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快评:规范警察执法,从淡定亮证开始

文/尉迟不攻(搜狐特约评论员)

深圳女孩逛街遭遇警察查验身份证,4分34秒视频今日的疯传,已经是事发二十天之后,简单的一个查验身份证行为,演化成被强制带往派出所,路上涉事警员之言语粗暴、威胁恐吓在短短几分钟视频中暴露无遗。“我怀疑你是男人,你上女厕所干嘛,脱下来给我看下”、“今天就是你们自己犯贱“、”把你们和艾滋病,小偷,强盗关在一起去”……深圳宝安警方的回应中已经将事件定性为“民警执法不规范”,而从视频显示的言语、举动不规范情形,也让公众对警权约束的现状感到忧虑。

很明显,在目前公布的视频之中,执法者与被执法者情绪已经在前序接触中被点燃,而涉事警员所表现出来的言语粗鲁、执法不文明和试图用滥用警权的方式来惩罚公民,甚至比事发起因那个查验身份证的程序问题,更严重地破坏了警队形象,与公安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相去甚远。耐人寻味的是,此次事件发生的时间,正好是中央深改组第24次会议通过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专题文件的第二天,是公安部开会部署落实执法规范化建设、申言“进一步规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行为,规范执法决策机制、监督机制”的同一天。据媒体最新报道,当事民警被停止执行职务,等候进一步处理。宝安公安分局局长周兆翔对两名当事人进行赔礼道歉。

按照现行《身份证法》的规定,警察查验身份证的法定情形,已经事实上到了急剧扩张的程度,这是2011年《居民身份证法》修改时,舆论反复讨论、表达忧虑之所在。现有法律规定支持、授权警察在几乎其所有认为必要的情形下查验行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法》给出的唯一前置程序要求便是“出示执法证件”一条,而此次事件中,按照当事人的讲述,本次事件也是因为涉事警员不出示证件导致。

亮不亮执法证件,于民众而言,是一种身份确认,毕竟不乏“不法分子假冒警察”的新闻,身份确认是最直接的自我保护。而对警员来说,亮证应被视为执法行为的开始。但在不少公共事件中,要求执法者亮出证件,甚至被认为是一种冒犯、挑衅,成为很多警民冲突、尤其是警员火冒三丈的引子。警察查验行人身份证的行为,按照《身份证法》要求,是需要亮证的,包括《警察法》也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也需要“出示相应证件”。但之所以有警员不断、反复在各种事件中将让其亮证的公民举动视为大不敬,乃在于公安部的一些部门规章中,对于警察执法亮明身份的要求,给出了分情况的表述,身着制式警服,相当于亮证,“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这成为不少执法者拒绝通过亮证的方式表明身份的依据所在。

围绕同一问题,不同法律法规发生条文冲突,最直接的取舍标准便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这并不复杂。从制度上规范警察执法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对现有警察执法程序性的规范文件予以清理、明确,给一线执法者以更明确的法律指引,消解执法者身上的戾气。从文明、规范执法的法律要求去衡量,执法者亮明身份,也并非什么过分的要求,从容、淡定地回应社会公众的这一简单诉求,是警察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个开始,并不难,而且会立竿见影出成效。

深圳警员因查证、亮证引发的事件,事实上已超出查证、亮证程序讨论的范畴,粗暴无礼、匪气十足、手带大串佛珠的执法者,单手握着方向盘驾驶的执法者,以把普通公民“和艾滋病,小偷,强盗关在一起”作为威胁的执法者,一定不是规范化执法的适格主体。公众对不规范的警务行为感到忧虑,因为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需要规范守法的执法者来执行。免于恐惧,不该是奢求,深圳警员所为,无疑加剧了公众的这种忧虑。

文/尉迟不攻(搜狐特约评论员)

深圳女孩逛街遭遇警察查验身份证,4分34秒视频今日的疯传,已经是事发二十天之后,简单的一个查验身份证行为,演化成被强制带往派出所,路上涉事警员之言语粗暴、威胁恐吓在短短几分钟视频中暴露无遗。“我怀疑你是男人,你上女厕所干嘛,脱下来给我看下”、“今天就是你们自己犯贱“、”把你们和艾滋病,小偷,强盗关在一起去”……深圳宝安警方的回应中已经将事件定性为“民警执法不规范”,而从视频显示的言语、举动不规范情形,也让公众对警权约束的现状感到忧虑。

很明显,在目前公布的视频之中,执法者与被执法者情绪已经在前序接触中被点燃,而涉事警员所表现出来的言语粗鲁、执法不文明和试图用滥用警权的方式来惩罚公民,甚至比事发起因那个查验身份证的程序问题,更严重地破坏了警队形象,与公安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相去甚远。耐人寻味的是,此次事件发生的时间,正好是中央深改组第24次会议通过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专题文件的第二天,是公安部开会部署落实执法规范化建设、申言“进一步规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行为,规范执法决策机制、监督机制”的同一天。据媒体最新报道,当事民警被停止执行职务,等候进一步处理。宝安公安分局局长周兆翔对两名当事人进行赔礼道歉。

按照现行《身份证法》的规定,警察查验身份证的法定情形,已经事实上到了急剧扩张的程度,这是2011年《居民身份证法》修改时,舆论反复讨论、表达忧虑之所在。现有法律规定支持、授权警察在几乎其所有认为必要的情形下查验行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法》给出的唯一前置程序要求便是“出示执法证件”一条,而此次事件中,按照当事人的讲述,本次事件也是因为涉事警员不出示证件导致。

亮不亮执法证件,于民众而言,是一种身份确认,毕竟不乏“不法分子假冒警察”的新闻,身份确认是最直接的自我保护。而对警员来说,亮证应被视为执法行为的开始。但在不少公共事件中,要求执法者亮出证件,甚至被认为是一种冒犯、挑衅,成为很多警民冲突、尤其是警员火冒三丈的引子。警察查验行人身份证的行为,按照《身份证法》要求,是需要亮证的,包括《警察法》也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也需要“出示相应证件”。但之所以有警员不断、反复在各种事件中将让其亮证的公民举动视为大不敬,乃在于公安部的一些部门规章中,对于警察执法亮明身份的要求,给出了分情况的表述,身着制式警服,相当于亮证,“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这成为不少执法者拒绝通过亮证的方式表明身份的依据所在。

围绕同一问题,不同法律法规发生条文冲突,最直接的取舍标准便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这并不复杂。从制度上规范警察执法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对现有警察执法程序性的规范文件予以清理、明确,给一线执法者以更明确的法律指引,消解执法者身上的戾气。从文明、规范执法的法律要求去衡量,执法者亮明身份,也并非什么过分的要求,从容、淡定地回应社会公众的这一简单诉求,是警察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个开始,并不难,而且会立竿见影出成效。

深圳警员因查证、亮证引发的事件,事实上已超出查证、亮证程序讨论的范畴,粗暴无礼、匪气十足、手带大串佛珠的执法者,单手握着方向盘驾驶的执法者,以把普通公民“和艾滋病,小偷,强盗关在一起”作为威胁的执法者,一定不是规范化执法的适格主体。公众对不规范的警务行为感到忧虑,因为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需要规范守法的执法者来执行。免于恐惧,不该是奢求,深圳警员所为,无疑加剧了公众的这种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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