顺利收到商品,完成交易。因此这些资料就很可能被别有用心的经营者获得,用做商业用途。另外,网络服务商还可以通过追踪软件如cookies造成对网络用户隐私权的侵害,用户在浏览带有Cookies 的网站时,网站程序会将Cookies 存储在用户的硬盘中,[5]来收集用户访问该网站的种种活动、个人资料、消费习惯甚至信用记录。   (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不正当利用   在网络交易中,经营者通常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收集整理,以营销为目的使用这些信息,但也存在并未将信息用作正途的情况,从而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   一是将信息用做事前声明的用途之外:某些网络经营者收集消费者的个人资料,从中挖掘出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使自己的销售行为更有针对性。但是,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其信息用作他途,则会侵害其隐私权,如不请自来的商业性电子邮件将会占用邮箱空间影响正常信件的传送,甚至邮件安全性也无法保证。   二是非法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有些经营者在与消费者发生购物纠纷后,出于泄愤或者其他目的,擅自将消费者的真实个人资料暴露在网络上,给消费者的名誉权、隐私权甚至生命及财产的权利带来威胁。   三是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不正当交易:基于互联网的商业运作模式使个人数据有了前所未有的利用价值,经营者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以商品的形式出售给第三方,而第三方的用途往往是出于利益驱使而从事不法行为,消费者往往处于不知情的状态,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三)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控制权的侵犯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有权控制自己信息的使用情况,及时修正、更改、补充,在利用个人资料的特定目的消失之后或者利用期限届满时,有权要求永久性删除。然而,经营者往往利用消费者维护个人资料控制权的意识不足,在利用期限截止或者利用的特定目的消失后,擅自控制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从而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   二、完善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之建议   网络交易在给我们提供便利、快捷的同时,也突破了传统交易中存在的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使得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变得更为容易。参考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逐步完善、修改现有法律,明确制定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条文,健全相关保护措施,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完善立法不足   当前,国际社会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已经达成共识,突出表现在以欧洲各国为代表的法律规制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欧盟连续通过了多个法案旨在保护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个人数据。1995 年通过的《欧盟数据保护指令》,1999年,欧盟委员会先后制定了《Internet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关于Internet上软件、硬件进行的不可见的和自动化的个人数据处理的建议》、《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相关法规,为用户和网络服务商(ISP)提供了清晰可循的隐私权保护原则,从而在成员国内有效建立起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   与欧盟相比,美国则主张行业自律,通过营造一个对消费者友善的隐私权保护的社会环境,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1967年通过《信息自由法》,1974年正式制定《隐私权法》,这部法律可视为美国隐私保护的基本法,它规定了美国联邦政府机构收集和使用个人资料的权限范围,并规定不得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任何有关当事人的资料。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又制定了一系列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如《公平信息报告法》、《金融隐私权法》、《联邦有线通讯政府法案》、《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等。[6]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主要是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等,但大都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2010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解决了我国在隐私权包括网络隐私权的一个重大不足,隐含着对网络空间隐私权的保护,但是对于隐私权的内容、对于网络空间隐私权的具体法律保护在该法中都没有体现。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分别在信息保护、垃圾信息、网络身份管理、部门监管等领域对网络信息保护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规范,对于我国网络信息保护具有突破性的意义,重点解决了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滞后的问题,体现了国家对于网络信息安全的高度重视。由于本身只有十二条,更多的是带有宣示性意味,后续仍需要细化工作。   纵观这些法律法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虽呈现发展之势,但真正落实到实处目前还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笔者以为,可以针对网络交易的特殊性确立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法,尽量将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现有法律体系,修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章,把网络隐私权纳入其中。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与我国实际国情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和完善网络交易规则,构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相互补充和促进的立法格局,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及民间的立法活动,利用多方面力量促进我国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与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有机结合起来,真正的发挥作用,消费者的隐私权才能真正、切实的得到保护。行业自律模式指在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上,以行业内部自律、自控、自我管理的方式为主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其优势在于给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网络服务商由于更了解行业发展的需要和技术水平,往往可以高于法律规范的保护水平,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便利,促进信息事业的发展。由于经营者范围的不同,每个行业可建立自己的行业自律组织,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针对实际情况制定行业自律制度,但凡加入行业自律组织的,要遵守行规并由组织颁发认证合格标志,没有加入的,要根据法律规定制订隐私保护条例。[7]   2002年3月,《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颁布,到2004 年,由搜狐、新浪等大型知名网站牵头成立了网络自律联盟,公布了《诚信自律公约》,互联网发生了由被动管理向主动自律的变化,加深了人们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意识,为推动自律规则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保护网络交易中的隐私权最基本也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加强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如果网络用户充分重视网络隐私权,对个人化信息资料的处理就会更加慎重,那么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就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以下措施可以作为参考:首先,要了解交易网站的隐私政策,知道自己所拥有的权利,经营者往往利用消费者对隐私制度的不了解而侵害其权益;其次,可为交易行为单独注册一个邮箱,即便有不请自来的商业性电子邮件,也不会影响其他邮箱正常信件的传送,造成用户困扰;再次,不要在网络交易中将重要个人资料传给网络卖家,如确实需要,也要留好交易记录,以备日后发生纠纷时作证据之用;还有就是浏览交易网页后把记忆清除、拒绝接收任何不必要的“Cookies”等等。   “一个完整的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不但体现了国家对人的尊重,更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8]保护好网络交易消费者隐私权,不但是法律追求正义价值的真正体现,也是振奋人们对网络交易的信心、助推网络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5:567.   [2] 赵华明.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北京大学学报,2002,(03).   [3] 电子合同:网络交易中,交易主体往往会以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这种合同我们称之为电子合同.   [4] 贾纬莉.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保护[D].保定:河北大学,2011.   [5]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   [6] 陈玉梅等.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中的隐私权保护[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2).   [7] 翟小爱.论网络隐私权[D].济南:山东大学,2004.   [8] [美]爱伦・爱德曼、卡洛琳・甘迪著.隐私的权利[M].北京:商周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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